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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veygoay

死人怎么卖土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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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6 11: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Ongss 发表于 17-2-2016 10:49 AM
你的情况需要专业律师了,著名的例子是泰裔在槟城的土地:

http://www.malaysianbar.org.my/conveyancin ...

谢谢你的分享...
我只是要讨回公道,钱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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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6 11: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他不要推我 于 17-2-2016 11:28 AM 编辑
Ongss 发表于 17-2-2016 10:49 AM
你的情况需要专业律师了,著名的例子是泰裔在槟城的土地:

http://www.malaysianbar.org.my/conveyancin ...

这位uncle,楼主post的上来,就是想希望得到各位网友的综合意见。意见好还是不好,浪不浪费楼主宝贵的时间,轮不得的uncle你来批评吧。
网友给个意见,都要被uncle你shoot讲浪费楼主宝贵的时间,你真的很霸道。

我只是路过来讲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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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6 12: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不要推我 发表于 17-2-2016 11:25 AM
这位uncle,楼主post的上来,就是想希望得到各位网友的综合意见。意见好还是不好,浪不浪费楼主宝贵的时 ...

如果是投资理财、文学哲理、爱车专区、旅游爱好,给意见是言论自由的范围,任何人都可以给意见,我是没什么的。

讲到法律、刑事案件,这种情况就不是言论自由不自由的范围了。


第一,楼主放了一个人的名字,任何纠纷就是找这个人。如果楼主怀疑家族有人私下将土地卖了,这个名字肯定不会陌生,无论如何,就算家族有人私下和这个陌生人串通,纠纷还是得找这个陌生人。
第二,这种非法转换土地是刑事案,有人串通非法将土地卖给发展商。
第三,发展商建好后肯定会卖给第三方,地契可能因为地面上的建筑物再分割和转名,泰国籍妇女温宋(Boonsom Boonyanit)的案件无法翻案是因为发展商已经将土地用来建 Infinity Beachfront Condominium公寓,而公寓业主也拿到分层地契(http://www.malaysianbar.org.my/i ... _pdf=1&id=36650),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考虑众多无辜公寓业主的利益,因此温宋的后裔无法拿回土地。这是温宋后代没注意到时间的关键性。
第四,楼主太公没有遗属,任何直接亲属都有权利分配,必须赶快解决这问题,证明楼主和这块土地有利害关系,才能到土地局Caveat阻止发展商分割地契和再转名,否则就会拖到温宋的情况。要阻止复杂化,就得赶快找律师。
第五,有些事情可以找论坛,有些事情不能找论坛。我虽然不是律师,就像你说的,我是老Uncle,用律师用到经验多了,楼主这种情况必须找有经验的律师,岂是论坛里一些讯息就能给意见的问题?


你说我霸道,那是你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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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6 08: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Ongss 发表于 17-2-2016 12:35 PM
如果是投资理财、文学哲理、爱车专区、旅游爱好,给意见是言论自由的范围,任何人都可以给意见,我是没什 ...

法律版就是给大家发表意见,大家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能帮就帮。再者,楼主自己把问题放上来询问意见,他已经知道这个版有专业或非专业,或者有人是个人经验,他明白已经有这个风险而他自己也乐意接受网友们的建议,你为何限制网友必须专业回复呢?其实蛮无聊的,不如你纠正网友们错误的意见,那不是大家都受益吗?


我也是非专业叻,我完全不懂马来西亚law叻,我也时常在这里发言,看来我也要自我检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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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6 11: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losmak 发表于 17-2-2016 08:23 PM
法律版就是给大家发表意见,大家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能帮就帮。再者,楼主自己把问题放上来询问意见,他已 ...

我想请问你,我在那一张帖“限制网友必须专业回复呢?”

我再问你,我有什么权利来限制呢?

