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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0-2007 10: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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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同性戀是否病態的爭議-01
作者:洪子雲
明光社項目主任(研究)
至1974年同性戀已從DSM「心理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的精神病列中剔除了,因當時
的人以為同性戀是天生、不可改變的,但過這二、三十年以來,同性戀天生的研
究仍未得到證實,而越來越心理學家、精神學家發現原來一些後天的因素可以影
響性傾向的改變,以及越來越多同性戀者見證他們改變了性傾向,而學者之間近
年亦有不少對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以下簡稱
APA)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列中剔除提出很多的質疑及反駁,本文嘗試從歷史及科學
的角度回顧有關同性戀是否病態的爭議,以及探討有甚麼因素、標準去評定一個
行為、或心理狀況是否屬於病態。
在同志運動的壓力下,於1974年,APA根據1973年委員會投票決定,從DSM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心理疾病診斷
統計手冊」)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列中剔除,但當時「自我不協調同性戀」(或譯「
自厭性同性戀」)(ego-dystonic homosexuality)仍保留於診斷類目(可參
DSM-III)。「自我不協調同性戀」是指那人是同性戀者,但他感到自己的性傾向
與自己的內心深底的自我理解不協調。而於1986年,「自我不協調」
(ego-dystonic)也從DSM-IV中剔除,APA給出的官方原因是反正所有「同性戀者」
都受到來自身邊的人和社會施加的一定壓力,總為有經歷過自厭的歲月,既是必
經過的階段就不算病態。
此後,假如病人因為對自己的性傾向感到不安(EDH是其
中之一),就只能被列入「不能歸類的性向失調」(sexual disorder not
otherwise specified)(DSM-IV p.249),自此以後,所有因「同性戀」而向精神
病醫生求助的個案都隱藏到「不能歸類的性向失調」?堶悼h。 對於是次APA的決
定,有幾方面值得留意的:
1. 政治性多於科學性:有不少人批評是次決定是基於政治壓力多於科學理據,當
時APA用投票方法去決定同性戀是否病態,在投票之前又沒有於科學方面做充足的
研究,有違科學精神。正如Jeffery SATINOVER醫生所說:「科學上的共識通常需
要經歷許多年時間和大量適當地設計的研究來權衡才能達致。但是在同性戀問題
上面,科學化的研究卻在問題被判決之後許多年才剛剛起步。」 當時美國同志團
體聲稱「同性戀」不可改變,因而不可治療、不必治療。但是在1973年以前,一
般關於「同性戀」臨床研究的結果大多不重視先期研究設計和後期統計分析,而
APA首次表決要剔除「自我不協調同性戀」的時候,根本就未有提出任何足以令全
體會員信服的臨床研究報告。
事實上,不斷都有不少研究報告指出同性戀傾向是可以改變的,其中一個近期最出名的報告就是Robert Spitzer (2001)的調查研究。他是APA的前任主席,他以往一向認為性傾向是不可改變的,但他研究了二百位曾參與同性戀輔導的人士後,發現他們接受輔導後,性傾向有顯著的改變。 可見當時APA做這個決定之前並沒有於科學方面做充足的研究,反而很可能是基於政治
壓力的原故進行的。
2. 投票於同志運動壓力下進行:在1973年之前,同志團體不斷採取行動滋擾、破
壞APA綱紀的。於1970年在三藩市舉行的APA年會,就因為同志團體不斷叫囂和喝
