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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12: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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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12: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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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05: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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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imon 于 4-9-2008 10:36 PM 发表 ![](http://cforum9.cari.com.my/images/common/back.gif)
请利用搜索功能,这问题已经讨论很多次了哦。
一点都不敏感。
搜索功能很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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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11: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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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04: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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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恩满溢
这位哥哥你好,好久不见你
对阿,我只是想问个问题却被人批评论断
算了咯,既然他们那么太高自己我也觉得我是肤浅的那位
斗到底还不是那样
所谓的基督徒。。。。。。。。唉
daimon
拜托,我也必须看问题来回答阿,如果他问些不好的东西难道我还要回答他吗?
怎样看是他针对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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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04: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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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05: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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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06: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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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影武者神风 于 5-9-2008 05:40 AM 发表 ![](http://cforum9.cari.com.my/images/common/back.gif)
搜索功能很烂 是你不会用吧![](static/image/smiley/default/titter.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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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08 06: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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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b 于 5-9-2008 04:34 PM 发表 ![](http://cforum9.cari.com.my/images/common/back.gif)
所谓的基督徒。。。。。。。。唉 谁讲信宗教一定要做好人和满足他人的?信仰宗教也可以是兴趣来的嘛![](static/image/smiley/default/lol.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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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9-2008 02: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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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读了一本书:<<神心深处作领袖>>
内容是讲述“大卫王的一生”,从大卫小时候一直到他成为王的品格是如何?一直说到他如何受性引诱,性幻想后萌发的犯罪过程。再到他与神的关系破裂,罪的成果进入他的家和国家当中。圣经把他犯罪的过程,从如何开始,为什么开始,一字一字的记载下来,展露给全部人知道。
整本书的意义就是要表达,原来大卫在神眼中最欣赏的那幕,不是大卫如何英勇的成为王,或是在作王时的那种聪明打胜战的谋略。而是大卫跌倒后爬起来的生命的体会和改变。所以他成为了神亲自称呼为:神心深处的人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圣经里他犯罪后所写的诗篇是多么的有生命,可但是他所种下来的罪逃避不了。
我觉得,当然圣经没有直接谈说性幻想或手淫可不可以,但是性原本是好的,圣经说“性”是给两夫妻美好的礼物。既然是两个人的礼物,为什么要那么自私自己先去体验呢?艰苦磨炼等到的不是更好吗?更有价值?更爽吗?如果你不肯等那么你就没有的体会神让你等的那种价值,那么等不等你自己决定,到时不要羡慕别人得到你却得不到的东西。
相反的,如果性幻想或手淫是前人告诉你罪的毒钩,是让你犯罪的源头,不要以为自己多么稳定,我们连大卫王都不如,所以乘还没有跌倒前赶快悬崖勒马,免得一失足成千古恨,后悔莫及!
[ 本帖最后由 nki 于 6-9-2008 02:47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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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9-2008 06: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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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b 于 5-9-2008 04:34 PM 发表 ![](http://cforum3.cari.com.my/images/common/back.gif)
主恩满溢
这位哥哥你好,好久不见你
对阿,我只是想问个问题却被人批评论断
算了咯,既然他们那么太高自己我也觉得我是肤浅的那位
斗到底还不是那样
所谓的基督徒。。。。。。。。唉
daimon
拜托,我也必须 ... 刚才看了下你的名 b~b
而你又对我说好久不见
让我记起你了
你近来好吗?
我已经认不出头像里哪位是你了,哈。
谢谢你还记得我 。![](static/image/smiley/default/loveliness.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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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9-2008 06: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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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8# 主恩满溢 的帖子
你认识他的吗?你真的是越来越温柔了。![](static/image/smiley/default/shy.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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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9-2008 06: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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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9-2008 07: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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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9-2008 11: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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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色性也!
性欲是上天给我们的礼物,是我们在进行夫妻之礼(洞房)时生理和心理都""需要"的感觉,为何要抹杀它呢 ?自慰不过是一个人的生理和心理都""需要"的行为,除非他是没有性欲的机器人。只要不是天天做也无什么大挨罢。无论什么教都只叫我们远离邪淫,如果在没有胡思乱想或胡搞男女关系的性泛滥,我相信偶尔的自慰是无伤大雅的罢。以下是我们基督徒一样面对的问题,我想在此与你们分享。![](static/image/smiley/default/tongue.gif)
从以上所见,你已被“自慰”这事困扰,觉得很烦恼,既觉得神不喜欢你这样作,也觉得自己是犯了罪,所以每次完事后都会求主宽恕,然而因为次数实在太多了,以致在你的心里恐惧主不会原谅你。但是你又想到自己每次干那种事的时候,并没有幻想过其它异性,只是用手自我抚摩身体,那么,你不禁猜想会不会这种没有性幻想的自慰是不算为犯罪的呢?
