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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闯公寓停车场是属于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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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最近在提升保安的措施。管理层发现Access Card在电脑是没有记录持卡人的资料,只有Access Card的号码而已。 
为了要重新整理这些持卡人的资料,管理层就放通告通知所有的磁卡人来管理室登记资料。期限是一个月,一个月后还没有登记的Access Card将不能再使用。Access Card的用途只是开停车场的电动栏杆让车可以驶入及驶出停车场。 
 
但是一个月后还有很多张卡还没有登记,管理层再给多两个礼拜时间让磁卡人来登记。现在期限已到管理层只好终止那些还没有登记的Access Card。当一终止问题就出现了,那些被终止的持卡人不能将车驶入停车场就在那边大吵大闹。投诉管理层没有权利这样做因为他们都有缴交管理费。他们会保留叫律师控告管理层。有者更严厉,私自把栏杆推开然后把车驶入停车场。 
 
管理层要持卡人登记的目的如下: 
1. 停车单位只有200个,但是电脑的纪录是有高达300张Access Card 
2. Access Card不见了,管理层不能追踪是哪一张卡遗失。 
3. 发现有陌生车辆停放在停车场长达一个月。 
4. 发生汽车被偷,但是闭路电视发现被偷的汽车是有Access Card开电动栏杆  
5. 发现一些屋主拥有多张Access Card 
 
请问: 
1. 那些被终止的持卡人是否有权起诉管理层? 
2. 私自推开电动栏杆把车驶路停车场的持卡人,管理层是否有权起诉他硬闯?他们是犯什么刑事罪?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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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2 03: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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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是属予 common properties 还是属个别屋主??? 
 
如果是common properties 有 parking lot 有  allotment 吗??? 
 
如果common properties 应该 Laws of Malaysia. ACT 336. Wilful trespass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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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12 12: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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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你,你说放了通告通知了住户,请问你的通告是怎么放?放在停车处?还是一进停车场的栏杆那里?如果你已经给了充足的时间通知他们,那第二个问题就来了,就是住户条例。 
 
在住户条例合约里,里面有没有提及管理层有权利随时修改一些条例。例如你们现在做的,整理access card之类。如果有,那就没问题。 
 
1. 你们有权利那么做,他们也有权利会告你,但未必会赢。 
2. 你们重整access card的目的,可以增加‘基于住户的安全理由’做为你们附属的理由会更为妥当。如果你说是因为只有200个单位,但电脑记录却有300多张access card,那个理由有点牵强,因为提供足够的停车单位是你们的责任,不能以这个理由来限制住户停车。这样做,是你们先违法了合约。 
3. 发现有车辆停放在那里一个月,你们有权利上锁。 
4. 你们发现汽车被偷,但发现汽车是有access card,这个理由,可以更充分的成为你们争论的理据。因为现在事情发生了,你们要确保每个持卡者,都是真正的车主。加上,你们也给了充足的时间。 
5.一个用户拥有多张的access card,之前有明文规定,不能拥有超过一张吗?他们(住户)也懂吗?如果他们懂,可以和他们追讨赔偿。 
6. 那些把栏杆推开,直接把车进入,是trespass to land在民事,在刑事,是criminal trespass。如果你要以刑事,就要先报案。如果要以民事,就要委托律师提出诉讼。trespass是指侵权。而这个offence是separate act,就是说,如果他一天把车park在那里不移走;你追讨的赔偿,可以从他第一天park起,到他最后一天移走他的车算起。 
 
7. 那些被终止卡的,他们当然有权利告管理层。但,你们有权利defence。就是以上我和你说的。1,你们已经有给充足的通告,也延迟了两个星期。2,住户条例也有赐予你们权利(如果,如果你们的条例有提及)。3. 他们没有权利擅自进入停车场在被终止之后,因为那是一个offence。 
8. 那些擅自进入停车场的,和移开栏杆的,是犯了刑事法典第441条文,criminal trespass。可是,你们要证明你们有possession towards the car park。我想这个应该问题不大。刑法是在第447条文,监禁3个月,或罚款1千或者两者兼施。你也可以同时以民事诉讼的放松追讨回你们的损失。因为这是intentional tort,不需要证明你们的损失,你们只需要证明他们是蓄意的进入停车场,把车停在那里,没有离开,这样就够了。 
 
希望可以帮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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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
发表于 24-6-2012 06: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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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是属予 common properties 还是属个别屋主??? 
 
