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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2004 08: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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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20
W
Warrant 推論
提出來合理化由根據推導至主張之過程的證據和推理。
Workability 可行性
政策辯論的議題之一。針對此點,反方主張正方計畫難以實現或不切實際,因此是不可行的;正方則持相反立場。
Would 「會」的論證
政策辯論中,有關某項政策實際上將不會被採納的論證。在辯論比賽中,「會」的論證將被強制認可權所排除。
【主要來源】(1)Freeley, A, J, & Steinberg, D. L. (2000). Argumentation and debate: Critical thinking for reasoned decision making (10th ed.). Belmont, CA: Wadsworth.(2)Ziegelmueller, G. W., & Kay, J. (1997). Argumentation: Inquiry and advocacy (3rd ed.). Boston: Allyn & Bacon.(3) Wood, R. V., & Goodnight, L. (1995). Strategic debate (5th ed.). Lincolnwood, IL: National Textbook Company 【修訂版本1.01】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12:32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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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2004 09: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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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21
辯論是甚麼?
相信這個問題在中外很多關於思考邏輯的書籍中已經介紹過,也許你們學校辯論隊的導師和師兄亦和你談論過。
有人理解辯論是一場鬥嘴遊戲,並將之與畫劇類比。誰口齒伶俐;誰表情十足;誰例子生動;誰先聲奪人,就可以將對手在情緒和氣勢上壓下去,令對手有理說不清,就連評判以至觀眾也無法不將勝利贈予給那一方。他們會認為,有資料論據去支持固然可以穩操勝?,就算甚麼資料也沒有,也能以即時反應將對手說服。
舉一個在毫無資料數據的情況下仍能化險夷為的例子。九八年兩大辯論賽,題目為「香港應設立失業救濟金」。反方一開始就要求正方提出失業的具體定義 (這個問題在整體佈局及策略而言是很好的問題),然而正方在整整一個小時的準備內根本就沒有討論過失業的定義 (這亦的確是一大敗筆),大家的認知程度僅止於課本上看過的簡略介紹,只可說是一知半解!
當時正方以就是憑演辯技巧反客為主,義正詞嚴地直斥反方,討論失業這一個廣受市民關注的問題,反方同學就連失業是甚麼也不知道是而要追問,顯然是不負責任的表現。而且眾所周知,勞工處為失業問題下過不少工夫,其報告己經有一個清楚的定義,何以反方仍要浪費時間追問,難道反方真的沒有看過? (當然正方其實也沒有看過勞工處的報告,但亦不算講大話,因為在台上正方也沒說過自己曾經看過,只是指責他們為何不自己先看一看而已!)
另一種想法,是以科學角度去看辯論,認為辯論是一門科學,基本上任何辯題也可以透過科學推論、實證、演繹及歸納等方法;透過資料搜集如史實和數據去得出一個客觀的定論,就算對手駕御文字的技巧再精煉,表情聲線再細膩動人,只要有足夠資料以及邏輯推論的支持,必可以說服評判。
又再以兩大辯論賽為例,九六年的題目為「北京應用武力統一台灣」,反方力指武力攻台必會造成生靈塗炭,更會將兩地多年的經濟成果毀於一旦,何況兩岸人民血濃於水,絕不應輕言動武。(這是一個當時很多輿論提及的論點,無論在評判以至觀眾心目中也很容易受落) 然而正方在資料搜集上準備充足,力指根據軍事學定義,運用武力其實分為多個層次,未必一定要大動干戈;再以古時著名戰役為例,指出所謂使用武力也可以在雙方均沒有任何人命損失的情況下分出勝負;繼而再鋪陳多項統計數字指出內地軍事實力比台灣高出多倍,軍事恫嚇己足夠令台灣政府懾服。相比之下,反方那想當然的論點就流於口號化而少了資料及論證的支持。
以上兩派對辯論的看法你又怎樣理解?你又會是那一種想法的支持者?
筆者以為,兩派想法皆有其可取之處:作為辯論員,總不能只沉醉於口舌之爭或以逗觀眾捧腹大笑為樂。要知道評判團(以大專賽為例) 通常都由三至五人組成,若整篇演說流於花巧而空洞,難免給個別比較認真嚴謹的評判虛有其表的感覺;相反,若整篇演詞也是引用某某名人、專家之理論,又或是一大堆沒有感情的數字和邏輯推論,恐怕評判以為你在做論文報告,情感上亦不會有很大的誘因去給你多一些分數!
我相信辯論或多或少可以看作成一種表演藝術,故生動而能令觀眾帶來驚喜和掌聲的表達技巧是有一定的價值;我亦相信辯論是一門教化和啟發受眾思考的學問,故資料和推論方法的掌握亦一定要鉅細無遺。
辯論,就是科學與藝術的結合。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12:34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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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2004 09: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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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22
辯論~與你想的不一樣
在鼻子與下巴之間?