倒采而令許多討論環節不能完成。1971年在華盛頓的年會更有同志團體用恐嚇手
段迫令一些參展單位拆除展品。曾有Charles SOCARIDES 醫生專門研究問題,在
一九七三年APA大會表決之前,曾經領導APA的一個專責小組(task force)研究
「同性戀」,這小組的報告結論「同性戀」是「性心理發展的失調」(disorder
of psychosexual development)。結果這個報告是拖延到一九七四年才發表,並
且降格為一個普普通通的研究小組報告(study group report)。這位專家當時
已累積了二十年治療「同性戀者」的經驗,後來他回顧APA表決前的大氣候,指出
:「激進的同性戀黨派不斷攻擊任何在全國性或地區性精神病會議、或公開論壇
上發佈同性戀心理病學(psychopathology of homosexuality)研究結果的精神
科醫生或心理分析師(psychoanalyst)。」 有學者指出是次投票是於社會文化
改變的重要時刻,受著同志團體威脅對APA會議沖擊,以非慣性的速度進行的。
3. 於1973年APA的全民表決,在二萬五千會員之中,結果只有約三分一回覆,58%
人同意將「自我協調同性戀」(或譯「無自厭性同性戀」)(ego-syntonic
homosexuality)從DSM中剔除!其餘的42%當然投了反對票或棄權票,所以是次決
定明顯並沒有足夠的代表性。
4. 美國一些不接受APA這立場的醫生根本沒有理會是次決議,事實上,四年之後
,1977年,醫學期刊Medical Aspects of Human Sexuality作了一個調查隨機訪
問了一萬個APA會員,當中69%被訪者認為「同性戀」是「病態的適應」(
pathological adaptation),另13%表示不能確定。 最近由APA國際事務機關所
做的調查亦發現全球絕大部份的精神科醫生依然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精神病的徵兆
。
5. 當時一些支持同性戀心理健康的研究報告都是由同志團體提供的,而且其研究
方法受到一些學界的質疑和挑戰。
有關同性戀的心理學研究報告
有關支持同性戀非病態的主張一般都常引用心理學家Evelyn Hooker於1957發表的
"The Adjustment of the Male Overt Homosexual" (Journal of Projective
Techniques, 21, 18-31)調查報告,她的報告常被引用作為支持同性戀在心理上
與異性戀一樣,同性戀並非心理病態等主張。甚至被引用於美國一些心理學教科
書中,亦於美國法庭上對於一些有關雞姦(Sodomy)法例及美國一些州的禁上針對
同性戀的顧傭法例上作為科學的根據。今天很多美國人都接受了「同性戀是正常
、健康的」這看法,卻不知道原來這看法很大程度上只是基於對這單一研究報告
,而且今天再回顧這報告時,亦可發覺其研究方法存在不少的漏洞,和對這報告
過度詮釋。
在她的研究中,Evelyn Hooker找了60位年齡、IQ、及學歷相約的同性戀者及異性
戀者(各30位)進行心理上測試,讓兩位專業的心理學家作比較,而這班心理學
家驚訝地竟不能基於心理測試分辦實驗者中那些是同性戀,那些是異性戀。這研
究結果看似證明了這批的同性戀者心理上並沒有異於異性戀者,或比異性戀者較
多心理問題。推翻了以往一直以為同性戀者明顯異於異性戀者的徵象、或同性戀
者有明顯的困擾現象(disturbed)。於是很多人就基於這結果解釋同性戀並非病態
,他們心理上與異性戀者一樣的健康正常;只是這樣的結論及解釋是否準確呢?
抽樣方法欠中肯
首先,一般為了達到研究調查的中肯性,調查必須要做到隨機抽樣(Random
Sampling)的方式,但Evelyn Hooker自己卻聲明了以隨機的方法尋找同性戀者是
有困難的, 一般人都不知道原來她尋找試驗者(調查樣本)的方法是很不平常的
,Hooker於mid-1950s公開地去向支持同志的團體徵募「適應良好」的同性戀者做
測試,他們必須是沒有進行精神病或心理病方面的輔導或治療(在她的報告中並
沒有清楚交代所指的是從未接受輔導、或當時沒有接受輔導)。
根據Hooker的報
告顯示,那些同志團體很積極地,甚至推動是次的研究得以進行,他們很積極地
