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旗是中華民國的國家象徵之一,由孫中山提議,將陆皓东設計之青天白日旗置於紅旗的左上角而成,故又稱「青天白日滿地紅」;後經國民政府立法定為國旗,並在北伐征戰結束、東北易幟後頒行全中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第六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旗上三色分別象徵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同時亦代表中華民國以三民主義立國之初衷。時至今日,此旗幟正式使用範圍主要為中華民國政权实际控制的台湾地区、其邦交國及外交使節訪問或遇特殊慶典等。
中華民國國旗由青、白、紅三色組成,單就色彩而言,分別象徵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以及民族、民權、民生之三民主義。若配合色彩的形狀,青天則同時又象徵中華民族光明磊落、崇高偉大的人格和志氣;白日象徵光明坦白、大公無私的純正心地與思想,十二道光芒形象徵中華文化所傳承的美德;即:禮義廉恥與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的四維八德精神。[3]
中华民国政府更赋予该旗帜以中华民族独立自由的含义,蒋中正曾在1949年10月公开宣布“只要有一面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插在我們中國領土之上,那就是我黃帝子孫獨立自由的標識。
國旗多次更易
武昌起義後,中華民國於民國元年(1912年)1月1日在南京肇建,臨時參議院於1月28日成立。在討論中華民國國旗的問題時,因各省革命軍使用的旗幟並不一致,引起各省代表的爭執。其中,湖北、湖南、江西省共進會使用鐵血十八星旗,代表十八行省;江蘇、浙江、安徽省的同盟會卻使用五色旗,以紅、黃、藍、白、黑代表漢、滿、蒙、回、藏族的共和;廣東、廣西、福建、雲南、貴州省則沿襲同盟會傳統,使用青天白日滿地紅[來源請求]旗;陳炯明在惠州舉兵時曾採用井字旗,會師廣州後,未再使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1912年2月15日,臨時參議院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議決臨時政府仍設南京,並電袁前來受職,在未受任前,政務仍由孫總統繼續執行。2月20日,臨時參議院經激烈辯論定以五色旗為國旗,鐵血十八星旗為陸軍旗,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海軍旗,井字旗為元帥旗(方藍井白)及副元帥旗(方白井藍),並咨請總統頒行,孫中山先生承認為五色表示五族取批准,將五色上下排列亦不平等、仍有階級,未可遽付頒行,遂函覆參議院可俟諸民選國會成立後,再經由國民公開表決。參議院准袁世凱在北京受職及宣誓後,袁於1912年3月10日在北京正式就第二任臨時大總統;4月1日,孫中山在南京解任,4月2日臨時政府遷往北京。5月10日,參議院討論國旗統一案;5月14日,參議院議決以五色旗為國旗,以十八星旗為陸軍旗,海軍旗不變,商旗適用國旗;6月8日,此案由臨時大總統袁世凱公布施行。1921年5月5日,孫中山在廣州就任非常大總統,以五色旗乃前滿清官旗、五色代表五大民族之分配代色取義不確、及五色上下排列違背五族平等等理由反對五色旗,以青天白日紅旗為國旗;但北洋政府仍為當時統治全國的政權,五色國旗仍然廣受認同。1924年6月30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以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中華民國國旗。1925年,國民政府於廣州成立,1926年進行北伐,所克之處,皆豎青天白日滿地紅旗。1928年12月,國民革命軍北伐結束,中國東北的奉系將領张学良在12月29日宣佈東北易幟,廢五色旗,立青天白日紅旗。國民政府名義上統一中國大陸各省,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亦隨之用於全中國各地,國旗的認同逐步建立。但也有許多名流不承認其正統性,如在1936年,國學大師章太炎逝世的時候,只願以五色旗覆蓋,不承認青天白日紅旗。1946年12月25日,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將國旗入憲。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北京建國後,採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確定的五星紅旗作為其國旗,退守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則繼續沿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此後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僅於台澎金馬地區普遍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