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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具有监督一个国家司法、立法、行政的作用性,请问媒体应由谁来监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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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0-2006 12: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媒体对国家社会是有一定正面与负面的影响力,媒体能否确实无误传达资讯?应由谁来督导?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或管道来督导?
其实媒体是一个很专业且透过可反应现在社会的各种现象,可是就是有一些媒体不坚守新闻伦理极其专业性,胡乱报道一些不确实的事情,搞得人心惶惶,侵犯私人生活空间等。为了抢先报道,引人注目,是是而非的事情!!资讯泛滥了吗!?
2002年的高枫事件标志着内地娱乐媒体正式进入狗仔时代,专业化的八卦媒体其时已经开始侵入我们的娱乐生活。”这是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第四期《狗仔时代》的开篇语。
中国新闻媒介的批评报道目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媒介监督不力、特别是对上监督不力的问题;另一个是对下侵犯公民权力的问题。”(1)所以加强监督媒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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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0-2006 08: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inchoi 于 17-10-2006 12:14 AM 发表
媒体对国家社会是有一定正面与负面的影响力,媒体能否确实无误传达资讯?应由谁来督导?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或管道来督导?
其实媒体是一个很专业且透过可反应现在社会的各种现象,可是就是有一些媒体不坚守新闻伦理 ...

嗯,問題很大,簡略的說,我覺得國家機器中应該有一個監控中心,由沒有政治色彩或傾向中立(盡量啦,似乎是不太可能做到完全中立吧.)的代表定時審議,或者市場機制也決定了一部分,由觀眾來決定市場,比如唾棄低級趣味的傳播節目..至於報導傾向某政黨的節目,我的看法是遙控器在你手上,由你选擇,愛看那台轉那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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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10-2006 01: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难发现,媒体的良善境界,现代社会常受到各种因素牵制而无法企及,为了冲刺收视率,媒体充满了各种偏颇、煽情及意识型态之争,原本应该是保护人民的第四权,如今却成为侵犯人权的杀手。

当媒体新闻过渡泛滥之时,失去媒体本来拥有的第四权,以及失去监督角色,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回到社会责任来谈,人民应该成立有理智的监督媒体委员会,进行监督媒体工作者的工作,我们谈社会责任,在媒体的社会责任中,首要的是媒体有必须获取公众的信任, 在没有违反新闻伦理的前提下,报道真实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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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10-2006 08: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好奇,如果你在馬來西亞,难道你覺得媒體真的具有監督國家司法,立法....的作用,你不覺得很多時候我們花錢買報紙,卻不允許看到離真相很近的消息,你不覺得我們是處在相对封鎖且威權的地方?
   龍应台有一句話說的很好:在一個言論受到控制的社会里,選民的知識就像飼料管中灌輸下來的豬食,是強餵的,而且只有那麼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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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10-2006 11: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leenah 于 17-10-2006 08:35 PM 发表
我很好奇,如果你在馬來西亞,难道你覺得媒體真的具有監督國家司法,立法....的作用,你不覺得很多時候我們花錢買報紙,卻不允許看到離真相很近的消息,你不覺得我們是處在相对封鎖且威權的地方?
   龍应台有一句話說的 ...


没错,马来西亚的确是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马来西亚的媒体要恢复到真正的言论自,新闻自由以及不违反新闻伦理,这必然要从最基本的新闻学开始谈起,正如你说“我们都是活在相对封锁及权威的地方”。如今媒体所持有的第四权,已经派不出市场,相反之,在马来西亚的状况,则是由哪三权管制媒体,像若裸案和先知事件一样,所以第五权是否更应该成立呢?
美国里兹大学哲学讲师基朗(Matthew Kieran)说“记者的任务是理清消息来源的性质,提供有根据的证据,分析事件中有关背景和关键人物的可能动机。这样公众就有比较明确的证据,以判断新闻报道是否客观呈现事实。同时,英国报业委员会认为,在讲求新闻自由的同时,更应该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以及进行监督媒体工作者在新闻运作上遵守专业的守则。
面对马来西亚的媒体情形,新闻工作者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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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0-2006 01: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应该由国家法律和人民来监督。人民身为媒体的顾客群应该杯隔,抵制,或是罢买那些时常报道不实新闻,和侵犯他人隐私的新闻报道。根据市场原则,有需求,就有供应,因为市场上对那些不实新闻,和侵犯他人隐私的新闻报道有需求,所以媒体才会走如此的路线。

