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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韦琳

在外面偷开公司赚自己公司钱,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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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2010 03: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么在说我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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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2010 04: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我只是听说...政府很多project都是这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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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2010 10: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我只是听说...政府很多project都是这样的啊!
Enelrahc 发表于 2-9-2010 04:49 PM


那些project只是个借口好让那些人向政府要钱而已。钱到手后就将那些project不了了之,那些钱就顺理成章的带进他们的口袋里。:@

在不然就想政府要project。然后政府给project的钱抽上一笔才将project pass给其他人去做。有时侯不是承包商要偷工减料,是那些budget被上几手的人抽到所剩无几了。在有限的资金情况下唯有选用其他较便宜的材料。

奇怪的是那些吃钱的人还很诚心的每天向上天祈祷。我想他们应该是向上天祈祷不要在他们死后把他们打入18层地狱,17层半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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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9-2010 01: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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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011 01:1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周星星同学 于 23-2-2011 01:05 AM 编辑

广告业也是一样啊。。。比如A部门接到大顾客需要XX成品。。但XX成品需要B部门去完成。。。可是为了利益A部门选择拿给自己人做,eg分给其它agency或是小agency。。。从中抽。。当花红咯。。。左手进右手出。。。假设整个campaign至少200千(保守估计)。。。派给小agency。。。100千++搞掂。。。当然是在MNC的agency职位高才可以耍啦。。。不然。。。名声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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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011 09:0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犯法
不会讲
因为他赚钱我红包才可以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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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011 09:1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A 是一位国际品牌驻海外分公司的总经理,在这间海外分公司他最大,有传闻,A & B (外人)在外面合作开了一家 ...
韦琳 发表于 29-8-2010 08:32 PM



   是犯法的行為.. 屬商業犯罪的一種... 除非 A 得到了總公司字面上的允許.. 否怎這樣的行為.. 總公司有保留起訴 A 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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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011 09: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公司甚至不允许员工有副业。其实从你的个案来看,A好些已经犯了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条例。 ...
AttitudeLearner 发表于 30-8-2010 08:20 PM


這個 case.. 總公司有保留起訴 A 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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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011 09:2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我只是听说...政府很多project都是这样的啊!
Enelrahc 发表于 2-9-2010 04:49 PM



    你不知道甚麼叫做.. 只准官家放火, 不許民間點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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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011 09:2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韦琳


如何証明A是通过公司的方便賺取 secret profit 是証据的問題。
在一般的情況下,法庭會判 ...
tanglk 发表于 31-8-2010 08:29 AM



    利害的分析。。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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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011 01: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會和 A 做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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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2011 11: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公司的其中一名员工也是这样被炒的。。
叫他24小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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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2011 12: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若總部允許的話 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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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2011 12:3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没有问题,如果
1。对自己没有利益冲突
2。有好处拿
3。公司不受影响

法律来讲当然不可以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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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2011 12:5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叫ICAC或MACC请会去喝咖啡。记得不要跳楼。。
skydreamer1978 发表于 30-8-2010 07:36 PM



马奶下没有ICAC的。我受过诈骗电话,仙我讲他是ICAC,要请我喝咖啡。
我盖掉,因为老师有教,
malaysia tarak ICAC punya, itu hongkong punya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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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2011 01: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要看他做的生意,是不是跟自己做的是同一类的生意,假如是的话,那就是犯了Conflict of interest,他的公司是有权利开除他和控告他。罪名是很严重的。分分钟会赔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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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2011 10: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另一半现在是他公司的职员兼supp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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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2011 10: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没有问题,如果
1。对自己没有利益冲突
2。有好处拿
3。公司不受影响

法律来讲当然不可以咯 ...
iloveLED 发表于 23-2-2011 12:34 AM


同意您说的,如果有WIN WIN的情况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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