我写了“网络论坛里很多人都是无知的,不能给你什么专业意见,反而浪费你宝贵的时间,你现在需要的是赶快去找律师,然后报警。” 如果你或任何人要对号入座,那是个人的自由,我没法干涉。


不过,你自已确实是要检讨一下,


1)如果我的回应竟然在你的眼里是“限制网友必须专业回复”,恐怕你对法律的基本了解都不到家,法律是要求仔细的,我用了“限制”这些字眼吗?
2)“网络论坛里很多人都是无知的,不能给你什么专业意见”这段文字的含义是“限制网友必须专业回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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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6 11: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Ongss 发表于 17-2-2016 11:04 PM
我想请问你,我在那一张帖“限制网友必须专业回复呢?”

我再问你,我有什么权利来限制呢?

你的回复言下之意足以让任何一个有适合理性思考的人觉得你在限制其他网友回复了。
第一,你的回应暗示了论坛网友都是无知,回复都是浪费时间。你用的是语言限制网友回复,disencouragment,任何有理性思考的都能看得出,这不是对号入座。
法律要求仔细,但是这里是论坛发言,有版规说明要仔细吗?我恐怕你连最基本的论坛版规都不懂。
2.语言欺霸,请问你以什么标准说他人无知呢?

就是你没权利,还要咬文嚼字玩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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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16 11: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losmak 发表于 17-2-2016 11:17 PM
你的回复言下之意足以让任何一个有适合理性思考的人觉得你在限制其他网友回复了。
第一,你的回应暗示了 ...

我看,你又作茧自缚,

第一,你写“你的回应暗示了论坛网友都是无知”,我的回应没有暗示,我是直接写“网络论坛里很多人都是无知的”,你自己解释成“论坛网友都是无知”,那是你阅读能力不足。你明白什么是“很多人”的意思吗?你认为“很多人”是代表“所有人”?


第二,这不叫“咬文嚼字玩文字游戏”,是你读文章没有思考能力,喜欢自我解释,然后自已代表“任何一个有适合理性思考的人”。


法律是严肃的问题,给不正确的意见就会影响关键。你连读帖都有问题,要做键盘英雄,那是你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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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2016 12: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18-2-2016 12:12 AM 编辑
Ongss 发表于 17-2-2016 11:47 PM
我看,你又作茧自缚,

第一,你写“你的回应暗示了论坛网友都是无知”,我的回应没有暗示,我是直接写 ...

果然咬文嚼字,玩文字游戏。

1.你在这里写很多网友,很自然让任何有理性思考的人联想到你是说这里的网友。不是我阅读能力不足,而是你表达能力有问题,我不是唯一一个在这里这样想的网友。很多人,就代表这里的人,没必要是全班人,难道你说一个人和所有人的“无知”意思是不一样吗?

2.我不是代表,而是我是处于有理性思考的人,觉得你说话态度非常有问题。

法律是严肃,但是没有规矩说发表法律意见一定要对。
那么你知道magistrate court的judge是连法律背景都没有的lay justices吗?
可是英国司法让他们可以坐在magistrates court里审理summary trial。Crown court,high court,court of appeal,supreme court的专业意见都会有错,何况网友们?
我反而觉得你连基本知识都有问题哦,还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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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2016 09: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losmak 发表于 18-2-2016 12:09 AM
果然咬文嚼字,玩文字游戏。

1.你在这里写很多网友,很自然让任何有理性思考的人联想到你是说这里的网 ...

