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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结果对中国不利,习大大扬言不惜一战,大马龙族会支持祖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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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12: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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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国家继承为何物也不懂!还笑话中国跟大清有什么关系?什么都是半桶水,跟这些人争论真是浪费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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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12: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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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認同你說法, 但基於會誤導的原則,
我想還是需要有人出來反駁...讓大家不那麼容易人云亦云.
謝謝你的提點. 分數用完了, 抱歉沒法為你加個感謝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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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1: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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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ame 于 16-7-2016 02:04 PM 编辑
很多人看新闻只看单方面,所以被忽悠到团团转。亲自去看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有几人?
http://www.un.org/zh/law/sea/los/
公约有中文释本,不是用外星文写的,只要有心就看得明白,用不着人云亦云。
(一)海洋没有主权,陆地才有主权。各国在海洋上的权益生自陆地。海洋公约只确定海洋权益,不涉及主权。
(二)联合国海洋公约是由联合国经过三次大会所拟定的公约。中国是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倡议国之一,与菲律宾同是签约国。
(三)公约的第287条文规定,签约国有权使用以下程序解决纠纷:
(a) 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
(b) 国际法院;
(c) 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
(d) 按照附件八组成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
(四)菲律宾的申请就是根据(c)的附件七,由国际常设仲裁提供秘书服务,组成五人仲裁团。根据公约附件七条款,争端的两方可以各提四个仲裁员名单,并从名单中各指派一位仲裁员。其他三位由双方的协议下委派。所以,袋鼠法庭,偏向一方的指责不存在。
(五)中国虽在2014年发表立场声明表示反对,但公约的第287条款注明:
2. 根据第1款作出的声明,不应影响缔约国在第十一部分第五节规定的范围内和以该节规定的方式,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管辖的义务,该声明亦不受缔约国的这种义务的影响。
3. 缔约国如为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的一方,应视为已接受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也就是说,中囯能在287条款中选择仲裁方式,而不能完全不接受仲裁争执。
(五)仲裁庭能不能在中囯缺庭情况下进行仲裁?公约附件七:
第九条 不到案
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所以,南海仲裁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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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2: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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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e 发表于 16-7-2016 01:00 PM
很多人看新闻只看单方面,所以被忽悠到团团转。亲自去看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有几人?
http://www.un.org/zh/law/sea/los/
公约有中文释本,不是用外星文写的,只要有心就看得明白,用不着人云亦云。
(一)海洋没有 ...
谢谢分享啊!!。。。
想知道你对这件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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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2: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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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16-7-2016 02:41 PM 编辑
這個說法, 是故意忽視其先決條件(article 279).
建議你讀讀看, UNCLOS Article 279:
是的, 要先依聯合國大憲章Article 2 Paragraph 3
後seek solution Article 33 paragraph 1
請注意 : ....shall first of all, seek a solution
by negotiation, enquiry, mediation, concilialiton,
arbitration , judical settlement ......
在未就article 287可以啟動前, article 279 先要fulfill
所以, 依UNCLOS的程序, 應駁回菲國申請, 應先儘一切努力,
談判等努力失敗後, 才可以進入第5個仲裁(arbitration)的程序.
所以對聯合國大憲章的規定也好, UNCLOS的規定也好,
談判才是首要fulfill的任務.因此, 如菲方想要仲裁, 則必須和中國
展開新的一輪談判, 談判失敗才可以啟動仲裁.
查中菲最後一次談判, 最接近一個是
201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
第八十一條 :
此后,中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确认各自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作出的郑重承诺,
例如:200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201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等。
2004年,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
第四條:四、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那請問一下, 菲國程序上有沒問題? 其在最後一次宣言承諾fulfill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但它都沒有作到, 它在食言!!! 最重要, 它從此後就關上大門, 拒絶談判!
為何仲裁庭可以接納沒fulfill negotiation obligation的菲國?
