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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07 05: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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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傻敏 于 12-7-2007 05:16 PM 发表
带妓女来教会不是为要让教会变嫖窝,是要妓女得救,获重生。
如果这样是再好不过。但是依据e=mc2的说法好像不是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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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07 05: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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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07 05: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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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07 06: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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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不敢保证,因为教会毕竟是由基督徒形成而不是耶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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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2007 11: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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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影武者神风 于 12-7-2007 06:08 PM 发表
这个我不敢保证,因为教会毕竟是由基督徒形成而不是耶稣
耶稣是教会的头,你会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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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07 12: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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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蚩尤无敌战神 于 12-7-2007 11:34 PM 发表
耶稣是教会的头,你会的吗?
如果在现实中,耶稣是教会的头,根本就不会有那么多乱子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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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07 12: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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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加尔文怎么说。
四、在各种不同的罪中,也必须有所分别;有的是较小的过失,有的是极大的罪行。为纠正严重的罪行,光用劝告和谴责,是不够的,必须用更严厉的办法;正如保罗对那乱伦的哥林多人不以谴责为满足,倒在罪行一经证实之后,就立刻宣布将他逐出教会。这样,我们就更明白,教会按主的道纠正罪恶的属灵司法权,乃是健全教会的最佳保障,秩序的根基,以及合一的连结。因此教会将那些犯通奸,野合,偷窃,抢劫,作乱,伪誓,妄证等等罪行的人,和那些在小过上曾受规劝,却故意轻视神和他的审判的顽固分子逐出教会,并没有滥用不合理的权威,而只是行使神所赋予的司法权。神为使人不轻看教会的这判断,和信徒共同的指责,他曾证实说,这无非是他的判断,凡他们在地上所行的,必在天上蒙他批准。因为他们有主的道来惩罚悖逆的人;也有主的道来接受悔罪的人。那些相信教会没有这种训戒而还能存在的,乃是见解犯了错误,因为我们不能安全地废弃主预先见到那为我们所必须的补救法;它是多么必须的,可以从它的种种用处上表现出来。
五、在纠正和革除的惩戒上,教会有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是要使那些声名狼藉和罪恶深重的人,不得列于基督徒之数中,以免羞辱神的名,把圣教会看为是恶人和可弃绝的人的巢穴一样。教会既是基督的身体,若为那些恶劣腐臭的肢体所玷污,就未有不叫元首蒙羞的。因此为求使教会中没有什么羞辱基督美名的,就必须将一切声名狼藉和有损于基督教信仰的人,革除于他的家属之外。这里我们也必须特别关心圣餐,不胡乱把它施给人,以致把它亵渎了。凡是受托发圣餐的人,若明知故犯,容许一个当被拒绝和不配领餐的人来领受,他就是犯了亵渎神的罪,好像是将主的圣体给狗一样。因此,屈梭多模很严厉地责备一些神甫,因为他们惧怕那有权势的人,不敢拒绝他们来领圣餐。他说:“神要从你手里索取人的血。你若惧怕人,人要揶揄你;你若惧怕神,你也必在人中受尊重。我们不要怕穿朝服戴王冠的人。我们在圣事上大有权柄。至于我本人,我宁愿捐躯流血,而不愿在这亵渎上有分。”我们为保障这最神圣的圣礼不受诽谤起见,在发圣餐时,必须极其审慎,而这就需要有教会的司法权。第二个目的是要使好人不至因与坏人常在一起而受腐化。因为我们容易趋于错误,再没有什么比坏样更易引诱我们离开正直行为的。使徒保罗指示哥林多人革除一个犯乱伦罪的人,就用了这种训戒。他说:“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林前5:6)。他从这一方面看到非常大的危险,甚至禁止信徒与恶人往来。“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人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林前5:11)。第三个目的是要使那些受制裁或被革除的人,既因自己的卑鄙蒙羞,就可以悔改。这样,处罚他们的不义,甚至是对他们有益的,刑杖可以唤起悔罪之心,姑息则只足以使之更加顽固。使徒保罗说下面的话,也有同样的意思。他说:“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帖后3:14)。当他提到那犯乱伦罪的哥林多人,他又说:“我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林前5:3,5)。照我所知道的,这就是说,他使那人暂时被定罪,使他的灵魂可以永远得救。所以他称之为交给撒但,因为魔鬼是在教会外,而基督是在教会内。有人以为这是说到今生由撒但的差役所加于身体上的刑罚,我认为这说法似乎是非常可疑的。
六、我们既已提到训戒的目的,现在还要检讨教会如何执行这种司法权。第一我们要留意上面所提到的区分,即有些罪是公开的,有些罪是私下不大显露的。公开的罪不只为一两人所知,而是公开犯罪,玷辱全教会。所谓私下的罪,我不是指完全不为人所知的罪如假冒为善之人的罪——因为这些罪教会从不过问——而只是指那些并不是没有见证人,同时却不是公开的罪。第一种罪并不需要采取基督所列举的逐渐劝导办法,而是一经发现,教会就应立刻把犯罪者传来,按照他所犯的罪予以处分。第二种罪按照基督所指示的规律不必提到教会面前,除非犯罪者不服私人劝告。一旦将犯罪者提交教会裁判的时候,即须注意轻罪和重罪的分别。轻罪则不需过于严厉;予以口头指责也就够了,用意不是叫他失望沮丧,乃是以慈亲般的温柔,叫他悔悟,使他觉得这种纠正不是苦痛,而是快乐。但是重罪则应受严厉处分,因为那犯重罪使教会大大受损的人,也只受口头的责备,乃是不够的;他理当暂时被剥夺圣餐,直到他表现相当的悔改。因为保罗不只口头斥责那哥林多的罪人,而且将他革出教会,并责备哥林多人纵容他太久。这种秩序在古时较纯洁的教会中,只要还有合法的教会管理存在,便一向保存着。因为倘若有人犯了足以冒犯人的罪,他就首先被命令停领圣餐,次则在神面前自卑,并在教会面前表明他悔改了。同时还有种种严肃的仪式,叫犯罪者履行,用以表明他的悔罪。一旦罪人履行了这些事,使教会满意,他就受按手礼,再得领受圣餐。这种再得领受圣餐,居普良屡称为“和好”。他简略叙述这礼说:“他们花了充分时间行补赎,然后来认罪,由主教和教士们用按手礼恢复领受圣餐的特权。”虽然主教和教士们主持重新收纳犯罪者的和好礼,然而必须取得众人的同意,正如居普良在别处所说明的。
