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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kybluez 于 4-3-2017 04:02 AM 编辑
大家好,
小弟我在2年前,
出租了1个档位给A做煮炒。
当时,为了要让A的出席率好一些,
就协议每天收$18,
如果当月每天工作日都来齐的话,
就会回扣每天$3给他。
而我从来都没提过,
如果A有营业才收租金,
没营业就不需要还的协议。
开始的时候,生意并不好,
有时我会收少他的租金。
有时候,他们没营业去旅游或白事和喜事
他们没给租金我也无所谓,不计较。
由于,这种现象持续恶化,
我就在去年尾,
协议1号到25号(月头)租金就Rm160.
15号到30号也是Rm160,
如果我没营业,就会回扣每天Rm16给他。
问题来了,新年年十五后他停了3天,
过后我就向他收Rm 160月尾,
他很生气,他说我欺骗他,
没有向他讲明如果他没营业,
也需要给租金的协议!!!!
我听了很生气,他竟然强词夺理!
我真是后悔当初对他们那么的随便。。
好人没好报,大家来评下理。
我应该如何反驳他的歪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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