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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syabas(水务局)的福,我现在住中高价公寓了。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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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11 12: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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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洞住150千的公寓,算高價公寓嗎??但是水費卻1.50
什麽設備也沒有,900多方尺,管理費卻130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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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11 12: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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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syabas之前要调高selangor的水费啊,雪州政府和他们不懂周旋得怎样了
蒲公英^^ 发表于 9-4-2011 10:05 AM 
雪州政府不给他们调高水费,所以现在Syabas上法庭控告雪州政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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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1-4-2011 12: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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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洞住150千的公寓,算高價公寓嗎??但是水費卻1.50
什麽設備也沒有,900多方尺,管理費卻130塊:vmad ...
如果愛 发表于 10-4-2011 12:03 AM 
哈哈!看来我们同病相连。
鱼肉展板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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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1-4-2011 12: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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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州政府不给他们调高水费,所以现在Syabas上法庭控告雪州政府了。。
eucerin 发表于 10-4-2011 12:35 AM 
告到了?? 还是在告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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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1 02:4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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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到了?? 还是在告着。。。
coshi 发表于 11-4-2011 12:24 AM 
正在排期。。 雪州政府欢迎他们告。。因为这样就能公开前朝政府和Syabas签的合约。。让人民知道前朝是多么的贪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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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1 11:4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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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宁熙 于 11-4-2011 11:43 AM 编辑
看来知道以后要投给谁了。
那个天天讲很多票已经回流的政党,不懂哪里得来的资料。
我以前住店寓跟 ...
coshi 发表于 9-4-2011 09:18 AM 
是的~不止同一花园~同一排屋子的都会这样~~
selangor 真的有进步~~以前打政府电话谁理你~现在还有人让你留电话~然后真的打回来跟进~真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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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1-4-2011 02: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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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排期。。 雪州政府欢迎他们告。。因为这样就能公开前朝政府和Syabas签的合约。。让人民知道前朝是多 ...
eucerin 发表于 11-4-2011 02:41 AM 
可以公开和约的话,我也支持他们告。。。 希望接下来什么费也不要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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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1-4-2011 0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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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不止同一花园~同一排屋子的都会这样~~
selangor 真的有进步~~以前打政府电话谁理你 ...
宁熙 发表于 11-4-2011 11:41 AM 
哇,酱也行? 如果我是贵的那个,我一定去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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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1: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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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酱也行? 如果我是贵的那个,我一定去吵。
coshi 发表于 11-4-2011 02:42 PM 
没什么好吵的~买或租屋子的时候就应该要知道的~~不情愿了就不买不租~要不然就好好利用自己手中的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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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2: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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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也不清楚他们如何把廉價公寓會升級為中高價公寓。信件只说“经过他们的调查我们的公寓其实是属于 ...
coshi 发表于 9-4-2011 08:30 AM 
我住的有security但最近加很多cctv 和 要我们进出的 card,人和车才能进,难道我的也要升级了 升级就好,费用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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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1 11: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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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供公司起訴雪州政府 索賠4.7億下月過堂
* 法庭
12/04/2011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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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2日訊)雪州水供公司(SYABAS)起訴雪州政府,就雙方簽署的特許經營權合約,索賠4億7164萬2916令吉案件,訂于5月6日過堂。
高庭法官拿督哈密蘇丹阿布巴葛在內庭,會見雪州辯護律師馬力英迪斯及雪州水供公司代表律師拿督哈巴星后,訂下此過堂日期。
未在憲報公佈水費
起訴方雪州水供于2009年11月10日入稟高庭,要求雪州政府就雙方簽署的特許經營權合約,賠償該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應獲的4億7164萬2916令吉賠償。
訴方在訴訟,把雪州政府列為唯一答辯方。
訴方聲稱,據他們與大馬政府及雪州政府在2004年12月15日,簽署的特許經營權合約,他們獲授權予30年從凈水商購買食水的特許權,並根據合約所協議的分布範圍,提供食水。
訴方說,在誌期2008年3月31日一封信函,起訴人根據特許合約第11.3條例,把支持該造調高憲法公訂水費的相關審查文件提交辯方,即從第三季營運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開始,每平方公尺的水費將從1令吉39仙,調高至新水費協議的每平方公尺1令吉89仙。”
訴方聲稱,儘管雙方已在特許經營權合約,闡明所同意的水費,但辯方在第三季營運期限開始前,未在憲報公佈,因而訴方認為辯方應根據上述條例,作出賠償。
訴方要求高庭宣判根據誌期2004年12月15日的特許經營權合約,諭令辯方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支付訴方4億7164萬2916令吉及堂費。
http://beta.chinapress.com.my/node/206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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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2011 01: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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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2011 11: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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