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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12: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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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Kedah 发表于 2-1-2014 11:50 PM
請問一下, 有誰知道, 這個出處?
“一个月内,中國死亡五萬六千多人。”
誰說的誰就應該給supporting point。。。不是輪子說了然後你去找。。。加上他們說的胡話還不少你要一個一個驗證太難了,總之沒給reference當他們是改造的就和改馬克思說過的話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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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12: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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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umiu 发表于 3-1-2014 12:02 AM
誰說的誰就應該給supporting point。。。不是輪子說了然後你去找。。。加上他們說的胡話還不少你要一個一 ...
看隔壁樓:
唐朝最强, 还是汉朝最强
X, 都是假貨!
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3-1-2014 12:28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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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8: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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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中國死亡五萬六千多人。”=======3月5日,军委下达撤军命令,东线各部队交替掩护撤退,3月16日撤回国境,对越自卫反击作战告一段落。79年对越之战对我影响之大超过历次卫国战争,光就其惨烈程度就直逼朝鲜战争,尽管韩战我军伤亡将近60万人,对越只伤亡2万6千,但60万人多半伤亡于美军优良装备之手,我军对美步兵作战素质向来蔑视,对其战法也呈批判态度,事实上,志愿军当年赢得朝鲜战争胜利,一半靠志愿军优良的战斗素质、大无畏的献身精神,一半靠志愿军高对手一筹的战法,而美军始终没有很好的应对战术,更不要说从战法上超过志愿军。
但对越作战,使得我军首次面对一个与自己曾经如此相似,不论是历史还是现实,不论是军事作风还是战斗素养,不论是意识形态还是人文思想。有人说两个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战争是最无法理解的,两个东方国家之间的战争是最血腥的。中越在79年的战争中让双方更真实的认识了对方,用血流成河来描述这场边境战争决不夸张,越正规军付出3万9千的伤亡,地方部队,民兵,游击队伤亡多少,还是未知之数,双方合计伤亡绝对在10万以上,从2月17日到3月5日,短短19天伤亡10万,日均5000人,可谓惨烈之极。
http://mil.sohu.com/20131119/n390350639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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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9: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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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是中国元代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元代,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为保持自己的特权地位和维护对人口远远超过本族的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进一步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分人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陶宗仪《辍耕录》载蒙古氏族有七十二种﹐实际上他的记载有重复﹑误入及漏列者。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
元朝统治者公开地、毫不掩饰地把各民族按照族别和地区划为四个等级。蒙古人为第一等,色目人为第二等,汉人(北方的乣汉,包括契丹、女真)为第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江南人民)为第四等。不同等级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待遇,权利和义务都极不平等。元朝统治者规定蒙古族拥有多种民族特权,从而保证了蒙古贵族优越的社会地位,防止了民族的被同化。元王朝也因此显示出比辽、金等王朝更为浓烈的民族色彩,对各族人民实行着残酷的民族压迫。元朝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它既不同于辽朝的“国制”、汉制两个系统并行,也不同于金朝迁都燕京后的全用汉制。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袭金、宋的旧制,但同时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旧制,加以变改,并且在政治、军事、法律、科举、学校等各方面都贯穿着民族等级制的民族压迫的原则,从而使元朝制度又带有许多新特点。……
一二六五年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府、州、县达鲁花赤也都必须由蒙古人充任。蒙古达鲁花赤官早在成吉思汗时即已设置。窝阔台在各地设达鲁花赤,管理行政。元朝建国后,达鲁花赤在地方官中地位最高,但往往不实际管事,成为高居于地方官之上的特殊官员,因而被称为“监临官”。达鲁花赤制的普遍实行,明显地表现出蒙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