我在这里写一句“网络论坛里很多人都是无知”,你就联想到我是说这里的网友,我想,问题不是我的表达能力,是你的联想力太丰富。其实,你不只是阅读能力不足和联想力太丰富,用词和常识方面也不足。


什么是咬文嚼字?我拿个例子来说,法律上有“Contract for Service”及“Contract of Service”(参考:http://minimumwages.mohr.gov.my/ ... ntract-for-service/),这个“for”及“of”的分别就叫咬文嚼字。所以说,如果你真的明白法律,“咬文嚼字”这成语可不是你可以轻易用来形容我的帖。


更何况,如果你真正明白什么叫法律?你就应该知道法律本身才真正是咬文嚼字和玩文字游戏,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这问题,最好由专业律师来负责。你写了一大堆法院(Crown court,high court,court of appeal,supreme court),证明了什么?证明了你根本没有理性,因为如果你懂的什么是“理性的思考”,那么,论坛如果可以给专业法律意见,干嘛还需要律师去法院?叫法官来论坛和网友谈论就可以了,反正法官可能出错、律师可能出错,为什么网友就不能出错?既然大家都出错,把法院关了,来论坛就行了。这就是你的理性思考能力?


算了吧,键盘英雄,你的“理性思考能力”、你的“联想”,这是你的自由。你要对好入座,也是你的自由。


楼主这主题是严肃的法律和刑事案(涉及非法伪造文书),趁早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可能还来得及拿回公道,延迟了可能失去关键性的步骤,你别以为法律只是对和错,温宋(Boonsom Boonyanit)的案件,法律是考虑众多无辜公寓业主的利益而不是法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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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2016 09: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Ongss 发表于 18-2-2016 09:19 AM
我在这里写一句“网络论坛里很多人都是无知”,你就联想到我是说这里的网友,我想,问题不是我的表达能力 ...
我在这里写一句“网络论坛里很多人都是无知”,你就联想到我是说这里的网友,我想,问题不是我的表达能力,是你的联想力太丰富。其实,你不只是阅读能力不足和联想力太丰富,用词和常识方面也不足。
这个是你自己的连想罢。现在你用词语表达你的意思是属于大众接受以及了解的意思,不是SUBJECTIVE TEST你自己想什么就是什么。
现在任何一个REASONABLE MAN都看出你的意思是语言欺霸,你就说不是。不是不是我阅读能力不足和联想力太丰富,而是你自圆其说,掩耳盗铃。
什么是咬文嚼字?我拿个例子来说,法律上有“Contract for Service”及“Contract of Service”(参考:http://minimumwages.mohr.gov.my/ ... ntract-for-service/),这个“for”及“of”的分别就叫咬文嚼字。所以说,如果你真的明白法律,“咬文嚼字”这成语可不是你可以轻易用来形容我的帖。
contract for service,contract of service,如果有合约纠纷,法律是看CONSIDERATION,OFFER AND ACCEPTANCE,INTEN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HIP,不是你的OF和FOR。
更何况,如果你真正明白什么叫法律?你就应该知道法律本身才真正是咬文嚼字和玩文字游戏,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这问题,最好由专业律师来负责。你写了一大堆法院(Crown court,high court,court of appeal,supreme court),证明了什么?
证明什么,证明你说错啦。自己不明白还说人家有问题。
这些DISTRICT JUDGE,CIRCUIT JUDGE,LORD JUSTICE,LORD等最专业的人士下的判都错,你就要求网友发言必须是对,再不然就是无知。
很多判决都给OVERTURNED,判错,那么下判的这些DISTRICT JUDGE,CIRCUIT JUDGE,LORD JUSTICE,LORD都是无知吗?
论坛如果可以给专业法律意见,干嘛还需要律师去法院?叫法官来论坛和网友谈论就可以了,反正法官可能出错、律师可能出错,为什么网友就不能出错?既然大家都出错,把法院关了,来论坛就行了。这就是你的理性思考能力?
所以说有阅读问题的是你,请问这个版那一条规矩写着网友回复必须是专业意见啊?你那棵葱来讲这些话。
为什么论坛不能给专业意见啊?这里回复的jeremykkt就是专业人士。,至于我的意见嘛,我大学说是专业哦,所以为什么论坛不能给专业意见?
需要律师去法院是因为法院下的判才是LEGALLY BINDING,这是CLAIMANT或DEFENDANT SEEK的REMEDY。而网友在SEEK REMEDY前来这里找专业意见,有何不可。
看来你的思考能力是存有很大的问题。
算了吧,键盘英雄,你的“理性思考能力”、你的“联想”,这是你的自由。你要对好入座,也是你的自由
键盘HERO留回给你罢。