所以媒体必须由人民来监督。假如全权交由执政当局来监督,这很容易出现压制新闻自由的显现,执政当局可能会利用权利来压制媒体,不让媒体报道一些被认为有损执政当局利益和对执政当局不利的新闻。这也有可能会使媒体变相成了执政当局的喉舌,人民只能看到一些执政当局所容许的新闻报道,其他的事实真相可能会被过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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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77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18-10-2006 02: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leessearle2004 于 18-10-2006 01:47 PM 发表
媒体应该由国家法律和人民来监督。

国家法律应该监督媒体吗?如果由国家监督新闻,新闻事业只会往一边倒(政府)而已,马来西亚报业言论受控制,就是因为每年都必须更新ktn,每年的9月初开始之翌年3月,新闻媒体不再乱刊不利于证权或负面的报道,为什么呢,就因为深怕申请不到ktn如此而已。。。再说,马来西亚的三权不会是的独立运作,而是同时可共用的三权法,这应该是我们国家的方程式,裸蹲案和漫画事件,中国报和砂拉越论坛报以及其他媒体的遭遇。。。
我还是不愿意和他们一起品尝“蛋糕”,因为彼此有一个名字,就是叫“专业”

抱歉哦。。。要讨论范围太广了。。。

[ 本帖最后由 vivian77 于 18-10-2006 05:28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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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0-2006 07: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轉載: 報業評議會 ※張景雲--東方日報總主筆

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detail.asp?alp=10370


新聞工作者倫理守則是新聞業者自動對廣大社會作出的專業操守承擔,是新聞業與廣大社會之間的道義契約,在很多國家,這樣一份倫理守則還有一個看似偶然實則本然(在具體社會條件下卻又不是必然的)作用,就是防阻權力機構藉詞保護社會免受(不負責任的)媒體傷害而訂立法律和設立機構來監管新聞業(policing the press);加拿大的聯邦和各省報業評議會的成立就是很好的例子。

新聞工作倫理守則就像現代醫藥業的(Hippocratic Oath),這份以西方醫學始祖、埃及人(Hippocrite)為名的誓詞,通過自我規範來建立誠信和制約對病家/社會的關係,這份誓詞是每個醫生頭上的榮譽冠冕,沒有任何執業醫生會以這份誓詞為恥,或認為它損害到業者的專業尊嚴。新聞工作者倫理守則也應該是這樣一份莊嚴的文件,只是它的擬訂是每個社會新聞業本身的事功,而它的揭櫫和奉行也應該和一個新聞業的自主機構同步進行。

在馬來西亞,我們早已有了Malaysian Press Institute這樣一個半官方「新聞」機構,很多國際性和區域性的新聞會議/計劃,多是由它代表馬來西亞出席,但它跟一個國際認可的報業評議會(Press Council)差了一大截。這種情況就跟政府的新聞局(Information Department)不是辦新聞,而是搞宣傳一樣,新聞局正名為宣傳局比較恰當。MPI的高級執行人員可能是退休馬新社或前鋒報總編輯,活動項目可能容納「新聞局」的學員,有時也辦一些活動跟新聞從業者打交道,但就是不能定性為新聞工作者的自主的機構。(這裡說個筆者親歷的小故事,大約十年前我接受 MPI邀請去開了個講座,講話中對新聞業、公關業和政府宣傳任務三者間的區別作了義理與實務兩方面的描述,講座主持人是筆者的老同事,座中多是新聞局文工和公關業者,主持人講評時竟然強作解人,將我的意思頭尾顛倒,說得頭頭是道,只得勞動我再鼓噪了好幾分鐘。)