請再仔細讀讀它的前提條件, 菲國簡直違反了section 1
由article 279 - article 285的條文 (不分析了, 自己看看吧....)
section 2 的先決條件 article 286:
....where no settlement has been reached by recourse to section 1....
你得走完section 1 的處理程序, 你才能啟動section 2 進入article 287 條文.
就是你所提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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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不顧程序正義的作法, 仲裁庭也接受仲裁,
這個仲裁庭不是kangaroo court, 那甚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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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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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3: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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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ame 于 16-7-2016 03:34 PM 编辑
SuperKedah 发表于 16-7-2016 02:30 PM
這個說法, 是故意忽視其先決條件(article 279).
建議你讀讀看, UNCLOS Article 279:
是的, 要先依聯合國大憲章Article 2 Paragraph 3
後seek solution Article 33 paragraph 1
請注意 : ....s ...
联合国宪章第33条:
第三十三条
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条款没有限制一定要面对面,一对一谈判。中方坚持一对一谈判令和谈久久不能进行。
菲律宾所发出的照会,向联合国提出的外交投诉,都可以视为要求调停的行动。
而引用第七附件的仲裁,就是属于“公断”,“司法解决”。“公”要第三方才会公,各自表述,怎么公?
联合国国际法庭判例: In its Advisory Opinion in Interpretation of Peace Treaties, the Court considered that diplomatic exchanges between a number of States could demonstrate the existence of a situation ‘in which the two sides hold clearly opposite views concerning the performance or non-performance of certain treaty obligations’, leading to a conclusion that ‘international disputes have arisen’ and that ‘parties have not succeeded in settling their disputes by direct negotiations’ (Interpretation of Peace of Treaties, Advisory Opinion, ICJ Reports 1950, p. 65, at pp. 74 and 76).
更何况,公约第288条款也给于仲裁庭对条款的诠释权: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
1. 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本部分向其提出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具有管辖权。
2. 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与本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向其提出的有关该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也应具有管辖权。
中国对于仲裁权力范围的质疑应该回到仲裁庭去解决,而不应自己当法官。
4. 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另一宗关于仲裁庭是否有权定决谈判是否有进行的判例,也是联合国国际法庭:It will be up to tribunal to determine and resolve questions of fact on negotiations or other peaceful means resorted to before recourse to adjudication in each case, such as the questions of whether negotiations have indeed taken place, and whether they failed, became futile, or were deadlocked. [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 (Argentina v. Uruguay), ICJ Reports 2010, at p. 64, para. 133; Georgia v. Russia, supra, at para.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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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3: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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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3: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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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的, 這個爭議是中方與菲方, 不是bilateral, 那有可能是multilateral.
這個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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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3:34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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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头才是解绝领土的辦法,你们看美囯,多自在想要打哪个就哪个,没有法律的约束,,证明了军事势力决定一切,,法律可以用在囯内,但领土就是笑话,不服就打,打到服为止,法律只是大便纸而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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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3: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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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法官,联合国囯际法庭已有判例:
联合国国际法庭判例: In its Advisory Opinion in Interpretation of Peace Treaties,the Court considered that diplomatic exchanges between a number of States could demonstrate the existence of a situation ‘in which the two sides hold clearly opposite views concerning the performance or non-performance of certain treaty obligations’, leading to a conclusion that ‘international disputes have arisen’ and that ‘parties have not succeeded in settling their disputes by direct negotiations’ (Interpretation of Peace of Treaties, Advisory Opinion, ICJ Reports 1950, p. 65, at pp. 74 and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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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3:40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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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e 发表于 16-7-2016 03:32 PM
上面这些就是我的看“法”。
恩~你的意思是说单方提出诉讼而另一方不同意,仲裁也可以继续进行下去,是这个意思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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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3:41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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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3: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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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e 发表于 16-7-2016 03:36 PM
你不是法官,联合国囯际法庭已有判例:
联合国国际法庭判例: In its Advisory Opinion in Interpretation of Peace Treaties,the Court considered that diplomatic exchanges between ...
