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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遭補教師毆打還要喊10次「老師請教我」 警察父提告傷害法院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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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26 09: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彰化即時報導


彰化縣1名補教老師被1名學生指控徒手推拉額頭和下巴,拿書本敲擊頭部導致腦震盪及顏面部挫傷,還要求拿課本進入教室說「老師請教我」10次。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沒積極證據及證明方式都不足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自應為諭知判決被告無罪。

這名學生的父親擔任警察,獲知兒子在補習班被老師「處罰」,控告老師涉犯傷害、強制罪嫌。




判決書指出,這名補教老師去年1月8日晚上,遭控多次以徒手推拉1名學生的額頭及下巴,並以書本敲擊學生頭部,致學生受有腦震盪及顏面部挫傷等傷勢,之後又要求學生拿著課本自教室外進入,向這名老師說「老師請教我」,並重覆上述行為10次,如未完成則不能回家,致學生心生畏懼,只能遵從。

挨告的補教老師堅詞否認有何本案犯行,辯稱當時這名學生趴著,老師出於教導小朋友的意思,只有扶學生的額頭讓他抬起來,未讓他受傷;另有要求學生走出去再走進來教室,並要求他說「老師請教我」,僅只有1次。

另一名學生證稱,當時在補習班教室內,一開始這名同學在教室走廊外,兩手握拳連續敲打自己的頭,感覺有點力道,老師看到就請同學進教室,同學在教室內一直低著頭,老師有問他是否生病,並輕輕的碰他的下巴讓他抬起頭。作證的學生沒看到老師一直叫同學進出教室這件事;案發後隔天,同的父親和縣政府一些官員把他們帶到樓梯,一直逼問這件事。

彰化地院審酌,證人與老師、當事學生均無任何仇怨或利害關係,其所述應屬客觀而可採信,核與老師辯解內容相同。而當事學生的爸爸雖提出案發隔日到補習班詢問兩名學生的錄影檔案,經彰化地院勘驗結果,作證學生都被以誘導式詢問方式(即問題中帶有詢問者想要之答案),且作證學生並無明確說出老師被指出犯行,況錄影當時,當事學生的爸爸協同縣政府人員在樓梯間詢問兩名學生,在無學生家長陪同的情形下,確實會因遭大人們逼問而無法為自由的陳述,自不能以此作為不利於老師證據。    

彰化地院綜上所述,認老師雖有以手輕抬當事學生的下巴,以及要求進出教室並要求說「老師請教我」1次,然此尚無逾越教育目的,且當事學生的傷勢亦無證據顯示為老師所造成。是以證據既不足為老師有起訴書所載犯罪的積極證明,且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老師有罪的心證,自應為老師無罪判決的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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