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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反2750联盟

不是在追究 只是希望公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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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01: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9# Blink 的帖子

不是在事件发生之后制定法律,致事者就可以幸免于难的。更何况注册名是永久存在,和版规制定时间没有关系。

网管可以呼吁“第一论坛”网友注册一个新ID,再转移积分来解决问题,这是论坛最大的让步了。 ( = 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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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01: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弟有个事情不明白如果照您所说的因为他是2005年注册,而规矩是2006年定的,所以不用处罚?

假设本来2006年的时候,扒手是不用坐监牢的,而2008修改法律了,因为扒手太多,难道现在捉到的扒手还有分是2006年犯案的,还是2008吗?

这会不会有点奇怪呢..

希望您指教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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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link 于 10-8-2008 03:09 AM 发表
1) 看看''第一网友''注册的日期, 是2005年9月, 而经过修订的公告是2006年3月的, 请问用这样一个在网友注册后才再修订过的公告来禁言/处理这个网友, 大家会觉得公平吗?
让我们再看看''爱美吧论坛''网友的注册时间, 是 ...

很厉害的解释咯..
那么我2002年的粗口ID可以拿出来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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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hanatos 于 10-8-2008 12:19 PM 发表
选择题
问题 -->是不是2006年3月前注册的粗口用户名,都不禁止访问呢?
A - 是
B - 不是

我选C..
要看他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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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甄叉孝 于 10-8-2008 22:36 发表

很厉害的解释咯..
那么我2002年的粗口ID可以拿出来用了吗??


你骗人,最早注册的人是阿勤 注册日期:    6-1-2003

http://cforum1.cari.com.my/space.php?action=viewpro&u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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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甄叉孝 于 10-8-2008 22:36 发表

我选C..
要看他是谁


那就是不折不扣的多重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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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hanatos 于 10-8-2008 10:47 PM 发表


你骗人,最早注册的人是阿勤 注册日期:    6-1-2003

http://cforum1.cari.com.my/space.php?action=viewpro&uid=2

那么严重..
没关系..
我2003年4月19日也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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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08 10: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hanatos 于 10-8-2008 10:49 PM 发表


那就是不折不扣的多重标准了

论坛是私人的...
你不爽,你可以不要来...

经典名句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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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2008 12: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one]= 于 10-8-2008 01:32 PM 发表
小弟有个事情不明白如果照您所说的因为他是2005年注册,而规矩是2006年定的,所以不用处罚?

假设本来2006年的时候,扒手是不用坐监牢的,而2008修改法律了,因为扒手太多,难道现在捉到的扒手还有分是2006年犯案的,还是 ...


这个例子不好, 不应该拿刑事的例子, 用民事的例子会比较适合.

原帖由 thanatos 于 10-8-2008 12:19 PM 发表
选择题
问题 -->是不是2006年3月前注册的粗口用户名,都不禁止访问呢?
A - 是
B - 不是

请尊重自己
''粗口'', 你觉得对吗?


原帖由 金佳龙 于 10-8-2008 01:04 PM 发表

网管可以呼吁“第一论坛”网友注册一个新ID,再转移积分来解决问题,这是论坛最大的让步了。 ( = w = ) ...


是的, 这应该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

给看法时, 请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想想, 如果你注册了一个户口, 当时这户口并没有被犯规, 当时努力发帖, 分享, 得到了一定的积分. 半年过了, 积分不少. 忽然论坛不再允许这种名字注册.
大家都知道, 论坛的名是不可以更改的, 那你会怎么办?
半年的心血不见了?

[ 本帖最后由 Blink 于 11-8-2008 12:55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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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2008 01: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Blink 于 11-8-2008 12:53 AM 发表


这个例子不好, 不应该拿刑事的例子, 用民事的例子会比较适合.
那请你指教一下吧,什么才适合,谢谢..


分数没有错的话,应该可以转移的吧.这个问题可以解决的,请那个网友注册新的,然后转移所有的分数,这样才不会让人家觉得双重标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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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8-2008 11: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我处理着我自己电脑的事情, 所以比较忙一点, 真的不好意思.
我会尽快处理这件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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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2008 06: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金佳龙 于 10-8-2008 01:04 PM 发表
不是在事件发生之后制定法律,致事者就可以幸免于难的。更何况注册名是永久存在,和版规制定时间没有关系。

网管可以呼吁“第一论坛”网友注册一个新ID,再转移积分来解决问题,这是论坛最大的让步了。 ( = w = ) ...


这个可以算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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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08 05: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文韬 的帖子

LOL...文韬超版...这个号还活着..........
http://cforum2.cari.com.my/viewt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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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08 07: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持平而论,
第一论坛这位网友基本和该”第一论坛“一点瓜葛也没有。
既没有经济利益, 甚至也没有在该论坛发帖。
在论坛那么久, 也没有见过第一论坛网友有什么”邀请“任何人到该论坛去。
更没有相似的帖同时出现于两个论坛。

没记错, 好像还有个id叫first forum的吧?

一贯道的网友在网络会追杀他倒是真的。

[ 本帖最后由 2750三号 于 15-8-2008 07:57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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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8-2008 08: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不是他有没有和”第一论坛“有瓜葛。。。。是因为
论坛禁止此类用户名字
1。
用户:abc.com / xx论坛
原因:禁广告讯息

相关帖子:http://chinese2.cari.com.my/myfo ... &extra=page%3D1

这是论坛一向来都实行的规则, 这类型的网名是不被允许的.
虽然他可能不是一心想来为任何论坛打广告, 但是规则一订立下来, 我们就要一视同仁的去处理.


超版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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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8-2008 04: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牵连的范围很广, 暂时可以说是, 我们还在商讨着处理的方案.
请大家耐心等待.

[ 本帖最后由 文韬 于 16-8-2008 04:48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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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008 09:5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从8月8日到现在,都还在 <商讨着处理的方案>,看来这里跟土地局的办事效力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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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008 02: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2個星期都等不了,我已經等了半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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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008 04: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同,你一人单挑全版主,等一百年也不会有结果。
我只是问个小问题,等两个星期也回答不到,不知道要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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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8-2008 04: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9# thanatos 的帖子

大问题都不回答了,皮大小问题哪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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