我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发言讨论,大家可以从中学习,不要因为某个键盘HERO的语言欺霸而夺去大家发言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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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2016 11:2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losmak 发表于 18-2-2016 09:48 AM
这个是你自己的连想罢。现在你用词语表达你的意思是属于大众接受以及了解的意思,不是SUBJECTIVE TEST你 ...

你说大众接受及了解,那是你自已自圆其说。任何有理性的人都知道,如果我的那句“无知”是直接针对他/她来说,法律上他/她可起诉我诽谤,我就得聘请律师来解释为什么我会指对方是“无知”,而我是根据什么来做出这指责。既然你看起来是那么专业,那么,有理性的人怎么不认为这是诽谤?答案很简单,那就将是对号入座。
请注意,这“Of”和“For”不是我的,这一点是英国法律定的,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也采用,法律这东西,这“Of”和“For”如果不是咬文嚼字,干嘛“Contract of Service”和 “Contract for Service”就非得用“Contract"、“Service”这两个词?英文这么字眼,英国法律界难到就不能“Contract of Service”和 “Agreement for Service”? 这“Of”和“For”的问题不是你或我能解决,所以别再把什么法律、法院、名词等等搬出来吓人。


你避开自己不懂“咬文嚼字”在法律的含义,现在又拖到“法律是看CONSIDERATION,OFFER AND ACCEPTANCE,INTEN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HIP” 这些,你想证明什么?


你难道不是证明法律是需要专业律师来处理的吗?如果“CONSIDERATION,OFFER AND ACCEPTANCE,INTEN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HIP”不是复杂的咬文嚼字”,普通人有能力解释清楚,那么,国家法律系统还需要什么法院?普通民众何必浪费钱请律师代表他们?有纠纷,民众在网络论坛搞“人民审批大会”不就行了?你的回复其实证明了法律是复杂的,因此我建议楼主去找专业律师是对的。



你就要求网友发言必须是对,再不然就是无知。” - 你能否指点一下,我哪张帖要求“网友发言必须是对”? 你自己再想想,这是不是你自己的联想力太丰富了? 当然,我表达得太直接了,你可能连“理性”也不知道什么东西,我的帖没要求网友发言必须是对的,请你锻炼你的阅读能力,没有写的,不要自己生出来,再来强词夺理,指责咬文嚼字”。如果发言不对就是无知,那是你自己联想力,因为我根本都没指名道姓指任何人发言对还是错。当然,你要发言,那是你的言论自由,可是,这欺凌,恐怕是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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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2-2016 01: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losmak 发表于 18-2-2016 09:48 AM
这个是你自己的连想罢。现在你用词语表达你的意思是属于大众接受以及了解的意思,不是SUBJECTIVE TEST你 ...

两位大哥,是我不好。大家都是为了解决我的问题才留言的..不要再为这些小事伤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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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2-2016 01: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Ongss 发表于 18-2-2016 09:19 AM
我在这里写一句“网络论坛里很多人都是无知”,你就联想到我是说这里的网友,我想,问题不是我的表达能力 ...

两位大哥,是我不好。大家都是为了解决我的问题才留言的..不要再为这些小事伤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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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2-2016 01: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询问了律师意见,他说这个案件是需要花点时间来考察。
他会陪同我去报警, 档案开了以后才能翻察整个交易内幕...
不过他说,赢面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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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2016 07:11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oveygoay 发表于 18-2-2016 01:07 PM
两位大哥,是我不好。大家都是为了解决我的问题才留言的..不要再为这些小事伤了和气...

