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1982 发表于 25-3-2013 04:37 PM 
不要每次只会说
华人也应该自己去当警察。
先成立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简称“投委会”)再说吧![size=15.333333015441895px]为警方及巫统国会议员“寄予厚望”的“四大监督警队的组织”分别有皇家警察部队纪律部门(Bahagian Tatatertib PDRM)、警察部队委员会(Suruhanjaya Pasukan Polis)、人权委员会(SUHAKAM)及公共投诉组(Biro Pengaduan Awam),其中皇家警察部队纪律部门为警队内部的纪律单位;警察部队委员会屈就国安部门下,负责监督及对触犯纪律条规的警员采取行动,由兼任国安部部长的首相阿都拉出任主席。[size=15.333333015441895px]另外,人权委员会及首相署旗下的公共投诉组皆没有实权,只负责接收公众的投诉及提呈建议。有别于上述四大组织,皇家警察委员会建议成立的投委会为一个拥有实权,且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独立调查单位。 [size=15.333333015441895px]皇家警察委员会在《皇家警察委员会报告书》中提呈的投委会法令草案,赋予投委会一定实权。根据草案,独委会拥有控告和被控告的权力、对涉及警察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包括警戒、开除、降职、停职与罚款。 [size=15.333333015441895px]另外,草案也赋予投委会获取所有相关文件、进入任何建筑物以进行搜查工作、传召证人、保护证人、发布听证会报告书和调查报告等权力。由此可见,独立于警察部队及其他政府机构的投委会,监督力量较现有的四个监督组织都为庞大;对于改善国内公众及扣留犯人权、整顿警队风纪,可谓无远弗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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