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文前言:
這一系列的文章,是要探討聖經的本質。許多人建議我,既然我對主流的聖經無誤論有疑慮,何不自己寫一篇關於聖經本質的看法,讓那些相信無誤論者的人可以參考。我想了很久,這恐怕不是一篇就能夠寫完的,所以我會陸陸續續寫相關的文章,作成一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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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所有的基督徒,在被問及「聖經記載的是否都是正確的?」時,都會正面回答:「是的!」他們的邏輯很簡單,既然他們相信聖經是神的話語,那神的話語就一定是正確的。如果聖經有錯誤,那就不值得相信,甚至可以說,承認聖經有錯誤,就是拿自己的理性來批判聖經,而不是使我們的理性降服在聖經下面。但是,我們是否有想過,什麼叫做「正確」?又,什麼叫做「不正確」?有沒有可能,我們所宣認的教義,跟我們在解讀聖經時實際上在做的,會有差距?
當然有!不只是可能而已,幾乎所有的無誤論者,實際上都有這種問題。
拿舊約跟新約之間的差距來說好了。大多數的基督徒,都知道,聖經的啓示,從舊約到新約,是漸進式的啓示。可是,許多人或許沒有想過,這種「漸進式」,不只是把隱藏起來的啓示,慢慢揭露出來,有時候後面揭露出來的啓示,會跟前面的有衝突。舉例來說,我們已經很習慣,在倫理的議題上面,引用新約的「愛人如己」之類的經文。要說這類經文是正確的,一點都不困難。但是當我們翻到舊約,卻是另外一回事。讓我把申命記二十一章10~13節全部列出來: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這段經文是在講什麼?是在說,如果以色列人跟某些國家發生戰爭,而且打贏了,他們可以隨意挑選女性戰俘回去,強迫他們作以色列男人的老婆。經文甚至還暗示,用「美貌」作為條件挑選妻子,是沒問題的。
請問,你會說這段經文是「正確」的嗎?
今天如果有兩個國家打仗,戰勝國真的把戰敗國的女性,俘虜回去,強迫他們作軍人的老婆,基督徒一般會有什麼樣的反應呢?我盼望不會有人說:「感謝主!他們遵守了聖經的教導!」大部分的基督徒,應該都會覺得很殘忍、很沒人性、很沒人權。但是他們不會想到,他們這種想法,其實就是間接地否定了上述經文展現出來的道德觀。
可能有人會說,舊約的律法已經過去,現在是新約的時代,所以以新約為準。如果要這樣說,那請問,我們還能說整本聖經都是正確無誤的嗎?不就應該說,新約才是無誤,舊約不是無誤嗎?
更何況,在新約中,我們也可以找到今日基督徒不能苟同的道德觀:奴隸制度。彼得前書二章18節說:「你們作奴隸(原文直譯)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提多書二章9節說:「勸奴隸要順服自己的主人,凡事討他的喜歡,不可頂撞他」。你會說這兩段經文展現出來的道德觀,是正確無誤的嗎?我自己不會,我也希望讀者不會。[1] 若今天我們遇到或聽到有人擁有奴隸(事實上今天還是有),我們豈只會單單對他說,要好好善待奴隸?豈不會義憤填胸地認為,奴隸應該要被釋放,作為自由人嗎?也許我們會說,保羅吩咐奴隸主人要善待奴隸,如此就像是今日我們請外勞或幫傭的情況。可是兩者之間有一點很大的不同。今天的外勞或幫傭,也是享有基本的人權。如果主人無禮或無理地對待他們,他們是可以申訴的。這跟保羅吩咐奴隸要順服乖僻的主人,不可頂撞他們,有很大的差距。如果我們教會有外勞或幫傭的會友,在工作上受到老闆的欺負、虐待、剝削,我們會拿上述那兩段經文送他們,教導他們要聽老闆的話嗎?我希望不會。 結果就是,大部分的基督徒,儘管嘴巴上會說相信整本聖經從頭到尾都沒有錯誤,但是從實務上來說,並不會真的認同(更不要說遵守)舊約或新約聖經裡面所有呈現出來的倫理觀。有時候,若有人真的行出那些倫理觀,反而會被我們責備呢!