其实,這不是你的错。

有律师帮忙你到警局报案是很好,记得拿检案警官的号码,定期联络他们以便确认案件有进展。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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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2016 07: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Ongss 发表于 18-2-2016 11:21 AM
你说大众接受及了解,那是你自已自圆其说。任何有理性的人都知道,如果我的那句“无知”是直接针对他/她 ...
你说大众接受及了解,那是你自已自圆其说。任何有理性的人都知道,如果我的那句“无知”是直接针对他/她来说,法律上他/她可起诉我诽谤,我就得聘请律师来解释为什么我会指对方是“无知”,而我是根据什么来做出这指责。既然你看起来是那么专业,那么,有理性的人怎么不认为这是诽谤?答案很简单,那就将是对号入座。
突然间,我觉得很好笑。
因为你连诽谤的意思都不懂,自己去查字典吧.
骂人可以进行法律诉讼?那么全世界的老板不是给人告到破产?
哈哈。
请注意,这“Of”和“For”不是我的,这一点是英国法律定的,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也采用,法律这东西,这“Of”和“For”如果不是咬文嚼字,干嘛“Contract of Service”和 “Contract for Service”就非得用“Contract"、“Service”这两个词?英文这么字眼,英国法律界难到就不能“Contract of Service”和 “Agreement for Service”? 这“Of”和“For”的问题不是你或我能解决,所以别再把什么法律、法院、名词等等搬出来吓人。


你避开自己不懂“咬文嚼字”在法律的含义,现在又拖到“法律是看CONSIDERATION,OFFER AND ACCEPTANCE,INTEN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HIP” 这些,你想证明什么?
告诉你法律不只是咬文嚼字,告诉你法庭审案看什么。
那么你知道法庭INTERPRET时是参考LITERALRULE,GOLDEN RULE,MISCHIEF RULES吗?还有PURPOSIVE?自己去GOOGLE什么意思,别以为法律只有一种解读方法。
不是吓你,是告诉你事实而已。
你连事实都不知道啊?不好意思哦


普通人有能力解释清楚,那么,国家法律系统还需要什么法院?普通民众何必浪费钱请律师代表他们?有纠纷,民众在网络论坛搞“人民审批大会”不就行了?你的回复其实证明了法律是复杂的,因此我建议楼主去找专业律师是对的。
讲那么多,指出来那条版规说明这里发言必须是专业。
“你就要求网友发言必须是对,再不然就是无知。” - 你能否指点一下,我哪张帖要求“网友发言必须是对”? 你自己再想想,这是不是你自己的联想力太丰富了? 当然,我表达得太直接了,你可能连“理性”也不知道什么东西,我的帖没要求网友发言必须是对的,请你锻炼你的阅读能力,没有写的,不要自己生出来,再来强词夺理,指责“咬文嚼字”。如果发言不对就是无知,那是你自己的联想力,因为我根本都没指名道姓指任何人发言对还是错。当然,你要发言,那是你的言论自由,可是,这欺凌,恐怕是你吧?
网络论坛里很多人都是无知的,不能给你什么专业意见
论坛如果可以给专业法律意见,干嘛还需要律师去法院?
自己看着办吧,前言不对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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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16 09: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carlosmak 发表于 18-2-2016 07:23 PM
突然间,我觉得很好笑。
因为你连诽谤的意思都不懂,自己去查字典吧.
骂人可以进行法律诉讼?那么全世 ...

