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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元旦8466

大马人权律师:罗斯玛所谓的"警告社交媒体若敢议论她涉及一马公司丑闻就会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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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11: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8-6-2017 08:53 AM
现在是你主张你被诽谤了  所以你要先举证非事实的部份案件才成立不是吗?



這段是我在siti kasim的fb找到的段落


If anyone being sued by Rosmah's team, just get hold of the evidences (I think there are many who would want to assist... lol...) and her team will have to disprove it.... quite simple really.... the whole can of worms will be out.... errr.... she really wants to do it ...?

明白了嗎?連她自己也知道證據是要自己先hold著的這跟我們說的【被告需要負上舉證責任】一致

如果被告自己都不需要為自己的言論證明任何東西的話,他上庭抗辯要做什麼?言論責任又去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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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11:5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8-6-2017 09:17 AM
你要不要把你指出的这一段再多看几次...

看不懂的話 幫你解讀好了

不是哦 A 覺得 B 的言論惡意傷害了他去告他,B 惡意傷害了 A
這件事是 A 說的,A 要證明。
至於 B 的言論是 B 說的,不是 A 說的 所以 B 要證明而不是 A
再不懂的話看回我上面舉的那個【ragnarok026打了morris43】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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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6: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8-6-2017 11:21 AM
我是不是專業人員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說的東西都是基本的法律知識,你不信可以自己去查又或者找律師朋友問

原告要舉證的是自己的名譽被損害以及對方的言論含有毀謗成分,被告要舉證的是自己的言論無訛又或者是fa ...

会询问你是不是相关专业人员  主要是觉得你与另一位感觉言之凿凿  但又说不出甚么可以说服人的理由有关
google字面的解释与律师在1F的说法    看似原告需有事实性 针对性 伤害性才能提告  
不过你这一段的说法似乎说的够清楚  那就不继续在提告时事实性的争辩了  也感谢你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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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6: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8-6-2017 11:30 AM
這段是我在siti kasim的fb找到的段落


If anyone being sued by Rosmah's team, just get hold of the evidences (I think there are many who would want to assist... lol...) and her team will have t ...

我并没说被告不需为自己的言论证明哦  一长串我只提到原告需在提告时需先证明事实性   而你己否定了这说法  我们就继续看这事件有甚么好剧目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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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6: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8-6-2017 11:59 AM
看不懂的話 幫你解讀好了

不是哦 A 覺得 B 的言論惡意傷害了他去告他,B 惡意傷害了 A
這件事是 A 說的,A 要證明。
至於 B 的言論是 B 說的,不是 A 說的 所以 B 要證明而不是 A
再不懂的話看回我上面舉 ...

你并不需要为他这一段解释  这跟那一段英文无关  我也不太看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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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6: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8-6-2017 06:02 PM
会询问你是不是相关专业人员  主要是觉得你与另一位感觉言之凿凿  但又说不出甚么可以说服人的理由有关依google字面的解释与律师在1F的说法    看似原告需有事实性 针对性 伤害性才能提告  不过你这一段的说法似乎 ...

引经据典,条文分析,我能解释的都解释过了,如果需要详细解释到每个程序步骤的真实情况都要说一遍才能说服人的话,只能说是某一方的相关知识不足够以理解对方的论点而已
这本不是什么大问题,会扯这么长主要还是你先入为主的用【律师】这个身份为自己站脚的论点死死地围住了视野,认为律师说的就比一般人可信从而觉得我们的论点都说不通

wiki也是有专业人士来撰写修改的,用不着觉得引用wiki就一定=外行

下次真的想要在论坛讨论里学东西的话,态度谦卑一点,不必要的争论也能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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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6: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8-6-2017 06:16 PM
引经据典,条文分析,我能解释的都解释过了,如果需要详细解释到每个程序步骤的真实情况都要说一遍才能说服人的话,只能说是某一方的相关知识不足够以理解对方的论点而已
这本不是什么大问题,会扯这么长主要还是 ...

根据1F的文稿和wiki的说法好像我的理解也没错  可能记者的引述也不完全正确  但法律程序上当然有它一定的走法要知道的人才了解
Wiki是任何人都能参与编辑的  当然  只是单纯不太相信另一位的说法  摆明大家一样半捅水说的跟真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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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6: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8-6-2017 06:31 PM
根据1F的文稿和wiki的说法好像我的理解也没错  可能记者的引述也不完全正确  但法律程序上当然有它一定的走法要知道的人才了解
Wiki是任何人都能参与编辑的  当然  只是单纯不太相信另一位的说法  摆明大家一样半 ...

1F的文稿很明显加入了很多个人主观感受的用词,这种农场式报道很常忽略掉一部分细节来达到哗众取宠的效果
另外wiki参与编辑的内容是需要经过审查的,最低门槛是不能抄袭不能造假,需要提供资讯应用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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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11:56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8-6-2017 09:17 AM
你要不要把你指出的这一段再多看几次...

