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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A公司是已经注册在GST户口名下~所以每次做生意都是需要抽顾客6%的消费税~虽然GST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其实也是还没办法适应的~比如买一千就要RM60,10k就要RM600.对顾客来说很牙痛。。牙痛愿意付消费税还没关系,有部分的不能接受而最后没得开单,对公司来说绝对是损失。。。 要吸纳也不行。。。一吸就等于白做。。
****A公司平均月营业额80k左右****
所以,有了这样的想法~注册2个新公司~B和C公司。。。
以月营业额80k,把它分散去B和C。这样算起来,一年是大约480k。没有超过GST户口规定的500k必须注册。
但是现在重点是:商家的店面挂上的招牌是A公司,但是开单用B或者C公司,当然拿货也会分散去B和C公司。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会犯法吗?
Example:这家店面的招牌是cafe 168,可是给钱的时候,resit是 cafe 991.这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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