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可参考这个:
賣主拖延卻索討5萬利息2013-11-03 13:49
米雪說,2013年4月18日簽署協議,購買一間相當新的房屋,(是在轉手市場購買),不過是向一家公司、而非向個人購買,交易必須在2013年7月18日或之前完成,延長一個月的期限是到2013年8月17日。 這房屋的售價148萬令吉,賣主建議買賣合約做110萬令吉,其餘的轉入附加合約,由於家公、家婆對這間房屋也相當滿意,他們支持我們購買(提供我們那筆差價的貸款,就是在簽署合約時付38萬令吉),再加上買賣合約價的10%首期屋款,就是11萬令吉,因此在簽署買賣合約時,已付了49萬令吉。 我們開始申請貸款及辦理相關手續,銀行律師已在2013年4月26日寄信給賣主的律師,要求所需的文件,包括房屋交易價的其餘數額,可是,文件在2013年5月28日才交回來,在扣除合約允許的14天工作日,他們拖延了8天。 僅獲8天延長寬限 我們不明白為何律師給予他們14天的工作日,才交回繳付房屋尚欠貸款數額的文件,雖然表面上看遲了1個月,可是,我們只獲得8天延長寬限。 另外,贖回產業的67萬2千令吉是在2013年7月24日交給賣主,就是在延長期限內,主要是銀行的內部問題,贖回產業的數額當天交給賣主,可是,他們在2013年8月22日才交回解押文件。更離譜的是,賣主的律師在信中建議延長完成交易的日期是到2013年8月25日,這一天是星期日! 買方的律師即刻給另外兩個星期的延長交易寬限日,因為他們已在2013年8月23日拖延,可是,他們拒絕回應直到2013年9月9日,他們才寄出一封信通知完成交易的期限應該是2013年8月25日,(不獲得延長交易),並且要求一個月的延長交易期賠償金5萬令吉。 此外,我們必須支付遲付款利息,從2013年7月18日直到敲定買賣合約,這是甚麼道理?由於31萬8千令吉的未付剩餘款項,需要賠償5萬多的利息?與律師的電話聯繫,未能獲得進一步的答案,除非我們先支付5萬令吉的遲付款利息。 我們不明白的是,為何他們可以索討這筆數目,為何他們忽略我們應享有的延長期限權利? 至今,問題尚未解決,我們也不曉得應該如何處理?我們已開始償還銀行的貸款利息、還要支付買賣合約的遲付款利息,可是房屋卻不屬於我們。 我們是利益被損的一方,他們為何可以這樣來索討5萬令吉的利息?況且他們又不需要償還貸款分期,而且已拿了我們115萬2千令吉的購屋資金。 律師沒解決建議 我方律師只是建議我們不要支付這筆利息罰款,可是,卻沒有提供任何解決的方案,除非我們起訴他們。起訴?那豈不是又要花一筆錢,結果是:假如我們勝訴了,可擁有房屋;萬一敗訴,我們得支付律師費、喪失11萬令吉的訂金,不想冒這個風險。 最近,我們獲知賣主是一名產業投資者/投機者,善於玩這種策略,故意拖延倒頭來向買主索償大筆的利息。 答:米雪與家人在二手購買房屋面對遲付款利息的問題,是相當普遍的,只是米雪與家人面對的5萬令吉利息罰款,未免太大了,簡單說,足以購買一部新的國產轎車。 假如可以證明賣主與律師協商好,在處理交易文件的過程中、蓄意拖欠,然後賺取買主的購屋利息,又或者是律師疏忽或失責,可以據理向律師公會(Bar Council)投報。 該公會的地址如下:
No13,15,17
Leboh Pasar Besar 50050
Kuala Lumpur. 如果買方律師礙於與賣方律師是同行,無法提供買方很好的解決問題建議,這似乎有欠專業,不妨向律師請示,若是通過消費人仲裁庭討回公道,是否可行,買方律師是代表買方,買主也支付一筆律師費,按理應該以買方的利益作為考量才行。 在這個事件上,相信買方律師最清楚整個交易的過程,米雪與家人應該再敲律師樓的大門,希望買方律師可以提供米雪與家人更妥善的解決問題方案。(星洲日報/投資致富‧產業問診‧文:鄭碧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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