一般人對辯論的觀點總是停留在下巴以上鼻子以下,有一個很大的感觸是,每當應邀講授辯論課程時,都會先問聽眾,你為什麼會對辯論有興趣,多數人的回答是:「訓練自己的表達能力」。
沒錯,想要擁有良好的表達能力,辯論的確是一個有效率的訓練方式,但是,卻很少人去深思這樣的一個問題,為什麼辯論能夠訓練人的表達能力。試問,一個大腦空白的人,能有多好的表達能力?優秀的辯士,是先讓自己大腦的思考清晰,邏輯分明之後,才會擁有所謂優秀的表達能力。
相反的想像
於是,我想用幾個很生活化的小例子,來看看辯論的實質面貌與一般人對辯論的觀感到底有什麼樣的落差。
首先,辯論人是不是很會吵架,很會耍嘴皮子!
事實往往相反,辯論是一種建構在理性遊戲規則下的溝通模式,講求證據與邏輯,而所謂的吵架呢?往往是一種情緒宣洩多於理性討論的對話,我看過許多一向理性慣了的優秀辯士,常常在面對非理性的溝通情境,變得非常笨拙,知道嗎?這有二個原因,第一:非理性的情緒性對話,並不在辯論的訓練範圍之內,他們不習慣;第二,學辯論的人很懂得分析情境,面對非理性的對話時,偽裝戰敗,也是一種想取得實質勝利的策略。
辯論的人碟碟不休,都不讓人講話,更別說聽人講話了!
辯論的最大特色,就在其激烈的互動式溝通,不斷的對話的前題是,是你能不能精確的傾聽對方的發言,事實上,學辯論的人的傾聽能力是高過一般人的,因為任何一場辯論比賽,如果對方的意見你不能掌握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了解的話,想贏這場比賽,只怕難如登天!甚至更誇張的說,為了掌握更精確的意思表達,辯士聽得不只是聲音,還包括語調、眼神、表情、手勢、周邊的互動氣氛,總之一切有助於拿捏對方思緒的訊息,辯士都要學習去掌握!是不是有點走火入魔呢?
辯論的人總是把黑的說成白的,不肯接受別人的意見!
辯論由於題目的對立設計,使得在場上的任一方都不可能在最終的立場上同意對方(部分的同意是有可能的),但是正因如此,因為任何一個立場都不是辯士所選擇的,所以辯士有比一般人更多的機會去接觸自己本位以外的意見,而且,為了精確的推演辯論場上任何的發生可能,所以辯士在準備辯論時,絕不可能只準備己方的立場,而必須同時準備他方的立場,所以,在以同理心去體驗不同立場下的價值後,辯士更有比一般人包容不同意見的度量!基本上辯論是一種從懷疑出發,以包容小結的活動。
真理愈辯愈明?
好的,辯論對學辯論的人有幫助,對社會的意義何在呢?
有句老掉牙的話是這麼說的:「真理愈辯愈明」。真理真的愈辯愈明嗎?我不知道,但辯論的過程價值乃在於透過對立的命題,極端化的辯護過程,讓資訊有更多的機會與可能被充分揭露。簡單的說,正方的職責在於鋪陳己方所有的優點與他方所有的缺點,反方亦然,而就在這樣一個充分鋪陳的過程中,資訊得以透明,因此,所謂辯論中的真理,我倒不認為是在辯論台上,而是在辯論台下聽眾的心中所形成的相對價值,資訊充分陳述後的觀感。當然,我也必須很誠實的說,這樣的過程也是有盲點的,例如對雙方皆有利或者對雙方皆不利的證據或推論,常常會被略過不談,而這對完整真貌的呈現是有一定傷害的。
發揮想像,應用辯論
此外,辯論也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應用,例如近期中華演說與辯論協會準備規劃辦理的第一屆春風少年盃辯論比賽,就是希望用辯論的方式,摒除傳統單向式的教育傳輸模式,讓犯錯的青少年,透過主動討論社會議題的方式,我們只給他題目,一個沒有標準答案的題目,讓他們去尋找答案,屬於他們自己心中聲音的答案,讓他們在自我心靈互動的過程中,學習關懷社會與愛自己。這是一例。
其他辯論的集體討論,可以讓參與者增加群性,學習人際相處;辯論所需的大量資訊,可以開拓參與者的視界;辯論所需高度自信,可以使參與者在面對其他難題時,可以很快的決策並且大膽的解決問題.....
