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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0)夜晚9.00PM Penang Bo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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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12: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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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12: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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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lue.BaoBao 于 16-10-2009 11:36 AM 发表 
你说到这样严重,看似有点抹黑成分。。。
本身多留意四周围,应该可以避免的。。。
你平时没有出来走走的咩?
你不懂现在的治安不好的咩?
你只是天天多在家里看童话故事而已的咩?
如果多留意就会没事。。。报馆就没新闻了,警察根本就没工作了,医院更加不需要医生了!
会就会。。不要不会装会!!!
强奸犯还有罪犯不会因为你多留意四周围而离开你的。。
如果你在那里被强奸或你家人被轮奸。。。或被打抢或被伤害而造成意外死亡事件。
那你觉得我是在抹黑还是在给与善意的提醒。。。。
还有。。你要回帖要像我这样有point。。
要像我写那么多字。。不然马会不知道自己脸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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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12: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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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12: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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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12: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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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祥祥= 于 16-10-2009 12:22 PM 发表 
别搞出新闻就好了。。。
这是例子。。不要出报纸了才来后悔。。
不要被强奸了才来懊悔。。。
不要等被打枪了才来说。。。我以后不敢了。。
不要哭。。。因为。。一转身,什么事情可能造成悲剧。。

生命很可贵。。。。现今社会很危险。。。
自己要照顾自己。。警察已经无能为力了。。。。
还有多少人。。受了伤害依然。。默默哭泣??

现在的社会真的生病了。。如果因为楼主的疏忽造成悲剧。。。。
这是很可悲的。。。可能为一些网友带来无可弥补的伤痕。。。
吉隆坡刑事調查主任邱震華高級助理總監
曾经在 2008-11-16 18:35 星洲日报 报章说过。。
吉隆坡刑事調查主任邱震華高級助理總監認為
警方經常強調,打擊及防範罪案人人有責,不能靠警方獨力單挑。但當罪案像傳染病般在我們的周遭爆發時,民眾總是抱怨不是不防,而是防不勝防。
他說,強奸案可防範。。因为疏忽而造成的事件
“這類案件自己可以避免,警方根本不能幫你。”
更不能把矛头指向警方无能。
根据
MALAYSIA SOCIAL STATISTICS - CRIMES
马来西亚犯罪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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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12: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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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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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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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这种事都是社会上的臭人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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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6-10-2009 01: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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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失恋小猪 于 16-10-2009 12:37 PM 发表 
这是例子。。不要出报纸了才来后悔。。
不要被强奸了才来懊悔。。。
不要等被打枪了才来说。。。我以后不敢了。。
不要哭。。。因为。。一转身,什么事情可能造成悲剧。。
http://image.xinmin.cn/2007/04 ...
依你的说法,我此不是不用出街?别拿中国的图片或印度的图片来吓了...
如果为了防范罪案而不出街,根本不能解决问题。我觉得你的做法如同恐吓网友的成份,我会依据惯例呈上你的诉讼给有关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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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6-10-2009 01: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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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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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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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86# benjamin 的帖子
怎么啦…
我是经常在那边啦…不过可能我是恐龙妹所以不会引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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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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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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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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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檳城-君 于 16-10-2009 13:29 发表 
谢谢你嘛… 我们会小心的啦…
君君!出来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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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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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07# 维也纳的咖啡厅 的帖子
13岁的小鬼是应该在家里的啦…没事学大人出街做么! 等被拐卖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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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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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ENANG咖啡王 于 16-10-2009 01:12 PM 发表 
通常这种事都是社会上的臭人干的!
咖啡王就是咖啡王,注定一辈子只会卖75度的咖啡,连社会什么人干案是什么人或模式也乱掰。
是属于那类型人干案的并不是像随便懂得泡咖啡一样拿来随便来来。
这是要通过。。犯罪心理学开始的。。是要从罪犯分类模式的标准形式去探讨。。这是涉及很多社会很多层次化的因素在内。。
我说了那么多。。。你还是不懂。如果要了解就msn我。我解释清楚。。
因为要解释给你听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因为你不是专业人士,也不是现代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活跃分子。。你真是炮咖啡的咖啡王。。。最多会炮咖啡而已。。
但我了解你,为了不伤害你的自尊还有人格,我愿意给与你机会向我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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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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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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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2009 01: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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