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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资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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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3-2016 09: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外商投资企业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07年3月16日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
3、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具体执行《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不含不动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予抵扣,外资企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不享受抵扣)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设备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用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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