然後?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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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11:57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8-6-2017 06:10 PM
你并不需要为他这一段解释  这跟那一段英文无关  我也不太看他的说明

不看 就說 不看
什麼 不太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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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6-2017 12:15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8-6-2017 11:30 AM
這段是我在siti kasim的fb找到的段落


If anyone being sued by Rosmah's team, just get hold of the evidences (I think there are many who would want to assist... lol...) and her team will have t ...

呵呵 這個律師講到你我百姓很容易就可以拿到證據證明rosmah用1mdb的錢買珠寶醬,還很多人會很樂意幫tim。。。慢慢等就有啦,SR 會出來救網民?SR 給哈迪告誹謗還要請網民捐錢給她抗辯!醬的話都講得出,我認為真的太不負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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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6-2017 04: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然后  你找到路回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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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6-2017 05: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9-6-2017 12:15 AM
呵呵 這個律師講到你我百姓很容易就可以拿到證據證明rosmah用1mdb的錢買珠寶醬,還很多人會很樂意幫tim。。。慢慢等就有啦,SR 會出來救網民?SR 給哈迪告誹謗還要請網民捐錢給她抗辯!醬的話都講得出,我認為真的 ...

不负责任+1

煽动支持者谩骂政敌很轻松,真的出事了老百姓要找人帮忙时如果不是位高权重的重要人物,林老分分钟还会叫你去自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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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6-2017 11: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9-6-2017 05:26 PM
不负责任+1

煽动支持者谩骂政敌很轻松,真的出事了老百姓要找人帮忙时如果不是位高权重的重要人物,林老分分钟还会叫你去自首呢

看了你們的爭論, 想說點我的看法.

那個人權律師茜蒂卡欣可能是美國畢業的吧,
美國法律基本上, 對公眾人物的誹謗訴訟,
都會要求原告要舉証証明被告惡意 - 美國法律中
所謂的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 hat the statement
was made with knowledge of its falsity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true or false.)

所以參照 Black's Law dictionary
law-dictionary-2.JPG
是受害人(原告, plaintiff)要證明對方的說法是錯的.

所以一般美國律師的網站都有提說:
law-american.JPG

在這點, 美國法律是對被告較友善,
英國法律則比較傾向原告的權利.

只是提出我的看法, 我認為morris43所寫的也
並非完全一無可取. 你們之間的爭論也無意間觸及
英美法系的一些基本差別. 一點意見, 你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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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6-2017 11: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29-6-2017 11:02 PM
看了你們的爭論, 想說點我的看法.

那個人權律師茜蒂卡欣可能是美國畢業的吧,
美國法律基本上, 對公眾人物的誹謗訴訟,
都會要求原告要舉証証明被告惡意 - 美國法律中
所謂的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 hat ...


看了你的见解,俺觉得美国和以下的是一样原理……!不过在大马、再好的律法都在掌权者以下……


《1957年诽谤法令》第12条款阐明报纸享有合法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 of newspapers),报纸报道司法程序和议会内容及做合理且善意的评论,不可被追究诽谤责任,条件是转述的内容必须合理及准确,错误的报道不享有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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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6-2017 09: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29-6-2017 11:02 PM
看了你們的爭論, 想說點我的看法.

那個人權律師茜蒂卡欣可能是美國畢業的吧,
美國法律基本上, 對公眾人物的誹謗訴訟,
都會要求原告要舉証証明被告惡意 - 美國法律中
所謂的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 hat ...

你这一说也有道理 可能比较长接触好莱乌的电影  感觉上若不证明被告是恶意的就能提告成立  那只要有钱有权就可随意提告了  不过那只是一般理解  现实法律或在有特拳地方的玩法常与众不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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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6-2017 09:33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9-6-2017 05:26 PM
不负责任+1

煽动支持者谩骂政敌很轻松,真的出事了老百姓要找人帮忙时如果不是位高权重的重要人物,林老分分钟还会叫你去自首呢

要看你是不是穆斯林

不是的話林老會叫你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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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6-2017 09:34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9-6-2017 04:13 PM
然后  你找到路回来了吗?

我一直跪在極品前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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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6-2017 09:38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29-6-2017 11:02 PM
看了你們的爭論, 想說點我的看法.

那個人權律師茜蒂卡欣可能是美國畢業的吧,
美國法律基本上, 對公眾人物的誹謗訴訟,
都會要求原告要舉証証明被告惡意 - 美國法律中
所謂的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 hat ...

1. Siti 是英國畢業的
2. 沒有人在討論美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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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6-2017 09:46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30-6-2017 09:26 AM
你这一说也有道理 可能比较长接触好莱乌的电影  感觉上若不证明被告是恶意的就能提告成立  那只要有钱有权就可随意提告了  不过那只是一般理解  现实法律或在有特拳地方的玩法常与众不同就是了

原來這個主題在討論好萊塢法律,那的確是我迷路離題了,好吧我就此道歉認錯

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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