從他們的團體中尋找「適當的志願者」,因他們很希望這研究結果可證明他們是
與異性戀者無異,事實上這些受測者非常警覺到是次研究的目的。但明顯這樣抽
樣方式是很有問題的,我們暫時找不到五十年代美國同性戀者接受心理治療的個
案有多少,但美國一些近期的數字顯示有77.5%的女同性戀者曾經接受治療(對比
異性戀女性只有28.9%),所以若果在尋找志願者時已預先將那些接受治療輔導的
人篩選走,剩下來有資格當志願者的人心理精神方面相對地一定比較健康,但這
做法並不能看到同性戀者普遍的情況。比較中肯的研究方法應該是無論同性戀者
或異性戀者,無論有接受治療或無接受治療,都用隨機抽樣的方法,然後比較兩
者的結果,這樣才能真正比較出同性戀者的心理是否與異性戀者一樣健康。
所以Hooker拒絕用隨機抽樣的方法,而堅持試驗者必須是沒有進行治療的抽樣方
法已經使得她的研究結果缺乏代表性(不能代表一般同性戀者)。所以,就算假
設Hooker的研究方法的準確無誤,基於Hooker的研究結果最多只可以解釋並非所
有同性戀者都有明顯的困擾現象,最多可指有部份同性戀者於日常社會的生活中
沒有明顯的病態現象(即於日常積極性、情感方面、依賴性及衝動的處理)(
Hooker自己聲言,並沒有證據能總結同性戀於性行為方面並非病態),而不能將
此結果解釋為「(一般)同性戀者心理上如(一般)異性戀者般一樣健康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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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0-2007 10: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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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同性戀是否病態的爭議-02
作者:洪子雲
明光社項目主任(研究)
對試驗者的測試方法
而事實上,Hooker的研究方法並非準確無誤的,Hooker用了三個心理學測驗測試
那60位試驗者,包括羅氏墨跡測驗(Rorschach Test) 、主題統覺測驗(Thematic
Apperception Test [TAT]) 和Make-A-Picture-Story 測驗(MAPS) ,這些測驗都
是屬於投射技術測驗(projective techniques test),對測試者的解釋是否準確
,很大程度上要依賴於心理學家的經驗和受訓時間。一些批評者正指出Hooker於
運用羅氏墨跡測驗缺乏臨床經驗,錯失不少重要的線索。 另一方面,進行這等投
射技術測驗是需要做到測試者及受測者不知道是次研究的目的,但在Hooker的研
究過程中,她與她的受測者明顯知道他們是次研究想達到的目的──就是同性戀
不是病態,根據羅氏墨跡測驗的專家指出,羅氏墨跡測驗是可以讓受測者製造出
他認為測試者想找到的結果,對於同性戀受測者而言,他們當然有強烈理由去製
造出類似的結果。
儘管那些受測者已預先知道是次研究的目的,但在Hooker的研究中顯示出那些同
性戀受測者仍然出現很強烈、以致不能自制的性慾及性幻想,Hooker自己也說同
性戀者於性慾的環境中(erotic situation)可能有病態的現象。
所以Evelyn Hooker的研究並未提供足夠的理據支持「同性戀非病態」的結論,根
據心理學教授Stanton L. Jones 和 Mark A. Yarhouse,一般定義某一行為是否
正常是基於以下四個準則:
1. 統計數目稀少
2. 個人困擾
3. 適應不良(maladaptiveness)
4. 越出社會準則(social norms)的程度
統計數目稀少
不同的統計顯示大約只有2%的人口是真正的終身排他性同性戀傾向,對比其他較
普遍的病態個案的比例少很多,例如於美國:恐懼症(phobia)(14.3%)、酒精濫用
(13.8%);亦與其他較少有的病態個案的比例相若,例如於美國:驚惶症
(panic)(1.6%)、精神分列症(1.5%)。若單單根據統計,同性戀的普遍性並非普及
