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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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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假期.
每一雇員有權享有以下公共假期:
(a)十天憲報所登公共假期, 其中四天是:
(i) 國慶日;
(ii) 最高元首誕辰;
(iii) 州統治者誕辰或聯邦管轄區日;
(iv) 勞動節;
(b) 1951年假期法令所宣布的任何假期;
如果公共假期落在休息日, 隔天是補假.
任何雇員在假期前一天, 或假期后一天曠工, 他不能享有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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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在假期做超時工作, 雇主得付給以小時工資率三倍來計算超時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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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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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由雇主負責費用讓雇員受委任的注冊醫生, 或政府醫生檢查. 如果沒有委任醫生, 或因病情嚴重, 或醫生不能及時找到或太遠, 他可以讓其他醫生或政府醫生檢查. 有了醫生證明他可以得到:
如果不必住院,有薪病假如下:
(i) 如果工作不超過兩年者,每歷年十四天;
(ii) 如果工作超過兩年, 但少過五年者,每歷年十八天;
(iii) 如果超過五年者, 二十二天;或
如果必須住院:
(i) 到六十天之多;
雇員之病假沒經過注冊醫生, 或政府醫生, 或牙科醫生證明, 或有醫生證明但是沒有通知雇主, 可被認為是曠工.
雇主必須付給雇員有薪病假. 病假工資是用平常工資率計算. 月薪雇員請病假, 而在該月的工資沒有減少, 就算收到了病假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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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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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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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
59. 休息日.
(1) 每位雇主必須每星期給雇員一整天的休息日. 此休息可由雇主時不時決定. 若雇主給多過每星期兩天休息日, 在此章的用途上來說, 第二天才是休息日. 但是, 若雇員在第37條度產假, 或60F條度病假, 或1952年工人賠償法令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令斬時無能工作時, 此款不須采用. (1A) 盡管第(1)款和第2(1)條另有"日"的定義, 在輪班工作來說, 一段連續的30小時, 才算是一天休息日.
(1B)盡管第(1)款另有規定, 凡是經過雇主書面申請, 總監可以準許雇主在一個月中, 批準任何日子作為每星期之休息日. 不過, 總監有權定下任何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2) 雇主必須每月開始時, 將雇員休息日定在工牌來通知雇員. 如果所有雇員的休息日都一樣, 可以貼通告通知雇員他所定的休息日.
(3) 每份工牌, 通告必須保存六年, 作為調查之用.
(4) 任何雇主違反此條例屬犯規.
60. 休息日工作.
(1) 除了第60A(2)條之外, 雇員不可被強逼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該工作必須用兩或更多斑次來進行.
但是, 若對任何工作是不是需要輪班來操作的爭執, 總監有權為此作出決定.
(2)(刪除).
(3)(a)如果雇員工資是以日,小時或是類方法計算,他在休息日工作而應得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兩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b) 如果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 他在休息日工作而應得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半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c ) 若在(a)或(b)段所提到的雇員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他必須得到不少過他的小時工資率兩倍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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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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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和解雇利益.
雇員的服務契約受到雇主終止時, 或受到雇主解雇, 他有權得到:
(a) 終止利益;
(b) 解雇利益;
不過, 在以下情況, 雇員無權享有終止利益:-
(a) 雇員達到退休年齡, 若契約有此規定;
(b) 因行為不良被革職;
(c) 自動辭職;
另外還有, 雇員無權享有終止利益如果:
(a) 他的服務契約被更新, 受同一個雇主重新雇傭, 而新契約的條件不比舊的差;
(b) 更新或重雇在舊契約終止后立刻生效.
雇員可以被認為受解雇如果:
(a) 雇主沒有在任何四個星期的時期內給雇員最少十二正常工作日數;和
(b) 雇員在四個星期內, 在沒有工作的日子里, 并沒有享有酬勞.
終止和裁員利益如下:
(a) 如果雇員工作少過兩年, 每年不短服務得十天工資; 或
(b) 如果雇員工作超過兩年, 但少過五年者,每年不斷服務可得十五天工資; 或
(c) 如果雇員工作超過五年者, 每年不斷服務, 可得二十二天工資. 不滿一年的按比例計算到月的最近小數點.
