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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灵精怪’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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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的发起是陈述篮球比赛所发生的种种事件。针对的对象是篮球规则与球员,教练,裁判,记录台职员,观众一等人员。大家必须注意的是此贴的用意自在研究及取乐,并没有对任何一方作出人生攻击。因此小弟先谢绝一切指名道姓的发言。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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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4-2006 11: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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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马盖篮
话说,在大马篮总还未积极提拔高苗时,篮球队队员的格子都不是很特出,因此盖篮在比赛中是鲜少的一回动作。
所谓‘上马盖篮’的意思是 A4球员握住一个活球,然后就像舞狮上马一样跳上 A5球员的腿上,再由A5 的借力把 A4 推上篮上做盖篮。这个经典动作就发生于全国小学学联赛。
裁判看到都呆了。到底这个动作是违例吗?新招式,吾识不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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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06 08: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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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这位裁判不会吹球的。”
教练技术犯规是指:-
1. 没有礼貌的与裁判交谈;
2. 没有礼貌的触摸裁判;或
3. 违反程序或管理上的问题。
根据裁判说明书,如果教练持续投诉裁判的判决,这也会受到同样的制裁。
事发经过:
一名球员被裁判判了一个普通犯规而感到气馁与无奈。为了平息球员的心态,教练就把该名球员叫到[球员席的一旁]然后对他说:“这位裁判不会吹球的,别管他”。当时这位‘国际裁判’正在向记录员出示着犯规手语,因此听到他俩的对话,所以再判了一个教练技术犯规。
这个判决就引来了教练的一句:“我跟球员讲话又关到你的屁事啊!”
读一读规则,再看一看球赛,该名教练说得有理,因为规则并没有赋予裁判任何权力来管理队员们的交谈。
备注:规则漏洞。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10-4-2006 08:37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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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06 09: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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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山打牛式’犯规
事发经过 (1) 全国赛:
早期前当大马篮总规定球员高度与得失分的新制度时,高苗是势在必得。为了配合新制度,有好几个州属必不得意地选了三两名高苗以免在得失分里吃亏。
毕竟,在全国赛里进攻速度会比较快,防守的一方也要以一定反应来制止,要不然就会弱人强了。因此,高苗在球场上显得没有那么灵活和主动,所以他们每每都是被动的一派,不叫不喊就站在球场上不动声色。
当时的情形就有三名国内名将配合两名高苗,而球赛也非常激烈。为了制止对方得分,其中一名名将就以猛力把一名高苗从左边厢的篮下推到右边厢的篮下对朝着上篮方向的球员做防守。谁知该名高苗失去平衡就如此撞倒了对队球员。
这种‘隔山打牛式’犯规对一般裁判而言,虽然他们是看到,但是又不敢响‘鸡’(笛子),因为吹了也不知道怎么去判。那怕,‘不懂不要判’就是最好的判决 (no call is the best call)。
问题:到底球员可否对自己的队员做出犯规? 间接性的犯规能否成立吗?裁判应该判哪一位球员犯规?
