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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惩贪“剥皮实草”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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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惩贪“剥皮实草”质疑
明太祖惩贪“剥皮实草”质疑 王世华 [作者王世华,1948年生,安徽师范大学副教授]
《廿二史札记》卷三三“重惩贪吏”条言及明太祖朱洪武痛革蒙元姑息之政,严惩贪官酷吏时云:“又案《草木子》,记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这则笔记由于出自著名史学家赵翼之手,故对后世影响极大。目前流行的一些通史教材和法制史专著、教材都引用这条材料说明明太祖惩贪的坚决。但是,根据我的初步研究,赵翼的这段记载不实,明初惩贪并没有施行过“剥皮实草”的酷刑。由于所见材料有限,恳请史学前辈和同仁批评指正。
明初没有“剥皮实草”的酷刑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明太祖相继颁行了《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这是明太祖亲自惩治官民案犯的记录,也是明初的重要法规,通观洪武年间的司法活动,也以这一时期处刑最为苛重。四编《大诰》汇集当时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治以严刑峻法,并兼有明太祖对全国官民的训诫。案例70%以上是官吏贪赃,其中赃额多在60两银以上。这些都是明太祖亲自过问、御笔断罪的案例。要了解明太祖惩贪是否使用“剥皮实草”的酷刑,这应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四编《大诰》中收录的诸多贪赃案例,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只公布贪赃事实,未说明惩治手段的。如:“湖州府官吏刘执中等,不谋公而谋私,将籍没凌说山场所产木植,砍伐二十九万,设计差夫搬运,卖遍府县,然后止差五千人搬运。后与各各人夫,及推官吕惟贤等,通同作弊,除各匿入己外,止解二万余根至京。自取之祸,安可逃乎!”①“兵部侍郎王志,为勾捕逃军等事,受赃二十二万。朕亲问之:‘尔贪何若是!’。对曰:‘财利迷其心,虽君亲亦忘之。’曰:‘今如何!。’对曰:‘臣临刑方觉,悔不及矣。’”②工部侍郎韩铎,任吏科给事中期间,“先犯死罪,释免安置烟瘴,使改非心,想必从化”,“后升本部侍郎,敛威结党,遂同诸官赃贪乱政”。仅洪武十八年,几次受赃高达8900贯,“遂致杀身”。③以上各例,贪赃事实十分清楚。所涉及的赃额大多以钞贯计算。据《明史·食货志五》载:洪武八年规定:“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可知钞一贯相当于银一两。显然,上述赃吏贪赃数额都大大超过60 两银子。虽然他们恐怕大多被判死刑,但具体如何处死,却未明载。
第二类是只公布贪赃手段,赃额不载,但所科刑罚明确的。这类赃案只有一例:“龙江卫仓官攒人等,为通同户部官郭桓等盗卖仓粮,其官攒人等已行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④ 这些官攒人等究竟盗卖多少仓粮不得而知,但科以“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之刑,却是十分明确的。
第三类是贪赃事实清楚,处罚手段也具体的。如:“且如洪武初,天下诸司差人解物赴京,照该仓库送纳,一至中书下部,照数收受。一起解绢者,数具千疋,其该部点掣二百,以为不堪,著令解物人再进堪中换去‘其解物者收买依数兑换,备数送库‘交纳了当,赴部欲取原绢,部官吏已入己矣,并无有还者,解者以状来闻。…… 已将各官吏弃市矣。”⑤御史刘志仁、周士良出巡不守法纪,“受银一百五十两、金三十四两、钞二万五千二百贯”,还有其他种种劣迹,终被“凌迟示众”⑥。此类案例,案犯贪赃事实清楚,有的赃额高达数万贯钞,但的的确确都未被“剥皮实草”,而是分别处以凌迟处死、弃市、赐缢等刑。
还有些贪官犯赃后未立即处刑,而是戴罪还职。如《大诰三编·进士监生不悛第二》载犯死罪者328人,其中大多数是贪赃罪,如“徐敏任万宁县丞。为解课受钞一百一十贯,戴绞罪还职”。还有二犯赃罪,也让其戴罪还职。如“田斌任监察御史。一次为脱放逃囚,受赃一百三十贯,绢十匹,戴绞罪由亳县主簿改除今职;一次为受赃八十贯,减轻陈至善罪名,戴斩罪还职”。甚至有三犯赃罪也没有处死的,如“刘福任光禄司署丞。一次为水灾受赃四十七贯五百文,戴流罪还职;一次为水灾受赃一百十七贯,戴绞罪还职;一次克落官钞九十三贯,剁指书写”。有的直至四犯赃罪,实属怙恶不悛,才被处死。
上述这些案犯受赃大多超过银60两,但明太祖并没有将他们“剥皮实草”,甚至都没有立即施刑,而是让他们戴罪任职,只有像王本道等“两犯不悛,至于四犯”,才将其处决,但也未施以“剥皮实草”的酷刑。
其二,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大明律》,对贪官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大明律》在“受赃”条下分为“枉法赃”、“不枉法赃”两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注曰:“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本条规定:“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八十贯绞。”“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注曰:“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本条规定:“一贯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贯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坐赃致罪”处罚更轻。总之,明太祖亲自颁布的《大明律》也没有对贪赃60两银以上的官吏处以“剥皮实草”的刑罚。
