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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消部提呈公司法案 禁以经商目的组协会
http://www.nanyang.com/node/729498?tid=460
(吉隆坡19日讯)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5年公司法案,说明公司注册、管理及清盘相关事宜,并禁止超过20人以经商目的组成协会(association)或合伙公司(partnership),除非他们有在合适法令下注册或在现有法令下组成。
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副部长拿督巴杜卡阿末巴沙今日在国会提呈该法案一读。
注册官可要求公司换名 2015年公司法案说明最终控股公司(ultimate holding company)、全资子公司(wholly-owned subsidiary)、控股公司等的定义。
法案说,一家公司可通过合法方式,由一个人或多人成立,惟若注册官认为有关成立公司的申请危及国家或公众利益,注册官有权拒绝相关申请。
注册官也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要求一家公司换名。
该法案也禁止一家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拥有母公司的股权,惟该子公司获准以个人身分,或不涉及任何利益关系的信托人之方式持股。
法案提及私人公司的持股者不能超过50人,该公司也需有权限制股权转移,它说明一家公司公司转变成私人公司的规则,反之亦然。
2015年公司法案提到,一家公司可以,但不一定需要拥有章程,因为一家公司若制定章程,一旦所建议法令被修订,该公司、董事及员工将被章程约束。
若相关公司没有制定章程,该公司、董事及员工则必须根据有关法令行事。
不过,有限公司则需强制性拥有章程。
该法案指政府也不再规定一家公司需拥有印章。
法案列明,一家公司可以发出的股票类型及该股票限制;一家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股票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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