讲联合国,中国有一票否决权,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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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3: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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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認為它的九段線就是它的主權界線, 怎無關?
仲裁就必要建立在一個大家都認同的基礎上, 才能解決紛爭. 已经说明仲裁里面没有干涉国家主权,你自己看不懂?
如是完全第三方專業法律客觀意見 = 法律諮詢服務.
那也應只是對菲國私下的諮詣而己,
現搞那麼多上庭啦, 雙方出席啦等等的飛機作啥.
仲裁與諮詢大大不同, 不是隨你唬爛. 没有执行力的仲裁,和牵涉双方的法律諮詢服務是没有两样的。
你不知道仲裁之前很多案件都是不公开,私下进行的?
不承認, 不接受, 也可以對判決結果表達意見,
一切都可以接受公評, 不對嗎? 当然可以,中国要哭诉,那是它的权力。
好爛的例子, 一個是刑法審判, 用刑法審判去對比仲裁.
我在想, 你真的對審判與仲裁的不同還儍儍分不清.....
分不清的情況下, 還在這大小聲......你不會臉紅嗎? 都说了是一个例子,既然不接受不承认仲裁,那么就判决出来后继续不理不睬,不要在哪里哭诉反对判决,反正和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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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3: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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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ame 于 16-7-2016 03:51 PM 编辑
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条款,不用去找判例:
第九条 不到案
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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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4: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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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4: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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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16-7-2016 04:40 PM 编辑
yame 发表于 16-7-2016 03:36 PM
你不是法官,联合国囯际法庭已有判例:
联合国国际法庭判例: In its Advisory Opinion in Interpretation of Peace Treaties,the Court considered that diplomatic exchanges between ...
查了一下, 你給的資料
這個case, 講的是bulgaria, hungary, romania,
是三方. 這和中菲的兩方基本上就不同,這樣也可以比?
再說這個例子只是court 在審視爭議存不存在(existence of dispute)判決的看法
所以可得出結論 "international disputes have arisen" 因為之前三方 direct negotiations失敗.
不知你要如何把它和我們討論中bilateral negotiation
或 multilateral negotiaton關聯起來????
這又和我認為中菲不需multilateral negotiation有何關係?
我的看法, 這個判列和我們的討論無關!!!!
希望能有一個滿意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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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4: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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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 中方是認為有主權.
没有执行力的仲裁,和牵涉双方的法律諮詢服務是没有两样的。 唬爛, 法律諮詢是單方, 不會替對方作出任何決定.
公評, 被你說成哭訴.....你喜歡就好.
都说了是一个例子,既然不接受不承认仲裁,那么就判决出来后继续不理不睬,不要在哪里哭诉反对判决,反正和你无关。 仲裁是要雙方的, 仲裁是兩方有爭議, 用一個刑法案件來作比較, 只有腦X有不清楚的人才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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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16 04: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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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ame 于 16-7-2016 05:27 PM 编辑
SuperKedah 发表于 16-7-2016 04:29 PM
查了一下, 你給的資料
這個case, 講的是bulgaria, hungary, romania,
是三方. 這和中菲的兩方基本上就不同,這樣也可以比?
再說這個例子只是court 在審視爭議存不存在(existence of dispute)判決的看法
所 ...
争执就是一方以上,两方三方都不是问题,
重要的是法侓观点:不需要一对一,面对面坐下来谈才算是直接谈判。
你这种诡辩上不了法庭的。
再说,马来西亚也是提出介入仲裁成为争端另一方。这可以满足你三方的要求了吧?
the Court considered that diplomatic exchanges between a number of States could demonstrate the existence of a situation ‘in which the two sides hold clearly opposite views concerning the performance or non-performance of certain treaty obligations’, leading to a conclusion that ‘international disputes have arisen’ and that ‘parties have not succeeded in settling their disputes by direct negot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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