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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5日
我通过 EP 安排 PL 前来我店 Collect 五个包裹要寄给客户,其中两个包裹是同一个客户的。
隔天,4个包裹安全抵达客户手上,收取两个包裹的那个客户只拿到了一个包裹,而另一个包裹显示还逗留在 PL Puchong。
当时客户第一时间就通知我,我就告知说有可能要多几天才到(刚好接下来两天是周末),要他等一等。
结果星期一没收到,星期二我就立马联系 EP 的客服,然后又亲自联系 PL 客服追踪我的包裹。
他们要我提供包裹内所包含的产品图片,我也很配合的发给他们。
三天后,我接到来自 EP 的电邮说我的包裹确定不见了,但是他们已经帮我 Submit Claim Lost,但 below 3KG 以下的都只能获得最高赔偿 RM 100。
由于我的包裹总值两百多,我心里还是很不服气,要求他们一定要把包裹找出来,结果他们坚持说找不到了,要我等待赔偿。
好啦,两个月过去了。
我今天收到一封电邮说我的申请 Claim Lost 被拒绝了,理由是我的包裹内含有玻璃系列的物品(我的包裹内含有5盒花茶和5盒水瓶)。
他们说,凡玻璃系列的物品都是不获赔偿的,无论是损坏或是寄失。
如果是产品在邮寄过程中损坏,我明白这是我应该要承担的风险。
可是现在是邮寄公司把我的包裹弄不见,为什么东西寄失后,却是要我付起责任?
我真的很不明白
东西在他们的公司不见,虽不是什么贵重的物品,但是我还是有点不服气,他们赔偿不足我也就算了,现在包裹的物品竟然成为他们不赔偿的理由,我真的气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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