到一個程度足以從病理學中刪除。當然,不普遍並不因此代表是病態,病態與否
並非單以其普遍性決定。
個人困擾
同志團體往往聲稱:「同性戀者不會比異性戀者更多的情緒不穩定」,但他們常
引用的研究都是Hooker的研究,還有的就只是Saghir和Robins的研究 。然而,正
如以上提到的,Hooker的研究並非用隨機抽樣的方法,並沒有足夠的代表性;
Saghir和Robins的研究也有同樣的問題,他們同樣向一些支持同性戀的團體徵募
志願者,在選取志願者過程中同樣事先聲明了是次研究目的,特別注明徵募一些
「情緒穩定、健康的同性戀志願者」,而收集志願者之後經過篩選仍有14%的男同
性戀者以及7%的女同性戀者由於曾接受精神治療而被拒絕(相對異性戀的志願者
則沒有基於這原因被拒絕)。所以這些研究都不能充分反映同性戀的心理健康狀
況。
事實上,有不少研究都反而顯示普遍同性戀者存在著不少情緒心理的問題,例如
Bradford就從「國家女同性戀者健康謢理調查」(National Lesbian Health Care
Survey)發現,雖然該調查報告的作者聲稱除了有77.5%女同性戀者於酒精及藥物
濫用方面與接受心理輔導方面上升之外,一般女同性戀與女異性戀的情況很相似
。 但當仔細看清潔該報告的資料,會發現真實情況並非如該調查的作者所解釋般
理想。調查指出有37%女同性戀者一生中曾經歷嚴重的憂鬱,當中有11%於進行調
查的時候正處於憂鬱中,另有11%正進行有關憂鬱的治療。致於異性戀女性,一般
估計只有10.2%的女性一生中曾經歷嚴重的憂鬱,現正處於憂鬱中約有3.1%,少於
1%於一年內接受治療。 另外,Bradford指出調查中有57%的女同性戀者一生中曾
有自殺念頭(一般女性約有33%),而女同性戀者曾有一次以上嘗試自殺的則有
18%(一般女性的很低以致沒有在報告中報告)。事實上,最近亦有一個比較嚴謹
的研究發現同性戀者普遍會比較高危於嘗試自殺。 當中指出同性戀者出現有關死
亡的思想(thoughts about death)的比一般人多4.4倍(odd ratio = 4.4),希望
死亡(wanting to die) 多4.1倍,有自殺意念(suicidal ideation)的多6.5倍,
有自殺徵狀(any suicidal symptoms)的則多5.1倍。 加州大學近年亦有研究發現
,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自殺率一般較異性戀者高,研究員在 1996-1998 年間訪
問了 3,000 名男同性戀及雙性戀者,當中超過 21 % 的男性表示曾有計劃自殺,
嘗試付諸行動者有 12 %。
另近期還有一個研究,以1007位紐西蘭的同齡群,調查他們由出生直至廿一歲的
心理情況發展,發現他們當中自認是同性戀或雙性戀的人,對比起其他異性戀者
憂鬱的人數多4倍、產生焦慮的多2.8倍、行為失序的多3.8倍、依賴尼古丁的多5
倍、濫用物品的多1.9倍、有自殺意念的多5.4倍、曾嘗試自殺的多6.2倍。
其實一些支持同性戀的團體亦都會承認同性戀者的自殺率較高,只是他們認為這
是因為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標籤及歧視所引致。雖然若同性戀者受到標籤或歧視的
確會增加他們的壓力,但這未必是引致同性戀者的自殺率偏高的原因,根據一些
跨文化的研究,比較荷蘭、紐西蘭這些對同性戀態度非常開放的國家,以及其他
對同性戀態度比較保守的國家,發現荷蘭及紐西蘭的同性戀者有精神問題及嘗試
自殺的比率同樣很高。事實上,研究人員發現同性戀者嘗試自殺的主要原因大多
是由於與同性伴侶關係的破裂,並非因外在的壓力,其次是因為一些沉溺性的行
為影響。
適應不良(maladaptiveness)
適應不良(maladaptiveness)是指該行為或特徵會阻礙(而非鼓勵)當時人向著一
個更正面及健康的方向。問題是甚麼才是正面及健康的方向呢?要斷定甚麼是適
應不良,必須要基於「適應良好」的標準;但甚麼才是「適應良好」
(adaptiveness)的行為呢?若然你認為生命是有價值的,那自殺就是適應不良的
行為。對於進化論者來說,同性戀者不能生育──抵觸了基因原因論(Genetic
Etiology),是屬於適應不良;但亦有人反駁現今人口過剩,同性戀有助舒緩人
口的問題。