备注:犯规的定义是对对队球员做出违规的触碰与/或丧失体育精神的态度。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15-4-2006 01:25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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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4-2006 10: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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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山打牛式’走势
事发经过 (2)
每一种事情发生后就会有一定的走势。换言之,当‘隔山打牛式’犯规发生在全国赛后,它就已成为当时代议论纷纷的犯规了。其中,还发觉有些球员‘以刀杀人’,并且逃过自己犯规的次数。然而,被判犯规的就是那些第七线或以后的球员身上。
在全国赛后,有一些州属就很快的对症下药,而其他的并没有如此的想法。正所谓‘走势’就是一种故意性质的动作,因此丧失体育精神犯规就是最适合不过了。这种犯规并没有限制犯规的对象一定要是对队球员才能被判。如果对方球员伤得很重的话,夺权犯规也难免的一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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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06 01: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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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山打牛式’落幕后的疑虑
事发经过(3):
当‘隔山打牛式’犯规被制止后,这种间接性犯规也就落幕了。容许我说大概都有三至四年没有看过如此犯规。
的确忽略了一点就是‘意外’;没想到这个‘意外’真的是个意外。
在国际学校的篮球比赛里,每一位球员都显得非常投入,而且还带有体育精神的态度比赛,无能否决。当 A1与 B2扑在球场上时,双方都有意向前爬着去夺回自由球。这个场面就像我们形容两名球员在‘捉塘虱’似的。在这时候,A4就喊着他的队友赶快把球抢回来,怎么知A1和B2的动作显得怠慢。因此 A4便跑到A1那儿给一把手,然后不经意的把队友拨到一旁,导致A1撞击B2,所以A4就得夺回这个球了。
在这种情形下,A队的确是犯规。但是,犯规的球员该是哪一位呢?落幕后的‘隔山打牛式’犯规还存有一点疑虑,那就是‘意外’。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15-4-2006 01:26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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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4-2006 11: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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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山打牛式’犯规的讨论
问题:
A1 故意地用力推他的队友 A4撞击 B2,谁会被判犯规?
解答:
这种情况出现两个争议性而有道理的判决。根据技术组的解答,A1应该被判犯规因为篮球并不允许这种没有体育精神的举动。这也响应了我国权威所解答的意义相同。
在裁判的立场,A4应该被判犯规。道理就是 A1的举动是教练的责任,因此裁判不应该干涉球队的战术。
备注:这两个立场是由国际技术组和国际裁判组代表所发表的意见,并且还未被国际篮球技术委员会讨论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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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06 12: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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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鬼’
事发经过:
在一个学院篮球比赛中,由于篮网的持力不够,所以篮网的三个结脱离了篮架。就在此时,一名球员射球后,整个球很明显地从篮上穿过篮,可惜的是‘撞鬼’了。球撞击已经不完整的篮网后而反弹出篮。
这算是进篮得分吗?
球进篮的定义(Goal): 一个活球从篮上穿过或停留在篮内才算是进篮得分。
因此,球不算是进篮得分,所以球员还要继续比赛。不进球的一方只好埋怨‘撞鬼’吧。
备注:同样的情况就是新的篮网虽然绑结没问题,但是网绑了后未被拉松,所以球明明白白是进篮了也会出现‘撞鬼’的现象。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20-4-2006 12:08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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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06 05: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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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鬼 2
事发经过:
球篮与篮板实在是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尺寸不符合,哪怕球员也会有同感。在某个大学的篮架就是如此,篮与篮板的接位有少许长了点,而且也有点偏向上弯。一名球员就投射了球。在球飞落到球篮时,球便在篮与篮板的接位上停留了一阵子,裁判就‘响鸡’了。
‘撞鬼拉’!当裁判鸣笛的同一时间,大风吹了吹就把球吹进篮内。该怎么办? 进球的一方连忙的向裁判讨个公道,因为球并不是‘卡’在(lodge on)篮架上而是停留了一阵子,所以球应该算是进篮得分。谁对谁错呢?
解答:
1.如果很明显地是裁判鸣笛在先,球即成为死球。
2.事件发生在同一时间或几乎同一时间,这个球应该让裁判员(Referee)作最后的决定。
备注:裁判的判决是衡量与公平和公正的竞争;
motto: "fair and just game".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20-4-2006 05:42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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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06 07: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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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鬼 3
幻想事件:
球被投射后,当它向下飞落时,有很高的巴仙率是进篮。在这时候竟然‘撞鬼拉’![球]突然间‘爆’了,然而其中一片球就很合法性的进篮。
问题:这记球是否进篮得分?
