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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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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7-2008 02: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何谓煽动法?
不同的lawyer,不同的想法,不同的见解。
对我而言,煽动法是逃离法律的根。
好比说,林冠英的真实的案件。
当然,一些的lawyer的见解是煽动法,是一派nonsense.
当然,对于马来西亚这个multi racial 的国家而言,煽动法是不可触犯其他种族的利益。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见解。毕竟,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
当然,煽动法也是一个不实的真相,就能被提控
难道。。。。。。。。。。

对此,你有何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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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7-2008 02: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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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7-2008 02: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煽动法 also call sediction act,as for malaysia that i k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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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7-2008 05: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执政党的工具之一,辩不过人又要阻止人家说出一些真相时,就可以派上用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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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8-2008 08: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from merdekaview
民主社会表达权利地位崇高
煽动法令不应典当言论自由

【本刊陈慧思撰述】北爱尔兰欧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Ulster)资深讲师温卡艾耶(Venkat Iyer)指出,国际社会就煽动法和其他类似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展开一番争论之后,已基本认定,表达自由在民主社会中享有崇高地位,因此,任何干预表达自由的作法需要最强而有力的合法性。

艾耶说,澳洲高等法院在Lange这个标杆性案件中,为此议题提供了参考。澳洲高等法院认为,在任何法律的制订很可能澳洲宪赋的政治性交流自由时,两个问题是必须要问的:

一、 该法律是否可以有效地压迫就政府或政治事项的交流自由?

二、 如果相关法律有效地压迫交流自由,那么,该法律是否合理恰当,乃服务于符合宪法阐明的代议制度和政府责任的正当目的?

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复是“是”,而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不”,那么,这项法律就不能成立。

艾耶(右图)表示,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认为,就算是严词的批评,也该被民主社会容许,正如欧洲人权法院在Karatas的案件中强调的,“在民主之下,政府的行动和失责,需要得到严密的监督,不仅是法律和司法机关,也包括了公共意见。……”

温卡艾耶昨日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办的“煽动法令对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冲击”研讨会中,与我国法学专才兼前律师公会主席拉惹阿兹(Raja Aziz Addruse)同台主讲。

拉惹阿兹指出,《煽动法令》已被当作是政治提控的工具,很多国家已停止使用《煽动法令》,可是,煽动指控还是在我国持续冒现。

煽动法不可禁止言论自由

艾耶在其论文中探讨了澳洲、印度、非洲、美国等国制定煽动法律的辩论。他点出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并引述国际权威性单位的声明,力陈煽动法的制定,不可以言论自由为赌注。

他指出,在自由的社会中,法律的最重要意义在于为其公民的行为制定清楚、可清楚理解的标准,因此煽动法必须准确和清楚、鉴定现有刑事法律的缺陷、符合必要性的检验(test of necessity)、符合合理性的检验等。

其中,检验制定法令之必要性的要求是,检视是否有替代方式,可以在没有限制言论自由的情况下达至同样的效果,特别是,避免权宜性质的法律令到某种形式的言论,譬如社群、种族或宗教敏感的言论遭禁止或惩罚,尽管此类言论自由可能制造紧张。

他引述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在Castells对垒西班牙的判决指出,在“一个民主的社会,表达自由是政治意见的建构的关键元素……因此向政府作出的批评,都应该透过回应找出一个答案。”

艾耶表示,各国的宪法通常允许在特定情况和特定基础上,制定表达自由的限制,一般上,宪法要求任何制定的限制必须是合理的,而合理性则由中立的法官客观地审视,就算没有明确写下类似条件,解读宪法也是一个好的作法。

拉惹阿兹在演说中指出,我国的《联邦宪法》没有规定国会就言论和表达自由所定的限制必须是合理的,因此,国会就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立下了不合理的限制。

宪法没注明限制须合理

拉惹阿兹(右图)指出,印度的最高法院认为,该国《宪法》第19条款赋权国会为言论和表达自由制定限制,也需为“煽动”制定符合公共秩序利益的合理限制,虽然我国的《联邦宪法》第10条款与印度的《宪法》第10条款雷同,可是,我国的法院拒绝援引印度最高法院的诠释。

他说:“他们(法官)一直说,印度就制定限制设定了条件,即限制必须是合理的,可是,我国的《联邦宪法》并没有注明,限制必须是合理的。”

由于《联邦宪法》没有阐明限制必须是合理的,因此,我国的国会依旧可以定下不合理的限制,这就是我们目前的处境。尽管《联邦宪法》第10(2)(a)条款规定,法律的限制必须考量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他继说,法院也以此合理化自己的判决,其中前最高法院院长、现任霹雳州苏丹阿兹兰莎(Sultan Azlan Shah)就在一项判决中指出,“我们必须在言论自由和煽动之间画下一条界线,在这个国家,法院画这条界线,问题是,这条线该画在哪里?政治的批评和煽动自哪里开始?我认为,自《煽动法令》第三条款制定以来,言论自由就被截住了”。

拉惹阿兹说说:“也有人说,言论自由终结时,煽动就开始了……我们还在这般的处境——由法官诚实地裁决。”

判决取决于主观判断

拉惹阿兹也从历史案件切入,论述我国煽动罪的判决乃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拉惹阿兹说,《煽动法令》是律师公会非常熟悉的法令,在1986年,律师公会秘书被控煽动。1992,高等法院发出庭令,禁止律师公会召开特别大会,以讨论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尤索夫晋(Eusoff Chin)与执业律师林甘(V.K.Lingam)在纽西兰的合照曝光的问题。

他指出,定罪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法官的主观判断。承审巴南案的法官就曾说,“定罪与否在于法官是否认为相关言论制造了不满,可是在于律师,任凭法官依据主观判断下判,是没法接受的,《煽动法令》还需符合《联邦宪法》第10条款阐明的言论和表达自由,可是国会可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道德考量,制定限制”。

他讲述22年前的巴南案,进一步说明,法院如何就煽动罪下判,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他指出,巴南案的法官裁决,巴南的言论是因纠正错误、提升法律而发(符合《煽动法令》第3(2)条款),判巴南无罪释放。

他说巴南案的判决是少有的,大部分法官皆判处被告的言论具有制造不满或煽动种族情绪的倾向。

1986年,前律师公会副主席巴南古马拉沙米(Param Cumaraswamy)因代表律师公会发表声明,要求法院重新考虑因非法拥有军火被判死刑的沈启忠的减刑请愿书,就因一段话遭政府援引《煽动法令》3(1)(d)条款提控。

今年五月间,卡巴星因发表“苏丹违宪”论,遭巫统党员报警指控他煽动。拉惹阿兹以此为例指出,卡巴星罪成与否,取决于他遇到什么法官。如果他遇上的法官认为他质疑苏丹的权威,他就可能被判罪成;如果法官认为,他只是指正统治者犯下的错误,他就可能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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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9-2008 11: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煽动法是否应该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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