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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S執法不可私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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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S執法不可私營化
關于AES,不管是交通規劃諮詢顧問吳木炎、國會議員梁自堅、我及我認識的人群,都有堅定不能移的“相信”和“不相信”:
我們不相信:人民反對既有的交通規則和交通限制; 我們亦不相信:人民會反對政府執行更加嚴厲的交通執法; 同時,我們絕對相信:人民反對將交通執法交給商業化機構操作。
所以,請把AES執法權限,交回給必定做得更好的交通警察……
即便是發達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立法體系和執法體系相分離是最大特色—─立法一般由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執法交由交通警察部門執行;至于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則屬于司法部門的管轄範疇。
本來,大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亦如是。不過,今年9月23日,官方宣布落實對于大馬道路安全局而言,是一項“里程碑”的自動執法系統(簡稱AES)后,交通執法第一次交由商業化機構操作。
私營化非良策
對此,士拉央國會議員梁自堅律師和交通規劃專家吳木炎,一致斬釘截鐵強調:AES是個好系統,不過,私營化非良策。
另一方面,吳木炎覺得,“關于AES,大家談來談去,說法非常混亂,但是,都沒有從一個全面的角度來視察課題。我們應該回到最基本的執法因素去探討AES課題──執法可以私營化嗎?
他進一步披露,“儘管AES是個好系統,儘管政府不用花一分錢,政府不用頭痛管理操作,還是無法‘合理化’政府將AES承包給商業公司的做法。把AES交給交警管理,每一分罰金都會回到財政部,8個月即可回本。”
執法權應交回警方
梁自堅亦反問,“AES可以私營化,那么,將來,法庭可以私營化嗎?警察可以私營化嗎?”說重一點:人民的納稅金,是否可以用在國外登廣告,聘請專業的部長回來治理國家?
我把執法私營化問題,隨口問了隔壁街80歲阿嬤,她老人家也搖頭說不行。阿嬤還問倒我:AES私營化是誰的想法?政府真的窮到沒錢去裝AES嗎?
也因此,吳木炎和梁自堅,不厭其煩地強調:執法是為了維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並非做生意。所以,執法不可私營化,請把AES交給交警擔當!
助長向錢看國家風氣
話說,AES上路后,朝野爭議不休,可是,卻聽不到最權威的交警發言。
婉轉詢問認識的交警:政府沒有邀請交警來商討AES系統嗎?由交警執法,不會比私人公司做得更好嗎?他干澀苦笑回答:不予置評。AES詳情,請去諮詢交通部。
“交通執法,包括AES,本應是交警的職權和專業。政府放開最有經驗和健全的交警單位,選擇零經驗的商業公司來操作AES,人民怎能不聒噪擔憂?”吳木炎說:“接下來,一些需要用人執行的AES電眼,究竟要交警執行,還是承包公司訓練新人來操作儀器?”
把AES承包給商業公司,卻要交警來執行部分任務,紀律嚴謹的交警不出聲,吳木炎也要打抱不平──這有欠公允。
作為人民代議士,梁自堅只想提醒人民:AES爭議是執法原則課題。假如人民對執法私營化,繼續保持沉默,這將助長“向錢看”的國家風氣,並且製造出“有錢可以違規,沒錢只能坐牢”的不公平社會。
“水、電和垃圾,本是民選政府的責任範圍,可是,私營化之后,卻變成人民叫苦連天的經濟擔子。請別讓AES成為人們的另一個負擔。”吳木炎呼籲。
AES放大鏡:
政府說:不花一分錢,不費一分力,就可以安裝AES好系統,5年后,系統還會交回政府。
吳木炎說:政府不要高興得太早。任何現代儀器,2年后已過時,超過3年,已找不到零件,或者零件還貴過買個新儀器。5年后的AES,保養費更貴,已不算資產,而是包袱。
安置地點限速惹非議
國內著名交通專家拿督拉丁烏瑪表示,大馬交通法規的制定,不僅考慮道路的通行能力,還要綜合考慮人、車、路和交通環境的交通特性。
“AES是好系統,不過,卻引起人民的疑惑,主要還是因為對地點和限速的不滿。AES交通安全設計參數,由大馬公路安全研究院(MIROS) 負責,有其制定因素。比如說,車輛在彎道行駛,限速變得嚴格,這是為了人命安全著想,完全有其必要。”他繼說。
綜合人民對AES交通安全設計參數的不滿,首當其衝就是:AES電眼安裝的地點,是在限速比較嚴格的路段,比如說,大道限速90公里或60公里路段、學校地區限速30公里路段。這難免讓駕駛人士覺得:這是當局從駕駛慣例中尋找弱點設下的“陷阱”。
此外,高速大道極端的限速變化:如從限速110,變為限速90,又或者馬上又進入限速60,亦造成駕駛困擾。拉丁烏瑪亦坦言,5公里路程,限速變化30公里,會讓駕駛人士無所適從。
調查報告兩極化有因
英國一項為期兩年(2000至2002年)的AES測試結果顯示,安裝偵察車速攝影機后,當地超速車輛的數目下降了67%,交通意外亦減少了65%。
可是,日前,伊斯蘭黨副主席拿督馬伕茲卻援引英國一項針對倫敦與斯溫登兩座城市每1000輛交通工具做出的調查指出:沒有裝置AES的斯溫登,車禍率是2起,而有裝AES的倫敦,車禍率卻高達90.9起。
針對AES調查報告結果“兩級化”,梁自堅的看法是,這主要視乎“誰是調查單位”,以及“調查對象有誰”。他接著透露,“斯溫登,本由勞工黨執政,保守黨上位后,立即廢止AES電眼,理由是:人民反對私營化,認為私營化讓執法變質,成為一盤生意。”
關于AES在斯溫登的失敗經驗,有另一種說法:斯溫登取消AES,主要是政治因素大于技術因素,僅是一個執政黨取消前朝政策的做法。斯溫登執法警方亦就此強調,推行AES的時間(5年朝政)還不足以進行成效評估,也就是該系統有效與否,還不能定論。
不得情商引起反彈
“大馬道路交通文化已經糟糕到沒法再差的地步,政府只要用棒子,不管是AES罰款或其他嚴厲法規,肯定都會提升道路安全,降低交通意外幾率。”吳木炎說。
“我相信,政府執行嚴格的交通法規,人民不該也不會反對,都能接受政府拯救人命的善意。關鍵是,一夜之間,在很多人都不知情情況下,就被AES電眼攝中,還不獲准情商,必然引起市民反彈。”
吳木炎坦言,一直以來,在任何執法懲罰上,傳統情況下,收到交通罰單之后,人民可以親自去向執法官員解釋,只要交警覺得合理,即可給予人情上的處理。
駕駛人士是在超車時,加速而被AES電眼照相,還是在交通燈前,因為嚴重塞車,導致綠燈通行變成闖紅燈,這些都是可以情商的灰色地帶。
“有官員說,AES不含人為貪污元素。我無法接受這個論調,因為這對交警是大侮辱。雖然,有部分交警涉及貪污,可是,我還是對交警執行AES更加有信心。”
他坦承:“先進儀器有其可靠,可是,實際懲罰上,人為的違規,不能完全丟掉人情部分。100%電子化系統,不包含情商機會,並非就是100%公正的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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