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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vyng5840 于 15-8-2016 02:26 PM 编辑
我自己有一间和我先生联名合买的店面,是在2013 时购买,到现在还在供着贷款。之前我们是一直出租出去给人家,而今年六月份开始就自己拿回来开店做生意。公司已经注册 under Sole Proprietor (我的名字)。
我想请问,我可以使用公司的钱还 as "Rental" - RM2,500 给自己吗?实际上我还银行贷款是每个月 RM1,700 而已,这样会不会有问题呢?(银行贷款是从我的私人户口里扣除的。) 又或者我是得把这还银行贷款的钱,放进 "Drawing A/C" 而不是 "Rental" 呢?
如果可以放进"Rental account", 那我需要准备Tenancy Agreement 给公司吗?还有Housing Rental Receipt 也需要吗?
先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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