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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T的现金流安排:对消和退税,那一个方法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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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3-2015 12: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马来西亚历史上,从未有任何一个法令的实行,能像GST那样令人人关注,举国上下,上至高官富豪,下至贩夫走卒,几乎没有人不在关心GST。有关GST的种种误解也是不绝于耳,众说纷纭。在这当中,最令作者担心的误解就是‘对消’offset
   作者在攻读会计师文凭ACCA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在国外有所谓的 VAT, sale tax等等的税务在其本国实行。虽然不知其中的复杂操作,但是最起码而言,对VAT等税务如何简单操作,还是有一定的一个概念。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也还是‘对消’offset的概念。举例子:
   一个中间商如批发商,当他从厂家买进货物时,他除了需要支付货物的价款(比如RM100,000)外,还要支付一个6%的GSTRM100,000X6%=RM6,000),这个就是所谓的input  tax  。和这进的6%的GST 相反的是output taxoutput tax是这批发商本身向顾客如零售商多收的6%。这出的6%不是批发商本身的销售价款(比如RM120,000),而是批发商替政府征收的GSTRM120,000X6%=RM7,200)。换句话说,这RM7,200是要还给政府的。
   在作者的概念中,这RM7,200不是完全还给政府,而是在‘对消’offset了之前进的6%(RM6,000)后,剩下的RM1,200(RM7,200-RM6,000)才还给政府。然后却有不少的人告诉作者,这进的6%是不能和出的6%对消,必须从关税局那里claim回来,而出的6%却要在下个月的最后一天前交给关税局(假设这批发商一年的Sale超过五百万)。如果某个商家,要在短时间内,从政府那里以退税的方式,claim回进项6%(RM6,000),情况不会很乐观,这是因为关税局是不会以马马虎虎的态度来审查有关的退税申请。如果多数的商家都是以这样的形式来claim回进项6%,这情况会变得更加严重,毕竟关税局的工作量能不能应付大量的退税申请,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在马来西亚,有许多出口公司,其中不少公司其货物是100%出口的,由于出口是属于零税消费税,于是这些公司根本没有出项消费税来对消进项消费税,他们唯有向关税局申请退税。由于这些公司为国家赚取外汇,也为国家带来许多的就业机会,关税局肯定会优先处理他们的退税申请。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他非出口公司的退税申请将会变得很不乐观。
   对批发商而言,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退税,将会导致公司的现金出现短缺的情况。这情况会变得更为恶化,如果有关的进货持续发生。这还是假设所有的交易以现金支付,如果批发商赊账给顾客而本身却以现金从厂商那里买进货物,情况更无法乐观。当然,货物卖不出去也肯定给现金不足的批发商,带来致命的打击。
   ‘GST都还没实行,你就能断言进的6%很难claim回,你有什么根据?’也许会有人这样问?根据Good and Service Tax regulation 2014 – P.U.(A)190section 67(1)  条文,
·        如果是通过电子方式申请退税,关税局必须把有关的GST退款‘within fourteen working days or within  the time practical  ’退回给有关的申请商家;
·        如果是通过非电子方式申请退税,关税局必须把有关的GST退款‘within  twenty eight  working days or within  the time practical  ’退回给有关的申请商家。