备注:由于许多裁判,教练,球员,职员等还未解答到这个问题,因此答案需要保留,以免他们‘不学无术’。
问题出处:出于熟读规则的人用来发问以及‘老点’不熟读的一派。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20-4-2006 07:41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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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06 12: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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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屎棍’
相信不必介绍,大家都很熟悉这个名词。原词是出于喜欢做一些小动作或‘搞事’的人,然后慢慢地被称呼为‘搅屎棍’啦。
在球场比赛时,球队的得分和裁判的判决难免会导致一些暴乱。需要特别强调的就是地方球赛了,毕竟球场范围是缺乏保安设施的。然而,在近年来的全国赛也出现同样的暴乱。暴乱的例子有把矿泉水水瓶/椅子等抛进场内,以恐吓性的语言咒骂,及打架等等。
暴乱种种嫌疑的原因:
1。非法赌博
2。设法影响比赛的结果
3。意见争持不休等。
注意:暴乱发生时应该怎么做?
答:一旦发现此景,球员最好尽跑回队员席去。如果此景的发生是很靠近队员席的话,那最安全的地方就是记录台前面了。相同,职员最安全的地方也是记录台前面。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21-4-2006 01:04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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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06 02: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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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屎棍续篇
当时代的裁判越来越年轻化,甚至也有十四岁的青少年报考大马级裁判。这种现象也是好的,因为我们可以随时找到‘新丁’来替补‘老兵’退休后所空去的职责。所谓‘人生凶险’,新兵也会导致些担忧,始终他们对世面经验还要得来学习。
上一篇文章有提到的是地方球赛的保安设施有点缺陷。这并不是针对地方性所举办的球赛,而是针对职员如何保护自己,正所谓‘防不胜防’就是好的一句成语。
在球场上,我们也许会发觉观众拿着瓶啤酒/水/一包包的东西等等来观看球赛,所以看见他们也对裁判们提心吊胆。无论如何,在这个世界上即使一个人没有武器,挥拳也能致伤人。
因此,在暂停时或者一些短暂的停止,裁判应该向球场内步入三两步。人就是这样的;当你站在一个有‘界线’的范围内,这相等于一个有‘界限’的境界,因此这个界限就成为了你的保护墙。此外,在观众多的地方也能一清二楚地看见哪一位观众侵犯你,这也以免被人侵犯了也不了了之。
除此之外,年轻的一派也存有‘害羞’的态度。切记害羞就是吃亏的一面。如果你发现有缺陷就得向举办当局要求,诚信举办当局一定给予协助。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22-4-2006 04:45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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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06 06: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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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屎棍 2
事发经过:
三人篮球赛是一种很激烈和时间很逼急的球赛。然而,聘用的裁判竟然是新兵居多,而老兵通常就负责监督。这也可能导致球队投诉的原因之一。不幸的,三人篮球赛并没有什么上诉的程序,所以这种球赛可以是没有什么机会让球队上诉的。其中,上诉的原因只是被允许的技术问题而已。
此时,一只球队就因为要上诉裁判的判决便随同几位外来的‘搅屎棍’与裁判长谈判。经过一番解释后,裁判长没有接受上诉。因此,‘搅屎棍’的领头就说:“你看着来,我一定会在这里搞事的!”。随后,裁判长就呼来了举办人员的协助,并且报警把这几位滋事者教训一番。
规则与提示:
我们经常都听见球员投诉裁判,例如:上一场的判决与另场的判决有少许不同等。这并不是上诉的原因之一。球员除了熟悉规则外,他们也需要以临场的反应来比赛。换言之,球员应该自行感应裁判如何允许他们去比赛,而不是叛乱,然后输掉了比赛就向举办当局上诉。
此外,三人篮球赛多数是一天制的球赛,所以比赛时间是早已经编排好了而且还编排得很密集。因此,举办当局不会随意地让球队上诉或重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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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5-2006 10: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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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屎棍 3
‘恐吓’ 在刑事法律是指使他人有理由担心立即受到殴打或生命威胁之行为。
事发经过:
替补球员在球员席向裁判道出一句:“…你等一下出不到去XXX(地方) !”
