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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10 04: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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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知道你说什么了。。。。。原来背后还有一段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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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10 04: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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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28# 歐賣葛
想问下。。他这么改咏春的套路,可行吗?改了后的咏春是否有其独到与实用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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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10 04: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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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歐賣葛 于 22-5-2010 04:28 PM 编辑
回复 2130# 白千军
咏春拳有不少的派系。所以套路不一样是在所难免的。同一派系,不同的师傅,也有不同的领略。所以更增加了套路的变数。最重要的是咏春基本的理念都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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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10 04: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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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10 08: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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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10 09: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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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10 10: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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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35# 白千军
没什么。只看到蛮多人讨论Brandon Chan 的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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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10 10: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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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36# 大力鱼
来 update 一下
http://www.chinapress.com.my/content_new.asp?dt=2010-05-23&sec=malaysia&art=0523mb68.txt
延扣至25日助查
陳賢武涉嫌3罪名
(吉隆坡22日訊)大馬國際詠春總會長陳賢武今日再度被警方延扣,以協助調查他涉嫌的欺騙、勒索和假冒公務員3項罪名!
吉隆坡總警長拿督莫哈末沙都證實,警方今日已在武吉加里爾警局延扣嫌犯至本月25日,以調查他分別在蕉賴涉及的欺騙案和十五碑的刑事罪案。
他證實,武吉阿曼警方于本月20日在萬達鎮購物廣場內逮捕嫌犯,經過翻查資料,嫌犯分別于2005年和2008年涉及罪案。
“初步調查,嫌犯除了涉及蕉賴夜市攤位執照欺詐案外,同時也查悉他在2年前涉及班登英達一宗欺騙案,及5年前在十五碑地區涉及勒索和假冒公務員的案件。”
他說,警方目前是援引刑事法典420條文(欺騙)、384條文(勒索)及170條文(假冒公務員) 調查嫌犯。
沙都今日為敦依斯邁花園成立志願警察防範罪案活動推介禮后,向記者發表上述談話。
被指涉案的陳賢武,今日是在武吉加里爾警局被警方援引刑事程序法典117條文延扣至本月25日,這也是嫌犯第二度被延扣。
據悉,現年38歲的嫌犯來自吉隆坡,為運動產品的商人。
陳賢武目前是被蕉賴警方以欺騙罪名調查,調查完畢后將交由十五碑警區以調查勒索和假冒公務員案件。
陳賢武自稱是馬來西亞國際詠春總會長,洋名BRADON CHAN,他是趁電影《葉問》和《葉問2》掀起的熱潮,在大馬舉辦“馬來西亞國際葉問詠春嘉年華會與世界詠春擂台賽》,並邀得葉問兒子葉准師傅來馬宣傳時,突被警方扣留。
律師:大馬沒有假釋
“獲釋不等於無罪”
報導:甄麗儀
刑事案律師蘇仁德蘭指出,我國仍未有完整的假釋制度,只有“不等于無罪的釋放”(a 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n acquittal),被告獲釋期間,可以成為活動主辦人。
“不等于無罪的釋放”,意指當法庭認為控方出現技術問題,例如無法備妥調查報告、起訴文件、證人、證物等呈堂,以致案件一拖再拖時,為了公平起見,通常會先釋放被告。
在這情況下,儘管被告獲釋,但並不等于無罪。
蘇仁德蘭說,只要問題解決,警方再度掌握足夠證據以后,就可以重新逮捕、並提控被告。
“不過,警方必須有充分理由,去重新逮捕、並提控被告。”
蘇仁德蘭今天接受《中國報》採訪,針對馬來西亞國際詠春拳術總會長陳賢武,在獲得“不等于無罪釋放”(dilepas tanpa bebas)期間,高調露面主辦大型活動是否恰當詢問,作出上述回覆。
他說,“不等于無罪的釋放”跟出來主辦活動,完全扯不上關係,被告獲釋期間,可自由出來主辦活動。
據了解,警方已申請延扣陳賢武至本月25日。
查案官無法呈報告
5年前案件當球踢
根據行動黨武吉免登區國會議員方貴倫,日前出示總檢察署誌期2010年4月5日的回覆信函指出,被告陳賢武早于2005年9月13日,在刑事法典第109(教唆)及384(勒索)條文下,被控上推事庭。
法庭原本排期于2009年6月3日續審此案,但是到了當天,由于查案官無法向主控官提呈調查報告,法庭宣佈被告可獲“不等于無罪的釋放”。
書信指出,由于查案官當時正在休假,所以無法在上述日期呈上調查報告,而這宗案件已轉交給另一名替補的查案官負責,但這名替補查案官卻聲稱,他不曾接獲任何呈上調查報告的指示。
有鑒于此,總檢察署下令,吉隆坡副主控官辦公室,須採取以下步驟──
1.重新提控被告;
2.針對調查報告無法呈給主控官,以及被告獲釋后未將欠缺調查報告的原因提呈副主控官,作出合理解釋;
3.把這宗案件交給副主控官負責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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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010 11: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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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37# 歐賣葛
法庭的审案,一审就审几年的,就是说在被定罪的那一刻为止,还是可以活动活动啦。
没什么大不了的,欺诈案顶多判那几年,又不会被Rotan,
在“营”里又可以开拓“武学”市场,看起来前景还蛮乐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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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10 12: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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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好像变成Brandon Chan交流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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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10 12: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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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ahangjudo 于 23-5-2010 12:41 AM 编辑
walau 学费很高~~赚大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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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10 01: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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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ahangjudo ,
别这么说,其实你的柔道学生也可这么收费的.当然条件是你得放身给学生达十下.不贵啦!!你的周围的公寓的人租屋6千一个月,这么点钱当做特别GYM般开销. 可以的,这样定位市场,若不是犯罪,的确有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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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10 08: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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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40# pahangjudo
Pahang兄, 你忘了加木人桩的价钱, 还有六个月后,instructor course 的价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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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10 08: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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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10 08: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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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10 08: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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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10 09: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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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10 10: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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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千军 于 23-5-2010 01:01 PM 编辑
回复 2144# 大力鱼
嗯,好的鱼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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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10 11: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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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pahangjudo
Pahang兄, 你忘了加木人桩的价钱, 还有六个月后,instructor course 的价钱。
大力鱼 发表于 23-5-2010 08:17 AM
木人桩有必要买吗如果你只是一位初学者?
还有武馆不是已经provide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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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5-2010 12: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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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歐賣葛
法庭的审案,一审就审几年的,就是说在被定罪的那一刻为止,还是可以活动活动啦。
没什 ...
saboten 发表于 22-5-2010 11:29 PM 这就是所谓的法律精神,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法庭一天没有判他有罪,他都是无辜,所以就算是审讯其间他要举办什么也是能的。
上得山多终遇虎,多行不义必自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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