表面上,人若在自我抚摩身体时没有性幻想,似乎可以不算为犯罪,因为这行为彷似人洗澡时总会以双手用香皂或淋浴露来抚擦自己全身,包括身体的性器官。那样,难道我们会说人每次洗澡都是在犯罪吗?再者,有些婴孩在幼时会好奇地用手抚弄自己的性器官以获得兴奋的感觉,也有些儿童和少年人因偶然发现当他/她用手抚弄或用身体挤压自己性器官的某个位置时,会有莫名兴奋的感觉(女的有抽蓄性兴奋感,而男的则在青春期开始后有阳具勃起及射精的刺激性兴奋感),因而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这样做,但事实上他/她是没有任何性幻想的。那样,由于他/她并没有任何淫念,我们可以说他们是在犯罪吗?我相信很多人都会认为以上这些无色淫意识的自慰行为不算为罪。然而我必须提醒你,人并不是可以在犯罪的事情以外任意而行的,我们必须考虑以下的几方面:
1.所行的事对己对人有没有意义
圣经说:“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10:23)。它的意思是我们应该只做一些有益处(意义)的事,如果我们做某些事可以为自己或别人带来欢乐,却没有什么益处(意义)的(例如:戏笑性地互揭疮疤),我们便不应该去做。再者,我们也要考虑有些事如果会带来受试探危险的,我们也应当不做。例如有人虽然在抚摩身体寻求刺激满足时可以没有性幻想,但当他们偶然看到色情的图像后,很可能在再习惯性地自慰时被那些图像挑动情欲思想,因而便不再是在没有性幻想的情况下自慰,那便变为带着淫念的自秽,是犯罪得罪神,也得罪人了。所以圣经说:“要逃避淫行”(林前6:18)。我们须知道“逃避”的意思就是不要碰触它了。
2.所行的事会否妨碍人或绊倒人
圣经说:“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4)。又说:“宁可定意谁也不给弟兄放下绊脚跌人之物”(罗14:13)。这些经文的意思是如果某些事只对我们自己有益却是对别人有妨碍的(例如:女性在天气炎热时为求个人凉快而衣着过于暴露,便会引诱别人想入非非,犯上淫念罪),我们也不应当去做。
3.所行的事会否叫自己堕入沉溺
圣经说:“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那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林前6:12下)。它的意思是我们应当在基督里做个自由人,不受任何事物或习惯所辖制,让我们的生命全然归主为圣。当我们被某些事物或习惯所辖制时,我们就成了那事物或习惯的奴隶,例如虽然上网浏览或打游戏机的内容可以不涉暴力或色情或不雅的成份,但当我们沉溺其中时便会形成恶习,虚耗光阴和精力,荒废学业或工作,又影响跟亲友相处的关系。这样,我们也应当靠主去戒除这些习惯。
4.所行的事会否可以荣耀神的名
圣经说:“你们或吃或喝,无论作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林前10:31)。它的意思是我们的人生应当要追求荣耀神。如果我们要做一个得蒙主喜悦的人,便要审察自己的言行是否荣耀神。如果某些事物或习惯,虽然原可以不算为有罪,但是如果给别人知道了之后,会叫他们误会我们是做一些不光明的事,因而叫神的名受他们羞辱的话(例如:出入一些盛名于售卖四级淫濊光碟的商场或阅览一些人人皆知内容是崇尚声色犬马的报刊),我们也应当因着要荣耀神的缘故而放弃那些习惯和不做那些事。事实上,我们的良心和圣灵都会提醒我们,当我们不理会那心中的警愓时,我们与神的关系便会受阻隔,因而失去主同在的平安喜乐。
从以上的经文指引,我相信你应该发现自己已陷于捆绑和试探的危险中,良心也感到不安,所以我鼓励你应当祈祷仰望主帮助你戒除那与你无益的癖好了。再者,你正值少年阶段,须注意圣经对你所说的话:“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同那清心祷告主的人追求公义、信德、仁爱、和平”(提后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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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9-2008 10: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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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9-2008 12: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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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喜欢玮柏的龙虾 的帖子
谢谢,我从印度回来 KL 也有两个多月了,一直找不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终于在前两天才找到在 SUNWAY 的工作。感谢 神。
我是在一个栏里看到一些人都有这些困扰,所以就拿来谈谈。
试想想我们的四周围有许许多多的色情网页,广告,影带等等。我们可以避的了多少回 ?我也是其中的受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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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9-2008 12: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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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liewjian 的帖子
很难得这位弟兄会给予一个很好的主题,这是每个基督徒的疑问。
到时希望基督徒不要再重负这个问题了。
这里有一个大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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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9-2008 12: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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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9-2008 02: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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