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革命之红旗 于 10-2-2011 11:11 PM 编辑
副交長:觸犯民航法令‧放孔明燈違法 (檳城10日訊)交通部副部長拿督阿都拉欣警告國人勿燃放孔明燈,它不但危及空中飛行的飛機安全,也可造成巨大人命傷亡的災難,導致國家經濟,特別是旅遊業遭受波及。 他說,有鑑於燃放孔明燈危及飛機的安全,可能導致發生嚴重災難,因此,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嚴格禁止孔明燈的燃放活動。 
他提醒民眾,在大馬燃放孔明燈是違法的。不但觸犯刑事法,也違反民航法令,而且,檳州總警長拿督拿督威拉阿育雅谷也已向燃放孔明燈的民眾,發出嚴厲的警告。 孔明燈活動“死灰復燃” 阿都拉欣是於今日巡視檳城國際機構擴建工程後,在一項新聞發佈會上,受詢評論檳城燃放孔明燈的活動“死灰復燃”,特別是新關仔角一帶,小販售賣大量孔明燈,民眾在海邊燃放孔明燈玩樂。 他表示,他昨晚下榻新關仔角一間酒店後,首次目睹孔明燈升空後漂浮在夜空的情景,的確嚴重威脅空中飛行的飛機安全。 他說,飛機在空中飛行最忌諱的是空中的飛鳥,而孔明燈是由火與硬物構成,若被吸進飛機的引擎,嚴重後果真是不堪設想,不僅可能導致飛機爆炸失事,也會殃及地面城市居民生命,進一步影響旅遊業與國家經濟。 他說,孔明燈滅火後落下,也可能掉落在民宅屋頂,引起火患,因此,他再次提醒民眾,全面停止燃放孔明燈,以策飛機及民眾的安全。 孔明燈落檳機場跑道
12飛機迫改降陸方向 2003年2月8日,由於民眾大事燃放孔明燈,其中10個孔明燈落在檳城國際機場跑道上,導致12架客機被迫改變降陸的方向。 政府遂決定全面禁止民眾燃放孔明燈,違例者將抵觸刑事法典285條文(以火或易燃物危及他人安全),刑罰可被判監禁最高6個月,或罰款不超過2千令吉,或兩者兼施。而根據爆炸物法令5條文(疏忽引發爆炸或火患),刑罰則可被判監禁最高5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阿都拉欣展示英文報章刊登民眾燃放孔明燈的圖片,并警告國人勿燃放孔明燈。(圖:星洲日報) 星洲日報.2011.02.10
威脅飛航安全‧放孔明燈‧監半年罰2千 (檳城10日訊)副交通部長阿都拉欣基於孔明燈會威脅飛航安全,甚至可能帶來更嚴重後果,警告民眾停止升放孔明燈,並重申政府很早以前已禁放孔明燈,違法者可在刑事法典285條文和爆炸物法令第5條文下被控,罪名成立者將被判監禁6個月或罰款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2003年已禁止 週四早上蒞檳巡視峇六拜國際機場提昇工程進度的阿都拉欣,在記者會上強調,當局希望通過媒體全面傳達這項關乎航機飛行及民眾安全的信息,以免引起災難,因為升放孔明燈不當,不但會危及飛行中的飛機,也會引起更嚴重的禍害。 “萬一受影響的飛機墜落城市裡,後果更嚴重,不只危害人命,也殃及大馬的經濟、旅遊業與工業。” 他週三晚上首度在檳城新關仔角的夜空上發現孔明燈,並表示這危險玩意在香港和新加坡早已禁放,所以大馬人民也不宜升放以策安全。 “交通部相信警方已全面執法,希望民眾嚴守禁令,停止製造危機。” 他是針對檳城民眾近日再燃放孔明燈而回應媒體詢問。 大馬政府早在2003年已全面禁止民眾燃放孔明燈,當年檳州人民曾因燃放孔明燈而險些引起飛航災難。 違例者將抵觸刑事法典第285條文(以火或易燃物危及他人安全),刑罰可被判監禁最高6個月,或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根據爆炸物法令第5條文(疏忽引發爆炸或火患),刑罰則可被判監禁最高5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大馬已全面禁止民眾升放孔明燈。(圖:星洲日報) 【熱點新聞:金兔賀歲】 光明日報‧201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