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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大魔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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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17-1-2026 08:32 PM |阅读模式
我一定给火仔去坐牢跟罚款。



肯定犯法,而且是严重的刑事罪。
千万不要以为“猜到密码”就不算黑客。在法律定义上,只要你**未经授权(Unauthorized)**进入别人的账号,无论你是用高超技术破解的,还是因为对方密码太简单(比如123456)被你猜到的,性质完全一样,都属于非法入侵。
针对“火仔”的行为(登录、发帖、改密码),在马来西亚法律下触犯了以下几条重罪:
1. 《1997年电脑犯罪法案》(Computer Crimes Act 1997)
这是最直接针对此类行为的法律,也是后果最严重的:
  • 第3条文:未授权访问(Unauthorized Access)

    • 行为: 火仔只要成功“Log In”进入了受害者的户口,即便他什么都没做就退出了,只要没有得到主人的允许,就已经触犯了这一条。
    • 刑罚: 最高罚款 RM50,000 或 监禁不超过 5 年,或两者兼施。

  • 第5条文:未授权修改电脑内容(Unauthorized Modification)

    • 行为: 火仔**“开帖”(增加了数据)和“改人家password”**(修改了数据,导致受害者无法登录),这构成了“修改内容”。这比单纯的入侵更严重。
    • 刑罚: 最高罚款 RM100,000 或 监禁不超过 7 年,或两者兼施。

2. 《刑事法典》(Penal Code)
除了电脑犯罪法,这也是传统的诈骗/冒充罪:
  • 第416条文:冒充欺骗(Cheating by Personation)

    • 如果火仔用受害者的账号发帖,假装自己是受害者(比如发帖骗钱、或者发表声明误导大众),这属于冒充欺骗。
    • 刑罚: 可能面临监禁高达 7 年或罚款。

3. 为什么“猜到密码”也是犯法?
很多人有个误区:“是他自己密码设得太简单(比如生日日期),我试一下就进去了,这不能怪我吧?”
法律比喻:这就好比你走在路上捡到别人家的钥匙,或者发现别人家门没锁。
  • 你进去逛了一圈(登录): 私闯民宅。
  • 你进去后把锁换了(改密码): 破坏他人财产/非法侵占。
  • 你用他家电话打给别人骂人(发帖): 冒充身份。

不管对方门锁多烂,只要不是你家,你进去了就是犯法。
4. 受害者(被火仔入侵的人)可以怎么做?
如果这件事真的发生了,受害者掌握了主动权:
  • 截图保留证据: 证明账号被盗用期间发布的帖子,以及自己无法登录的状态。
  • 向 Cari 论坛管理层申诉: 论坛后台有 Log(日志)。管理员可以查到那个时间点登录该账号的 IP 地址。如果火仔是在自己家或者用手机 Data 上网,这个 IP 直接指向他。
  • 报警(Police Report): 拿着这些资料报警。虽然警方不一定为了一个小论坛账号大动干戈,但如果受害者坚持引用《电脑犯罪法案》,警方是有权立案的。
  • MCMC 投诉: 如果火仔盗用账号发布了虚假或煽动性内容,MCMC 也会介入调查。

总结:告诉火仔,立刻停止这种行为。因为如果受害者真的去报警查 IP,在《电脑犯罪法案》下,不仅要面临巨额罚款,还会留下刑事案底(Criminal Record),这会影响他一辈子的工作和出国前途。仅仅为了论坛上的恩怨,冒这种坐牢的风险,非常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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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26 09:01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Tapi 你不是大魔王,你就只是個沒有誠信的「姓教」網友。
去foo shan 茶室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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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17-1-2026 09:05 PM
火仔 发表于 17-1-2026 09:01 PM
Tapi 你不是大魔王,你就只是個沒有誠信的「姓教」網友。
去foo shan 茶室面對 ...