规则: 很多时候球队都会埋怨裁判的不是,然而规则并没有赋予裁判任何解释的权力,因此大多数的犯规和违例也是以简单的方式来回答。由于裁判只是向队长解答一些技术问题,所以一切普通方犯规的责问都是不宜置评。如果球员再三的责问将被判一个技术犯规。
除此之外,这也是导致球员在‘火蔗眼’ 的一杀那所说出了一句没有道德观念并且需要负上法律责任的话儿。
论规则,裁判可以对以上存有恐吓性的话儿判一个技术犯规或夺权犯规。论法律,在规则以外裁判也可以对此事向警方投报案件。我们时常会误解就是‘游戏有规则,规则判了就算了’ ;这是错的。如果裁判有需要的话,在法律上的责任是不能逃避的。
備註﹕另外,观众也是有同等的责任。如果球队或职员受到此威胁,只要他们认得出哪位观众,他们可以向警方投报或者备案。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4-5-2006 10:53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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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5-2006 11: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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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新闻 (25.08.1999):
球赛难分难解失控
球迷抛椅入赛场
新闻刚要:
球赛将至尾声,突然球场被观众丢入一张椅子,逼使裁判员及球员暂停数分钟,也为大会留下一个污点。
这起小风波是发生在第四届XXX篮球邀请赛…… 两场半决赛打得非常激烈,并且吸引了约千余名村民前往观赏。其中一场半决赛是由地主队对垒外来队,两队一来一往,战至最后三分钟,双方都无法进球,观众爆发的叫喊声,画破本土的夜空,眼看球赛就要鸣笛结束,突然一张椅子从赛外飞入进来,把双方球员惊吓一场。
当球赛恢复进行时,地主队在尚剩十秒时间把握一个机会投下一粒球,分数已变成八十一比七十九…… 致使外来队饮恨沙场。
分析:
每当这种遗憾的事件发生后,比赛结果很可能因此而改变。换言之,地主队纵然会获得胜利,比赛却变得毫无意义。
除此之外,有些球赛更会出现一般‘山蕃’ 球迷以无礼或粗诅语言咒骂职员或球队。这种行为实在是可耻的,因为我们可以看到本土[没有文化]的一面。可笑的是我们可以证实他土的尊严遭到糟蹋。
要避免此事发生并不是很难。主办单位应该先在球赛开锣前通知地方警局,并且要求警方到场协助。这样的做法是否更好呢?
备注:以无礼或粗诅语言咒骂他人是违法的。
[ 本帖最后由 Novel 于 13-5-2006 11:37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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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5-2006 08: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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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疏忽与误判
什么是裁判?
裁判是被信托去执行球赛以确保球赛的玩法是根据篮球规则的体制与指导方针。
事发经过:
裁判鸣笛判了A11 侵人犯规。但是,裁判向记录员以手势作报告时却疏忽地报上A14犯规。不幸的这时候也导致A14被判第五次犯规离场的局面。A14是该队的得分球员。当时的比分非常接近,只有三分之差,而且比赛时间只剩下最后七分钟有余。
A队教练就立即呼来了裁判员以便了解这个犯规的球员。经过一阵子的解释后,裁判员就回答说:“裁判已经判了A14犯规,所以不能更正。”
这‘挺烂’的解释致使A队不派球员下场比赛,而裁判员就判了一个A队教练技术犯规。
分析:
裁判疏忽地报上球员犯规可不可以被更正?
在国际篮球规则指导方针有一段就是如此:
“Inevitably any decision that is taken quickly will, at times, lack of rationality and occasionally may even be wrong.”