終止和裁員利益付款, 必須從終止日起, 不遲過七天付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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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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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勞資關係局電話聯絡 Contacts
| | | | | | | | | | | | | Sabah 088-238755 | Sarawak 082-242261 |
State Industrial Relations Department | |
| Headquarters 03-88865000 | Perlis 04-7307535 | Kedah 04-7307535 | Pulau Pinang 04-2615155 | Perak05-2418422 | Kelantan | Trenggannu 09-6221516 | Pahang 09-5164785 | Selangor 03-42579911 | Wilayah Per. 03-42579911 | Negeri Sembilan 06-7624946 | Melaka 06-2822043 | Johor 07-2243011 | Sarawak 82-243557 | Sabah 88-238755 |
State Trade Unions Departments | | | Headquarters 03-888892428 | Perlis 04-2618008 | Kedah 04-2618008 | Pulau Pinang : 04-2618008 | Perak 05-2545381 | Kelantan Tel: No office | Trenggannu Tel: No office | Pahang 03-55193457 | Selangor 03-55193457 | Wilayah Per. 03-55193457 | Negeri Sembilan 06-2823859 | Melaka 06-2823859 | Johor 07-2231090 | Sarawak 082-258862 | Sabah 09-622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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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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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沒有付給雇員以下有金錢 價值之權益,
雇員可以向勞工局投訴和索償:
- 薪資;
- 終止契約無通知賠償;
- 產婦分娩津貼金;
- 超時工資等等.
法令第六十九節賦于勞工局官員執行此項責任的權限
69. 總監審查投訴的權力
(1) 總監可以審查和裁決雇主雇員之間的工資, 或其他支付款項之爭執, 出于:
(a) 任何雇主雇員服務契約中的條件;
(b) 任何在此法令或附近法令的條例;
69B. 總監審查投訴之附加權力。
(1) 除了本法令的條規之外,總監在第69(1〕(a)下的權力也包括月薪超過一千五百令吉至五千令吉之間的雇員。
| 從上面兩節看來, 如果你在第一附表轄下那類雇員, 勞工局當然會處理該事項. 就算你的薪資是在一千五百至五千零吉之間, 如果雇主違反你與他所訂立的契約中之工作條件. 勞工局在六十九B節下也有權處理. 是類雇員只可以享有這種方便, 但是他無權享有此法令下之其他權益..
如果你要到勞工局投訴或追討雇主未發給之薪資或其他利益, 你得對下列事作好準備:
- 勞工局會在你宣誓下錄取你的口供 (那就是投訴或索償之詳情);
- 準備一份你跟雇主所簽的服務契約, 如果有是項契約;
- 所有文件以作證據;
- 之后, 你就等待勞工局通知;
- 同時, 勞工局會將你的投訴轉告雇主. 如果雇主承認和償還所告之事, 你可以消案;
- 若是雇主不承認或欲反駁, 勞工法庭將訂日期審理此案件. 在此所謂"勞工法庭"并不是司法部的法庭, 例如民事或刑事法庭.在勞工法庭審理的官員也不是司法部之法官, 而是勞工局本身沒有律師資格之官員. 盡管如此, 勞工法庭的權限相當大. 雇員在此所索取的款項數額是無限度的.
- 為了使雙方到庭, 勞工局以掛號信通知原告(即雇員)而可以用傳票傳辯護人(即雇主)到庭.
- 勞工法庭審理程序跟民事法庭審案程序大同小異. 雙方不但可以為自己辯護, 也可以聘請代表律師, 或由 工會代表為他們辯護.
- 如何一方對勞工法庭之裁決有所不滿或不服者, 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
- 如果辯護人沒有遵守勞工局之裁決或指令, 該局可以在民事法庭執行其指令. 若是辯護人再不理會民事法庭之指令, 可以被控"藐視法庭", 而其后果包括罰款, 監禁, 資產受扣押變賣或被宣布破產.
