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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01: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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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9# Blink 的帖子
不是在事件发生之后制定法律,致事者就可以幸免于难的。更何况注册名是永久存在,和版规制定时间没有关系。
网管可以呼吁“第一论坛”网友注册一个新ID,再转移积分来解决问题,这是论坛最大的让步了。 ( = w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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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01: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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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个事情不明白如果照您所说的因为他是2005年注册,而规矩是2006年定的,所以不用处罚?
假设本来2006年的时候,扒手是不用坐监牢的,而2008修改法律了,因为扒手太多,难道现在捉到的扒手还有分是2006年犯案的,还是2008吗?
这会不会有点奇怪呢..
希望您指教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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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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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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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hanatos 于 10-8-2008 12:19 PM 发表
选择题
问题 -->是不是2006年3月前注册的粗口用户名,都不禁止访问呢?
A - 是
B - 不是
我选C..
要看他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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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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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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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甄叉孝 于 10-8-2008 22:36 发表
我选C..
要看他是谁
那就是不折不扣的多重标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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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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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严重..
没关系..
我2003年4月19日也有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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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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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2008 12: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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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one]= 于 10-8-2008 01:32 PM 发表
小弟有个事情不明白如果照您所说的因为他是2005年注册,而规矩是2006年定的,所以不用处罚?
假设本来2006年的时候,扒手是不用坐监牢的,而2008修改法律了,因为扒手太多,难道现在捉到的扒手还有分是2006年犯案的,还是 ...
这个例子不好, 不应该拿刑事的例子, 用民事的例子会比较适合.
原帖由 thanatos 于 10-8-2008 12:19 PM 发表
选择题
问题 -->是不是2006年3月前注册的粗口用户名,都不禁止访问呢?
A - 是
B - 不是
请尊重自己
''粗口'', 你觉得对吗?
原帖由 金佳龙 于 10-8-2008 01:04 PM 发表
网管可以呼吁“第一论坛”网友注册一个新ID,再转移积分来解决问题,这是论坛最大的让步了。 ( = w = ) ...
是的, 这应该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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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看法时, 请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想想, 如果你注册了一个户口, 当时这户口并没有被犯规, 当时努力发帖, 分享, 得到了一定的积分. 半年过了, 积分不少. 忽然论坛不再允许这种名字注册.
大家都知道, 论坛的名是不可以更改的, 那你会怎么办?
半年的心血不见了?
[ 本帖最后由 Blink 于 11-8-2008 12:55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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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2008 01: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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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Blink 于 11-8-2008 12:53 AM 发表
这个例子不好, 不应该拿刑事的例子, 用民事的例子会比较适合.
那请你指教一下吧,什么才适合,谢谢..
分数没有错的话,应该可以转移的吧.这个问题可以解决的,请那个网友注册新的,然后转移所有的分数,这样才不会让人家觉得双重标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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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2008 11: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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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我处理着我自己电脑的事情, 所以比较忙一点, 真的不好意思.
我会尽快处理这件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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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2008 06: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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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金佳龙 于 10-8-2008 01:04 PM 发表
不是在事件发生之后制定法律,致事者就可以幸免于难的。更何况注册名是永久存在,和版规制定时间没有关系。
网管可以呼吁“第一论坛”网友注册一个新ID,再转移积分来解决问题,这是论坛最大的让步了。 ( = w = ) ...
这个可以算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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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08 05: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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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08 07: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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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平而论,
第一论坛这位网友基本和该”第一论坛“一点瓜葛也没有。
既没有经济利益, 甚至也没有在该论坛发帖。
在论坛那么久, 也没有见过第一论坛网友有什么”邀请“任何人到该论坛去。
更没有相似的帖同时出现于两个论坛。
没记错, 好像还有个id叫first forum的吧?
一贯道的网友在网络会追杀他倒是真的。
[ 本帖最后由 2750三号 于 15-8-2008 07:57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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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08 08: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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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不是他有没有和”第一论坛“有瓜葛。。。。是因为
论坛禁止此类用户名字
1。
用户:abc.com / xx论坛
原因:禁广告讯息
相关帖子:http://chinese2.cari.com.my/myfo ... &extra=page%3D1
这是论坛一向来都实行的规则, 这类型的网名是不被允许的.
虽然他可能不是一心想来为任何论坛打广告, 但是规则一订立下来, 我们就要一视同仁的去处理.
超版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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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8-2008 04: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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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牵连的范围很广, 暂时可以说是, 我们还在商讨着处理的方案.
请大家耐心等待.
[ 本帖最后由 文韬 于 16-8-2008 04:48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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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008 09: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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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8日到现在,都还在 <商讨着处理的方案>,看来这里跟土地局的办事效力差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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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008 02: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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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星期都等不了,我已經等了半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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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008 04: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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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同,你一人单挑全版主,等一百年也不会有结果。
我只是问个小问题,等两个星期也回答不到,不知道要说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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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008 04: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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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9# thanatos 的帖子
大问题都不回答了,皮大小问题哪在心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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