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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些关于劳工法令的问题
本人已在3月尾递上辞职信,4月25号是工作最后一天,5月6号在新的公司上班,中间那段时间在国外旅行。
就在我递上辞职信后,公司希望我留职,然后我就决定留下,也告诉了公司我会在4月26至5月5号假期,5月6号就回来继续我的工作,也刚好有足够的时间让公司准备我的counter offer letter。
到现在。。。已经5月12号了,公司的信还没出。新公司也有联络我,如果还有兴趣叫我在6月上班。
我对现有的公司感到失望,那么久了,信还打不出来,一直说在MD哪里,还没approve。
现在我的问题就是。。。既然现有公司的信还没出来,我也没签任何的counter offer letter,也就是说我还没accept现在的公司,我还算在离职当中吗?公司是不是有理由不出薪水给我?
还有就是如果我打算6月在新公司上班,我需要再递上辞职信吗?
本帖最后由 mAx7 于 12-5-2014 03:33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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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5-2014 06: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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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2014 07: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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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诚意的 counter offer, 是不是故意让 LZ 能拖几个月就几个月直到你失去新公司的机会和 counter off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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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5-2014 07: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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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ounter offer出之前,officially 给他一封信recon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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