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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經是如何看待墮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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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3: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謂墮胎,天主教的定義是:墮胎就是在胎兒還不能在母體之外生存以前,就把他從母體逐出。

  大英百科全書則定義為:胎兒未發育到能獨立生存的階段(在人類為妊娠二十週),便被排出子宮的現象。

  全球墮胎風潮之盛行,從數字可以見端倪。西元1968年全球合法墮胎總數,估計在三千萬至三千五百萬之間。西元1988年約有五千五百萬次,亦即每一秒鐘便有1.7次墮胎。


  聖經到底允不允許墮胎?墮胎是不是犯了聖經所說的殺人罪?


  為甚麼平素手無縛雞之力的女子,沒有膽量拿刀殺人,但卻非常容易為了一些不成熟的理由而扼殺一個胎兒?

  墮胎的行為,在現代的社會中似乎越來越司空見慣。社會上充斥著許多缺乏職業道德的婦科醫生,輕易的就為未成年少女進行墮胎手術。我們認為身為基督徒,有必要本著聖經的真理,來回應這些問題。好讓我們行神所喜悅的事,因為許多的不義和不法的事,已使我們的社會和國家得不到 上帝的祝福。若要得 上帝的祝福,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離棄罪。

  論到能否墮胎這個問題,社會上有兩極的意見:



貳、支持與反對墮胎的各種論證

一、支持墮胎的看法

  1.有醫學上理由,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範圍者。

  2.若懷孕可能導致嚴重的精神疾病,或因懷孕而引發自殺者。

  3.因姦成孕之受暴婦女沒有義務為施暴者懷胎,可以拒絕無辜犧牲的權利。

  4.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之醫學上的理由者。

  5.懷孕造成婦女無法上班,嚴重影響生計者。

  6.懷孕少女太過年輕,身心靈各方面均不夠成熟,若不墮胎恐造成更大的惡果。

  7.懷孕會影響生涯的發展。



二、隨時可墮胎的觀點:胎兒低於人

  1.認為胎兒沒有自我意識。

  2.認為胎兒僅是身上的一團組織。

  3.認為兒童或嬰孩需要不受忽略與虐待(假設此一胎兒是不受預期歡迎的,例如希望生男丁,卻驗知胎兒是女孩)。

  4.認為婦女的自主權高於胎兒的生命權,所以遇到需要在母體與胎兒之間作抉擇的時候,通常都選擇保留母體。基督教認為,胎兒的原罪已被主的十架對付掉了,本罪則因他未及在世上為人,所以完全沒有,因此必然得救。



三、有時可以墮胎的觀點:胎兒為潛在的人

  1.認為人格是逐漸發展來的,也就是說胎而兒本身沒有自我意識,沒有自我意識的人僅能算為潛在的人。

  2.認為人格和體格的發展是互相聯繫的,胎兒的器官是逐漸發展出來的,所以沒有完全成型前,只能算為潛在的人。

  3.認為胎兒類似雞蛋或種子,僅具有為人潛能。

  4.公民權僅屬於出生的嬰兒(暗示未出生胎兒不是完全的人),按中華民國法律,出生嬰兒若是哭一聲,就有繼承權。若是出生沒有哭聲,表示是死胎,不算為人,就沒有法定繼承權。




反對墮胎的觀點

  1.墮胎等於鼓勵人從事不負責任的性行為。

  2.墮胎成為不忠、不貞、不合適的性行為的保護傘。

  3.從胎兒的立場反對墮胎:

   A.生命始於受孕:一位口稱所墮的胎只是一團小小的細胞組織的婦女,正侃侃而談她的理論時,其醫師問她:『妳本來打算給這小孩子起甚麼名字?……』立時,這位想貶抑生命的婦人如同懸崖勒馬般,陷入了沉默。

   B.胎兒具有知覺與意識:從懷孕二十五天起,胎兒的大腦皮質開始成長,開始具備思考、記憶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再長大一點,胎兒會在子宮裡踢腳、轉身、伸展軀體、翻筋斗、瞇著眼睛看、吞嚥、握拳、吸大姆指、聽到外界的聲音。

   C.胎兒不只是一個潛在的人:胎兒在一個月大時,他的血液已經流經其細微的靜脈、動脈、心跳一分鐘約六十五下,有腦部、腎臟、消化道等芻型。兩個月大時,心跳趨於穩定、會產生消化液、有肝臟、血液細胞、皮膚開始有觸感。