十九世紀有一個人,叫做John Henry Hopkins (1792-1868),認為信仰要有一致性,所以:「如果這事情只需要由我個人的憐憫心腸、喜好或感覺決定就好,那我已經準備好要譴責奴隸制度,因為根據我所受的教育、生活習慣和社會地位,全都反對這種制度……[然而,]我感到被神催逼,要把我軟弱又錯誤的智慧,降服在全能之神的權柄之下。只有這樣,我才能確認我的結論是正確的。」[1] 他在說什麼呢?他的意思是說,雖然他個人討厭奴隸制度,但既然這是神允許,甚至聖經也講明奴隸要順服,那他也願意順服在聖經的權柄之下,支持奴隸制度。我希望讀者看到這邊,並不會覺得,正因為要「守護」聖經無誤論,因此我們要調整我們對奴隸制度的看法。不!要調整的不是我們對奴隸制度的看法,而是我們對聖經本質的看法! 究竟我們該如何看待聖經的倫理觀呢?
其實已經有許多學者為我們開一條出路,例如William Webb,Kevin Vanhoozer,N. T. Wright等人。他們認為,聖經的倫理觀是一直在進展當中。Vanhoozer和Wright稱之為drama(戲劇);Webb稱之為trajectory(軌道)。我們不是繼續活在第一世紀的倫理觀之中,而應該要繼續推進,繼續朝向神完全的標準邁進。聖經是寫給人看的,是要人活出來的。如果一開始啓示的倫理觀就高不可攀,那最初的讀者根本無能為力實行出來。神並不是這樣做事,而是體恤人的軟弱,所以用漸進式的方式來引導祂的百姓。離婚不是神的旨意,但是神體恤人的軟弱,所以允許摩西頒佈讓人得以離婚的律法。但是耶穌就講得很明白,這律法本來就不是神完整的心意。這不是說神三心二意,對摩西說可以離婚,後來又說不可以,或是祂故意設下陷阱給人跳,允許人離婚,然後人真的離了,又責備他違背祂起初的心意。而是說,神會考慮到信徒的文化和時代背景,給予恰當的教導。
拿申命記二十一章來說,其內容比起當時的近東文化,已經文明的多了。當時,別的國家對待戰俘的方式,是極其殘忍的,對待女性戰俘,更是如此。主後二十世紀都有「慰安婦」這玩意,當時也是如此,而且更沒有人性。申命記這樣的規定,反而具有保護女性戰俘的功能,使他們不會處於「慰安婦」的光景,隨意被性侵害,滿足軍人的性慾。申命記是說,如果你想要跟女性戰俘發生關係,那必須要娶她為妻,照顧她一輩子(也暗示要保護她不受到別的以色列人的欺負),而不是純粹發洩一下精力就算了。如果娶了她為妻,之後又想要離婚,那就需要釋放她成為自由人,而不是逼她回去當奴隸(14節)。這樣的規範,在古代近東地區,可以說是相當先進的(儘管跟今天的標準比起來,還是差一大截)。
如此,用非常簡化的比方來說,舊約某些經文的倫理觀,也許就是30分,但是總比起周圍文化的15分來的好些。新約某些經文的倫理觀,也許就是60分,但總比起周圍文化的40分來的好些。而今天既然我們的文化在某些範疇中,已經走到80分,那我們又何必回去新約的60分,或是舊約的30分呢?這樣走回頭路,表面上看起來是「合乎聖經」,可是在精神上來說,卻是違背了神的心意。
其實這樣的觀點,一點也不稀奇,因為這是我們一直以來,在應用聖經方面,都在做的事情,只是這些神學家幫我們把這樣的思維模式系統化而已。這不是說,我們就不能說舊約或新約的某些章節是無誤的,而是說,當我們在說這些經文是無誤的時候,需要加上解釋,這所謂的「無誤」,以當時背景來說,雖然沒有達到神完美的標準,但至少比起同期的文化,是更進步許多。只是,如果我們還需要加上這些解釋,我們或許會發現,「無誤」或「正確」這些用詞,可能不是最好的形容方式。所以我寧願不說,聖經是無誤的。因為聖經的本質,比起這個詞所能表達的,還要複雜的多。
[1] 讀者可能會想要訴諸腓利門書,說保羅在信中要求腓利門讓阿尼西母成為自由之人。不過,這很可能是一廂情願的解經。更可能的是,保羅認為腓利門在阿尼西母身上仍有主人的權柄(14節:「不知道你的意思」),所以就差他回去,繼續服事腓利門(12節)。如果保羅支持廢除奴隸制度,這樣的舉動就很奇怪了。保羅只是勸告腓利門不要欺負阿尼西母,而要看他為弟兄(16節),但沒有說要釋放他成為自由人。這樣的理解比較符合保羅在本文提到的那兩段經文所說的。事實上,保羅也沒有建議腓利門要釋放他其餘的奴隸。所以如果保羅只是單單求阿尼西母被釋放,那也很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