意思是说:‘任何时候,任何判断在立即的判决下是不可避免地失去合理性而错误也因此经常出现。’
可惜的,这一段结论并没有完全地接着下去,因此我们应该从中领悟它的意义。在下来的一段有:“No official is perfect.” -- ‘没有职员是完美的。’
这可以理解地说‘职员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换言之,很明白的是疏忽,还要以强硬的态度维持错误下去是不可能被接受的。如果,裁判为了自己的‘权威’ 而维持此错误,那A队在此球赛就会被偏袒一边,而裁判的定义也应该被从新纳定。因此,这个明显的错误应该被更正过来才能显得出公平与公正。
规则:
以上的疏忽虽然没有出现在规则的更正条文(Art.44),因此裁判会以规则没有陈述此事项而不被考虑更正。
翻译规则有许多方式。其中一种为裁判和技术员最常用的就是:‘没有被规则陈述的,就是被淘汰的一方。’ 简单的说:‘如果规则只是陈述‘一’ ,那就是‘二’ 的违规。因此,裁判判了A14 的疏忽可以被他们认为是淘汰的一方,那就是说错误不能被更正。
其实,翻译规则有另外一种说法就是:‘预料’ 。
规则起草者‘推定’了这种疏忽并不会出现的,因此不被纳入更正条文内。要把每一项琐碎事件都被纳入规则书里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事项是可以被理解地以‘适当及专业行为’处理。
种种情况来看,A14 的错误是要即刻更正的,而不是以那个‘瞒烂’的解释来掩护裁判的权威。
此外,技术犯规是另一个问题。当球员A14被令犯规出场后,A队有三十秒的时间作替补。此时,教练已经立即地呼来裁判员给予错误的解释,所以这三十秒还未被拨跑。在裁判员解释完毕后,A队就决定罢打,而教练技术犯规就在此时被判,事前也没有给予警告。因此,裁判员连续地犯了两个错误,而这两个错误是可以被上诉的。
备注:裁判应该以镇定的态度处理球赛,而不是以技术犯规所赋予的权力来证明裁判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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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06 11: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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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考題
事發經過﹕
在九十年代大馬級初級裁判的筆試里有這一題﹕
“後場是比前場大。”
對或錯?
答案﹕對的﹐因為半場球線是屬於後場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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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06 05: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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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患’
球赛里打架可能后患无穷。究竟是什么一回事?
传闻中的事发经过:
听闻在上一年有个后患无穷的球赛。事因是由某大学对垒某大专的球赛中磨擦出火花,然而裁判并没有因此给予警告或严厉处事。最终发生这起打斗事件,导致一名球员在打斗中被踢断手部的小骨。
当然,滋事球员被判夺权离场,伤者则被送往医院疗伤。祸不单行的是该名滋事球员的一举一动,因为其对隊很习惯地把每一场比赛以摄影机拍摄下来,所以该影片足够列为刑事证据。球赛完毕后,伤者的教练马上到警局去报案,因此该滋事者就被警方扣留。
意见:
球员在球赛中磨出火花是谁的错?
每个人的性情都不相同的。有的脾气暴躁,有的性情温和等等。在篮球比赛里,十名球员在限定的范围内难免会有碰撞的。暴躁的可能因此而更暴躁,温顺的也可能因此而不甘。然而每个人的性情也有可能随着每日生活而飘拂。因此每个人很可能是一头‘火山’,随时随地的爆发。谁的错?
裁判?也许‘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裁判的错,因为他们没有给予警告,没有严厉执行规则等。可是,这‘大多数’是否鉴定了裁判需要负全责?如果答案是对的,那小数人的看法是否理所当然的不宜责评呢?无可争辩,裁判的确有责任,并非是完全的责任。谁的错?
在一个顺利的球赛里,双方球队和职员們都应该拥有一股‘默契性的合作’ ,那么球赛才能被大家喻为‘大赢家’ 。无可置疑,先动手打架的球员的确是错。不过,在这起打架事件应该可以避免的。
当球员们在球场上已经磨出火花时,教练应该即刻把他们的球员替补出场。这就好像在火山爆发前,政府马上迁离有关人民,以免发生伤亡事件。虽然说该名球员可能是球赛输赢的关键,也许赢了球赛却输了一名球员的一生。
滋事的球员可能被控告,被要求赔尚。更严重的可能被判终身坐球監 --不能比赛,赔上了球员的一生前途。伤了的球员可能被父母禁止打球。更严重的可能是该折断的手会留下后患或失去灵活,赔上了该球员的一生前程。
值得吗?