如果是common properties 有 parking lot 有  al ... 
jvcpcv55 发表于 23-6-2012 03:57 PM    
 
1. 停车场是属于common properties. 
2. Paking Lot 是有allotment,个别单位有自己的停车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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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
发表于 24-6-2012 06: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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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jiayierwai  
 
通告是放在停车场每一层楼电梯的入口处以及保安室。 
住户条例的最后一条是说管理层是有权利增加或更改条列。 
 
 
1. 明白了,明白了。 
2. 公寓管理本来是由另一家公司帮我们管理的,因为发现他们管理有问题管理层就终止他们的服务。过后管理层整理停车场的资料时就发现这些的问题。全部的access card都没有注册资料,而且还多出很多张。在问题还未发生之前就马上要求住户注册资料。 
3. 明白了,谢谢。 
4. 明白了,谢谢。 
5. 买房子时S&P里面已经有写清楚什么单位可以拥有多少张卡,一张卡只能让一辆车驶入停车场。 
6. 明白了,谢谢。 
7. 明白了,谢谢。 
8. 明白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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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
发表于 24-6-2012 06: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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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slimslim906 于 24-6-2012 06:45 PM 编辑  
 
回复 3# jiayierwai  
 
 
我想再请问您,如果那些没有缴交管理费超过三个月的住户管理层是否有以下的权利? 
 
1. 终止他们的Access Card,不让他们的汽车停驶在停车场。 
2. 终止他们使用电梯的权利,要回家就得爬楼梯但下楼可以使用电梯。 
3. 公寓所有Common Facilities都不可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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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12 08: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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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交管理费的目的是什么?for 公寓的common facilities maintenance purpose?  
 
1. 可以。 
2. 要看法官而定,我个人是认为不合理。如果有30层,不可能要他们爬楼梯。 
3.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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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
发表于 24-6-2012 10: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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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jiayierwai  
 
非常感激您专业的回复!!  
 
缴交管理费的目的是要管理及维修Common Facilities,付Building的水电费,保安费,清洁工人费用等等。 
 
管理层计划终止电梯服务来惩罚那些拖欠管理费的屋主,以防让其他的人有样学样。 
虽然法律上说拖欠管理费的单位是不能进行买卖,但是对那些拖欠管理费又是住长久的单位就会是公寓的毒瘤。 
 
如果把一楼至四楼的电梯安装Access Card System。那些没有缴交管理费的屋主就得爬楼梯至第五楼才可以使用电梯,这样应该不算是过分吧?  
 
管理一座公寓已经很不简单了,但是遇到那些自私又不负责的屋主真的是件非常刺手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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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6-2012 12: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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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slimslim906  
 
 
   1. 首先,我的回答并不专业。还有待更专业的人士来为你解答  
2. “如果把一楼至四楼的电梯安装Access Card System。那些没有缴交管理费的屋主就得爬楼梯至第五楼才可以使用电梯,这样应该不算是过分吧?” 这个,可以实行。 
 
3. 缴交的管理费用于你刚才所说的目的,任何拖欠3个月管理费的,都可以终止他们所有你刚才所说的目的。 
 
4. 我明白管理一座公寓不容易,尤其什么样的人都有~~~我的建议是,透过法律的途径来追讨你们的损失。你们可以先出警告信给他们,如果他们还是不肯就范,就直接出律师信吧~~~ 
 
祝你的问题早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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