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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3-2016 10: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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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的情况是
1) 老板2015 6月开始到现在2016 2月没有进EPF给全公司员工.
2) 车油, Toll那些claim公司两三个月才给一次, 目前欠我两个月.
想请问,
如果我去KWSP Sue公司, 公司会中什么penalty吗?
如果3月尾公司一次过才进完EFP又会中什么penalty吗?
如果我辞职的话, 公司不出claim, 可以追得回吗?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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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3-2016 08: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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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裡我有個問題想問問的。
離職通知4個星期的意思是幾天?
是【7天×4=28】嗎?
還有大家有認識的律師可以介紹嗎?在芙蓉或森州一帶。
因近期公司有新的合約需要讓專業部門審核。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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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3-2016 02: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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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签了offer letter,过后不想去可是会通知一声,会怎样吗?offer letter里只是写工钱和工作天,没有写辞职通知之类的,经理是有说上班了才会给employment let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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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09: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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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假在员工一开始工作就生效(根据劳工法令Sec.60F(1)(aa))。工作少过两年为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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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09: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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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司病假是给员工生病用的。女儿进院,你可以拿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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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09: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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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16 发表于 17-2-2016 06:07 PM
楼主, 想要请教以下难题
我的notice period 是 2 个月, 我要求提早一个月离职, 因为新公司愿意付我一个月的notice period.
我会serve一个月notice, 我现在的公司是否有权利去拒绝我提早一个月离职的要求?
没有,除非有签署特殊的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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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6 11: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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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员工在公司偷了东西,
我们不想闹大事情,
想说扣除他的一个月6天的epf来做我们的赔偿,
可以的吗?
不能的话可以怎么做?
因为他偷的东西算几百块的东西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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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6 03: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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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6 03: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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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16 发表于 17-2-2016 06:07 PM
楼主, 想要请教以下难题
我的notice period 是 2 个月, 我要求提早一个月离职, 因为新公司愿意付我一个月的notice period.
我会serve一个月notice, 我现在的公司是否有权利去拒绝我提早一个月离职的要求?
没有。只要你履行notice period (serve 一个月+一个月工钱),公司不能拒绝,因为你已经根据合约赔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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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16 03: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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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在劳工法令的范围内,人工超过2000,公司不需要给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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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4-2016 09: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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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oelxin 于 17-4-2016 09:56 PM 编辑
大家好,有些关于劳工法的东西想请教你们。
我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原本3月尾拿假和男朋友去旅行长达8天。顺道一提男朋友和我是同一部门。我在一个月前就交了leave application。男朋友则在2个星期前。但就在飞的前一天,management说不approve leave, 导致flight和hotel不能改期,也不能取消。而且由于leave不能carry forward,所以部分只能拿unpaid,但他们却说no such unpaid leave(之前一直是有的)之后隔天的工作日,他们强迫我辞职。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因为他们说我和我男朋友一个必须离开,我答应四月一日辞职。但在三月二十八日,他们叫我交上辞职信,并叫我直接不用回公司,serve from home for one month notice。而且是口头上说的,直到现在都还没拿到acceptance resignation letter。另外,他们出了一个memo关于employee benefit的更改policy,我们的工作是5天制,但有时星期六日得工作。星期六工作,时间少于4小时,没$可以拿,超过4小时,$就跟小时算,超过8小时才能拿整数,RM80 normal employee,RM120 manager level。如果星期日工作,就有一个叫force rest day的,之后的7天内得用掉。但如果之后的7天原本有拿Annual leave,MC 或是 public holiday,这个force rest day就没有了。请问这个情况合理吗?能报上劳工部吗?因为trip花了很多$但burn掉了,觉得不值。请给点意见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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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4-2016 06: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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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同一间公司转移部门了,那么我的年假的服务年限是根据我在公司服务了多少年,还是根据我在新的部门的服务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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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4-2016 05: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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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4-2016 05: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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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的产假已经包括了星期日跟公众假期,公司不需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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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4-2016 05: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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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超过两千及不是manual worker, 公司无须给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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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4-2016 05: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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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应该不是在他病假时解雇他, 而是解雇的理由是员工达不到要求。因此雇主必须要提呈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有关员工的表现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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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5-2016 01:29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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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经理强制加班,但不给加班费合理吗? 他的理由是业绩不好 所以需要加班到晚上九点。 但不能令加班费。 她的工作时间是从9am - 645Pm... 请问以上与劳工法令来说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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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5-2016 12: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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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老板在office偷偷安装窃听器,方便他偷听员工们的对话这是属于犯法的吗?
能sue他吗?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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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2016 05: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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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dtan 于 14-5-2016 05:44 PM 编辑
想请问,
一般薪水/26, 就是一天的工钱。
书记说,公司以该月份真正的工作天数计算,就是扣掉所有假期、休息日,员工的每日薪金会比较高。
离职的那个月,算到来领得比用26计算的少,
公司也不给医药费,说有notice通知,必须做满一年才有得claim.EPF则满3个月才给(做了2个月)
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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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5-2016 08: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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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質詢一些大馬條規..
如果合同寫lunch time是1小時,但是進工後才知道所謂1小時是被規分為45分鐘吃飯,15分鐘上廁所。
Call center裏的崗位,從9點工作到6點放工。
一整天規定只可以上廁所時間為15分鐘,而且每一次上廁所必須徵得TeamLead的同意才行。
不可以利用快速吃飯的時間節省下來用在上廁所。
針對以上的情況,大馬有沒有什麼法律可以維護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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