   请注意这‘ or within  the time practical  ’条文,意思是‘或者在实际的时间内’,当这条文附加在‘14个工作日内’或者‘28个工作日内’后面时,这事实上是说‘关税局必须把有关的退税在14个工作日内或者28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实际的时间内退回给有关人士’。什么是‘实际的时间the time practical  ’完全没有说明其定义,这事实上是给予关税局延迟退税的理由。几时才可得到退税?这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是两个月或者半年,或者。。。。。没年没月。于是有关的商家很可能在没年没月的等待中,期望关税局‘大发慈悲’。但上面已经说明,关税局在工作量负荷承重以及要照顾出口公司的情形下,根本没有办法满足所有商家的期待。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退税的严重延误会效耗商家的现金,严重的话会影响生意的运转,这迫使商家改变原来的收款和支付方式。但是在竞争激烈的商场上,任何的改变会肯定会影响原有的生意,这不是商家愿意看到的。于是有些商家可能会挺而走险,把进的6%消费税转嫁给顾客!如果零售商也面对同样的问题,也把本身进的6%消费税转嫁给顾客,这实际上迫使消费者付给了18%的消费税,而不是6%。这是因为零售商不但把自己进的6%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也把批发商转嫁给自己的6%消费税,再转嫁给消费者。请看以下的解释:
批发商进的6%,这也是厂商出的6%,转嫁给零售商,后者再转嫁给消费者                       6%
零售商进的6%,这也是批发商出的6%,转嫁给消费者                                        6%
零售商出的6%,这是唯一能合法加在消费者身上的税务,                                    6%
                                                                                                                                            ——————
总共                                                                                                                                               18%
                                                                                                                                            ——————
   毫无疑问,有关的商家肯定会面对法律的制裁,因为进的6%消费税是不能当成成本,也不能转嫁给顾客和消费者;消费者也被迫支付过多的消费税,面对严重的物价上涨问题。然而这一切都是能避免的,因为进项6%消费税是能和出项6%消费税对消,有关的对消不但能适用于批发商、零售商,就是生产商也能应用这种对消来取回进的6%消费税。有关的条文出现在Good and Service Tax regulation 2014 – P.U.(A)190section 38(1):
Any taxable person, claiming input tax by deducting from the output tax that is due from him under section 38 of the Act, shall do so on the return furnished by him for the taxable period in which he holds
   Any taxable person ――这是说任何商家想通过‘对消’出的6%消费税,来取回进的6%消费税税款,他本身必须进行消费税注册。
   claiming input tax――这就是把进的6%消费税取回来,但是claiming input tax后面的条文却被忽略:by deducting from the output tax that is due from him。这导致许多人误解,以为claiming input tax是单单指退税,于是有‘28天和14天’的回答出现。作者呼吁商家们,请坚持询问section 38 而不是‘28天和14天’,把section 38 的条文问个清楚!尤其是如何进行‘对消’的条文。deducting from the output tax就是消费税‘对消’的核心内容!
   section 38 of the Act――这里的section 38不是Good and Service Tax regulation 2014 – P.U.(A)190section 38,而是Good and Service Tax Act 2014 – Act 762section 38 后者的条款内容和前者是相符合的,只是前者的条文比较详细。
shall do so on the return furnished by him for the taxable period in which he holds――这条文是说有关的商家可以进行‘对消’但必须在有关的税务期间进行,而且要用当时的呈报表格进行。
