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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現金購買‧沒索銀行棄權書‧癌教師欲賣店反欠巨債 2011-09-09 09:20

(吉隆坡8日訊)一名患上乳癌的小學退休女教師,欲脫售3間店屋籌備醫藥費進行治療,卻因為沒向銀行索取棄權書(Letter of disclaimer),導致當年以現金買下的店屋仍屬於銀行,不可脫售。 78歲的陳老師今日向馬華公共服務及投訴部尋求協助。 【世華‧社會】法國掀“便利貼大戰”,卡通圖案湧現辦公樓玻璃窗! 
陳老師說,她於2005年在舊巴生某花園的組屋,以每單位約14萬令吉的價格,訂購了3間廉價店屋。工程建竣後,她是以現金與發展商進行交易。 她說,當時直接由發展商律師處理買賣合約。 “當時我不知道發展商應該給我一封由銀行發出的棄權書,以便我往後可以脫售這些單位。” 發展商未把錢交銀行 陳老師指出,她後來因患上乳癌,急需一筆醫藥費,所以在今年3月,她打算以每單位11萬令吉的價錢賣掉這3間店屋。 “但是銀行卻告訴我,發展商並沒有替她把購屋的錢交給銀行,因此她的店屋目前仍是屬於銀行的,除非我再還30萬6千令吉(每單位10萬2千令吉)給銀行,否則不得脫售。” 陳老師說,她感到非常驚訝,店屋不但賣不成,反欠下巨債,她過後曾向發展商交涉,但問題一直沒有解決。 現金購產業
須向發展商追討棄權書 公眾受促在購買房地產時應當謹慎,若以現金購產業,應確保向發展商追討棄權書,否則這些產業仍是屬於發展商借貸銀行所屬。 雪州馬華公共服務及投訴局主任拿督湯木律師說,發展商在進行建築工程時,一般上都會向銀行借貸籌資。 因此,發展商與購屋者進行交易時,需把“撤銷抵押金”還給銀行,再由銀行發出棄權書給購屋者。 此外,馬華公共服務及投訴部主任拿督張天賜說,該部在上週已接獲兩三宗類似的個案投訴。 “我將會把此案件呈給警方商業罪案組調查,並向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長拿督曹智雄反映。” (星洲日報)
请问那位懂得法律的,如果上位那位买屋者, 不以100% 现金买屋, 而是以90% 现金, 再假假贷款个10%, 就没问题了是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