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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平分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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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古城杨过兄提出破平分的问题(其实我也想问,不过被杨兄捷足先登了),我觉得有必要开一个帖来讨论,尤其常参与竞赛的工作者一定很想搞清楚这个问题。
根据2003年的《象棋比赛规例》,破平分的标准依序如下:
对手分 Buchholz
直接对赛胜负
胜局多者为胜 Number of Wins
后手胜局多者为胜
后手赛局多者为胜
强对手分
技术犯规
有英文字在旁的制度是受sp98支援的,可是大家也看的到只有两种准则可以使用。剩下的一个往往很多人会使用累进分(progress),后手胜局(人手计算)只有在排名时可以用(如果参赛超过300名就头大了)。因为如果比赛编排由sp98全权处理,那么后手胜局就无法被configure在tie break里,sp98也就不会以后手胜局为tie break的其中一个准则来编排对阵。我觉得编排和排名的破平分标准照理应该是一致的,不然就会有double standard的感觉。
我知道象总2006年1月份于大山脚曾开会讨论以制定大马棋赛的统一标准并较后出版了一本册子,希望象总代表和各棋友能对这个问题提出你们的看法。谢谢。
p/s:另外一个想问的问题是
强对手分=对手里局分最高的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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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7-7-2006 08: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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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E(世界国际象棋联合会)制定的破平分标准
Individual Swiss Systems (most players are mostly rated, ratings are not consistent):
* Direct encounter
* Sum of progressive scores
* Buchholz
* Sonneborn-Berger
* Won games
Individual Swiss Systems (most players are not rated):
* Direct encounter
* Buchholz
* Sonneborn-Berger
* Won games
http://www.fide.com/official/handbook.asp?level=C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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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7-2006 11: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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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sim 于 17-7-2006 08:12 PM 发表
我觉得编排和排名的破平分标准照理应该是一致的,不然就会有double standard的感觉。
有同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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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7-2006 05: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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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森州国庆日象棋公開選拔赛为例子,
遇到对手得冠亚军者得对手实力分-->5
遇到对手得10分者得对手实力分-->4
遇到对手得9分者得对手实力分-->3
遇到对手得8分者得对手实力分-->2
遇到对手得7分者得对手实力分-->1
遇到对手得少于7分者得对手实力分-->0
个人认为这样比较公平,不会被弃权者或超级水鱼者过分拉低对手实力分。
还有现在中国正举行围棋定段赛,计算对手分的方法更加复杂,也更公平(我不懂如何计算),如要详细了解,可向中国请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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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7-2006 10: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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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sim 于 17-7-2006 08:12 PM 发表
今天看到古城杨过兄提出破平分的问题(其实我也想问,不过被杨兄捷足先登了),我觉得有必要开一个帖来讨论,尤其常参与竞赛的工作者一定很想搞清楚这个问题。
根据2003年的《象棋比赛规例》,破平分的标准依 ...
我们必须有一套统一的破平分计算法是为了让个州的竞赛能有一个统一的方案去进行竞赛。如果每州都有自己的计算方法的话,那来到了全国赛的时候,棋手就会问为什么跟他们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呢?到时候说不定会有很多的疑问。
如楼主所说的一样,我们确实可以依照象总的方法去进行。我们由SP计算对手分跟赢棋数,在要计算小组排名或优胜排名的时候,再来人手计算后手得分。之前所采用的后手胜局被后手得分所取代了。
当遇到大型比赛的时候(人数多于150),我们就针对要进行排名的棋手计算后手得分,然后在大队里加进累进分,给SP排。这样比较方便。通常我们都会另外打印一张成绩表,用MS WORD做的,不会只用SP的成绩表,因为有些排名的方案SP没有,就好象胜者为胜,后手得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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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7-2006 10: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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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sim 于 17-7-2006 08:12 PM 发表
我知道象总2006年1月份于大山脚曾开会讨论以制定大马棋赛的统一标准并较后出版了一本册子,希望象总代表和各棋友能对这个问题提出你们的看法
可以post上內容嗎??
中小学生賽又如何??
森洲 应該在9月舉行.... 超過150參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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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7-2006 10: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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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mbilan 于 18-7-2006 10:49 AM 发表
可以post上內容嗎??
中小学生賽又如何??
森洲 应該在9月舉行.... 超過150參賽者....