這就是辯論!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12:35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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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2004 09: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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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23
辯論入门
大纲
(一)基本認知
﹝1﹞實體的架構 - 命題,一般性論點,論點,論證
﹝2﹞程序的價值
﹝二﹞命題設計的基本要求
﹝1﹞肯定句
﹝2﹞單一命題
﹝3﹞違背現況
﹝4﹞避免廢除性命題
﹝5﹞合題性
﹝三﹞一般性論點
﹝1﹞需要性
﹝2﹞根屬性
﹝3﹞可行性
﹝4﹞損益比
進一步的分類:
(A)抽象的上位概念
(B)社會的趨勢
(C)現況的弊害
(D)奇襲政策
﹝四﹞論證的成立
﹝1﹞論證成立的基本形式要件
(A)書面證據
(B)資料來源
(C)作者資歷
(D)時 間
﹝2﹞論證的位階和強度
(A)國家證據
(B)學者證據
(C)推論證據
﹝3﹞無效的證據
﹝五﹞舉證責任的分配
﹝六﹞反方的立場和策略
﹝1﹞維持現況
﹝2﹞修正現況
﹝3﹞相抗計劃
﹝七﹞辯士職責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12:36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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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2004 10: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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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24
奧瑞崗辯論的討論重心,在於政策性命題。而在過去許多優秀學長姐的努力下,它發展出一套獨特的思維模式,並且建立了許多學理上的基本假設。在這兩個前提下,去討論一個命題的合理性。筆者就個人所知粗略介紹。
﹝一﹞奧瑞崗的基本認知:
﹝1﹞實體的架構:
/\
/ \ → 命題
/ \ → 一般性論點
/ \ → 一般性論點
/________\ → 論證
原則上,一個命題的架構的組成是依循上圖,屬於一種金字塔的結構。就質的關係而
言,最後的重點在於命題的成立,而其他三個部分存在的意義,都在於逐層去架構命
題成立的可能性。因此,除命題外的部分,只要不影響命題的完整性和合理性,遭受
破壞亦無妨。而就量的關係而言,命題只有一個,而論證卻有許多。
﹝2﹞程序的價值:
辯論比賽是一個運用語言在有限時間中表達概念的活動。為了促使概念有效討論和比
賽公平性,就前者而言,有許多技巧和責任上的要求﹝申論、質詢、答辯的技巧,辨
士職責等﹞而就後者而言,有新制奧瑞崗規則的產生。但由於個人對此部分未有系統
化的整理。因此將不於文中討論。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09:23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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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2004 10: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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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25
﹝二﹞命題設計的基本要求:
﹝1﹞肯定句:
由於比賽中正反雙方都會有其一定的立場﹝尤其是正方﹞因此,辯題設計中的文句,
應明白肯定正方的立場,以助於雙方立場的確定。
﹝2﹞單一命題:
在過去比賽中,有採雙向命題﹝正方:我國應以小企業為主;反方:我國應以大企業
為主﹞而過去命題方式,易發生各說各話、沒有交鋒﹝近演講而遠辯論﹞和未能窮盡
﹝正方總統制,反方內閣制,而無法討論雙首長等其他制度﹞的僵化。因此,現今單
一命題,只確定正方立場,而賦予反方維持現況、修正現況及更多選擇性的相抗計劃
的可能性。
﹝3﹞違背現況:
辯題的設計,正方須違背現況。主要目的在於賦予辯題的爭議性。因為基於政策變動
必須承擔成本和面臨利益及損害發生的不確定性。所以,我們必須假設人民原則上是
不想改變現況的。因此,必須有人先提出命題需改變的理由,這個命題才有爭議的需
要性。
﹝4﹞避免廢除性命題:
命題在分類上有事實性命題、價值性命題和政策性命題,而政策性命題最能包含﹝即
政策性命題的討論,往往會涉及價值性命題和事實性命題﹞但是政策性命題本身如果
含有二個或二個以上命題,就會造成理論和實務上的諸多困撓。如正方立場的不確定
﹝計劃層面﹞,比賽交鋒龐雜等。
﹝5﹞合題性:
簡單來說,就是命題本身文句的使用,其意義須形成共同的認知。如我國應成立色情
特種營業區,參賽隊伍須對色情和營業區有共識。一般而言,我們以社會討論的趨勢
和專家學者的定義為合題性的標準。
上述的討論,主要在誘發大家思考辯題設計時,在文字使用上的技術問題,以避免辯題制定後產生討論的困難性。而有關持平即可辯性,則需仰賴平時對社會事務的關切程度,較難理論化的說明,僅能盼望各位自我判斷。其次簡略帶出推定、合題性和舉證分配的概念,進一步的說明容後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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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權指正方對於命題設計的範圍有界定之權利,這樣的做法能積極確立正方立場和消極形成|
|反方立場﹝除正方所說的外,反方皆可採﹞此制度的設計,在於避免合題性和多數命題所產生|
