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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雇主与雇员解雇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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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的公司遇到了个麻烦,想请教各位..
最近她上班的公司聘请了一位员工,当时没有签署任何合同只是口头协议说好先试用期3个月,并会照付每个月的EPF和socso,也说明公司的工作基本条例和借支薪水的条规(一星期只限于一次)。
但在这未满一个月的工作天(始5月2号),雇员开始以众多理由借薪多达9次,病假2次(没MC)早退2次。就在22号诉说不舒服请求早退(第3次),却在第二天到来说要请假2天 23,24号并想再次借薪。由于雇员的表现不理想也没打算继续聘请,所以在当时就把他所余下的薪水全发给他并说不必再来上班了。(注:当时只是签了payment voucher并没有签署任何终止信件)
第二天雇员回到来说要以"无理由解雇"向劳工局投诉。这成立吗?
想借问的是公司是否有违犯劳工法令?如有,又是那条发令?
还有的问题就是公司是否违法没,那么接下来该如何去应对或准备些什么呢?
请大家提供宝贵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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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6-2012 02: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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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他的脸皮比墙壁还要厚。
这种情形告得进咩?:
-病假2次(没MC)(我笑了)
-借薪多达9次(有记录吗?)
那老板应该不会被难住了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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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12 04: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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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上, 老闆大可以直接說出理由說他的行為不佳,3 天2天借薪。 又請病假沒有MC(可能員工要省所以不去看醫生。)這樣也不是老請假的阿。
感覺那個員工很大牌下。而且試用期間,過不到,應該是可以fire 任何人的,而且也可以明正言順的說,員工達不到公司的標準阿。
而且薪都有給那個員工,覺得那個員工自找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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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12 04: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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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有问题,因为试用期(还没有正式入用他)随时可以解雇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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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6-2012 05: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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