一個業者自主的報業評議會,必須與新聞工作倫理守則同步進行,因此當報業評議會在登記發起會員時,業者都必須承諾簽署和信守即將擬訂(或已擬妥的)倫理守則,無論是個人業者(如個別的記者、編輯)、團體業者(如新聞工作者的工會和專業組織)或財團法人(如報紙出版公司、民營電台及電視台)都無例外。由此可知,新聞記者和編輯雖然是報業的前線角色,新聞自由這個課題不僅僅是「我怎麼寫、怎麼評」的問題,而業者的定義也自然的需要涵蓋更多的專業演員,包括報館和電台/電視台老板,而有些國家的報業評議會甚至把廣告刊戶代表也圈攏進會員之中。

媒體工作者一般而言特別重視讀者受眾,甚至有將這個社會集團神聖化的迷思(「讀者的眼光是雪亮的」彷彿是某些人凡事都要標舉的準繩),而另一方面有某個不成集團的集團卻沒有受到應得的重視,他們就是新聞事件的各種演員,新聞報道的對象;這些人之中,有人主動製造新聞,有人心不甘情不願的成為新聞人物,在這兩個極端之中是形形色色的人物,他們的悲喜、禍福與言行,都成為新聞報道的材料。在日復一日的冗繁作業之中,業者是否有充分照顧到他們的感受和需要?在每天舖天蓋地的文字陣中,我們是否有不經意的傷害到哪一個人?一位部長的反駁或斥責立刻獲得「回覆的權利」(right of reply),至少這也有「新聞價值」(且別說那權力作用),那無數沒有這種價值的小人物的回覆呢?你去找律師寫信來吧!(對於無數升斗小民來說,這無異告訴他:你含冤而終吧。)

歐美較早設立報業評議會的社會是從瑞典的報業怨情大臣(Ombudsman)這個特殊的建制取得靈感,通過業者自律的積極行動,提高社會信譽,調節社會矛盾,受理怨情申訴,以達到整體上新聞業同儕自我監督的目的。報業評議會通過草擬倫理守則來規範從業者的專業行為,並通過評議會的運作落實報業自我監督的宗旨;新聞業高談監督政治權力,它本身也不能自外於民主政治的相互監督關係。我寫此文時,當天各華文報都大幅報道香港歌星「阿嬌」換衣間被偷攝的新聞,我第一個反應是香港若有新聞評議會,《壹本便利》及同類八卦週刊出版社應被勸說加入評議會,凡有此類侵犯隱私情事即可以違背承諾制裁,若不願入會將自損專業信譽,侵犯隱私自可訴諸法律途徑。當然倫理守則和評議會都不是一個「為利是圖不擇手段」的新聞業大環境的萬靈藥,社會文化的陶鈞培育需要創作者和廣大受眾同創共業。

新聞業評議會的功能,首要當然是對業者進行同儕的道義監督,而為了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對新聞業的具體作業造成的各種影響,評議會的組織結構裡須設有一特殊機制,對倫理守則進行不定期的檢討,以求守則的精神與行文能與時並進。評議會最顯著的功能應該是在協調新聞業與廣大社會的互動上,簡單的說就是仲裁新聞業者(個別業者和機構業者)與新聞人物和讀者之間的糾紛和爭議。鑑於此特殊功能,各國評議會的各層級組織(從聆審申訴的調查委員會(Inquiry Committee)到最高理事會(Supreme Council or Board of Governors))大多數成員都是由德高望重的退休法官和新聞從業員擔任;調查委員會的任務涉及擬似司法程序(Quasi-judicial Procedure),離休法官和律師的專業知識和信譽更受倚重。