引用《加尔文 《基督教要义》卷四 十二章》
[ 本帖最后由 孤单旅行家 于 13-7-2007 12:13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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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07 01: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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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文是杀人犯,思想极端错乱,
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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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07 01: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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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07 12: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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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07 01: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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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傻敏 于 13-7-2007 12:39 PM 发表
等等,加尔文是谁?
是那个创出“预定论”的人吗?
加尔文是创办长老会的人。
不识货的就会信口开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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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07 01: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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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孤单旅行家 于 13-7-2007 00:11 发表
如果在现实中,耶稣是教会的头,根本就不会有那么多乱子出现。
應該說: 在现实中,有許多教会都不認耶穌為教會的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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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07 03: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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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燃地雷 于 13-7-2007 01:59 PM 发表
應該說: 在现实中,有許多教会都不認耶穌為教會的頭。
很多人都想当教会的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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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07 05: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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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教会就比菜市场还乱
我说的太抽象了。。。paiseh
就看基督论坛是怎么样地方就知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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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7 01: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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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7 10: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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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间教会很需要钱,突然有一个毒贩来,大方捐钱,不过人家不知道他是毒贩,肯定他会被欢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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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7 12: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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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蚩尤无敌战神 于 14-7-2007 10:03 AM 发表
如果一间教会很需要钱,突然有一个毒贩来,大方捐钱,不过人家不知道他是毒贩,肯定他会被欢迎!
是的。如果是如此的话,教会总得感谢他的奉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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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7 12: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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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孤单旅行家 于 13-7-2007 01:52 PM 发表
加尔文是创办长老会的人。
不识货的就会信口开河。
对不起~!我是真的不知道各宗派的创始人~只知道卫理公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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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7 03: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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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07 06: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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