   D.無人能夠決定有先天性疾病的胎兒生死:本世紀神學家John Stott曾經引用一段發人深省的對話:

    一位醫生問另一位想要墮胎的婦女道:『我想請問您對墮胎的看法。父親患有梅毒,母親得了肺結核,前四個孩子中,頭一個是瞎的,第二個死了,第三個又聾又啞,第四個也有肺結核,您會怎麼處理?』

    婦女答道:『我一定會墮胎。』

    醫生說:『那你就是殺掉了貝多芬。』

    假如有殘缺的孩子可以在出生前就刻意被處死,那出生後又何嘗不可?同樣的道理,後天造成身心缺陷的人,是否又可以因為他「活得太痛苦」、「活得毫無意義」而讓他死呢?那又和希特勒屠殺猶太人有何不一樣?

   E.無人應因別人的犯罪而應被剝奪其生命權:若容許因為他的父親是一名強暴犯,而故意將因而懷孕的小孩殺死,這是一種莫名其妙的正義。

   F.胎兒是世界中最脆弱的一環,是弱勢中的弱勢。

  4.墮胎可能產生後遺症與危險:

   A.手術:

    a.子宮擴刮術:若刮除手術不夠純熟,可能引起子宮穿孔、出血、子宮頸裂傷、麻醉藥物副作用或血栓、殘留胎兒殘體、子宮沾粘敗血流產症。

    b.吸引術:胎兒在極大痛苦中死去。

    c.子宮切開術。

   B.藥物:

    a.注射前列腺素、栓劑等誘發子宮收縮,使胎兒早產。

    b.注射沙林鹽水溶液,使胎兒吸嚥毒液而死,母體經二十四小時的不舒服後產下死嬰。

    c.服用RU486錠劑,達成抑制子宮內膜黃體素,使胎兒因得不到養份而餓死。

  5.從孕婦立場反對墮胎:

   A.隱私權不是絕對的權利。

   B.胚胎胎兒不是母體的延伸(而是腹中另一個獨立且不同的生命個體)。

   C.孕婦個人的精神狀態不足以成為墮胎的理由(反對自由心證式的藉口)。

   D.先天疾病、因姦成孕與亂倫等雖造成孕婦極大的傷害,以及長期的負擔,但並非沒有出路可尋,不必一定要以扼殺另一無辜生命來處理。

   E.懷孕生子是女性的一種能力與祝福。

   F.墮胎並不能增加女性的社會地位。

   G.墮胎形成母子親情的潛在敵人,破壞原來美好的關係。





參、聖經對墮胎的教導

一、認為胎兒是人

  1.未出生的胎兒也被稱為孩童:

   被稱為胎兒的用詞,也被用來稱呼孩童(路1:41,44;2:12,16;出21:22)、成人(王上3:17)。所以從聖經中的用法,可以知道未出生的胎兒,並不低於一個幼童或是成人。

  2.胎兒乃是 神所創造的:

   正如亞當和夏娃是所按自己的形象與樣式所創造的一樣。(詩139:13『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John Stott認為詩139篇裡面不但提到人的被造性,也強調人的連續性,因為詩中的我包含著出生前、出生到現今、以及未來。

  3.未出生胎兒的生命與成人一樣受到律法保護:

   出21:22-25提到有孕的婦人若在別人的打鬥下受傷小產,若是胎而無恙,則須賠償價銀。但若是導致母體或胎兒任何一位死亡,則要以命償命。可見胎兒的生命是與成人等值的。

  4.基督在馬利亞腹中已經是人了:

   若是當時有優生保健法「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一條規定,馬利亞絕對有資格引用而把耶穌墮胎下來。

  5.未出生的胎兒具備個人的特質:

   路1:44提到當施浸約翰還在以利沙伯的腹中時,一聽到馬利亞的問安,就在腹中歡喜跳動。現在很多人注重胎教,就是瞭解到胎兒具有意識這個部份。

  6.聖經用人稱代名詞來稱呼未出生的嬰兒(耶1:5;太1:20-21)

  7.未出生的嬰兒已被神所認識:

   詩139:15-16;耶1:5『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

  8.未出生的胎兒在出生前也蒙神呼召:

   在創25:22-23中,在雅各和以掃未出生前, 上帝就預言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士13:2-7參孫還未被母親懷胎前,就已經被分別為聖作拿細耳人。(賽49:1,5;加1:15)



二、若胎兒是人的延伸教導

  1.若胎兒是人,那麼就受到「禁止殺人」的律法保護。(出20:13;太19:18;羅13:9;彼前4:5;約壹3:15)

  2.胎兒若是人,則他們認識 神與服事 神的權利不應被剝奪。(彼後3:9『主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三、從一些聖經人物與事件反思優生、姦淫或亂倫的墮胎

  1.約9:1-41生來瞎眼的是為了彰顯神的榮耀來。

  2.何1:2 上帝叫何西阿接納歌篾並她在淫亂中所生的兒女。

  3.創38:1-30猶大與他瑪亂倫生法勒斯(創28:29),後來成為 耶穌的先祖並列名於家譜中(太1:3)。





肆、禍哉(那鴻書3:1)

恩信聖經教會‧郭應言牧師講道

  神如此向尼尼微城的人宣告他們「禍哉」,並非沒有理由的。照著本章的敘述,將當時社會背景的情形呈現在我們眼前,真是令人驚嚇。這城的人對生命的傷害,虛假和強暴的行為,以淫行與邪術來誘惑百姓,以至於他們的惡行影響了當時的全世界。這種國家或社會雖在當時或許是所向無敵,但必遭 神「禍哉」的審判,終久被滅,無人紀念。沒有任何一件罪與惡的事是上算的,因為要知道「你們的罪必追上你們」。今天我們所處的社會亦是漸漸走向尼尼微的光景,例如對未生胎兒的殺害,色情事業的合法化,虛假與強暴的事,並邪術異教到處猖行, 神將如何處理呢?但願 神用你我如那鴻先知,為 主說話,以 神的標準提醒警告各人,更以自己的言行為見証,使更多的人悔改歸正,免去「禍哉」的判語,而進入「福哉」的情況之中。

  然而當 神向尼尼微城的人宣告他們「禍哉」時,亦並非是用幸災樂禍的心情說的。我們該知道 神的原意總是要賜福給世上每一個人的,因為每條生命靈魂都是祂心愛的創造,因此祂說祂不願有一個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得救,明白真道。每次祂向人宣告「禍哉」時,都心痛如刀割,盼望人能即時回轉歸 神。今天我們所遇見的難處,並不是 神的愛出了問題,而是人出了問題,人悖逆了 神,且硬著心拒絕 神愛的呼召。在〈約拿書〉裡我們看到尼尼微城的惡達到 神面前,祂就差遣先知約拿向他們宣講悔改的信息,結果全城得救。如今又敗壞了, 神再度差遣先知那鴻向他們嚴厲的警告,這次他們在驕傲中摀耳不聽,依舊照著惡道生活。 神的審判即時來到,終於在禍中亡國。

  神確實是愛,祂且極愛世人。《聖經》中多次講到祂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的慈愛。然而人在硬心悖逆之中,卻無法了解並享受這愛。反之,在敬畏祂的人中,因信 耶穌基督,藉著認罪悔改,卻明明的經歷這愛的偉大與寶貴。





結語

  我們應當絕對尊重每一個受造於 上帝的生命,不能夠以任何形式的藉口墮胎(除非繼續懷孕會立即危及母體生命安全之考慮者)。墮胎就是殺人,人類不應該用盡辦法為墮胎做合理化的辯護。基督徒也應該懂得不順從世界的聲音而行,而選擇按聖經的真理而行。 神所賜的產業,我們全然接受。這樣, 上帝才會有機會因著我們的完全信靠,而行使祂奇妙的作為。

[ 本帖最后由 et119 于 13-1-2009 03:39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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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1-2009 03: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轉貼來自雲水憐心 - 殘蝕的理性
聖經允許墮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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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09 05: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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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2009 09: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et119 的帖子

生命来之 神。血代表生命,你们看过一个一二个星期的小生命嘛 ?他们是会动的。至少一个小到一个细胞都有生命。神绝 不允许我们扼杀他。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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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09 02: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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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1-2009 10: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Dharani 的帖子

其實世界上沒有一個正派宗教贊成人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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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8-2009 07: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基督教看堕胎