分析:
至於運動所牵涉的打斗,如果运动员的拳击是出於怒氣﹐或者是有可能的或有意圖的致傷他人肉體﹐就是屬於刑事侵犯人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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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8-2006 09: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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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ovel 于 17-8-2006 05:25 PM 发表
‘后患’
球赛里打架可能后患无穷。究竟是什么一回事?
传闻中的事发经过:
听闻在上一年有个后患无穷的球赛。事因是由某大学对垒某大专的球赛中磨擦出火花,然而裁判并没有因此给予警告或严厉处事。最终发 ...
好有意思。。。我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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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9-9-2006 03: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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惭愧吗?
当你在球场上,你的行为会令你觉得心有余悸,或最低限度导致你惭愧吗?
综合事宜:
有些地方球赛使用的传统球场还是以粗劣地面为标准。这也无形中成为球员致伤的关键。最近的一宗重伤案就是因此而发生。但是,事态可以避免发生或者没有那么严重,因为这起事件也是一单由人的行为应发的。
A1 和B1 皆是前篮球州手,而前者是老一辈也是有名的‘臭脚’ 。他座右铭的专长有如向对队球员‘身个屁股’ 和‘出脚’ 的危险动作。当B1带球向A1面前上篮时,A1就给了B1一个‘臭屁股’ ,导致B1失去了平衡而倒在粗劣的地面上。B1就因此折断了手骨,过后就连忙送到医院去开刀做接驳手术。
该场球赛是由两名合格大马级裁判带领一名州级裁判,并以三人裁判法执行球赛。最失望的是这三名裁判竟然没有发现A1的危险动作,仅仅判了一个普通犯规。经过观察B1的伤势后,三名裁判讨论了一会儿才改判‘丧失体育精神犯规’ 。
在这事件发生后,球场内外都议论纷纷。同样的问题:“谁的错?”
裁判主任在记录台后面就说:“打球罢了嘛,A1 的动作实在是过分!” A队教练就道出一句:“这是意外。在打球时,没有理由我叫球员让位给B队球员上篮得分吧。”
分析:
这种事件难免会讨论‘是谁的错’ 。可是,真正的问题并不是追究责任,因为A1致伤B1已经发生了,是个事实。论球员,问题应该是:“到底A1的行为会令他自己觉得心有余悸,或最低限度导致他对B1的伤势而觉得惭愧吗?”
A1是一名老将,打球经验可说是将近三十年。至今,他的打球行为仍然是个不变的‘臭脚’ 。在他篮球生涯中,相信大家都想知道到底他的行为会令他惭愧吗?
在最近的英超赛会里,我们可看见R球员靠近龙门时一个大脚把球踢射到守门球员的脸而失去夺分的大好机会。当中,R球员并没有向前慰问该倒在地上的守门球员或者觉得惭愧。相反,R球员却觉得在靠近龙门而踢失了球使到自己更惭愧。这到底是人应该检讨自己的行为或者是道德观念不再是个论点。
论裁判,三对眼睛在半个球场看着十名球员竟然可以作出这么失望的判决。他们的水平是否要再定位?论理,他们的质数的确低于应有的资格。据一名资深裁判的意见,如果这三位裁判的判断能力与场面控制做得好,A1的危险动作自然会渐渐地减少。论判决,这种危险动作应该即时判A1夺权犯规。论道德,这三名裁判会对此事件觉得自己不附合他们应有的资格,他们应有的判决和他们应有的责任吗?再说,他们会对此事感觉心有余悸,或最低限度导致他们惭愧吗?
论职委,相信裁判主任也认识A队球员。在这场球赛里,他的安排很失策。同样的,在此事发生后只见到裁判主任责怪A队的行为,为何他没有先检讨他的安排呢?
可见道德观与行为已沦亡。‘人不再顾及其他人,而人只会责怪他人;人不再寻根究底,而人只说意外为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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