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点墨制及海外公民投票
特委会报告促查身份证计划

今天出炉的选举改革国会特委会中期报告,提出允许所有大马海外选民投票、下届全国大选中采用点墨制,以及成立皇委会来彻查上世纪90年代的沙巴“身份证计划”等多项建议。
这份由选举改革国会特委会草拟的115页报告,今日已提呈至国会下议院。
报告也要求当局针对选民册6种类型选民,进行核查(verifikasi),同时重新确认(pemerakuan semula)沙巴的选民册。
交科学部查核选民册
报告也建议,特委会也建议以稽查方式来审核选民册,并由科学、工艺及革新部属下的大马微电子系统研究公司(Mimos Bhd)执行。
大马微电子查核的选民“对象”,将包括:(1)2名选民共拥同1张身份证;(2)已逝选民;(3)90岁或以上选民;(4)非公民选民;(5)多人同住一地址;以及(6)失去资格的选民。
无须修法可马上落实
报告指出,特委会在中期报告提出的所有建议,都可在无须修改法律下落实,且可以马上执行。
报告认为,这只需选举委员会在来届大选前修改相关条例,便可落实。
特委会透露,沙巴有不少人呼吁成立是皇委会,调查发生国内尤其是沙巴的外国人获身份证一事。特委会为此建议政府应成立皇委会,作为长期的解决方案。
所有公民皆可以投票
针对90年代的身份证计划弊端,该报告敦促政府成立皇委会调查此事,同时重新核查沙巴的选民册。
无论如何,消息表示,特委会也建议,住在半岛的东马选民及住在东马的半岛选民,可透过邮寄投票或预先投票方式,履行公民责任。
报告建议,所有在海外的大马公民皆可投票。目前,只有全职学生、使节人员才享有海外投票权。
建议军警“预先投票”
除此,特委会建议军警应以“预先投票”方式投票,而不是现在的邮寄投票。
首相纳吉在709净选盟大集会后,于8月15日宣布成立一个选举改革国会特委会,以在来届大选前探讨[url=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0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73102]选举改革[/url]事宜。
这个由9人组成的特委会,至今已召开数场内部会议,传召选委会、内政部与国民登记局高层人员,探讨幽灵选民、净化选民册等议题。
它也先后在隆市、沙巴亚庇召开2场公共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沙巴朝野投诉M计划
特委会于本月25日的亚庇行,在2天听证会中接获朝野政党投诉身份证计划留下的祸害投诉。
当时,除了巫统外,所有国阵成员党都投诉此事,甚至建议成立[url=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0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82457]皇委会[/url]来彻查。
“身份证计划”又被称为“马哈迪计划”或“M计划”,即直接以马哈迪名字的首个字母“M”命名。
沙巴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频传指巫统通过这项计划,向大批非法移民颁发公民权,以便换取选票。
前首相马哈迪5年前曾否认,“身份证计划”跟他有关连。
以下是选举改革国会特委会的中期报告建议:
(1)点墨制:
—特委会建议在第13届大国大选使用不褪色墨水,这只需透修改选委会条规,不涉及修宪。
(2)预先投票(pengundian awal):
—现有法律未阐明预先投票,然而特委会建议允许军人与伴侣,以及警方预先投票。
—若有关军警(不包括其伴侣)因值勤无法预先投票,应该登记为邮寄选民。
—建议5种选民,可以预先投票,即(1)大选当天值勤的选举官、(2)选委会委任的工作人员、(3)医生、(4)护士,以及(5)记者 。
(3)海外缺席选民:
—建议选委会采取必要举措,让符合投票资格的海外选民进行投票。
(4)外区选民:
—允许在半岛的东马选民,以及在东马的半岛选民,无须返回本身选区进行投票。
—建议选委会考虑为了外区选民,设立集中投票地点。
(5)更改投票地点:
—建议选委会在有人申请更换登记地点(投票中心)时,须确保申请者附上一份法定宣誓书(statutory declaration)。
(6)净化选民册:
—委任大马微电子系统研究公司(Mimos Bhd)查核,选民册的6种选民:2名选民共拥同1张身份证、已逝选民、90岁或以上选民、非公民选民、多人同住一地址,以及失去资格的选民。
—重新查核沙巴选民册。
—沙巴有不少人呼吁成立是皇委会调查发生在沙巴的,外国人获身份证一事,为此建议政府应成立皇委会,作为长期的解决方案。
(7)展示新选民册:
—将现有7天的展示期,延长至14天。
—取消投诉选民册的10令吉费用。
—取消限制被投诉选民的人数。
(8)选举透明程序:
—废除选票(kertas undi)上的编号,仅在票根(keratan kertas undi或counterfoil)上保留编号。
—建议候选人的得票落差在2%或以下,在对方要求下必须进行重算。
—接受“X”,为统一勾划选票方式。
(9)改选提名程序:
—废除提名当天的反对程序。
—废除限定候选人退选的时限。
(10)加强选委会:
—法律须阐明选委会的独立性。
—赋予选委会所需的权力,确保它有效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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