蒙古统治者仿效金朝在用人方面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的作法,分全国居民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蒙古人为“国族”。色目人在当时是指唐兀人、畏兀儿人及其以西诸族出身的人们。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域内的汉族、女真、契丹、渤海人,四川、云南两省人口,以及高丽人等。南人又称蛮子,指江浙、江西、湖广三省以及河南行省襄、郢、两淮等地的原南宋臣民。迄今所知,元朝政府并没为四等人的划分颁布过专门的法令。但它却反映在有关他们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诸多不平等规定中。忽必烈在位时期,这种民族分化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其后构成元王朝统治秩序的一个很大特点。
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
色目人是蒙古国法律上承认的第二等人。随着蒙古人对北部中国的兼并和其后对整个中国的占领,又在法律上出现了另外两等人。在蒙古人统治下,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划分在范围上有了定义并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统治下都未曾有过的。在1215年至1234年征服金朝之后的20年内,有两千多万定居人口,主要是华北的汉人,也有西夏的党项人、渤海人、高丽人以及中国北方的其他居民,都处于蒙古人的统治之下。①
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这些新被征服的属民被称为“汉人”。而对于汉人来说,这个词本身指的则是整个汉文化共同体或汉民族共同体;当时在法律上被称为汉人的蒙古属民中的绝大部分当然也是汉人。但是这个词又被用来指所有曾经在中国北方的金朝统治下的属民,不管他们是不是汉族,也不管他们是不是游牧民。②1275年至1279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随之被规定下来,这就是“南人”,它专指5000万以上的南宋遗民http://baike.baidu.com/view/46928.htm?noadap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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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9: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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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贵族为统治广大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阶级﹐但又要防止员数﹑文化水平和统治经验都超过蒙古人的汉官占据重要职位﹐以保持自己的权力优势﹐遂用等级制度加以限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其后即规定“不以汉人为相”。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授与汉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
元朝统治者尤严防汉人掌握军机重务﹐定制汉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知院)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亦规定“非国姓不以授”。元朝于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若无﹐则于“有根脚”(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内选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罢冒任此职的汉人﹑南人﹐仅南方边远地区遇蒙古人畏惮瘴疠不肯赴任时﹐才允许以汉人充任。又据大德元年(1297)中书省﹑御史台奏准:“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南人地位最低﹐省﹑台之职皆斥不用﹐甚至不许充任廉访司的书吏。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武宗时(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阀阅的蒙古人﹑色目人﹐其余皆革罢﹔严禁汉人﹑南人投充怯薛﹐已冒入的遣还原籍。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复科举取士﹐但在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蒙古﹑色目人初学汉文化﹐自然难以和文化高的以及老于科场的汉人﹑南人竞争﹐因而用民族等级制的限定来防止后者取得更多职位。
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元朝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又扩大为“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前者得以援例肆意欺压后者。法律中还规定﹕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四等人犯同样的罪﹐而量刑的轻重不同﹐例如﹐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审囚官擅将蒙古人刺字者革职﹐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
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藉以防范南人。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它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将汉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为三等﹐下等销毁﹐中等赐给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库﹐由所在行省﹑行院﹑行台掌管﹔无省﹑台﹑院官署的﹐由达鲁花赤或畏兀﹑回回人任职者掌管﹔汉人﹑南人虽居职﹐但不得掌兵器。其后又规定了各路﹑府﹑州﹑县捕盗应备弓箭的数量﹐仍命由当地蒙古﹑色目官员掌管。新附军的兵器﹐平时皆存放库中﹐有事时临时关发﹐一旦军事行动停止﹐仍归库存放﹐不得继续持有。