新聞媒體天天出街或騎空波,無論是受影響的讀者或視聽人,或是受採訪、報道、審視的新聞事主或對象,其關聯都是無遠弗屆或無孔不入,其中會出現多少錯誤,又會產生多少怨情和糾紛,委實難以估計。有一個由新聞業者自動自發成立的評議會來仲裁任何糾紛,以調節新聞業與廣大社會的關係,是合乎倫理也較為正當的措施;另一個好處,是防止政治權力藉社會大眾之名義來立法監管新聞業,或既有這種法律則也有理由要求將之廢除。至於新聞評議會所裁定案件的法律效力又如何?多數國家的評議會是以道義力量來規範訴訟各造,印度的評議會是由國會立法設立,其調查委員會的判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 本帖最后由 erhc 于 18-10-2006 07:48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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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0-2006 07: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轉載: 新聞工作倫理守則 ※張景雲--東方日報總主筆

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detail.asp?alp=9959

自我紀律(self-discipline)這個概念,在馬來西亞華文新聞界是個不受歡迎的污名,何以會演變至這個地步且不去說,總之今天若是有人提起這個意思,從聽者之中新聞同業的反應可以覺察到,這個語詞幾乎已被當成「自我(新聞)審查」(self censorship)的同義語,甚至可以對換來使用。當然新聞工作者之間是絕少提到這個概念,不會拿它來討論,你聽到的這個語詞,多數時候是出之於政治人物之口,是帶著訓誡的口吻來表達的。這種訓詞聽得多了,難免會覺得反感,並因而產生一種防衛性的心理裝備:吾人新聞工作者所面對的囿限和壓力已經夠多了,有理無理一起來,新聞自由空間只嫌少,何來讓你發揮或放任的餘地,自我約束自我紀律毋乃向盲公描狀彩虹,這個殘酷的玩笑還是別開吧。

當然,自我紀律是一回事,絕對不能將之視為新聞業內部自我(新聞)審查的同義詞,我覺得業者若是要爭取新聞自由,這個原來黑白分明、然而今天卻變得幽微難分的區別是必須確認的。尤其是因為新聞工作會讓人更快更早的接觸到更多的社會陰暗面,人容易變得麻木犬儒,也很容易譏誚任何與理念較靠近的事物。而我認為自我紀律就是一種理念。

自我紀律不是自我(新聞)審查,它們不是同義詞,卻不妨或甚至需要「相提並論」,尤其是因為華文報界有很大比數的年輕從業者,不管國內的新聞工作訓練素質如何,他們必須有機會從工作實踐中了解和區分何者為自我(新聞)審查、何者為自我紀律,首先這是為了把新聞工作做得更好,其二是為了防止青年新聞工作者被庸俗化成不分是非黑白的犬儒;一個犬儒新聞工作者對社會的危害或者並不淺於一個掠奪匪徒。

兩者需要相提並論,根本就是因為報界內部的自我審查是個避也避不了的現實問題,報社都是在一柄又一柄的法令懸劍底下生存,報章不必在出街與讀者見面之前先送呈審查官過目,審查新聞的工作其實是通過內部由業者自我進行,這個內部可以指機構組織的科層運作,也可以是權力機關的規則和條件(「要求」)在新聞工作者身上內化的過程。唯其如此,當我談自我紀律並將之標舉為一種理念,這理念並不是一種完美的完成狀態,而毋寧是一種不斷努力進取的精神修煉,是一種過程,一種與內外自我審查不斷掙扎奮斗的過程。而挫敗和錯誤都是這過程的組成部分。

時常聽到的說詞:新聞自由沒錯,很好,但是不能濫用,不能放任;不能放任沒錯,這說詞的不好之處卻是還沒把好的新聞自由說清楚(譬如明確定義和保證)之前,緊接著就談到濫用和放任,這其實就是權力關係中的不公正威脅。