   举上面的例子:如果这批发商的营业额在5百万以上,他在2015年5月买进这批货,他支付RM100,000为货物款项,他也支付了RM6,000为进的6%消费税。他也在5月里把全部的货以现金的方式卖出去,出货价款是RM120,000,但事实上他收取了RM127,200,这当中,RM7,200是出项6%消费税。
   如果是根据‘14天或28天’的说法,这名批发商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或之前,把有关的表格呈上,也把RM7,200交给关税局。进的RM6,000消费税不能和RM7,200对消,只能向关税局申请退税。如果是根据section 38(1) ,尤其是Good and Service Tax regulation 2014 – P.U.(A)190section 38,这名批发商在2015年6月30日或之前,所交上的税款是RM1,200(RM7,200-RM6,000),这是因为‘对消’发生了。
             当然,这名批发商必须遵守几个规则:
   首先,必须把5月进的货,其相关的进的6%消费税,对消在5月所产生的出的6%税。换句话说,上面说的RM6,000只能在5月进行对消:除了RM7,200,RM6,000也可以对消其他的货的出项6%,条件是这些货必须在5月卖出。简单来说:5月买进的6%对消5月卖出的6%。――这就是条文shall do so on the return furnished by him for the taxable period in which he holds所要说明的意思。
   他可以不可以把这5月发生的RM6,000对消6月(或7,8。。月)卖出的货所产生的6%?有关的答案不明确。根据Good and Service Tax regulation 2014 – P.U.(A)190section 38(4)(a) ,关税局可以允许商家对有关的税款进行这种情况的claim,但没有说明这claim是‘对消的claim’还是‘退税的claim’。
   如果是后者,前面已经说明退税的困难,在此不必再说了。如果是‘对消的claim’也是出现问题,因为要从关税局那得到一纸批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就算能得到,也不知要等上何年何月?总而言之,这RM6,000如果错过了在5月份里进行‘对消’,要在短时间内被claim回,机会不容乐观。因此,作者以为,最好的办法是准确地在当下的月份里,把‘对消’办妥才是上策。
   这名批发商如果要让有关的RM6,000进行‘对消’,他必须提供有关的tax invoicetax invoice是某种形式的 invoice,上面完整地记录了所有资料,包括了这名批发商的公司名字和地址,当然也包括了这笔RM6,000的消费税。这是根据Good and Service Tax regulation 2014 – P.U.(A)190section 38(1)(a) ,有关的条文也说明,如果在某个tax invoice里面,这tax invoice的接受人(在这例子中,就是那位支付了RM6,000的消费税的批发商)其公司的名字和地址不在tax invoice里列明的话,有关的进项消费税将不能进行对消。
   根据这条文,如果这名批发商或者其他商家、餐馆等,如果从霸级市场或迷你市场中买入了商品,在所发出的单据上纵然有消费税,购买者也有进行消费税注册,但就是不能沿用section 38(1)(a)来进行‘对消的claim’,除非有关的单据符合tax invoice的所有要求,包括列明购买者的名字和地址。
   庆幸的是,凡是大数额的交易,所牵涉的买卖双方,都应该有消费税的注册,也能准备出标准而完整的tax invoice,于是,像本例子的RM6,000的进项消费税,应该可以‘对消’出项消费税。
   在应用‘对消的claim’时,有关的商家还必须进行严谨的进货策略。以本例子来说,如果这批发商在5月进的货,无法在5月内卖完的话,相关的进项消费税RM6,000,很可能不能完全被5月的出项消费税‘对消’完毕。这种情况会变得严重,如果其他的货物也难以在5月里卖出,这是因为5月的整体出货销售量可能太低了,这将无法产生足够的出项消费税来对消这RM6,000。
   以本例子来说,如果这批发商在5月的出项消费税,其总数是RM5,000(这当中包括了其他货物的出项消费税),有数额达RM1,000的进项消费税无法被对消(RM6,000-RM5,000)。面临这‘不足’ Good and Service Tax Act 2014 – Act 762section 38(3)允许这批发商,为这RM1,000申请‘退税’。也是Good and Service Tax Act 2014 – Act 762,其section 38(4)的条文,又允许这批发商为这RM1,000申请‘对消’到接下来的月份如6月、7月等等。
   然而,作者这样的申请并不抱有乐观的态度,毕竟一纸批文何时能发下,没人能说得准。更严重的是,类似的申请其实告诉了关税局:存货太多了,这可能会让商家蒙受‘囤货谋取暴利’的嫌疑。于是,作者认为,有关的商家如这名批发商,应该进行严谨的购买策略,以确保不会有太多的存货累积到下个月,从而避免过量的进项消费税产生而又无法被同一个月的出项消费税对消。
