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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5-2017 04: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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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英语:presumption of innocence[1][2]),意指一個人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在這個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應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有罪;而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則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超越合理懷疑。
羅馬共和國的十二表法已提到無罪推定的概念。拉丁法諺,宣稱有罪者,應負起舉證責任,這個責任不應該交給宣稱自己無罪的人(拉丁语: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體現了這個原則。《尚書》〈大禹謨〉也常被認為具有無罪推定的概念[3]。
無罪推定最早是在啓蒙運動中被作為一項思想原則提出來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抨擊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無罪推定是一種典型的直接推定,無須基礎事實的証明,即認定該當事人無罪。換言之,證明被告有犯罪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被告訴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世界許多國家都在憲法或憲法性文件及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如:加拿大憲法、法國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2001年新刑事訴訟法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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