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礼资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ADVERTISEMENT

查看: 9048|回复: 95

给前屋主出卖了,气炸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8-7-2012 03: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收到律师楼寄来的快件,打开后简直气炸了:@。最衰到现在都打不通律师的电话,心里很不平衡,所以上来这里喷苦水:@

过年前在genting klang买了一见4房的condo,raya后应该可以拿key了。本来可以拿屋子了是很开心的,但是现在问题来了。。。

刚刚收到的文件是前屋主和tenant签的新合同看到里面的每月租金竟然只有1500块罢了,但是哪里的租金以现在的市价是1900-2000左右,而且这个价钱是还没包括car park。但是现在他屋子 + 2个car park才租1500,简直让我不能接受。

最可恶的是他还敢敢的帮我签到31-05-2015,对你们没有看错是签到2015年,合同里还注明如果期间我beak contract的话就要赔租金到2015年5月的为止。这简直可以说是不平等的合同了,因为里面还注明如果期间屋主要起租金的话,tenant有决定的权利reject,除非屋主做出赔赏,不然tenant有权利住到合约到期为止。

看到后简直气炸了:@:@:@,简直想杀人了。请各位大大帮帮忙帮我想想办法解决,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8-7-2012 03: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清楚就签合同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8-7-2012 03: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清楚就签合同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8-7-2012 03: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kok76 发表于 28-7-2012 03:17 PM
没看清楚就签合同吧!

不明白您的意思。如果你是说我和前屋主签的s&p的话,里面虽然有说我是接受里面有tenant,但是也说明了如果旧租约到期了,而又要签新的合约的话,一定要我同意了,他才能和tenant签约。

但是现在他根本没有问过我就去私下签约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8-7-2012 04: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ohnlow 于 28-7-2012 04:55 PM 编辑
vincentsieng 发表于 28-7-2012 03:31 PM
不明白您的意思。如果你是说我和前屋主签的s&p的话,里面虽然有说我是接受里面有tenant,但是也说明了如果 ...

既然新合同不是你签的。
就算毁约,赔偿也轮不到你的头上来。

PS:不过如果你要揽上身的话,相信别人也没意见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8-7-2012 10: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vincentsieng 发表于 28-7-2012 03:31 PM
不明白您的意思。如果你是说我和前屋主签的s&p的话,里面虽然有说我是接受里面有tenant,但是也说明了如果 ...

時間次序很重要.

是 tenant renew 之後, 你才簽snp,
還是 你簽了snp, 他才renw.

是後者就不怕,  簽了snp, 屋已是你的, 他跟本沒有權簽租約. 租約是不合法的.

是前者.... 就比較麻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Follow Us
发表于 28-7-2012 11: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我的话也会不干心,他很便宜卖你吗?这样做对他也没有好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8-7-2012 11: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确保屋主会给回你上期按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发表于 29-7-2012 01: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屋主的合约应该不用管它。除非S&P有写。

然后你可以再做一份新的合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7-2012 04: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屋主欠打,不知道死字怎么写,或你得罪了他,跟你有仇。
以他的做法,因该他程你没看清楚,让你签SPA,陷害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7-2012 05: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上產業買賣,舊業主必須把屋子清空給新業主。如果還有租戶,舊業主須照會新業主,看要不要繼續租給他,如果要,就須與新業主重簽新租約,如果新業主不想租給他,租戶就必須搬離。

在未割名之前,屋子是舊業主名下,租戶還可以住下去。割名後,屋子已歸新業主名下,舊業主和租戶立的合約,已自動失效,因為租約是舊業主和租戶兩方簽的,與新業主無關。割名後屋子擁有權已是新業主的,他要怎樣處理都可以,別人包括舊業主都無權過問。

如果租戶感覺被欺騙及造成損失,他可以向舊業主索賠,因為租約是他和舊業主共立的。

這種情況就像有點像租戶再轉租房間給第三方租戶,如果業主要收回,第三方租戶也得自動搬。

我相信你的律師會替你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评分

参与人数 2人气 +8 收起 理由
jacky1678 + 4 我很赞同
~懒虫~ + 4 原创内容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7-2012 09: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收到的(文件是前屋主和tenant签的新合同)看到里面的每月租金竟然只有1500块罢了,但是哪里的租金以现在的市价是1900-2000左右,而且这个价钱是还没包括car park。但是现在他屋子 + 2个car park才租1500,简直让我不能接受。

文件是前屋主和tenant签的新合同-已经很清楚了,租屋合约上没有你的签名,不用理他,给他一个月notice时间搬。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9-7-2012 11: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u nvr ask the owner or agent regarding the current rental for this tenant b4 buy tis property?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30-7-2012 08: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ohnlow 发表于 28-7-2012 04:47 PM
既然新合同不是你签的。
就算毁约,赔偿也轮不到你的头上来。

我也这样想。现在等律师楼开门就打过去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30-7-2012 08: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hawkman 发表于 28-7-2012 10:32 PM
時間次序很重要.

是 tenant renew 之後, 你才簽snp,

我的s&p的日期是16/01/2012,租约是30/05/201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30-7-2012 08: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watashiwaz 发表于 29-7-2012 11:44 PM
u nvr ask the owner or agent regarding the current rental for this tenant b4 buy tis property?

有问了,而且签s&p的时候也告诉了前屋主在6月的新租约一定要我同意才能签新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楼主| 发表于 30-7-2012 08: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怕水的魚 发表于 29-7-2012 05:35 AM
一般上產業買賣,舊業主必須把屋子清空給新業主。如果還有租戶,舊業主須照會新業主,看要不要繼續租給他, ...

谢谢你的point,我list down了,等下就和律师谈谈。

哎~~~早知道用回自己的律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0-7-2012 09:1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了解楼主大大的事情最后如何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31-7-2012 09: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徐锦江 发表于 30-7-2012 09:12 AM
我想了解楼主大大的事情最后如何呢? 

现在解决中,昨天等到4点多那个律师才call我。过程简直想杀了她,她还敢敢说是我答应的,之后我直接鸟她我几时有答应过,而我也没签任何文件,我直接问她是不是要我去律师公会告她。之后她又赖是卖方说的,接着给她气炸,今早等她的call又看她如何说。不过这个律师太没有了,只要你凶过她,她就什么都yes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1-7-2012 09: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vincentsieng 发表于 31-7-2012 09:32 AM
现在解决中,昨天等到4点多那个律师才call我。过程简直想杀了她,她还敢敢说是我答应的,之后我直接鸟她我 ...

我可了解你的烦恼,哎~压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版权所有 © 1996-2023 Cari Internet Sdn Bhd (483575-W)|IPSERVERONE 提供云主机|广告刊登|关于我们|私隐权|免控|投诉|联络|脸书|佳礼资讯网

GMT+8, 16-11-2025 05:21 PM , Processed in 0.113674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