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后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颜当国﹐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农家用铁禾叉。此外﹐对汉人﹑南人祈神赛社﹑习学枪棒武术以至演唱戏文﹑评话等﹐都横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们聚众闹事﹐而蒙古﹑色目人则不在禁限之内。
http://baike.baidu.com/view/46928.htm?noadap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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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9: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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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逃人法》解读顺治的政治经济学
所谓“逃人法”,今天已经成了历史上的名词。但是,在“伟大的”前清盛世,曾经是虐杀了无数生命的恶法。稍有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清兵入关,掳掠了大批汉人做奴仆,“定鼎”之后,又通过“跑马圈地”,迫使大批农民沦为奴婢。奴婢们“干的是牛马活,吃的是猪狗食”,受尽虐待,因而常常逃跑。《逃人法》应运而生。史载“多尔衮当国,严逃人之禁。敖拜继之,禁益严”:奴仆逃跑三次的,就要处死,可见《逃人法》的严酷。到了顺治治下,逃人法又增添了更暴虐的条款。
顺治十一年,御前会议上众王公大臣一致决议:帮助“逃人”躲藏的,给“逃人”的主子做奴仆,左邻右舍“连坐”,充军流放。被抓捕到的“逃人”途中又逃掉的,押解的公差也流放。如此严酷的连坐,顺治先生觉得有点过分,下令重新讨论。可是众王公立场惊人地一致,顺治先生成了惟一“代表”逃人说两句话的孤家寡人。
这给人一种错觉:皇帝好,官僚坏。这很符合专制统治下的小民心理,却经不起推敲。因为专制皇帝要拿下一个决议之类的东东,一般说来不是个问题。实质上这次御前会议的分歧,仅仅是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分歧。王公大臣讲的是纯经济学:他们通过跑马圈地霸占了大片土地,全靠奴仆耕种,都逃跑了,难不成叫他们自个儿去扛钉耙锄头!顺治先生呢,要讲政治:江山需要民众支撑,过于苛虐地对待,于国计民生不利,于“维稳”不利。
如果以为顺治先生在“为人民谋幸福”,那就傻到家了。一份批示可以作为铁证:就在御前会议第二年三月,刑部尚书刘昌等人上疏为逃人请命,顺治指斥他们“但知汉人之累,不知满洲之苦……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乃逃亡日众,十不获一。究厥所由,奸民窝隐,是以立法不得不严。若谓法严则汉人苦,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养生何赖?满洲人独不苦乎?”竟然把奴仆逃亡的根由说成是“奸民窝隐”,而对他们遭受的非人待遇却只字不提!至于汉人满人之苦,一个是做牛做马动辄丢掉性命,一个是少了几个奴役对象而已,顺治先生却把它们等同起来。这绝不是顺治先生智商太低,而是这里有潜台词:天下是我们打下来的,我们要咋地就该咋地。说穿了,他们就是要通过对奴仆的凶残压榨、对“窝隐”者的暴虐惩处,为利益集团提供最廉价劳动力,从而榨取更多的“人口红利”。
正因为同属于暴利集团,所以对如何处置持不同政见的官员,顺治先生跟王公贵族的区别仅仅是五十步跟百步的区别。给事中李裀上疏论述《逃人法》七大危害,王公大臣诬他别有用心,一致判他死刑,顺治说太重了太重了,改判革职流放,不久死于戍所——在那种地方让一个“贼配军”躲猫猫死,可谓小菜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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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9: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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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顺治的立场跟官僚并无二致:弱势者最温和的反抗,“用脚投票”,也被视为极端,而对付的手段除了严厉镇压还是严厉镇压。区别仅仅在于:顺治是真正的“爱国者”(国就是他家的啊),所以行事要考虑“大局”;众官僚呢,口头上也说忠君爱国,但“国”有皇帝罩着,他们要考虑的只有自身利益。顺治先生为了让它们跟自己保持一致,有机会就要教育教育广大中央领导同志。十三年六月,曾经语重心长地告诫说,你们那些“家人”都是历尽艰辛弄来的,现在逃跑的这么多,为什么不想想那原因?“尔能容彼生,彼自体尔心。若专恃严法,全不体恤,逃者仍众,何益之有?”要求王公大臣们守住一条底线:让奴仆们能够活下去(“容彼生”)。这一段话,满可以当做万岁爷“人性化”的证据歌颂一番,然而说说而已,并不当真实行的。而一众官僚只追求利益最大化,根本无视底层的死活,就把皇上的“金口玉言”当做放气,至于由此影响到政权的兴衰,它们才他妈的“管不着”呢!这就是封建专制体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普遍心态。
因此,奴仆们异常悲惨的命运一代一代地延续着。有严酷的法律撑腰,主子们恣意虐待,奴仆们普遍的境遇是“饥寒切于中,鞭扑加于外”(清陈康祺《郎潜纪闻》)。旗人为了霸占奴仆的妻女,就向官府诬告奴仆“酗酒闹事”将其流放(清萧奭《永宪录》)!至少直到康熙年间,“八旗家丁”每年自杀的人数保持在2000左右!一个男仆与一个女婢即使有幸被主人一个偶然的念头配成夫妻,生下的孩子仍然男为奴女为婢,名曰“家生孩儿”。做奴婢的,真是“永世不得翻身”啊!http://blog.sina.com.cn/s/blog_6 ... ml=================