   在现实中,不是每一项交易都是以现金交易的。赊账交易非常普遍,在消费税实行后,有关商家的现金安排和规划变得有些不一样了。其中最重要的算是‘21天法则’,有关的条文出现在Good and Service Tax Act 2014 – Act 762,的section 11(5)中。根据这法则,如果有关的货物是在出货日之后的21天内,发出有关货物的tax invoice,这一批货物的供应supply将会被认为发生在tax invoice发出的当天,而不是在出货日那天。
   举上面批发商的例子,如果交易是以赊账进行,这名批发商是在5月20日从厂商卖入有关的货,然而这批发商却要求厂商不要马上发出tax invoice,而是等到6月1日才发出tax invoice。这名批发商是在6月20日,也就是5月20日后的30天内付款。根据‘21天法则’,6月1日是在21天内(从5月20日算起),这批货的sales被当成是发生在6月1日,而不是在5月20日,除非批发商在5月20日当天付款。
   善用‘21天法则’,这名批发商成功把每个月的下半个月(11日到30日,或12日到31日或9日到28日)内的所有puchase,变成下个月的purchases,同时也把相关的进项消费税从这一个月转到下一个月。在本例子里,这进项消费税RM6,000将变成6月的进项消费税而不是5月的进项消费税。如果这名批发商在5月的sales不理想而6月的sales却很理想的话,这种转变将会对这名批发商有利,因为这RM6,000进项消费税将能对消出项消费税充足的6月,而同一笔进项消费税将不能被5月的出项消费税对消完毕。
   可是这种转变却未必对厂商的现金流有利,尤其是这名厂商,其5月的生意不理想而又没有足够的出项消费税来对消同一月份的进项消费税。在消费税开始实行时,或许只有某些商家会善用‘21天法则’来‘损人利己’,然而部分的商家未必知道其中的奥妙,糊里糊涂地配合别人的安排,导致本身蒙受税务上的失利。
   纸是包不住火的,最终这名厂商也知道了其中的奥秘,在得知这对自己不利时,肯定拒绝配合这名批发商的要求。最后,批发商再也不能把‘21天法则’应用在厂商身上,毕竟发出tax invoice是厂商本身的权力。然而批发商却还能把‘21天法则’应用在零售商身上,因为部分的零售商可能没有注册消费税。
   当然,这厂商如果本身拥有税务上的优势,他可以把这些优势通过‘21天法则’, ‘买’给这批发商。于是,税务上的优势将可以成为‘商品’出售给顾客,这是一般人无法想象的,但是这厂商或者其他商家必须对整个消费税有清楚和明确的认识,才能这么做。最好能有可靠的税务顾问,在他的精心策划和严密监督下,才能万无一失。
   要对消费税进行完善的策划,以便能让公司拥有不缺的现金,这不是任何一套电脑系统能帮到忙的,所以不要天真的以为‘我已经花了18千买了一套电脑系统,我根本不需要什么消费税策划,这电脑系统会帮我搞定一切。’。
   作者再举一个例子说明。如果您是一名小型零售商,又豁免消费税注册,在消费税实行后,您的批发商或厂家供应商可能会打电话给您:‘您下个月的货可以现在买给您吗,如果您答应,我现在就送货给您,但是货钱可以下个月才还,而且价钱和您在下个月用现金买的一样。’如果您小小的商店在现在这时候,有空间容纳这些货物的话,您可以答应他,但是一定要要求更加优惠的价格,而这价格要比现金买的价格还要低。
   ‘哪里可能?对方已经给一个月欠账了,而且价格还是和现金买的一样,他们会那么好死再给我更多的折扣?’其实你不了解其中的原因。每一个商家确实不会那么‘好死’,但是可能是购买策略出现误差,导致这商家的进项消费税无法完全被同一个月的出项消费税对消,于是他想办法把下个月的sales提前到这一个月,于是他必须在这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到来前,把下个月的出货办好以及确保sale invoice的日期会是在最后一天或之前。这样的话,这个月就有足够的出项消费税来对消进项消费税。
   这对小型零售商的影响不大,因为不管是这个月还是下个月进货,分别不大,问题只是有没有足够的空间来存放货物罢了。
   4月1日就是消费税实行的日子,然而有多少商家已经准备好了呢?作者对这个问题,不是很乐观,尤其是小型零售商,他们连最基本的要求可能都无法达成,更不必说消费税策划了。到时许多商家选择结束营业是必然的,这是大部分人的看法,非常的悲观。但是作者却对这场‘危机’却抱有不同的看法,那就是:许多机会往往出现在最危险而且是最不被人看好的时代,能不能把‘危机变成良机’就是关键。
   如果读者们具备了应有的了解和知识,能及时进行转变,把这消费税危机变成自己逆流而上的商机,您的光辉时代很可能就是在这时候开始了。作者愿意与您共同迈进,在互惠互利的情况下,排除消费税的种种困难,共创美好的未来。于是,作者在未来的日子里,将会对消费税的种种,进行讨论。有意思把握‘危机变成良机’的读者们请跟进。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联络作者:011-36711816。请不要在休息时间内打扰作者,谢谢。
Phy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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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5 04:0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rz 于 8-3-2015 04:05 AM 编辑