雖說如此,我們還是可以從負面的話語中領會正面的意義,那就是自由與責任這一對孿生子的辯證關係,這一點對新聞工作者尤為重要,新聞從業員越是重視和珍惜這個專業對社會的意義,就越有必要同時正視此專業的自由所伴隨而來的社會倫理責任。新聞從業員可以各別在日常工作中落實這個責任,這個集體的責任也可通過自動自發的草擬和發表「新聞工作者倫理(行為)守則」(A Journalist Code of Ethics)來體現。在一些國家,劇急的社會變遷給新聞業帶來強烈的衝擊,儘管擁有深厚的引領社會進步的文化思想傳統,有時新聞業的誠信和威望會跌得很低,英語世界兩個老大美國和英國的情況都是舉世皆知的例子;在這樣的社會情勢下,新聞界的有識之士就會聯署發表行為守則,以圖挽回沉墜的民眾受信度和集體形象。馬來西亞報業的問題,信譽僅是一個面向,而信譽問題又纏夾著其他複雜的(譬如政治的)因素,無論如何,一份由新聞工作者自主自動簽署發表的專業行為守則還是必要的。這裡必須強調業者自主自動,因為我們這個社會有太多名為民間、實為遵命的東西,在新聞界裡就有所謂暗示或承風希旨的新聞作業(Cue Journalism)。

擬訂一份新聞工作者倫理守則,是為了要對本身的專業操守作出明確的自我承擔,更是對廣大社會的道義誓約,但不是要損折或妥協本身的專業原則;這樣一份倫理守則將是新聞業和廣大社會之間的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儘管缺乏法律的約束力,卻無疑能發揮巨大的道義規範作用。

新聞工作者倫理守則應該是由各該社會的新聞業者主動和自願擬訂、簽署和信守,守則的條款表面上看來是在約束自己(這點沒錯),甚至於囿限自己的專業自由(這個印象不對,不過這個關鍵課題已在前文解說了),因此守則正文條款前面必須強調若干前提,作為對業者專業自由的保證,這些包括:新聞自由是(即已受到社會各集團與建制的承認和擔保)這個社會人人獲享人本尊嚴與民主的先決條件;新聞自由經被確認為公眾知情權的工具;堅信新聞業的主要功能是發掘事物真相,並翔實、無歪曲或誇張的傳達給公眾人士;堅信抗拒各種阻撓公眾獲知真相的或明或隱的限制或障礙,是維護和奉行新聞自由的自然條件;業者矢誓自動自願的奮斗爭取,以確保在國家憲法的永久規約之中納入一項原則,誌明不能擬訂任何法令來箝制新聞自由;等等。

在英國等社會,由於八卦新聞和狗仔隊大行其道,公眾人士隱私權廣受侵犯,英國1989年發表的行為守則把重點放在報界對公眾侵權情事的互動上;世界報業評議會聯總的守則範本的行文和精神就較為普遍化,雖然依然難免提出具體的規約,無論是原則或規約,這些守則應該都是任何新聞從業者只要秉持專業倫理都可以自願接納的,諸如:報道新聞事件要謹慎求證;報道事件人物不可因種族、性別、宗教或社會地位等條件恣加褒貶;報道錯誤應及時更正;尊重事主的回覆及修正權;不假公濟私藉工作營私;新聞事主應享一般司法公正,在法庭判決之前恪守無罪假定原則;新聞資訊來源的秘密身份應受嚴密保護;業者在工作時應護持本身的專業尊嚴,等等。菲律賓的守則還有特殊的一條,新聞工作者若被指派本身認為有違專業良知的差事可以拒絕。還有一點,業者不可剽竊抄襲同行的勞動成果。下週再談另一組件。

[ 本帖最后由 erhc 于 18-10-2006 07:47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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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0-2006 07: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轉載: 資訊自由的憲制保障 ※總主筆:東方日報張景雲

