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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離職后不可到competitor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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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3-2013 09: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問下瞭解法律的朋友,如果員工當初簽下工作的agreement,裡頭寫著:在離職2年內,不可到competitor公司工作。這是否合法?雖然有人提出這是在Contract Act 1950 s.28 不合法,我還是想在這裡真正確定下。
合約里是沒有寫,如果跳槽到competitor,會有什麽行動(如賠償2年工資,或1百萬元之類的)

請大家探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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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2013 09: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两年内有赚1百万吗?没有?很难控告你。。。
你的作为有让它损失1百万吗?有,可能控告你。。。
不过两者都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只是谈兵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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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3-2013 11: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表面上,Section 28 of Contract Act 不允许这样做,但是还是必须看回整体事件的发展和后续发展。

即使没控告你毁约,但是可能会在 Breach of Duty of Fidelity 下告诉你。

参考案例:Schmidt Scientific Sdn Bhd v Ong Han Suan & Ors [1998] 1 CLJ 685 (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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