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競爭法令面面看(三)‧新法鼓勵競爭反壟斷‧行規作業屬違法 2012-01-01 19:00
於2010年通過的競爭法令,遲至2011年12月初才公佈法令指南及條款。競爭法令對許許多多現有商貿活動影響深遠,一些一直以來被視為“行規”的作業都會變成違法。
全球超過100個國家早已執行競爭法,在東盟國家,鄰近的就有新加坡、印尼和泰國都已經有這項法令多年。
馬來西亞基於一些保護政聯企業機構的政策,於2012年才正式執行,是最遲實行競爭法令的國家。
為甚麼要有競爭法令?馬來西亞中華工商聯合會法律組主任蔡文洲律師說,競爭法的出現是因為政府要立法來鼓勵公平競爭,以吸引更多的私人投資,同時使市場更為活躍。
“競爭法令鼓勵競爭,提倡不靠壟斷或結盟,而是要公平競爭的環境,才能使市場更有競爭力。長遠來說,它有塑造一個有效率且健康的競爭環境。”
商聯會法律組主任蔡文洲指出,隨著世界市場逐漸開放,政府簽署了自由貿易協議,需要政府有這個公平競爭法令。所以,政府即使拖延了很多年,還是必須通過法律提倡經濟發展,確保市場價格上的良性競爭,提昇貨品的素質和服務,以及提供更多的選擇給消費者。
競爭法令禁止甚麼呢?蔡文洲表示,雖然只有兩種禁令,第一是反競爭的合約或協議(Agreement),意圖操縱價格、操縱價格、市場共享、串通投標、限制或控制生產量;第二是濫用主導地位,導致不公平價格、搭售或捆綁、拒絕商議、掠奪性定價。
確保市場良性競爭
“不過,條款對合約的含義非常廣,一些業者習慣了的作業,各行各業都會被影響。比如咖啡廳,商家協商一杯咖啡要徵收50仙,全部都不可以;還有印度理髮店,大家都是同意5令吉理髮一次,這些作業在法令下可能都會被禁止。”
他指出,法令也禁止協調一致的作業,比如售買機票的代理賺的傭金是5%,他的競爭對手就依照這個巴仙率,雖然大家沒有協議,後者可能就違反法令。
他強調,目前做生意的人,在競爭法令執行後,全都必須小心,很多普遍的作業實際上已經違法。
他再舉例說,如果業者同意將產品價格推高,或者不降價,即使沒有黑字白紙,同樣違法。
各行業須提高警惕
競爭法令涵蓋範圍廣泛,它的實施將會帶給國內各大中小企業很大的衝突,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幾乎各行各業都會中招,不得不提高警惕。
根據競爭法令第一章2.1條款對合約的解釋,所謂的合約意思非常廣,它包括書面或口頭。競爭者在與其他人溝通都需要慬慎,無論是面對面、通過電話、書信、電郵或其他。任何與競爭者的溝通都可能促成“一種協議”。
合約包括書面口頭性質
蔡文洲律師舉例說:“比如我們是同行,相約去打高爾夫球,通過談話達成定價協議,沒有簽約,這些都會被禁止。同在一個行業的人,出席一場生意飯局,在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聆聽反競爭協議,都可能被禁止。”
因此,法令第一章2.3條款就寫道:“競爭者應慬慎地考慮避免與其他競爭者有任何形色的會面或溝通,尤其是會提及價格的討論。”
同樣地,買家與賣家不能在合約上寫下任何定價。以縱向合約為例,製造商或批發商發貨給零件商時,不能為貨品的零售價定價。
“比如我是杯子製造商,一個杯子賣2令吉,規定你一定要賣至少10令吉。定價就是沒有競爭。還有,檔口租戶若向業主要求特惠,這也可能會中。”
蔡文洲舉出許多違反競爭法令的例子,更重要的是,這些例子都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作業方式。法令中的合約則可分為兩種,就是橫向(Horizontal),同一個行業或階層;另一個是縱向(Vertical),比如製造商與零售商的關係。
“有些合約,不必看內容就會被定為違反,首先就是固定價格,完全沒有競爭,肯定不合法。這當中包括固定折扣、固定價格或折扣幅度,總之同意一個價錢就是違法。”
◆觸犯競爭法令慣例或交易
1)以業者利益為基礎的公會,通過協商制定市場價格,比如豬肉價格、肉雞市價及茶水等,濫用主導地位及反競爭。
2)在房屋賣買交易,發展商與某銀行及律師樓達成協議,為顧客指定銀行貸款及指定律師處理合約,讓消費者沒有選擇,同時扼殺金融機構及律師樓之間的自由競爭市場。
3)競爭法令禁止壟斷,目前有些公會限制一個行業或一個品牌,可以加入成為會員,這種限制競爭的做法,隨時面對執法。
限制生產同樣違法
蔡文洲指出,一些業緣性公會建議會員一個價錢,現在全都不可以。另有一些共同市場,或分享一個供應也不行。“比如我們是同行,約定你負責八打靈再也,我負責吉隆坡,這是分享市場,現在不可以這樣做了。”
另有一種違法的作業,就是限制生產。
蔡文洲表示,業者認為經濟不景,決定不要生產太多,各自減產半倍,使市場缺貨,迫使市場價格漲高,同樣違法。
“還有很多例子,比如同行同意分行區域、不出新產品、不增加投資、圍標、同意不打廣告、用同樣的合約等等,都涵蓋在競爭法令的範圍。在投標方面,新加坡與日本都有案例,其中日本的是一家清潔公司投標醫院清理工程,不慎在電郵中透露與同行間的輪流投標協議而遭到告發。”
禁止建議零售價
製造商為零售商提供“建議零售價”是非常普遍的行為,不過,在競爭法令下,這同樣是被禁止。
蔡文洲指出,許多製造商或批發商都會為零售商設定一個售價範圍,要大家以一個價錢售賣產品,不能讓零售商賣低過一個價格。當然,這種限制競爭的方式是違法。
“還有,我賣這個產品給你,但你同時必須賣另一個產品,這種做法也很普遍,現在不可以了。”
主導地位不能大欺小
針對法令第十條款的濫用主導地位,蔡文洲指出,主要是要有一個主導市場的地位,因為在市場力量大,導致他人難以進入市場,比如將價錢定得高高,證明自己有影響力。
他說,主導地位者禁止控制生產量、市場分店、技術或科技發展,或做出損害消費者的投資。他們也不能拒絕供應一些特定企業或集團。
在競爭法令下,主導地位不能“以大欺小”,展開施壓手段打擊競爭對手。“對其他各方的相等交易實行不同的條件,例如不公平的價格、折扣或回扣。
另外一個,比如說殺價,買到非常便宜,迫使對手生意慘敗後再起價,這些違法。
或者購買競爭對手所需的資源,使他們的供應短缺。”
競爭法QA:
競爭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甚麼是市場公平競爭?