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detail.asp?alp=9555

新聞自由,英文作「press freedom」,這是傳統的說法,這是傳播媒介與科技尚未出現幾輪革命性變化之前的用語;在現今的馬來西亞,網絡傳媒還不普及,新媒體尚未能淘汰和取代舊媒體,新聞自由所指涉的主體仍舊是報紙。也由於如此,人們談論新聞自由時,腦海裡浮現的代表人物是報紙的記者、編輯、主筆等等。因此,新聞自由就是「新聞記者的()自由」。自由兩個字前面的開關括弧裡頭留空位,因為該說是好是壞很有爭議,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政府部長們常說,新聞自由是很好的理念,然而新聞工作者不能亂寫,他們要有責任感,否則煽惑誹謗,擾亂社會秩序,對國家安定造成破壞,為了一小撮人的放任自由而危害全國人民,因小失大,得不償失。然而,新聞自由只是一小撮人(新聞記者)的自由嗎?只是報界(the press)的自由嗎?實則不然,新聞記者和整體報業只是(在專業定義上只能是)全體社會和全國人民的獲取資訊的工具,新聞自由只是頭臉,其軀幹心臟是資訊流通自由。

自由是一個社會的靈魂,而資訊的自由獲取則是整體自由的最重要面向。你出門之前要知道氣候(陰晴風雨煙霾)和交通情況(那些地區道路壅塞),你買嬰孩奶粉要細閱仿單和消費人組織報告,你送孩子入學要問清楚有什麼選擇,你請外科醫生開刀前要請教五六個朋友,你在大選時追讀朝野政黨和政客們的言論和背景資料,你的公司投資5億元之前花10萬元聘請不知名的顧問撰寫一份政治風險報告,一位Mat Salleh朋友請某拿督政要吃飯前詢問你關於「Culture Shock」馬來西亞版裡的宗教習俗敏感疑難,等等,你每一天的生活每個細節都涉及資訊的搜尋、保存、近用,其中不少涉及報紙的中介,特別是關涉公共生活與公眾利益的課題。社會人士若要享有近用資訊的自由,最直接的途徑便是保護(或爭取)新聞自由,因為新聞工作者是資訊的生產者,報章所享的新聞自由不是新聞工作者的特權,而是為了公眾人士能享有資訊自由而服務、而存在的導體。

絕少政府或公司或其他公共建制會阻止關於嬰兒奶粉之類資訊的流通,因為這些資訊不會影響政治權力,然而警察部隊(執法單位)內部若有瀆職濫權,法官(司法體系)若有不檢點的印象或不公正的嫌疑,政府部長若出現貪腐問題(別刪掉這句子,因為確有部長被控告貪污,前首相也透露確有部長貪污情事),很多半開發國家的政府當局的慣常反應就是掩蓋,因為這些無馨無彩之事都是反映到政府的整體形象,會影響其信譽威望,甚至於執政合理性地位。(半開發是說政體形態半民主半威權,或硬體先進思維滯後等等之謂。)

政治生活有兩個「江湖法則」,其一是執政者(個人或集團)的首要考量是想法設法盡量延長本身的政權壽命,而不是國運民祚,第二個是權力的致腐作用(這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名言,無庸辭費)。你把政治生活的這種法則,和資訊自由的原則擺放在一起,就會得出兩個結果,第一個結果就是媒體從一個簡單的行業轉型成為「第四權」(Fourth Estate),成為政府和政治生活的監督者,也因此戴上了沉重的道德光環,而第二個結果則是(哈!你猜到了。)新聞業從此就成為執政者的死對頭,當軸的牛虻,令政治人物時時感到芒刺在背般的不舒服。你可以想像,執政黨何以要購買報紙或媒體公司,或通過朋黨收購間接掌控媒體;此外就是運用政治途徑,特別是法律手段來駕馭新聞工作者。

