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不能工作超过 8 个小时
若超过的话需要付 OT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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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休息日,工作时间,假期和其他服務條件
58. (刪除).
58A. 第十二章不適用
此章不適用於此章還未施行之前, 列在工業法庭認同的團體合約之服務條件, 或任何尚有效之工業法庭指令.
59. 休息日.
(1) 雇主必須每星期給以雇員一整天的休息日而休息日可由雇主時不時將之決定。若雇主給以每星期兩天休息日者, 就此此章而言, 第二天才是休息日.
但此章不適用於雇員在第37條下度產假, 或在第60F條下度病假, 或在1952年工人賠償法令, 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令斬時無能工作時期.
(1A) 盡管第(1)款和第2(1)款之"日"另有定義, 就輪班工作而言, 一段連續的30小時之時間才算是一天休息日.
(1B) 盡管第(1)款另有規定, 總監在經過雇主書面申請后, 可以準許雇主在一個月中批準任何日子作為休息日. 就此節而言, 該日即視為雇員之休息日. 不過, 總監有權定下任何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2) 雇主必須在每月開始時, 將雇員休息日訂在工牌作為通知雇員. 如果所有雇員的休息日都訂在同一天, 可以貼通告通知雇員他所定的休息日.
(3) 每份工牌, 通告必須保存六年, 作為調查之用.
(4) 任何雇主違反此條例者屬犯規.
60. 休息日工作.
(1) 除了第60A(2)條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被強迫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該工作必須用兩或更多斑次來進行.
但是, 對任何工作是不是需要不斷地進行或需要兩個或更多個輪班班次來操作的爭議, 總監有權為此作出決定.
(2) (刪除).
(3) (a) 如雇員之工資是以日,小時或以是類方法計算,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領取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兩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b) 如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領取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半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c) 凡是(a)或(b)段所提到的雇員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他必須領取不少於他的小時工資率兩倍的工資.
(d) 凡是算件雇員在休息日工作, 他必須領取平常件工工資率兩倍之工資.
60A. 工作時間.
(1) 除了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以在其服務契約下工作:
(a) 超過連續五小時而無三十分鐘閑暇時間.
(b) 每天多過八小時;
(c) 超過一天十小時延長時期(spread-over period);
(d) 每星期超過四十八小時;
不過:
(i) 對第(1)(a)款而言, 少過三十分鐘的閑暇, 將不會打斷連續五小時的連續性.
(ii) 若雇員的工作是必須不停地進行, 和需要他不斷地看顧, 雇主可叫他連續工作八小時. 不過, 在此時間中, 必須給以不少過四十五分鐘時間, 讓他有機會進食; 和
(iii) 若雇主和雇員在服務契約有所同意, 如果一個星期里面有一天, 或多過一天的工作時間少過八小時, 其他日子可以超過八小時的限度. 不過雇員不得一天工作超過九小時, 或一星期工作超過四十八小時.
(1A) 在雇主由書面申請之下, 若總監認為雇主之事業有特別情況使他必須給以準許, 他可以準許雇主與雇員, 或其他各種雇員簽約工作超過(1)(a),(b),(c)和(d)時間限度.
不過, 總監可以在任何時間取消該批準.
(1B) 任何人不滿意總監之決定, 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內以書面方式向部長上訴.
(1C) 部長可以對(1B)條之上訴作他認為公平之決定, 而他的決定或指令是最終者.
(2) 在下列情況下, 雇主可以需要雇員工作超過在第(1)款所注明之工作時數限度或在休息日工作:
(a) 工作地點發生意外或受意外威脅;
(b) 對群眾生活重要的工作;
(c) 對馬來西亞防衛治安重要工作;
(d) 對機器工廠緊急工作;
(e) 不可預料工作中斷;
(f) 何工業事業對馬來西亞經濟重要的工作. 或1967年工業關系法令例為重要服務的工作;
不過, 總監有權審查和決定(a)到(b)的情況是不是適當的.
(3)(a) 凡在正常工作時間后所做的超時工作,雇員必須得到小時工資率的一倍半工資, 不管其工資率計算方法如何.
(b) 在此節而言, "超時"是超過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的小時數.
不過, 如果工作在十小時延長時期(spread-over period) 以外, 所有從延長時期終結時開始, 到工作終結時止的小時數, 將視為超時.
(c) 對于此條, 第60條第60D(3)(a)條而言, "正常工作時間"意指雇主雇員同意的每天正常工作時間, 而這些不可超過第(1)款所注明的時間限度.
(4) (a) 雇主不能需要,或準許雇員工作超過部長此法令條例所時不時定下之限度. 而且在該條例下, 部長可以擬定不同限度用于各樣的工人, 也可以指明某階層,或某種的工人不受此限度之約束.
不過, 在休息日, 公共假期或任何有薪假期工作, 不算是超時工作.
還有. 經過雇主, 雇員或一群雇員以書面方式申請后, 總監可以準許他們在某工業, 事業工作超過所注明的時間限度. 不過總監可以附加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aa) 任何人士對總監在(a)段下所作的決定不滿者, 可以在接到通知候三十天內上訴部長.
(ab) 部長在決定(aa)段的上訴時, 他可以作出他認為公平的決定或指令, 而他的決定是最終者.
(b) 對于此款超時限制而言, "超時"的意義是和在第(3)(b)款之意義相同.
(5) (刪除).
(6) 部長能夠定下條例作為計算件工的超時工資.
(7) 除了在(2)(a),(b),(c),(d)和(e)款另有規定外, 雇主不能要求雇員工作超過一天十二小時.
(8) 此節不適用在那些長時間不活動或等待之工作.
(9) 就 此章而言, "工作時間"意指一段由雇主支配, 而雇員沒有自己時間和行動自由的時間.
本章所定下的條例, 不會阻止雇員與雇員同意工資以包工方法計算. 這就是說, 計算是以某項工作(amount of work)來計算, 而不是以日或件計算.
60C. 輪班工作
(1) 盡管60A(1)(b),(c)和(d)條另有規定, 而除在第(1)(a)款另有規定外, 雇主可以要求一位輪班雇員工作超過一天八小時或一星期四十八小時. 不過, 以平均三個星期(或總監批準超過三星期時間)來算, 不可超過每星期四十八個小時
(1A) 如果總監滿意雇主的事業有此必要, 他可以批準第(1)款的事項. 不過, 他可以附加他所認為適合的條件.
(1B) 總監可以在任何時間取消他在第(1A)款所發出的批準, 若他認為有必要這么做.
(2) 除了在第60A(2)(a),(b),(c),(d)和(e)條所述的情況之外, 雇主不可要求雇員做輪班工作一天超過十二小時.
(3)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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