而Stanton L. Jones 和 Mark A. Yarhouse則嘗試從以下三方面看同性戀行為是否適應不良:
1. 正如以上所提到的,同性戀者普遍於心理情緒方面容易有憂鬱、沉溺、自殺等
現象,雖然並非所有同性戀者都必定會有這些問題,但同性戀者於心理情緒方面
較多的問題實在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2. 直至到1997年底,愛滋病的累積總數為641,086人,當中「與男性有性關係的
男性」有309,247(佔48%),而異性戀者只有58,884人(佔9%), 雖然愛滋病並非同
性戀者專有的病,但以同性戀者數目約佔人口2%來說,單單男同性戀者感染愛滋
病的人數已經是異性戀的5-6倍。另有調查發現男同性戀者於其他性接觸傳染病方
面及因著肛交令到肛門括約肌操作失常,引致失禁、腹瀉、直腸潰瘍明顯亦比一
般異性戀者為高。 這些調查結果都反映男同性戀的性行為、生活模式等都並非很
健康。致於女同性戀感染愛滋病方面,西方近來亦多了關注,因發覺她們染病率
並非如以往想像般低,最主要的原因是那些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的女同性戀者和女
雙性戀者,都傾向選擇男雙性戀者作為性的對象。
3. 現今普遍社會都看重一對一終身的忠貞關係,即使一些同性戀者認為同伴的性
別並非重要,他們亦會認同忠貞的重要性及價值。若基於忠貞的價值觀,同性戀
關係的穩定性亦可成為適應不良的一個重要指標。
有關同性戀關係的統計美國三藩市七十年代後期,Bell和Weinberg曾經做了一個
大型的男同性戀者非隨機抽樣的調查,發現只有10%的男同性戀者屬於較少濫交,
關係較穩定的情侶,有28%的男同性戀者一生中有多過1000位性伴侶,83%的男同
性戀者一生中有多過50位性伴侶,另有79%的同性戀聲稱多過一半的性伴侶是陌生
人,但這調查已比較舊,而且是於愛滋病爆發之前,及同志群體高舉自由抗衡貞
潔的時期做統計的。
比較近期另有一些抽樣方法較有代表性而數字上亦沒有七十年代這麼多的調查,
其中Laumann和他同事所做的調查報告美國性活躍人士中,男同性戀者一生中平均
有42.8位性伴侶(一般男性約有16.5位),女同性戀者一生中平均有9.4位性伴侶
(一般女性約有4.6位)。 另外David McWhirter和Andrew Mattison以非隨機抽
樣調查了156對「委身」的男同性戀伴侶,發現他們當中沒有一對伴侶擁有一對一
、排他性的性關係多過五年。 而調查報告的兩位作者本身都是同性戀伴侶,他們
也聲稱一對一的性關係只是男同性戀者內化同性戀恐懼症的過度階段,一般男同
性戀伴侶都只是強調情感上的忠貞,而非身體上的,就如該作者說:「我們發現
男同性戀者期望與他們的伴侶有彼此的情感依賴,他們關係上的忠貞是超越性關
係和排他性的」。 另有一個類似的研究Deenen、Gijs和van Naerssen調查了156
對男同性戀伴侶,當中有62%的人於過去一年內曾與伴侶之外有性關係,而平均這
關係之外的性伴侶有7.1人。
雖然對於什麼是「適應良好」的行為可能存在不同的標準,但正如以上分析般,
同性戀者普遍較多有心理情緒方面如憂鬱、沉溺及自殺等現象,患性接觸傳染病
及愛滋病的比率極高,以及關係的穩定性很低等問題,若說同性戀是「適應良好
」的行為實在是難以說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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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0-2007 10: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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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同性戀是否病態的爭議-03
作者:洪子雲
明光社項目主任(研究)
違犯社會規模(social norms)
過往的社會一向都認為同性戀是違犯社會規模、不道德的行為,於七、八十年代