|的困擾﹝現今多於領隊會議中做出定義﹞但是,這並不代表反方即不可向此定義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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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12:40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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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2004 10: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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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26
﹝三﹞一般性論點:
一般性論點具有兩個意義。一是它說明了政策命題成立的基本要求﹝如同做一件事,我們要
知道為什麼要做、如何做和做了之後有什麼好處﹞二是它成為我們歸納論點重要性的一個分
類工具及主戰場取捨的抉擇。
簡單來說,一般性論點的內容如下:
﹝1﹞需要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改變現況的理由和價值。 |為什麼我要做這件事情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根屬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和制度間能否互為支持, |因為這個理由我一定要做這件事情|
制度和利益間能否互為支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可行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劃的內容能否實現。 |我做這件事的方法可不可能存在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損益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劃被實現後的利益和損害或 |做這件事對我而言是好是壞 |
變動成本間何者較重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12:40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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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2-2004 09: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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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27
. 有了基本認識後,個人在後面陳述個人進一步的分類。
﹝1﹞需要性:
(A)抽象的上位概念:
經由合理的學說和理論去推理連結某種抽象的價值,並且主張價值的崇高性和絕對
性,因而適用於所有受其規範的事務上。試圖描繪價值下的烏扥邦。
(B)社會的趨勢:
主張價值存在的利益或不利益,而主張某種在演進中的社會制度得以彰顯該利益,
並以外國之實證去佐證其利益實現的可能性大。
(C)現況的弊害:
就現狀的事實去分析公共政策所造成的損害,而主張對現狀作變動。
(D)奇襲政策:
正方的需要性和反方的需要性完全相同,而採取其他措施來實行﹝但是在高度技術
性的政策命題中,這一個特色並不存在,如租稅盃﹞
﹝2﹞可行性:
(A)法律條文基本規範:
條文明確則僵化,過鬆則不確定﹝法律明確性﹞和條文是否和其他條文產生衝突而
形成不合理。
(B)經費的充足性:
是否有充足可動用的金錢得以使用。
(C)人員的配合性:
由於反方得修正現狀,原則上雙方人員相同,重點在行政效率的比較。
(D)個案的適用性:
相關人員在不同狀況下的困擾和差異。
根屬的判斷屬於因果關係的討論,因此我們在論證的部分再做討論。而損益的分析涉及裁判典範的部分,亦於該章節再行分析。上面的分類,主要在誘導各位如何建立架構和有效的選擇主戰場。因此,我們就以此為基礎,先做主戰場選擇的說明。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12:41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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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2-2004 09:4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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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28
. ﹝1﹞抽象的上位概念:
採取這種模式而成立的架構,學說理論的成立和價值的強烈說明是它的特色,張現況
和其理論基礎產生衝突或未能實現,進而得出支持命題的結論。在這種架構設計下,
對其制度和需要的攻擊重心如下:
需要性 → 理論本身的缺陷﹝基本假設不成立或本身有結構性的限制﹞
→ 例外本身的存在﹝突顯理論下亦有特例,並進而說明命題本身即是例外﹞
→ 計劃無法實現需要﹝根屬連結不成立﹞
→ 計劃未完全滿足需要﹝因此,未滿足的部分即是例外並進而說明例外的合理
性,在該方內容中亦存在或達到削弱其連結性的強度﹞
↓
可行性 → 計劃不具可行性﹝這種攻擊容易無效,因為通常這種策略下的計劃甚為簡單﹞
↓
損益比 → 計劃會發生損害﹝損害的存在,並需能形成另外的價值足以和正方的價值有對
抗的強度,否則損害的突顯對正方並無殺傷力﹞
﹝2﹞社會的趨勢:
採取這種模式而形成的架構,最大的利益在於降低風險的可能和強化利益實現可能性
的優點,在所有方式中具有較高的說服力,但面臨的挑戰亦最為深入。對其攻擊的重
心如下述:
需要性 → 是否有價值或利益傾向﹝如果具有強烈的理論價值傾向誘導成(1)的模式;
