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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當詐團軍師洩密還助重製手機滅證 律師及牽線人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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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4-2025 01: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林姓詐欺集團成員遭抓捕後,求助同集團黃姓成員,黃男推薦自己的律師徐男,並透過徐男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時,得知不利詐團的訊息,回報詐團上游並找人遠端重製林男手機,湮滅重要刑事證據,新竹地檢署近日偵查終結,對洩密的黃男、徐姓律師提起公訴。

黃男先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找上徐男擔任辯護人,此次友人林男因從事詐騙被抓,因此推薦林男委任徐男為辯護人,並幫忙支付律師費用。

竹檢指出,徐男明知應遵循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不得揭露執行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但徐男得知林男律師費實際上是由黃男支付,且該詐欺集團上游亟欲獲悉案件偵查進度。徐男竟利用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時獲悉不利被告事證的機會,於去年9月18日19時30分許,在新竹地方法院外車道附近,口頭向黃男告知林男遭羈押原因並提及扣案手機內有林男與其女友對話。

由於林男與女友對話中,提及大量現金金流等涉及犯罪事證及蒐證方向偵查秘密,黃男聽聞後,旋即通知詐欺集團上游轉述,以此方式洩漏偵查秘密。詐欺集團上游取得偵查秘密後,趕緊命詐欺集團水房負責人唐男找人幫忙滅證,事後檢警在唐男被查扣的手機中找到對話紀錄,發現洩密、滅證等通訊內容,擴大偵辦後查明上情。

新竹地檢署認為,徐男身為律師,明知偵查中案件內容不得洩漏,卻無視檢警仍在追查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向他人洩漏事證,使詐欺集團上游得以輾轉知悉偵辦進度,致羈押防免偵查干預之效果落空,嚴重違反法律及職業倫理,對刑事偵查權造成重大危害。依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嫌起訴徐男及黃男。

檢察官衡酌徐男涉案情節,與詐欺集團勾結、沆瀣一氣之詐團律(軍)師有所區別,且其於偵查初期否認犯行,惟於偵查終結前坦承事實,並已全數退還林男偵查中案件律師酬金等犯後態度,請法院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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