,美國一項調查發現有八成的大眾仍然視同性戀行為為不道德的, 香港社會文化
對比美國更加保守,相信七、八十年代的香港大部份人仍視同性戀行為為不道德
的,但近來隨著性革命對香港社會的影響,年輕一代的少年人對性的觀念的確比
以往開放了很多,2003年初,中文大學一項調查發現有48%的月女士表示能夠「接
受」同性戀, 另1999年青協亦做了一個調查,發現有七成青年人表達願意接受同
性戀,與他們做朋友,但所謂的「接受」原來只是有限度的接受,即只能接受與
他們沒有關係的人士,有限度的與他們接觸,即只限於一同工作、握手、同桌吃
飯等。但當他們身邊的朋友或親人有同性戀關係,他們仍是未能接受。他們亦不
能接受一些已婚人士為同性戀者,因認為這衝擊了婚姻制度;另亦不能接受宗教
領袖為同性戀者,因宗教領袖是道德的指標。 可見雖然現今香港人較以往更能包
容同性戀者,但對於同性戀行為,普遍仍視之為違犯社會規模的。
總結及反省
總結以上的探討之前,筆者想表達幾方面我們需要去留意的。
其實若單單將同性戀定性為病態或非病態都可能會犯上將問題簡化的危險,當筆
者寫作此文章的時候,不時都想起一些處於同性戀掙扎的朋友,他們都承受著不
同程度同性戀的誘惑,有的已透過長時間的輔導改變了性傾向,甚至已經結婚;
有的只是停於同性戀的吸引,而不願意進入同性戀關係中(對於那些單單有同性
戀的心理傾向,而不願有行為的人,筆者並不稱他們為同性戀者,因他們並不以
此為他們的身份),有的甚至已陷入多段同性戀的關係中,而有的雖曾有過同性
戀行為,但已經歷上帝的改變。而曾有過同性性行為的人,對比起單有思想的人
往往更容易陷入沉溺及濫藥的情況,所以單單探討同性戀是不是病態並不能充分
了解同性戀不同程度的掙扎。
無論同性戀是否病態,這都不代表同性戀行為是合乎道德的。很多人都以為同性
戀是天生的(儘管並沒有科學証據支持),不是病態,所以就不是違反道德的。
但是否病態與道德是兩回事,很多行為,例如:性濫交、婚外情等都不屬於病態
,但普遍卻視之為不道德的;有些情況,例如:憂慮、抑鬱等是屬於病態,但與
道德無關。作為基督徒,我們更應知道就算有一天世俗的科學將同性戀視之為非
病態,亦不代表基督教要將同性戀視為正常、合乎上帝的創造;聖經中強調上帝
造人是造男造女的(創1:27),人(男人)要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
2:24),男女的結合才是上帝創造的配對,而同性戀於聖經中視之為一種「逆性
」的行為(羅1:26),違反上帝創造的秩序。
另一方面,就算同性戀真的被視為病態,我們亦應以合理的態度尊重同性戀者,
勿以藐視或不合理的態度對待他們。筆者同意於社會及公開的層面我們應教導一
套正確的道德價值,以免混淆青少年的價值觀,但於個人的層面我們仍要以愛心
的尊重的態度去對待同性戀者。這並非表示我們不可以表達我們的立場及看法,
只是不要以強制的方法迫使同性戀者去改變,大家應以忍耐、溫柔的態度,瞭解
他們的掙扎,往往能改變性傾向的人成功的關鍵都是出於受輔者個人的意願及極
重的決心、毅力以及身邊的人的鼓勵、支持。
雖然現今有不少組織都跟隨了APA的決定,不再視同性戀為一種病態,但回顧歷史
,我們發覺APA整個決策的過程實在是十分倉猝,以及缺乏足夠的科學研究支持;
看來,是次決定是基於政治壓力多於真的是一個科學發現。而過往常被引用支持
同性戀者心理健康的研究調查亦存在著不少研究方法上的漏洞,不能充分代表同
性戀者的情況。再加上近來不少調查都反映其實同性戀與個人心理困擾之間存在
著相互的關係(correlation),還有性病及愛滋病問題嚴重,以及關係不穩定等,
這都反映同性戀的生活模式實在不能說是好的、健康的生活模式,社會不應去鼓
勵。這亦都是主要的原因解釋為何雖然同性戀已從DSM「心理疾病診斷統計手冊」
精神病列中剔除,但心理學及精神病專家們之間仍存在著如此多的爭論。筆者在
此並不會為同性戀是否病態下結論,只是期望日後學界雖然承受著「政治正確」
的壓力,但仍以中肯、客觀的科學態度,進行更多有關同性戀的研究調查,以致
普遍社會可以對同性戀有更多準確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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