我看你还是别笑先,因为可能最终被取笑的不会是我。

骂人不能进行法律诉讼? 其实,你不只是阅读能力不足,而且不注意时事:

http://news.sinchew.com.my/node/450052
国会议员拉菲兹在《The Edge》发表《如果雪州没有被推翻,拉菲兹会否下台?》的文章中,被控蓄意发表污辱及引发他人生气的言论,牴触刑事法典第504条文(故意污辱及破坏公共安宁),被罚款1800令吉。


http://news.sinchew.com.my/node/466316
黄明志被控于2009年10月26日晚上10时触犯刑事法典509条文(侮辱他人),在麻坡天勐公阿末路的国能分行辱骂国能。 他于2014年12月1日在麻坡地庭改口认罪,被麻坡地庭法官判处3个月社区服务。控方不服上诉,可是失败,因为黄明志已经认罪及完成3个月社区服务。

骂人有两种,第一种是刑事,有人报案,警察调查、结案及交给副检察司作提控定夺。以上两项都是刑事。

当然,很多人都知道,警察这么“忙”,不能应付所有投诉。对于许多人来说,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民事诉讼。分为两种类型处理:文字上的诽谤及口头上的诽谤。民事诉讼的诽谤,法官会根据两种形式上分别对受害者\起诉人造成的损失下判。如果我指责一个律师无知,对方可以以这一言论破坏他的声誉而影响他律师楼的业务,这令他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可以要求我赔偿。

当年,商联控股风波,陈凯希发表一些映射言论(http://news.sinchew.com.my/node/76258),骂的时候堂堂正正,最终的代价是131万令吉。(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nation/gn131

你想辩论,可是你的提议也只能是“GOOGLE什么意思”,你以为Google是神吗?Google出来的东西是对的吗?什么人把垃圾放进互联网,任何人也能Google出来。

你说:“指出来那条版规说明这里发言必须是专业” - 那么,我也可以问你,指出来,哪条版规说明这里鼓励误导性和错误的发言?你的意思是说,这里的论坛是鼓励鼓励误导性和错误的发言?我拿一个例子来说,就像另一个主题,有人因为没有偿还个人贷款,被银行起诉而需出庭,这个论坛竟然有人给意见是:“就勇敢的去面对,去上庭然后认罪”。什么是认罪?黄明志触犯刑事法典509条文被控告,所以他认罪。银行起诉欠款,这是民事诉讼,哪有人会去认罪?  人手新手第一次上来发帖,要求的不是误导,你要鼓励的言论自由是不是要误导读者?

我来个总结,楼主已经得到他想要的答案,也知道应该去报警。对我来说,你的回应只是死缠烂打,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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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16 05: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Ongss 发表于 19-2-2016 01:43 AM
我看你还是别笑先,因为可能最终被取笑的不会是我。

骂人不能进行法律诉讼? 其实,你不只是阅读能力 ...

对,我支持你diao爆它。。。

有些人就是不知所谓喜欢证明些什么,尤其是书读太多的那些。。。

不要给这些人吓走。。。羊皮狼跑掉你再跑掉,以后就没有专业知识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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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16 06: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契在谁手上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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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16 08: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Ongss 发表于 19-2-2016 09:43 AM
我看你还是别笑先,因为可能最终被取笑的不会是我。

骂人不能进行法律诉讼? 其实,你不只是阅读能力 ...
我看你还是别笑先,因为可能最终被取笑的不会是我。

骂人不能进行法律诉讼? 其实,你不只是阅读能力不足,而且不注意时事:

http://news.sinchew.com.my/node/450052
国会议员拉菲兹在《The Edge》发表《如果雪州没有被推翻,拉菲兹会否下台?》的文章中,被控蓄意发表污辱及引发他人生气的言论,牴触刑事法典第504条文(故意污辱及破坏公共安宁),被罚款1800令吉。


http://news.sinchew.com.my/node/466316
黄明志被控于2009年10月26日晚上10时触犯刑事法典509条文(侮辱他人),在麻坡天勐公阿末路的国能分行辱骂国能。 他于2014年12月1日在麻坡地庭改口认罪,被麻坡地庭法官判处3个月社区服务。控方不服上诉,可是失败,因为黄明志已经认罪及完成3个月社区服务。