[ 本帖最后由 云中鹤、战马 于 13-10-2009 10:23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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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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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的普通法律
1.1. 雇用合约可以口述或书面形式。
1.2. 若是包含非法性质的工作,雇用合约将列无效。
1.3. 贸易限制的条款(restraint of trade)将作废,除非:
• 牵涉商誉买卖; 或
• 双方在解散前有约在先
1.4. 若无书面形式的合约,雇员的地位将与其他的雇员相同。
1.5. 在雇员的工作范围内,雇主有义务承担他因工作关系而需付的费用。
1.6. 只要是在雇用合约范围之内,雇员须服从雇主所有的指令。
1.7. 雇员须诚实执行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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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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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所得税法令
自估制度
1.1. 根据1999年财政预算案, 原本由官方估税的制度将由自己估税制度代替,并分成几个阶段进行:
纳税人类别 实行年份
有限公司 2001
商业、合伙经营公司及合作社 2003 (现改至2004)
受薪人士 2004
1.2. 在这个制度下, 内陆税收局将不会发出估税通知书;公司必须自己进行计算、支付税收及呈报表格 C于内陆税收局。
1.3. 纳税人将依据内陆税收局拟定的税务法令、指南及条例计算本身的税务。
1.4. 在新的帐目年未开始的最少三十天内,公司有必要进行税务预算并呈上报税表格CP204。
1.5. 无论如何,公司可在六个月内以表格CP204A更改税务预算. 内陆税收局将会根据最新的预测发出分期付款通知书(表格CP206)。
1.6. 纳税人将从帐目年的第二个月开始缴付预算的税务; 而且必须在每月十日或之前,连同支付单付还分期付款。
1.7. 如果正确税务数目不附和所预测的税务,纳税人最迟必须在帐目年结束后的六个月里清还所差异的数目。
1.8. 报税表格C及已付税务结单表格R必须在结帐后的六个月内交给内陆税收局。
1.9. 在自估制度下, 内陆税收局首要执行的任务是稽查纳税人以确保税务计算正确并且完全依从税务法令、指南及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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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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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收入的分类
b) 工作收入
c) 股息、利息收入
d) 退休金、年金
e) 租金收入、版权收入
f) 不包括在以上收入的其他收益及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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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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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税表格表格 | 类别 | 截止日期 | Form 204 | 预算收入 | 帐目年开始前三十天 | Form C | 年度报税 | 帐目年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 Form R | 已付还的税务 | 与form C一起呈上 | Form E | 员工资料 | 表格发出后的三十天内 | CP39 | STD 扣除 | 下个月十日内 | CP8 | 公司所得税 | 下个月十日内从财务年的第二个月开始 |
个人报税表格表格 | 类别 | 截止日期 | Form B/BE | 居民的年度报税 | 表格发出后的三十天内 | Form M | 非居民的年度报税 | 表格发出后的三十天内 | Form P | 合伙经营公司报税 | 表格发出后的三十天内 | Form T | 信托及遗产报税 | 表格发出后的三十天内 |
[ 本帖最后由 云中鹤、战马 于 13-10-2009 10:33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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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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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计算
毛利
减 : 可扣除的开销
双倍扣除的开销
= 调整后的盈利/亏损
加 : 固定资产卖后余欠
减 : 固定资产津贴
= 法定收入
减 : 先驱公司豁免收入
减 : 投资税务津贴
减 : 再投资津贴
减 : 往年带下余亏
加 : 其他来源的法定收入
= 总计收入
减 : 今年亏损
= 总收入
可扣除开销的基本原则
6.1. 唯有完全及真正为公司增加或产生收入的费用才可被扣除.
6.2. 资本开销不能被扣除.
6.3. 不可扣除的开销的例子:
• 折旧
• 有关资产交易或事项的专业人士的服务费用
• 资产的增加、更动及改进,包括重大维修费
• 娱乐开销,给于员工的娱乐除外
• 给没受批准的慈善团体及机构的捐款
• 呆帐的普通准备金
• 没有收入的投资的利息
[ 本帖最后由 云中鹤、战马 于 13-10-2009 10:35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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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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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双倍扣除的开销
7.1. 促销出口产品的受批准费用,例如广告、样品、研究出口市场费用、投标费用、维持海外仓库或分行的费用、受批准的展览及交易会等.
7.2. 在马来西亚举办的促进出口的国际博览会开销
7.3. 促销马来西亚商品品牌的广告开销
7.4. 受马来西亚工业发展机构(MIDA) 或财政部所批准的员工训练计划费用
7.5. 研究费用
7.6. 旅游公司及酒店到海外促销观光业的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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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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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津贴
8.1. 可替代折旧
8.2. 有关资产必须是公司所拥有并被应用
8.3. 从2000预算年开始, 固定资产津贴将分成3大类别而津贴也重新调整如下:
资产类别
重型机械及车辆
一般的工厂及机械
其他
使用期不超过2年的资产 | 第一年津贴
20%
20%
20%
- | 每年津贴
20%
14%
10%
每次更换计算 | 备注: 如果在2000预算年之前所批准的资产津贴比调整后的高,公司可继续以往年的资产津贴来计算.
8.4. 工业建筑(工作坊、工厂及仓库), 资产津贴率如下:
资产类别
本身建造的建筑
购置的建筑 | 第一年津贴
10%
- | 每年津贴
3%
3% | 8.5. 从2001预算年开始, 凡是在28/10/2000或之后购置价值少过RM150,000的新车辆的合格开销将从RM50,000提高至RM100,000.