从基督教看堕胎
何谓胚胎?何谓人?西汉刘安编撰的《淮南子·精神训》道:“人始孕一月而膏,二月而胅,三月而胎,四月而肌,五月而筋,六月而骨,七月而成,八月而动,九月而躁,十月而生。”按这个说法,到受孕7个月时胎儿才成为人。

  在佛经《佛说父母恩重难报经》中,也有对十月怀胎的过程逐月描述,与《淮南子》所说大不相同。其中借佛之口说道“第四月中,稍作人形”,之后在各月的描述之前反复用到“儿在母腹”一语,似乎认为受孕4个月时胚胎才可称为人。

  但这些都是出于观念先行的浪漫想像。西方古代思想家在这方面的表现也好不到哪里去。亚里士多德甚至认为在生殖过程中,不仅男女的地位不同,发育过程也差别很大。在他看来,在遗传时,男性是起决定作用的,他的精液中包含着生成下一代所必需的“气”,而女性的子宫不过是作为一个载体而已。

  “气”结合到子宫经血中,才使胚胎有了“灵魂”,先是植物性灵魂,然后是动物性灵魂,最后才出现理性灵魂。等理性灵魂出现了,胚胎才变成了人,男性胚胎在受孕大约40天才完成这个演变,而女性胚胎则要迟至大约受孕90天才算是人。这个明显源自社会偏见的教条后来被基督教神学家阿奎那继承,对西方社会有深远影响,直到现代科学兴起后才被抛弃。

  现代科学的研究表明古代这些形形色色的说教都属于与事实相差甚远的臆测,甚至连“怀胎十月”的说法也不准确,人类妊娠时间从受孕之日算起平均不足9个月,仅为266天。一个受精卵是如何逐步发育成新生儿的,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怎样的形态、结构变化,对此我们已经有了相当透彻的了解,但是仍然难以回答这个问题:从什么时候起,胚胎开始可以算是人了?因为这是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最简单的算法是从婴儿分娩的那一刻算起,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其实就是这么认定的:故意杀害新生儿将会被认为是谋杀,但是故意杀害胎儿——人工流产——却不是。如此认定也许在法律上简单明了、便于执行,却无法避开伦理上的尴尬。怀孕后期的胎儿实际上已与婴儿没有什么区别,难道仅仅因为还在腹中,就不被算为人?

  另一个极端是从受精之时算起。天主教以及基督新教的某些派别认为在受精的一刹那,人的灵魂就已产生,因此一个受精卵也是人。这是他们反对人工流产和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把干细胞从人类胚胎中分离出来加以研究时,胚胎不可避免地将会被杀死,在这些信徒看来,也就等于谋杀。

  但是对于那些亲眼在显微镜下看过受精卵的人们来说,很难想像对这么一个细小的细胞也必须当成人来看待。受精卵在条件合适时能发育成人,有成为人的可能性,这毫无疑义。但是有可能成为人不等于就是人,否则的话,是否也应该把有可能成为人的卵子、精子都算做人呢?如果那样的话,我们就应该和17世纪那些认为一个精子就是一个“小人”的欧洲学者一样,把一次射精视为一场大屠杀。

  所以,我们最好还是在从受精卵到新生儿的过程之间寻求共识。虽然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可以划分胚胎何时变成了人,但是我们也许可以划个下限。  

  从受精14天起,胚胎不仅不断地分裂使细胞的数目扩增,而且还不断地分化使细胞的种类也增加。到受精8周后,所有主要的器官和四肢都已形成,胚胎变成了胎儿。但是这时候的胎儿如果离开子宫,将无法存活。到受精21周时,早产儿经过抢救,在现代医疗技术的精心照料下,才有存活的可能,但是存活率不高,而且容易发生后遗症。此后早产儿的存活率越来越高,到受精30周时,几乎所有的早产儿都能健康地存活下来。所以我们也许可以把早产儿有可能在体外存活的时刻——受精21周(或孕23周,临床的孕期是从最后一次月经算起的)——视为胎儿成为人的上限。这个限定会有助于解决人工流产的合法性问题。

(这是我别位看来的。根据这文章从基督教看来大家认同吗?)

http://cforum1.cari.com.my/viewthread.php?tid=1708599&extra=page%3D4&page=6




楼主,抱歉,由于此文章作者有异议。故关闭此主题。
珂赛特 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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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8-2009 11: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可以修一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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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8-2009 11: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imon 于 29-8-2009 11:04 PM 发表
哇。。。可以修一下吗? @@


要怎样修?我也是copy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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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8-2009 11: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m_batukia 于 29-8-2009 11:32 PM 发表


要怎样修?我也是copy的。
你去按 编辑

然后去DISCUZ 模式 那边 删除掉
<tr></tr>这些吧。。。


希望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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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8-2009 02: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很 好 的 题 目。。。 给 大 家 思 考 的 空 间。。。 谢 谢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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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8-2009 07: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楼主要放大“极端”二字?  

