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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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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2013 01: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我收到BonusLink的通知信,告诉我说,在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Act 2010下,他们之前收集到我的个人资料,如果在14天内没有收到我书面答复,就当作我同意授权他们,让他们和他们的商业伙伴们可以任意的取用我的私人资料。据我所知,在这个法令下,我们的个人资料是受到保护的,凡是要取用我们的资料的人或公司,都要得到我们的许可。可是,这间公司反过来要我们消费者亲自写信通知他们,不能随意取用我们的个人资料,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对的吗?
本帖最后由 m2006 于 22-11-2013 01:46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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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2013 03: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有,但没有实行。

这是强制性剥取我们个人质料私隐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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