骂人有两种,第一种是刑事,有人报案,警察调查、结案及交给副检察司作提控定夺。以上两项都是刑事。

哦,真的吗?
那么你知道你以上两个都是PENAL CODE的CRIMINAL OFFENCE吗?
诽谤是民事,你可以把民事当刑事啊?
你好厉害哦。
不好意思,我又笑了。
说人之前,看看自己的阅读能力。
当年,商联控股风波,陈凯希发表一些映射言论(http://news.sinchew.com.my/node/76258),骂的时候堂堂正正,最终的代价是131万令吉。(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nation/gn131
陈凯希被指其所发表的「黑箱作业」言论,詆毁时任主席林源德、前董事张福財、杨耀才博士及现任董事经理陈法盛。高庭是去年2月19日宣判商联控股前主席丹斯里林源德等4人起诉前董事陈凯希誹谤案胜诉
这位先生说不是事实的事情来当事实,当然是诽谤啦。来看看MALAYSIA DEFAMATION ACT 1957 SECTION 9
Fair comment

9. In an action for libel or slander in respect of words consisting partly of allegations of fact and partly of expression of opinion, a defence of fair comment shall not fail by reason only that the truth of every allegation of fact is not proved if the expression of opinion is fair comment having regard to such of the facts alleged or referred to in the words complained of as are proved. Apology in mitigation of damages
然后再看看本地案件

Perunding Alam Bina Sdn Bhd v Errol Oh & Ors
HIGH COURT (KUALA LUMPUR) — SUIT NO S5–23–05 OF 1996
JAMES FOONG J
15 AUGUST 1998
Holdings
Held, dismissing the claim:
(4) The articles principally were comments or opinions made by the defendant. Further, the exposure of non-compliance of building plans was certainly a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 So was the role of the architects. Not only an honourable and respected profession serving the community was involved, but also the safety factor of structures constructed or to be constructed in this country. On this, the defendant, as a matter of the public had a legitimate right to comment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situation, his comments on the conduct and ethics of the plaintiffs were fair. There was no dishonesty and malice on the part of the defendants nor were these ever proved (see p 110C–E).
OPINION,看到吗?
我觉得你无知,无知只是一个意见,我觉得你什么都不懂,是不足以构成诽谤,民事罪。别再搞错刑事,民事了。

你想辩论,可是你的提议也只能是“GOOGLE什么意思”,你以为Google是神吗?Google出来的东西是对的吗?什么人把垃圾放进互联网,任何人也能Google出来。
GOOGLE不是神,是建议你去看看基本知识,别说他人无知前其实自己是50步笑100步.
你说:“指出来那条版规说明这里发言必须是专业” - 那么,我也可以问你,指出来,哪条版规说明这里鼓励误导性和错误的发言?你的意思是说,这里的论坛是鼓励鼓励误导性和错误的发言?
别转移话题,请指出那条版规说明这里发言必须是专业。
我拿一个例子来说,就像另一个主题,有人因为没有偿还个人贷款,被银行起诉而需出庭,这个论坛竟然有人给意见是:“就勇敢的去面对,去上庭然后认罪”。什么是认罪?黄明志触犯刑事法典509条文被控告,所以他认罪。银行起诉欠款,这是民事诉讼,哪有人会去认罪?  人手新手第一次上来发帖,要求的不是误导,你要鼓励的言论自由是不是要误导读者?
本来第二楼的东西,我不想拿来这一楼说,可是你自己要说,我就顺你的意吧。

你自己也不是提供错的INFORMATION。你说
(你需注意的是,法庭Summon已经交到给你了)
那个明明就是律师信,那里跑来法庭SUMMONS啊,楼主都没提过法庭SUMMONS,律师信=法庭SUMMON,你自己也不是无知。

我来个总结,楼主已经得到他想要的答案,也知道应该去报警。对我来说,你的回应只是死缠烂打,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这个不是死缠烂打,我的回应是纠正你所谓的无知。

说人家无知前,看看自己。

别忘记一根手指指着别人,另外四根手指是指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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