如果有利益傾向誘導成(3))
→ 是否受國情影響﹝簡而言之,便是國情不同,但攻擊者需進一步突顯國情不同
的部分,及其引申不成立的原因,方具效力﹞
→ 計劃和需要的合理連結﹝完全採取它國制度最有效力但也最容易受到實證的反
擊。因此,常採用修正的計劃偷渡,此時要求正方對
計劃和需要的必然性論證﹞
↓
可行性 → 它國制度執行下的弊害和問題
→ 它國制度和我國制度本身的差異
﹝3﹞現狀的弊害:
採取這種模式而組織的架構,幾乎是全面性的就事實層面做進一步推理上的連結,通
常是用在高度技術性命題才會使用的方式,所面臨的假設前提也最多,對其攻擊方式
如下:
需要性 → 事實狀況的分析﹝(1)是否存在;(2)是否為少數特例;
(3)是否可賦予正面價值﹞)
→ 態度的根屬﹝事實的存在可能是因為社會心理層面的因素,因此無法得出改變
制度必然結論而必須由其他方面進行即可﹞
→ 結構的根屬﹝事實的存在可能是因為單一制度本身的缺陷或整個政策的組合而
成,若是前者則無法改變,若是後者才有改變的必要﹞
↓
可行性 → 條文的制定是否明確﹝明確則利益過小;寬鬆則弊病衝突易生﹞
→ 條文是否產生法律內部衝突﹝衝突不一定是弊害,但衝突而無價值性利益,則
有礙人民對法的信任和判斷)
→ 經費是否充足
→ 人員是否配合而具有效率
→ 個案探討
↓
損益比 → 拳擊理論和價值說服的選擇﹝前指早期東吳學長的看法,誰的利益點多、損害
點少,則誰獲勝;後指誰的利益價值高,損害價值低,則誰獲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近年來拳擊理論的分析方式,亦不為裁判接受,但個人以為在比賽交鋒混亂或雙方都未做價值|
|陳述時,仍有許多人隱含採取此觀點。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奇襲政策:
對這種模式的架構,其實並不如前面所分析的如此絕對,僅是以這種方式提供大家參
考。其廣義的定義,指在需要、計劃或利益採取非社會討論主流的內容或是策略上,
巧妙運用辯 論學理的假設﹝如正方全面吸收反方和反方在立場上無任何政策,採取為
反而反的攻擊模式等﹞因此,它可以說是一個符合辯論比賽但違背辯論價值的架構。
我們一般對它的討論方式如下:
需要性 → 合題性的討論﹝誘導正方合題性有問題和促使裁判產生道德性的非難﹞
↓
可行性 → 論證有問題
↓
損益比 → 拉出新戰場﹝雙方不同者﹞做損益比
→ 模式(3)的損益比
請注意,在上述的分析並非是絕對性的將架構做出分類,重點在對方該架構的基礎下,所產生的語言表達所意指的傾向。因此,同一套架構在不同辯士的處理和分析下,會變成不同的分類,縱使再同一場比賽中,也可能因為階段性的討論,而產生質變的可能性。但是經由良好的鎖定和豐富的經驗促使對方辯士或裁判和你形成相同的分類,則前述的內容,即是我們一般所言比賽的重點。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12:42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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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2-2004 09: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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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29
接著我們說明如何去建立一個架構,和建立架構時,前面分類表的意義。
首先,建立架構必須對命題做基本定義的分析和事實的了解,我們一般的分析如下:
例:我國安樂死應予合法化
步驟一:(1)一般事實的理解﹝安樂死病人的實例﹞
(2)一般社會爭議的理解﹝侵害生命、痛苦、無奈等﹞
步驟二:(1)定義文句的尋求﹝安樂死的操作性定義﹞
(2)抽象原則的涵蓋和尋求
致死 → 加工自殺 → 生命權的保障
病人決定 → 自由權行使 → 自由權的保障
當我們對命題有了基本認識,接著便是去建立一個架構,在這裡我們以安樂死為例,以前面的分類為基礎解釋各架構的結果和注意部分。
﹝1﹞抽象的上位概念:
由於我們已經知道自由權的特性﹝不違背公益則不得限制之﹞如果我們採取這個觀
念,去建立一個架構,會有如下的模式:
需要性:分析自由權理論基礎,並詮釋安樂死的行為是一種自由權利的行使,因此安樂死應合
法化。
→ 理論本身的缺陷是否存在﹝分為自由權的理論和解釋安樂死是否是自由權兩部分。
前者,因為無其他看法,故無爭議;後者,則由其自由
決定的特質,去描述其為自由權﹞
→ 例外本身的存在﹝例外的狀況,即是違背公益,而進一步分析即是生命絕對保護原
則和阻卻違法事由,因此須討論執行安樂死並不違背這兩個原則
或是不侵害公益﹞
→ 理論的詳細說明﹝由於此架構的主軸在於需要層面,因此說明三個部分(1)理論的解
釋和舉證(2)理論被侵害的弊害突顯(3)有關(1)和(2)的例子﹞
→ 根屬和滿足的連結﹝由於自由權並無過多條件來限制其行使,因此計劃層面需考
量,除了自由權的基本限制外,不能有任何限制以避免矛盾﹞
↓
可行性: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即可。
→ 反方可能攻擊大家都去死‧‧‧等。但正方的態度是自由權本來就是賦予個人自由行
使,如果說反方說法成立,是不是即代表一個人丟錢,其他人就都會跟著丟錢,如
果自由權的行使會如此,責任何自由都不應給人民。
↓
損益比:需要被合理滿足。
→ 計劃會產生損害﹝反方必須找到一個比自由更高的價值,而對正方而言,這都是需
要的攻略﹞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12:42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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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2-2004 10: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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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30
. ﹝2﹞社會的趨勢:
需要性:過去醫療行為被定義為延續生命和解決痛苦上,兩者並存才可以.