市場公平競爭就是以經濟效益為基礎的競爭,如生產同類產品或者服務的企業比價格、比質量或者比售後服務等等。只有這種以經濟效益為基礎的競爭,才能激勵企業不斷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和改善售後服務,其結果就是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滿足了市場需求,提高了消費者福利和合理配置了社會資源。
競爭法在市場經濟有效用嗎?
維護競爭即是維護市場經濟本能。而市場經濟競爭法的作用是保護競爭,保障市場機制或者競爭機制能夠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在美國,競爭法被稱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在德國,它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它被稱為是“經濟法的核心”。
歐共體競爭法在歐洲大市場內也有著極高的地位,歐共體競爭法不僅是提高歐共體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共同體大市場的重要法律措施,而且也是體現歐共體及其成員國市場經濟制度的最重要標誌,因此,歐共體競爭法被稱為是歐共體的經濟憲法,或者共同體的基石。
例如,就在中國現階段市場不成熟和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限制競爭的現象也頻頻出現,如企業聯合限價、限制生產數量、分割銷售市場,以及生產和銷售企業聯手排除競爭者,有些行業通過聯合或組建企業集團,甚至發展到少數企業壟斷市場的局面。
競爭法如何協助企業和商家?
在現今的經濟狀態下,保持競爭力已成為公司的當務之急。
競爭對手如果以反競爭行為,例如合謀定價和操縱投標與您直接競爭,或者您的職員涉及這種反競爭行為而導致公司聲譽受污損時,保持公司企業的競爭力變得更具有挑戰性。
競爭法可從兩個層面協助商家:第一、競爭法的制訂是為了遏止商場上的反競爭行為。因此,商家可以利用競爭法阻止那些妨礙他們公平角逐商機的反競爭行為。
第二、公司將因職員遵守競爭法而減少聲譽受損的風險。
沒有公平競爭法,對地區形象有甚麼影響?
根據紐西蘭商業委員會發表有關藥品公司涉嫌阻礙競爭的調查報告中指出,當中違規公司曾在香港(未落實競爭法地區)舉行會議,討論如何串謀定價和分配地區市場佔有率等事宜。由此可見,沒有競爭法,香港可能成為地區串謀反競爭手法的會議之“避難天堂”有損國際都會形象。
全世界只有發展落後經濟才沒有競爭法,競爭條例草案被擱置,香港由既得利益商人治港的誤解就難於清除,更難引入創意和外國企業投資。
馬來西亞2010年競爭法令
圍標
在一項投標過程中,5名同行協議輪流方式得標。“這次你拿,下次輪到我,標到工程後賺到的錢,分一點給大家。”類似圍標方式違法。
公會限制
要求會員有標準行動、為成員提供固定價格表、任何限制新的競爭者進入或限制廣告的行為。
統一價格
律師公會賣買房屋的服務費固定一個價錢。在新加坡,之前模特兒收費最低200元新幣,現在屬違法。
各國案例
印尼
2011年4月19日,印尼最高法院支持商業競爭監管委員會(KPPU)做出的認定採購委員會和11家供應商,在2008年的中爪哇和日惹兩省的印尼國家電力公司外包電表讀表服務採購中,存在著非法串通投標行為。
KPPU於2011年5月18日,以在2009年能源基礎設施轉換項目中串通投標為由,對9家咨詢公司和相關採購委員會,處以總計52.19萬美元的罰款,並建議對該相關採購委員會予以行政制裁。
同年5月19日,KP P U對零售電力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展開調查,並稱有證據顯示國家電力公司,實施為某些工業領域的客戶提供有利功率比的違法行為。
新加坡
新加坡競爭委員會(CCS)對僱傭行業和模具行業展開反壟斷調查。2011年5月13日,CCS發現16家職業介紹所討論共同提高新印尼家政服務人員月工資,限制了市場競爭,並以固定價格為由,對其發出初步違法決定。當事方有權在6月27日前就該決定進行申訴。
5月18日,CCS對共同提高新加坡模具服務價格的11家模具代理商發出初步違法決定。當事方有權在6月30日前就該決定進行申訴。
日本
日本對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突擊調查,並處罰多家建築公司的串通投標行為。2011年4月12日,日本媒體報導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JFTC)因涉及限制轉售價格的反競爭行為,對德國運動品牌阿迪達斯日本份公司進行現場調查。該公司被懷疑強制零售商,不得提供暢銷鞋系列的折扣。(光明日報/文: 李翠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