好奇 。。。嘻嘻!

[ 本帖最后由 茅鸿 于 31-8-2009 08:01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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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09 12: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茅鸿 于 31-8-2009 07:59 PM 发表
为什么楼主要放大“极端”二字?  

好奇 。。。嘻嘻!


我是copy的。之前的人这样写。我这样放。他放大机极端两个字是因为他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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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09 12: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imon 于 29-8-2009 11:42 PM 发表
你去按 编辑

然后去DISCUZ 模式 那边 删除掉
这些吧。。。


希望没错


我懂怎么修。但不懂要修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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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09 01: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最令人激憤和意見分歧的議題,無一可與墮胎相提並論。墮胎問題在過往已非常嚴重,似乎日後亦會成為更大的問題,而基督徒對於聖經怎樣看這問題亦有不同見解。
**要在每一件事上得到適當的結論,我們必須考慮聖經裡清晰和明確的原則。聖經在生活上的指引是直接的,就是 神給予生命,也收取生命(使徒行傳17:26-28),我們的生命都在祂手中。聖經亦指出生命源自受孕一刻(耶利米書1:5),取去別人的生命就是殺人(出埃及記20:13),只有  神有權掌握創造與死亡,凡違反這些原則的都是違反聖經的命令。
另一方面,我們必須確認一點,一些接受聖經原則的基督徒與世界上其他人是不同的,所以,把聖經原則加諸於不接受聖經的人身上,是對聖經和我們基督徒的立場有害的。
除非事情會影響個人利益,否則非基督徒是不會接受聖經的道德命令。當政府制定一些人們不喜歡的法律時,人們一是避之則吉,或是在不違己見之下服從,因為他們不服從便要受罰,但道德上,他們並不信服。
人們的確有權選擇,而女性亦有權選擇墮胎,根據聖經原則,她是錯的,但這仍是她的選擇。人類可以在道德上立法,如通姦、行騙,但卻不能立法要求人生活正直,因為正直是發自內心的。法律立例禁止人們說謊和行騙,但每日人們都在做這些事,而女性選擇墮胎亦然,她是根據她個人意願來作選擇的。基督徒把聖經原則加諸於非基督徒身上,嘗試用抗議來制止她,都是不恰當的,尤其是像墮胎這類容易令人情緒激動的處境。
因為神的律法是神聖和公義,且是絕對和平等的,祂並沒有把罪分等級,看某人的罪比另一人的重,而是一視同仁,墮胎、說謊、行騙和貪婪,在祂眼中都是同樣的錯,所以在墮胎一事上,我們不應訴諸上街遊行、抗議,而是勸阻她們,告知她們,這選擇在神眼中是道德上錯誤的。
有一天,神對墮胎的審判將變為事實。今天是神恩典的日子(彼得後書3:9),基督徒應樹立基督徒愛與接納的榜樣,藉此更有力地影響非信徒,而不是強迫女性違反她們的意願。
有句古舊的格言:「『好人』常常是『最好』的敵人」。一個人拒絕墮胎當然是好事,但如果一個女性墮了胎,我們不應容讓我們的厭惡蓋過最好的,而是要在她面前立下基督徒的好榜樣(羅馬書14:16;彼得前書3:16)。 作為一個的基督徒,面對充斥自私的無神世界,最好的方法是在他人面前樹立基督徒愛和樂於助人的榜樣。神是最終的審判官,有一天,祂會要整個世界來到祂的審判寶座前(哥林多前書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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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09 05: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in1583 于 1-9-2009 01:50 PM 发表
今日最令人激憤和意見分歧的議題,無一可與墮胎相提並論。墮胎問題在過往已非常嚴重,似乎日後亦會成為更大的問題,而基督徒對於聖經怎樣看這問題亦有不同見解。
**要在每一件事上得到適當的結論,我們必須考慮聖經 ...


你写得很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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