但由於某些疾病的產生,造成醫療行為無法延續其生命,亦無法有效的解決痛苦。因
此安樂死的存在,能有效解決痛苦,有助於絕症病人,應予合法化。
→ 是否為利益或價值取向﹝必須堅持兩者並重的說法,否則就價值取向,論證不夠完
整;就利益取向,則許多部分是無用的廢話﹞
→ 是否國情不同[就該種模式中(我們會引證外國制度和發展,因此要能論證醫療行為
無國情之分﹞
→ 連結的證明﹝採外國計劃較完備,自己設計較麻煩需靈活判斷﹞
↓
可行性→ 採用外國計劃﹝要找出清楚的資料,知道曾發生的問題﹞
→ 自己設計制度﹝同(3)的可行性﹞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12:43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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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2-2004 10: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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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31
. ﹝3﹞現況的弊害:
需要性:絕症病人的痛苦掙扎,而現今制度對他們沒有任何的援助,而安樂死可以有效解決。
→ 事實狀況的分析﹝最好有實證的例子說明,避免事實性的爭議﹞
→ 有較良好的例子和一般人立即可以接受的損害﹝負面評價﹞
→ 態度和結構根屬的證明﹝前指是不是他們想而無法,如果根本不想則無法討論;後
指兩個部分:(1)安樂死能否解決 (2)現今制度或修正能否解決﹞
↓
可行性:絕症而痛苦的病人,在其意識清楚時自己決定,且由複數醫生認定。
→ 條文的明確性﹝何謂絕症?何謂痛苦?何謂清楚意識?如果由醫生決定會不會
誤判﹞
→ 條文內部衝突﹝對醫生延續生命的義務會不會產生衝突,而不信任醫生﹞
→ 經費充足
→ 人員配合
→ 個案討論
↓
損益比:雙方相同者不討論,突顯己方利益。
﹝4﹞奇襲政策:端看個人功力。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12:44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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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2-2004 10: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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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32
﹝四﹞論證的成立:
論證是一個過程,而其結論
便是論點,再由論點的連結去架構一般性論點,並進而主張命題的成立。而我們進一步分析
論證可以得到下頁的圖形:
論 證
├─────────────────┤
事實前提 ┼ 推論方法 ─────→ 論點
↓ ↓
證據法則 歸納法、演繹法
舉證責任 因果關係、類比說明
我們先就推論方法做整理,見下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種 類| 謬 誤 之 可 能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完全歸納之謬誤 | (1)所舉的實例錯誤 |
| 歸 | | (2)結論超出實例之外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不完全歸納謬誤 | (1)所舉的實例錯誤 |
| | | (2)所舉實例不夠充分 |
| 納 | | (3)所舉實例不夠客觀 |
| | | (4)發現例外的存在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演 |實質前提謬誤 | 大前提或小前提敘述謬誤 |
| 繹 |邏輯形式謬誤 | 前因後果顛倒所生之謬誤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因 | 因果關係推論發生謬誤的原因: |
| | (1)原因必須有足夠的力量能夠預期的出後果的結論 |
| 果 | (2)必須有設計完整的假設,以排除其它變因,才足以證明 |
| | 原因和結果有相當關係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類 比| 類比的部分不對或並不相似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則上,邏輯有許多在謬誤上的討論,我們並不完全說明﹝否則太占篇幅﹞,但建議參考游梓翔學長所著的舌戰和諸承明學長的縱橫辯論等書。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01:07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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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9-12-2004 01: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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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33
. 接著我們可以發現論證的成立,必須仰賴事實前提和推論方式正確無誤,才能夠得到一個正確的結論﹝論點﹞,而在比賽中往往可見雙方的論證皆可成立,此時便有證據法則和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前指雙方皆成立,何者論證具有較高的效力,後指雙方皆成立,何者有義務進一步說明或雙方爭執而不能並存,而何者需澄清﹞。在這個部分,我們僅討論證據法則,而舉證責任將獨立另作討論。
證據法則,主要的目的在介紹比賽中論證相衝突並存時,何者的論證據有較高的效力,以及辯論中無效的論證和有效論證的基本要件。
﹝1﹞論證成立的基本形式要件:
(A)書面證據
(B)資料來源
(C)作者資歷
(D)時 間
﹝2﹞論證的位階和強度:
(A)國家證據
(B)學者證據
(C)推論證據
就理論層面而言,一個完整而正確的推論,其結論必然是正確的,似乎不應該有效力
強弱的區分,但我們進一步思考比賽的本質便可以發現,除了邏輯的討論外,我們必
須有另一套準則,否則比賽就難以進行﹝比賽時間有限,而論證甚多﹞。因此,就有
了證據法則的設計。
原則上,證據法則是以公信力、資源支配性兩者為標準,而得出國家>學者>推論的
結果,相信這樣的結論是容易理解的,也希望能夠進一步理解公信力和資源支配性,
如果產生動搖,則證據法則的位階關係不成立這個概念。
因此,我們僅就何為國家、學者和推論做說明:
首先,我們將論證的過程,區分成前提事實和推論方法這兩個部分,而證據三者的區