我们的国情中还有一个十分雷人的现象:严酷的法律也能成为一些人的生财之道,“逃人法”也不例外。帮助“逃人”的不是要治罪吗?偏偏就有奸徒冒充逃人进行敲诈勒索。顺治十五年五月的一次上谕说,“闻有奸徒假冒逃人,诈害百姓,将殷实之家指为窝主挟诈不已……”可见这种犯罪行为普遍存在。一些贪官恶官也加入了这一行当,康熙26年左都御使王鸿绪的一份奏折中就提到各省驻防将领“谎诈逃人,株连良善”。同时,骗、抢平民卖给八旗人家做奴仆的生意也十分兴旺,官府甚至与人贩子勾结,参与抢人、卖人的勾当。康熙十九年左都御史徐元文在奏折中提到:“京师奸人,多掠平民卖旗下,官吏预印空契与之”!看来,贪官污吏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制造了一条贩卖人口的“产业链”!
诚然,历史还是一步步向前走着,蹒蹒跚跚的,慢慢吞吞的,一点儿也不着急。到了康熙中期以后,随着旗人土地上的农奴制逐渐被租佃制取代,《逃人法》渐渐有了修订。再后来,奴仆的孩子竟可以参加“高考”了,可以做官了,虽然名义上仍然是奴才,见了旧主子还得磕头请安,但同时也就有了与生俱来的“官系网”。所以,少数奴才做得很舒服,纵使早就离开了主子独立过日子,也不肯随便放弃奴才身份……也许有人据此得出风凉结论:小民就该听天由命,反正历史总要进步的嘛。但我们应该记住,在那百多年的“进步”过程中,有多少“家人”们上吊的上吊,投井的投井。说风凉话的人物也许迷恋“主子”的地位和纸醉金迷,但绝不愿意做奴做婢的!同样,也许有人会高呼:皇帝压不住,就不行嘛,英明皇帝就是好。是的,历史证明了没有“好”皇帝压着的既得利益集团更可怕,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更深重的灾难,但是皇帝的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圣主也是靠不住的,既然他们只是利益集团的代表,纵使对弱势群体有一点同情心,也不能随便表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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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9: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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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13 发表于 3-1-2014 08:06 AM
“一个月内,中國死亡五萬六千多人。”=======3月5日,军委下达撤军命令,东线各部队交替掩护撤退,3月16日撤 ...
也沒提到基辛格啊!
數字也不對, 根本沒看到有死亡5萬六千多人啊!
內文中只提出:
"对越只伤亡2万6千"
還有,
5萬6千人死亡跟傷+亡2萬六千相差好多好多!
這些數字皆有所記載, 不是由你喊多少就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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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下,
不要隨便一篇文章就交差了事!精確一點, 好嗎!
千萬不要步上藍市那傢伙的後塵, 大騙子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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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基辛格到底有沒這樣說過???
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3-1-2014 09:30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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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14 09: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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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13 发表于 3-1-2014 08:06 AM
“一个月内,中國死亡五萬六千多人。”=======3月5日,军委下达撤军命令,东线各部队交替掩护撤退,3月16日撤 ...
then, show me the proof!
YOU!!! NOT ME!!!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use google and show me the results! my d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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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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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014 05: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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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是汉族吗?
如果是的话,请不要再侮辱自己的文明,否则就没资格当华人!!!!!!
如果不是的话,请尊重别人的文明,别以为认识几个汉字就了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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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2019 03: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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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只要你高兴我就符合你
台湾世界第一强, 台湾民进党世界第一党
蔡英文和台独宇宙最强
lz 满意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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