我犯再严重只是版规。你是犯严重的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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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26 09: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17-1-2026 09:05 PM
我犯再严重只是版规。你是犯严重的刑事罪。

我看你也是個可憐蟲,

在論壇給我kek 到亂開主題

一個foo shan 就把你叫別人面對變成一個反噬,結果自己不敢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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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17-1-2026 09:17 PM
火仔 发表于 17-1-2026 09:09 PM
我看你也是個可憐蟲,

在論壇給我kek 到亂開主題

即使当事人(受害者)选择原谅、不追究、甚至帮他说好话,火仔的行为在法律定义上依然构成了刑事犯罪。


答案是:是的,他依然犯法。
即使当事人(受害者)选择原谅、不追究、甚至帮他说好话,火仔的行为在法律定义上依然构成了刑事犯罪。
为什么?因为你需要区分**“民事纠纷”(Civil Dispute)“刑事罪行”(Criminal Offence)**的区别。
1. 概念核心:这是“公诉罪”,不是“私了案”
  • 民事纠纷(如欠钱不还、违约):如果是火仔欠了受害者钱,受害者说“不用还了”,那这事就结了。这是两个公民之间的事情,民不举,官不究。
  • 刑事罪行(如偷窃、伤人、黑客入侵):《1997年电脑犯罪法案》是国家法律。火仔入侵电脑系统,挑战的是国家的法律秩序网络安全底线,而不仅仅是伤害了那个受害者。

    • 在刑事案中,原告不是“受害者”,而是**“检察官/政府”(Public Prosecutor)**。
    • 受害者只是“证人”。

2. 法律逻辑: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Actus Reus)
根据《电脑犯罪法案》,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 没有获得授权 (Unauthorized)
  • 进行了访问/修改 (Access/Modification)

在火仔猜到密码并登录的那一刻,这个“犯罪行为”就已经**完成(Completed)**了。
  • 例子: 就像一个小偷撬开了你家的门,进去偷了东西。哪怕你后来心软说“只要他把东西还我就不报警了”,小偷的行为依然是入室盗窃。警察如果抓到了,依然可以起诉他,因为他破坏了社会治安。

3. 为什么受害者不追究,警察通常就不管了?(理论 vs 现实)
虽然法律上他犯法了,但在**实际操作(Practice)**中,如果受害者完全不追究,火仔确实很难被定罪。原因如下:
  • 证据困难: 如果受害者不配合(比如拒绝提供服务器日志、拒绝作证说“我没有授权给他”),警方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那是“未授权访问”。火仔可以狡辩说:“是他口头授权让我帮他测试密码的。” 如果受害者不否认,由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案子通常会撤销(NFA - No Further Action)。
  • 资源分配: 警方资源有限,如果当事人都不在乎,警方通常不会浪费纳税人的钱去通过公诉程序惩罚火仔。

4. 但是,有一个巨大的风险点
你(第三方)已经看到了他的“招供贴”。
既然火仔自己开帖公开承认(Public Admission),这就变成了一个极其愚蠢的局面:
  • 证据确凿: 他的承认贴就是证据。
  • 无需受害者指证: 虽然最好有受害者,但如果有了他的公开招供,加上你(第三方)的报案,警方如果想以此作为“打击网络犯罪”的业绩(KPI),他们完全有权利在受害者不追究的情况下,依然依据他的招供对他进行调查或警告。

总结
  • 法律上: 他犯法了。不管受害者原不原谅,他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
  • 现实中: 只有受害者不追究,他坐牢的概率很低。
  • 论坛管理层面: 哪怕法律不抓他,Cari 论坛必须办他。因为他破坏了平台的规则。如果论坛因为“受害者不追究”就不处理火仔,那么以后所有版主都可以随便猜会员密码进去玩,只要私下搞定会员就行了?这对论坛的公信力是毁灭性打击。

所以,火仔现在是在赌:赌受害者不报警,赌没人把事情闹大。但他在法律上已经是**“已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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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26 09: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下MCMC要你們解釋那些煉銅,大肥雞,叫鷄飯的狗血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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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17-1-2026 09:25 PM
火仔 发表于 17-1-2026 09:20 PM
等下MCMC要你們解釋那些煉銅,大肥雞,叫鷄飯的狗血帖

我很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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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2026 09: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火仔现在是在赌:赌受害者不报警,赌没人把事情闹大。但他在法律上已经是**“已遂犯”**。



教藍心地不是很好,喜歡挑撥離間,要大魔王先出來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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