分,便來自前提事實不同,這個部分。
(A)國家證據:由國家出資,集合專家學者研究的結論。
(B)學者證據:由私人出資,專家學者研究的結論。
(C)推論證據:前提來自經驗法則或非專業性出版品的記載。
﹝3﹞無效的證據:
(A)不具有形式要件的證據
(B)訴諸權威和斷言:
即是單純由專家學者所做的結論,和學者證據最大的差別在於研究方法和推論方法
的有無。而我們所說的斷言,即是未經推論而雙方具爭議部分者。
(C)傳聞法則:
即傳聞證據無效。至於何為傳聞證據,並不在此說明,總之傳聞證據亦不合乎形式
要件。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01:16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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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2004 01: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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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34
﹝五﹞舉證責任的分配:
這將是最難理解,並且爭議性最大的部分,而且涉及所有辯論原理的介紹,如有困擾,實因
筆者個人能力有限,但吾仍嘗試為各位說明。
首先,我們將舉證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初步舉證責任,二是論證衝突的舉證責任。
﹝1﹞初步舉證責任:
即正方對於初步成立方案必須負擔舉證責任。簡單來說,正方必須就其需要性的成立
和計劃做初步的證明﹝即完整的論證過程﹞,也經由這個步驟,簡單構成反方的推定
利益。
﹝2﹞論證衝突的舉證責任:
一般的說明,多主張對己方有利者需負舉證責任。但這種模式多須仰賴豐富經驗者,
方能合理判斷﹝因為論證成立對提出者有利,不成立對反對者成立﹞。因此,個人提
出訴訟法的概念,以玆參考。
訴訟法上主張,原告對一般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被告對特別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而這樣的概念轉化成辯論場上的用語。即正方對本身論點之成立的成立的部分負舉證責任﹝如論證前提的成立、邏輯的完整性﹞,而反方對攻擊正方論點的部分負舉證責任﹝如假設前提的成立、特例的存在﹞,雙方舉證的部分如下頁圖:
正 方 反 方
________________
|自由權未損及公益| 攻 擊 _________
|則人民得以自由行| ←────────────── | 為什麼 |
|使不受限制 |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 │
│ 舉證責任在正 │ │
│ 方初步不成立 │ │
↓ ←────────────────┘ │
________________ 正方已舉證,其攻擊 │
| 憲法23條的解釋 | 不生任何效益 │
| 和自由權定義結 | │
| 合得上述結論 | │
|________________|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方如果不認同自殺有 | 自殺有罪,因此生命的 |
罪,則反方必須就自殺 | 确保障大於自由權的行使 |
有罪的部分舉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08:41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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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2004 02: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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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2004 08: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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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斌赦 于 9-12-2004 02:54 AM 说 :
辛苦了
很感激!加油。
谢谢你的鼓励,我会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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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9-12-2004 08: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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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35
. 經由上例,相信大家可以對舉證責任有所理解,但實務上,有時
出現甚為複雜的狀況。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 死刑廢除後,不影響 | ←────── | 死刑的廢除會 |
| 犯罪率,且為人道 | 反方是斷言但 | 造成犯罪增加 |
|____________________| 正方初步舉證 |______________|
│ 未成立因此責
│ 任在正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提出國外研究,論證 | ←────── | 該研究並非本國,因此國 |
| 廢除死刑不生影響 | 如果正方默認則 | 情不同,不可適用該結果 |
|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否則反方必須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情影響研究舉證
____________________ ↓
| 外國研究報告結果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此時論證相衝突,而 | 提出結論不同,但其它 |
且證據法則難以介入 | 部分﹝樣本、時間﹞相 |
| 似的資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此個案中,個人以為雙方論證相衝突,而其內容仍是正方需要性中的主要論證,此時論證衝突,如雙方並未進一步分析,我們應將其視為正方初步舉證並不完善﹝縱使討論過程中曾一度改變交鋒﹞,將初步舉證的概念予以延伸。一般裁判皆以推定,而裁定正方失敗。 但請注意,推定的存在,其實質功能在賦予正方初步舉證的義務和要求正方的利益要大於變動成本及風險。所以在上例中,如果正方另有利益以證明成立,則推定之說並不必然成立。