在最近的KL全国赛的特刊里都有印出来,你可以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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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7-2006 05: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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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7-2006 05: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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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州都能跟着这标准去进行竞赛工作会更好.能统一竞赛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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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31-8-2006 08: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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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999中国象棋规则》的修改建议 作者:徐善瑶
【建议以累进分取代对手分】
关于对手分在实践中所存在的弊病问题,多少年来全国各棋类报刊曾进行过多次讨论,棋界许多人士曾发表过很好的改进意见。为此国际象棋规则捷足先登,早在1999年就进行了改革,以累进积分总和取代了对手分。但遗憾的是99规则却没有改动。
1、对手分理论上的合理性
棋手的对手分是指棋手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碰过的所有对手积分的总和,它是积分相同的棋手之间区别名次的第一顺序条件。比较对手分的实质是比较各自对手群总体实力的强弱,因为积分编排制比赛要求每轮同一积分层的棋手必须充分配对,这样,对手分多者,意味著该棋手的对手群总体实力较强,或者说他是在积分较高的层次内进行比赛,因此所得积分的“分值”高,所以名次应该列前,对手分少者,情况则与此相反。
2、对手分在实践中存在著不合理因素上面说的是对手分在理论上大致是合理的,但是通过长期实践,人们发现理论和实践并非完全一致。
A.具有冠军实力的两个人,首轮所碰对手的强弱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谁的对手太弱,谁就可能由此丢掉了冠军,而且这种偶然性还可能波及到第二、三轮甚至以后。如果首轮碰上弃权者,那就更倒楣了。
B.在中间轮次,各自所碰对手的实力就当轮来说是合理的,然而却不能预料各自对手的发展前途如何,这里面也存在著偶然性问题。
C.所碰对手中如果没有获得录取名次的希望,可能在最后几轮弃权或草率对弈,造成了反映在这部分棋手身上的对手分的不真实性。
3、对手分带来的弊病,使“买棋风波”事件不可避免对于棋手名次的命运,规则应该体现这样的原则:尽量减少客观因素的影响,让棋手通过自己的努力拼搏,自己去主宰自己的命运。但是,以上所提到的对手分在实践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均不能为棋手或棋队自身所左右,特别是上述第C点中所提的那一部分人的表现,为在对手分问题上做文章的人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纵观棋坛各类赛场,特别是在荣誉和奖金规格较高的重大比赛中,屡屡发生或明或暗的搞“猫腻”、“拉选票”等“君子”交易活动,如前不久在“城大建材杯”全国象棋大师赛出现的赵鑫鑫涉嫌“买棋风波”事件,就是这种赛制下产生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在全国团体赛中也发生过这样的怪现象:决定团体冠军的最后一轮“重头戏”不是在高台次演出,人们反而纷纷涌向低台次,争相观看两个弱队之间的比赛,因为团体冠军的命运(团体对手分)掌握在这两个弱队的手里。
4、累进分的优点
累进积分总和简称“累进分”,它是指棋手每轮积分逐一相加之总和,例如5轮中甲的积分情况是1,2,3,4,4,其累进分是1+2+3+4+4=14。乙的积分情况是0,1,2,3,4,乙的累进分是0+1+2+3+4=10。虽然甲乙二人积分都是4分,但甲的累进分高,名次列前。
累进分反映的也是对手群实力强弱的状况,累进分高,说明该棋手是在高层次对手群中比赛,得分的分值高。累进分低,情况则与此相反。因此可以说累进分基本上代表了对手分。我们曾经用对手分、累进分两种方法同时计算过几个比赛的前几名,其结果基本一致。
累进分的最大优点是:棋手名次的命运由自己掌握,不受客观因素摆布。
实力强者早拿分,多拿分,名次自然就高,而对手分的最大弊病是:客观不良因素有时能干扰著棋手的名次。孰优孰劣?一目了然!许多重大比赛的实践多次证明,用累进分绝对优越,而且计算起来极其简单,大家都非常满意。
【建议以总局分做团体分】
在积分编排制的团体赛中,99规则仍然采用场分作为团体分,如果场分相同,区别名次的顺序条件是:团体对手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犯规。而同一赛制的国际象棋早就改用全队总局分作为团体分了,它的好处非常明显,比如四人上场,4:0胜与2.5:1.5胜,两种胜的质量不一样。用局分做团体分可以促进每位棋手每局棋都必须认真投入地进行比赛,宁胜勿和,宁和勿负,人人拼搏,局局玩命,有利于提高对局质量,有利于体现竞赛精神。但是我们的象棋全国团体赛,30多年一贯制,以场分作团体分,局分条件等同于虚设,因此给赛场带来了不正之风:
1、在4人上场的全国男子团体赛中,某队只要已经取得2.5分,即算大功告成,剩下的那盘棋往往一推六二五,因为这局棋的胜负和均没啥用了。
2、队员不认真比赛,四台互相观望,有真玩命的,有观风等待的,也有耍懒的。
3、严重影响著对局质量,有悖于体育竞赛精神,涣散赛场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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