8.6. 固定资产卖后津贴 - 未扣剩余 > 售出额
8.7. 固定资产卖后余欠 - 未扣剩余 < 售出额
8.8. 未被扣除的资产津贴可在未来收入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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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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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
9.1. 帐目年的亏损可从全部其他收入的来源中扣除
9.2. 往年带下来年的亏损只可从商业收入中扣除
罚款/处分
• 无呈报
罚款RM200 至 RM2,000 或监禁六个月或两者兼施或如没被控上法庭,可被罚所需缴所得税额的三倍
• 不确实的报告或资料
罚款RM1,000 至 RM10,000 另加两倍需缴的所得税额
• 故意回避
罚款RM1,000至RM20,000或监禁三年或罚所需缴的所得税额的三倍
• 不依照通知书呈报资料
罚款RM200 至RM2,000 或监禁六个月或两者兼施
• 阻碍所得税局官员办公
最高罚款RM4,000或监禁一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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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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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
11.1. 逃税行为包括故意不透露或隐瞒收入或虚构开销
11.2. 逃税是犯法的
避税
12.1. 避税是一项纳税人特地利用、配合或成立一些非商业目的公司来隐瞒实况作躲避或减低税务用途的计划
12.2. 如果内陆税收局拆穿此项被认为是没有实际营业必要的计划, 内陆税收局局长有权搁置此安排而纳税人或许需要缴付完整税收数目及另加罚款
但是, 如果是遵行或利用原有所得税法令的条例变动减轻税务,它将是完全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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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3-10-2009 10: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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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及解雇福利法规1980年劳工法规
3.1. 除了以下情形,雇用合约被终止都可享有解雇福利:
• 已达雇用合约里所注明的退休年龄
• 雇员因行为不端而被解雇
• 雇员自行解约
3.2. 如有以下情形,雇员将不可享有停职福利:
• 更新雇用合约,或被同一个雇主重新聘请并且新的合约给予的条件是同等待遇的
• 更新合约或重新聘请即刻行效
3.3. 解雇福利不可少过以下计算法:
工资天数 服务年限
每年十天工资 少过两年
每年十五天工资 两年至五年
每年二十天工资 超过五年
3.4. 解雇福利须在解雇后的七天内付清。
3.5. 如果公司雇主出现更换,而新的雇主在七天里献议至少相同的雇用条件,雇员将不可享有解雇福利。 万一新的雇主没那么做,这就表示雇员被解雇而旧雇主将有责任承担解雇福利包括代替没停职通知书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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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9 10: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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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及少年1966年劳工法令
4.1. 定义
4.1.1. 儿童-年龄十四岁以下
4.1.2. 少年-年龄介于十四至十八岁
4.2. 在以下的情形下,儿童是被允许工作的:
• 家庭生意里的简单工作
• 拥有执照的公共娱乐场所
• 政府所批准的学校或学院工作
• 劳工部局长所批准的学徒合约的工作
4.3. 儿童的工作时间
• 晚上八点至早上七点不可工作,除非是公共娱乐场所
• 不可持续工作超过三个小时,至少有三十分钟休息时间
• 一天工作不可超过六个小时
• 在开始第二天工作之前必须有连续超过十四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4.4. 在以下的情形下,少年是被允许工作的:
• 儿童被允许的所有工作
• 家庭佣人
• 任何办公室、商店、仓库、工厂、工作坊、戏院、俱乐部及公会等
4.5. 少年的工作时间
• 晚上八点至早上六点不可工作,除非是公共娱乐场所
• 不可持续工作超过四个小时,至少有三十分钟休息时间
• 一天工作不可超过七个小时
• 在开始第二天工作之前必须有连续超过十二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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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將住屋當成工作地點 干擾居民的正常作息由 Sue 在 星期二, 25/08/2009 - 17:06 提交
我的鄰居經常把手藝工作(partime)帶回住家知做,我家有老人家需要好好修養身體,他們制造的噪音,嚴重干擾到我們居民的正常作息.有時他們甚至到了夜晚才上下貨,正在休息都會被吵醒.而且他們把自己的兒女童工(未滿十八歲).這樣的情況已持續了很久,至到我們已忍無可忍,上前警告他們再這樣無視的態度我們將會報警.但是他們反而囂張的嘲笑我們,揚言隨便我們去報好了.他們這樣自私及沒考慮到別人的做法,實在過分.而且毫無歉意.
請問他們沒有合法執照能夠這樣繼續下去嗎?有沒有一條法令是禁止人們把住家當工地影響居民日常生活作息?萬二分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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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0-2009 09: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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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1-10-2009 10: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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