我們介紹舉證責任,並不希望濫用,而是希望能經此理解其基本結構,並了解比賽中己方該說明的部分。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08:57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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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9-12-2004 08: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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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36
﹝六﹞反方的立場和策略:
這個章節以反方為主要的分析方向,但某個程度來說,它亦可成為正方的價值﹝尤其是修正
和相抗的概念﹞。而筆者主要分析內容,在於持方的不同立場,對於一場比賽流程的影響
性。簡單來說,我們認定反方有三個立場,分別為維持現況、修正現況和相抗計劃,而這三
個立場,由於推定和舉證責任的差異,產生基於策略考量下,而選擇不同立場,我們將逐一
介紹。
﹝1﹞維持現況:
反方全面性支持現況的制度和基本結構。及對於計劃不做任何修正和改變,以獲得完
全推定利益。這種方式,最大的優點在於賦予正方龐大的初步舉證責任,並且對於己
方的利益不需要在做任何闡述,而自然具有利益,最後還能要求正方在做損益比時,
須進一步論證利益大於變動的風險。但是它最大的缺點再於對損害亦全面性的吸收而
承擔弊病,並且不能就制度面予以消化,而僅得就合理性的價值重新詮釋。
﹝2﹞修正現況:
反方對於現況的制度做某個程度的修正,以期達到損害面能經由制度面予以導正,它
可以避免現況的某些弊害,無法合理化的現況。但是,要注意的是,它的推定利益因
此也被削減,而修正的制度,如果原本同時創造利益和損害時,則利益亦
因修正而喪失推定。
﹝3﹞相抗計劃:
反方對於制度全面性的改變,因此,反方採取此態度,則正方的初步舉證最容易被成
立,對反方最為不利,其推定亦全面消失。通常採取這樣的立場,在於命題本身存在
有無法合理化的事實,或損害和現況的制度具有根屬性,而無法經由修正來滿足,因
此,基於損害大於推定利益的狀況下,而選擇相抗計劃成為反方立場。
有了以上的介紹,相信對反方的立場有基本的認知,因此,我們進一步分析在實務上的兩個困擾。
﹝1﹞修正現況和相抗計劃的界限:
前面就定義性的做出二者的區分,但再結合實務時,它便出現了混淆的狀況﹝如:我
國應成立色情特種營業區,反方全面廢娼和全面就地合法,何者為修正,何者為相
抗﹞因此,我們就兩者的區分,有了量的分析和質的分析兩種。前者指的是就計劃層
面上的資源變化,及反方制度的變更,是否會大量使用國家的行政資源和社會的經
濟資源,而所謂的大量,必須由正反雙方的討論中判斷。就反方而言,如果反方必須
就制度層面舉證其存在的可行性﹝請區分存在和執行的差異﹞我們就可以,視為相抗
計劃。後者,指的是在制度和需要都已經做本質性的顛覆,即計劃和現況有所不同,
而需要﹝政策的價值目的和政策原本的目的有不相容的差異,如果正方已證明原有政
策目的和反方不同,且計劃和現況不同,則反方可視為相抗計劃。
﹝2﹞為反對而反對:
在多數的辯論書籍中,反方的立場都包含了為反對而反對。但這種立場的成立,必須
視裁判典範的不同,而將其視為立場或策略。而這個部分,我們將在裁判典範中,予
以介紹。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09:05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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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9-12-2004 09: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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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37
﹝七﹞辯士職責:
每個辨士在不同的辯次的狀況下,都有不同的義務和表現,因此,我們將依序介紹各辯士
職責,並結合前面各章節的內容,融入討論。
﹝1﹞正方一辯申論:
﹝A﹞定義權的闡述,確定命題討論的範圍。
﹝B﹞就一般性論點的分類做論證。
﹝C﹞完善的在需要性做初步舉證責任。
﹝2﹞反方二辯質詢:
﹝A﹞確定正方需要和計劃的結論﹝論點﹞。
﹝B﹞確定推論各環節﹝推論方法和證據法則的事實前提﹞。
﹝C﹞一般性論點分類的決定﹝正方是何種傾向﹞。
﹝D﹞初步的攻擊﹝分類後的攻擊重點,以類比和特例較佳﹞。
﹝E﹞合題性的討論。
﹝3﹞反方一辯申論:
﹝A﹞確定反方的立場﹝三種立場﹞:
﹝Ⅰ﹞維持現況者,攻擊正方。
﹝Ⅱ﹞修正現況者,介紹制度,就雙方差異點攻擊。
﹝Ⅲ﹞相抗計劃者,另一個正方一辯申論。
﹝B﹞合題性討論。
﹝4﹞正方三辯質詢:
﹝A﹞確定反方立場,並就各立場鎖定。
﹝Ⅰ﹞維持現況者,保護己方利益和突顯缺點。
﹝Ⅱ﹞修正現況者,鎖定其推定利益,攻擊修正的結果。
﹝Ⅲ﹞相抗計劃者,則同反二攻擊。
﹝B﹞尋求雙方的共識和落差。
﹝C﹞對﹝A﹞做深入的討論。
﹝5﹞正二申論:
一般性論點和論證的攻防。
﹝6﹞反三質:
﹝A﹞一般性論點的確定﹝避免新論點﹞。
﹝B﹞共識的看法是否成立﹝和正三質比較﹞。
﹝C﹞一般性論點的分類攻擊確定。
﹝7﹞反二申:
反方立場和一般性論點的結合思考
﹝Ⅰ﹞維持現況者,專注於對方分類的攻擊,對於己方的損害應做價值重新分析或修正制度予以
解決。
﹝Ⅱ﹞修正現況者,專注於對方分分類的攻擊,並且突顯己方的推定,在此基礎下做損益分析。
﹝Ⅲ﹞相抗計劃者,請比較己方和他方的分類,而就分類的方式,選擇對己方有利者,對他方不
利的比較。例如:雙方都是分類﹝1﹞,則突顯己方價值,貶低他方,如果正方是
﹝1﹞,反方是﹝3﹞,則突顯我方實際利益,攻擊他方的價值和論證,較無損益比,而
是我方成立,他方不成立的精神。
﹝8﹞正一質:
﹝A﹞重新確定反方立場,且詮釋推定和區分反方是否跳動。
﹝B﹞確定雙方比較的重點:
﹝Ⅰ﹞當反方是上述﹝Ⅰ﹞的狀況,對己方的利益予以維護,並攻擊反方的缺點,而
且要就修正的部分,做出論點跳動和亦有弊病或矛盾而生的攻擊。
﹝Ⅱ﹞當反方是上述﹝Ⅱ﹞的狀況,對己方利益予以維護,詮釋反方的推定和攻擊
制度。
﹝Ⅲ﹞當反方是上述﹝Ⅲ﹞的狀況,請反向為之。
﹝9﹞正三申:
﹝A﹞確定本身的分類,如有傷害,請做分類的跳動。
﹝B﹞詮釋損益比或主張另一方不成立。
﹝C﹞辯論理論的說明﹝論點跳動…等﹞。
﹝10﹞反一質;
﹝A﹞就正三申的內容做論證攻防。
﹝B﹞正方是否在分類改變而立場跳動。
﹝11﹞反三申:同於正三申論。
﹝12﹞正二質:
﹝A﹞論證的分析。
﹝B﹞新論點違規利益的突顯。
[ Last edited by wylee_lee on 9-12-2004 at 09:19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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