但是新聞自由(資訊傳播自由)並不是一個小行業的特權,這個行業規模小小,然而影響卻大得不成比例,或者如馬哈迪所說的,此行業業者並沒有像國會議員那樣獲得人民的委托(Popular Mandate)而竟然厚顏無恥的指點江山。新聞自由並不是新聞工作者本身的課題,由於它的真身在資訊傳播自由,它其實是全民課題,是國家課題;而由於它涉及人民創造力的解放,它更是民主化及「發展」的課題。(我們談發展時,此概念彷彿只涵蓋經濟與社會發展,最多擴大到文化發展,為什麼沒涉及人本與政治(民主化)發展,這是必須改變的。)確認了新聞自由作為國家課題、全民課題、民主化發展課題,我們(民間社會和政治人物)就能把保障新聞自由的事業和任務提升到國家和政府的決策與立法議事日程。否則的話,新聞工作者天天在迷霧裡摸索,戰戰兢兢生怕誤闖地雷陣,政治評論者天天空喊新聞自由的寒冬何時過去,新聞檢查官(沒有這名堂卻做這種實事)天天拿幾倍放大鏡照報紙,照出了單字照不出句子,照出了斷章照不出文義,夜裡做夢也夢到卡夫卡(Franz Kafka),而公民社會義工們夜夜披星戴月,個個瘦得像緬甸流亡者。

新聞自由應該如何落實?新聞自由本身是個沒有法律與道德規範作用的概念,新聞自由的施害者大多是掌握權力的人,他們若對新聞自由造成傷害,一不必受法律制裁,二輿論的批評「笑罵兩由之」。要落實新聞自由,使這個概念轉化成像駕車者來到十字路口須照交通燈的指示過路那般:簡單、自然、「有效」,就必須要有國家大法的憲制保障。若要舉個例子,美國的第一條修憲法案(First Amendment)載明對公民各種個人自由的保障是個範式。

馬來西亞像美利堅合眾國一樣,在立國之時是個嶄新的國家,是通過人民的意志形塑出來的(willed into being),成文憲法則是建國宣言,內中對公民自由權利的保障僅是大原則的宣言,作為後來用以規範複雜的社會關係的法律依據,終難免出現過時和不合用的缺陷,在美國遂有第一修憲案的應時出現。

在政體法制上,馬來西亞與美國相似就只在成文憲法上,在很多方面,我們基本上效法大英帝國的西敏斯寺制度;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公元 1211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雖說對後世人類政制變革發揮了極大影響,當時基本上是統治王室與貴族、教會劃分權力的約法,發展到後來只剩精神可取、文字(法律依據)則失效。英國施行的習慣法(Common Law)側重先例(Precedents)和慣例常規(Convention),在司法和治理上引申出頗大的政法機動性,並未因沒有成文憲法而造成社會失序。我國沿襲英制,在人民基本自由上雖說有成文憲法戴明(並不等於保障),政法機動性卻用來制訂種種束縛甚至剝奪人民基本自由的法規政令,小法甚至政令被用來凌駕大法(所載明或被理解為所保障的公民基本自由),在新聞業方面就有幾套直接針對新聞自由的法令。此外,政務官和高級官僚更享有不受監督和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酌決權(discretionary power),可以對報業界行使跡近生殺大權的行政權,以及時常違悖邏輯的現象詮釋權。

因此,民間社會若是珍惜人民的知情權(新聞自由銀幣的另一面),就應該努力鼓吹和爭取在國會通過資訊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使新聞自由的憲制保障(Constitutional Gaurantee)有個實體。

資訊自由法案應該是整個配套的其中一綹,另有兩綹是什麼,待下星期交流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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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0-2006 11: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vivian77 于 18-10-2006 02:37 PM 发表
原帖由 leessearle2004 于 18-10-2006 01:47 PM 发表
媒体应该由国家法律和人民来监督。

国家法律应该监督媒体吗?如果由国家监督新闻,新闻事业只会往一边倒(政府)而已,马来西亚报业言论受控制,就是因为 ...


没办法,媒体总不能完全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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