我看了你两篇对消费税的看法,觉得你对消费税完全没有掌握清楚

这篇文章,你只拿着一个论点就长篇大论,但是很遗憾的告诉您,您的论点完全错误

一件货品【买进】和【卖出】无需符合在同一个月份,意思当个月份进货不一定要在当个月份卖出,千万不要再复杂化消费税了。

任何 input tax (买货/买机械/费用..) 都可以立刻和该月份所收到的 output tax (客户付的) 抵消 (offset), 剩下的直接付给 customs. 如果那个月份 input tax 多过 output tax 可以选择 refund 或者 carried forward (带下去下个月)扣 output tax. 如果选择 refund 就需要等 14/28天。

就是那么简单 output tax - input tax = balance to customs。 没有看你的 stock card。

对不起,我必须跳出来解释,因为这是很大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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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5 10:55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咯,错得离谱,不要出来害人,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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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8-4-2015 06: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Phy7661现在提供超低收费的GST技术支援服务给予有需要的商家。在这项服务下,商家只需要在每一个taxable period里支付RM300,就可以享有各种技术支援服务如下:
1.      协助如何做GST报账
2.      协助如何填写GST-03 form(也就是如何呈报GST
3.      回答各种有关GST的奇难杂症等等。
作者不能保证能回答每一个问题,但是,凡是成为作者顾客的商家,作者一定会尽全力搜寻有关的资料,在作出深入的分析后,肯定会给顾客一个满意的答复。就算是消费税法令等条文说明不清楚的‘灰色地带’,作者也会毫无保留地讲解,让商家作出明智的选择。
如果你是某公司的老板,而你公司的营业额在RM500万以下,你只需要每个月支付区区的RM100,就可以在3个月内,就GST的疑问无限次地向作者询问。不但如此,您还可以授权让您的会计员直接向作者询问,直接了当地解决GST做帐的问题,避免您的会计员在草率的情况下,犯下了不必要的错误。(对营业额在RM500万以上的公司而言,就是每个月支付RM300
您、您的会计员,或者已经参加了有关的课程,也交了学费,但是课程的局限是你或者您的会计员,在面对问题时,却无法得到相关的协助,而这些问题却往往在上课程时,没有想到的,更不可能会向讲解者询问。除非提供课程的机构也能像作者这样提供类似的服务,不然,作者的这项服务可说是物超所值!
有兴趣的商家,可现在支付RM300给作者,在三个月后,如果觉得不需要作者的服务,可通知作者停止服务,这当中,商家完全不必支付任何的预付款额,作者也保证没有额外的收费。如有需要,商家也可以选择在三个月后继续支付以及享有作者的服务。
如果您是一名小商家,不大会处理自己的帐目,尤其是GST的帐目,又没有能力负担聘请会计员或会计楼协助,您可以考虑作者的服务。作者保证您能在作者的协助下,独立地完成简单的GST呈报。在您能完完全全地胜任GST呈报后,您可以在毫无限制的情况下,停止支付和服务,保证没有额外和预付的收费,非常灵活,非常适合小商家。
如果您是一名会计员,在面对GST帐目的问题时,可以考虑向您的老板推荐作者的服务。在您公司支付后,您可以在面对疑问时,享有作者的服务。
作者不是老千,不想只骗您区区的RM300,而是希望能赚您许许多多的RM300。最重要的是,作者能从中成长和学习,日后能成为真正的税务专家,这才是作者真正的目的。
作者也会选择性地接听非顾客的询问电话,也会免费地提供答案,但作者不保证一定会回答非顾客的询问。
对于顾客和非顾客的询问,作者将会以瑾慎的态度来回应,对于不能肯定的地带或者是任何‘灰色地带’,作者将会毫无保留地讲解。最后的决定权在于商家本身,如果商家决定冒险,任何风险将由商家本身承担,作者不负责任何的法律责任。
有兴趣者可联络作者Phy76610127767661,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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