其三,洪武八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命民间通行”。而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以金银易钞者听”⑦。仁宗时仍严禁民间用银作通货。宣德时规定:“交易用银一钱者,罚钞千贯,赃吏受银一两者,追钞万贯,更追免罪钞如之。”⑧直到英宗即位后,才“弛用银之禁”。由此可知,明初尤其是洪武年间民间交易通用钱和钞,严禁用银。正因为如此,四编《大诰》中所揭露的官员贪赃之财主要是钞贯。洪武三十年颁行的《大明律》在给官吏计赃时,也均以“贯”为单位。
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所谓“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的说法,既不符合明初尤其是洪武年间通用钞贯的实际,也不符合当时计赃的表述习惯。以银两计赃只能出现在英宗之后。从这个角度来看,赵翼的这条记载也不实。
据赵翼称,此条笔记来源于《草木子》。今查《草木子》却无此记载。王树民先生在《廿二史札记校证》中指出:所谓“剥皮实草”,“《草木子》无此事,而见于《稗史汇编》卷七四‘刑法类,皮场庙条’”。今查是书,此条记云:“国朝初严于吏治,宪典火烈,中外臣工少不称旨,非远戍则门诛,死者甚众。吏守贪酷,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以为将来之戒。于府州县卫所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于公座旁各置剥皮实草之袋,欲使尝(常)接于目而儆于心。”《稗史汇编》刊行于万历年间,很显然,赵翼所记极有可能来源于此。
按《稗史汇编》一百七十五卷,明代王圻编。王圻谈到该书编纂缘起时说:“元儒仇远博采群书,著为《稗史》,而陶九成(陶宗仪)氏又从而增益之,作为《说郛》,二先生用心良亦苦矣。然览者犹病其繁芜秽杂,故迄今三百余年互相抄录未有能付梓以传示四方。余尝读而好之至,不能释手,然犹惧其终于湮没也。遂即明农之暇,重加雠校。凡繁芜之厌人耳目、诡异之荡人心志者皆芟去勿录。若我朝诸君子所著小史诸书,有足阐发经传总领风教者,虽片言只语兼收并蓄。”⑨由此可知,从史源学角度看,此书主要取材于陶宗仪的《说郛》及明朝人所著“小史诸书”。今查《说郛》涵芬楼百卷本、明刻《说郛》一百二十卷本及《说郛续》四十六卷本,均无关于“剥皮实草”的记载,因此《稗史汇编》的此类记载必来源于明人所著的“小史诸书”即野史笔记之类。
《稗史汇编》搜采说部,疏于考证。《四库全书总目》评价此书说:是书“所载引用书目凡八百八种,而辗转稗贩,虚列其名者居多。”⑩由于“辗转稗贩”,其中难免有以讹传讹之处,从而损害了本书的史料价值。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四库馆臣没有将此书编入《四库全书》中,而只作为“存目”给予介绍。很可能是赵翼误信了《稗史汇编》而写下这条札记。赵翼虽是著名的史学家,以严谨而著称,但千虑一失,也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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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御制大诰·凌说山场竹木第十一》。
②《御制大诰·谕官无作非为第四十三》。
③《大诰续编·韩铎等造罪第二十四》。
④《御制大诰·刑余攒典盗粮第六十九》。
⑤《大诰续编·解物封记第五十二》。
⑥《大诰三编·御史刘志仁等不才第三十九》
⑦⑧《明史·食货志五》
⑨《稗史汇编引》
⑩《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三二,子部杂家类存目九。
“皮场庙”与惩贪风马牛不相及
那么,明代是不是像《廿二史札记》所载那样“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呢?此也无征。如果确如其说,那么皮场庙就不仅具有一般的祀神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了。对于这样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建构,方志自然不可能缺载。可是今查有关县志,却根本没有皮场庙的记载。例如《嘉靖江阴县志》卷二《公署》对县衙公署的情况记述得非常详细:“按今莅政之堂曰治厅,前为飞轩,以露台,中为甬路,立戒石亭,台两旁夹以廊,东为吏户礼粮房,东尽为土地神祠,西为兵刑工承发房,其前为仪门,东西各为榜廊,东尽为狱,其外为鼓楼,其下垒石为趾,中辟正门,门之外左为旌善亭,右为申明亭。”很清楚,县衙两旁有土地神祠、旌善亭、申明亭,就是没有皮场庙。再看《弘治句容县志》卷二《公署类》载本县公署有“察院、府馆、县治、儒学、社学、射圃、税课局、云亭驿、龙潭水马驿巡检司、僧会司、道会司、阴阳学、医学、惠民药局、申明亭、旌善亭、马厂、马场、白土公馆、铺舍、养济院、牌坊”等,也没有所谓专剥赃吏之皮的皮场庙。该志卷五所载县内祠庙,共有4个祠、44个庙,皮场庙也不在其中。
这决不是县志编纂者的疏漏,它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就是作为剥赃吏之皮的皮场庙纯属无根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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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0-9-2008 05: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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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历史上也确实有皮场庙,但它却不是剥赃吏之皮的场所,更与明太祖的惩贪措施风马牛不相及。据明代田汝成《西湖游览志》卷一二载:“惠应庙,俗称皮场庙。相传有神张森,相州汤阴人。县故有皮场镇,萃河北皮,蒸溃产蝎,螫人辄死。神时为场库吏,素谨事神农,时祷神杀蝎,镇民德之,遂立祠,凡疹疾疮疡,有祷辄应。汉建武间,守臣以闻,遂崇奉之,旁邑皆立庙。宋时建庙于汴京显仁坊。建炎南渡,有商立者携神像至杭州,舍于吴山看江亭,因以为庙,额曰惠应。咸淳、德累封王爵,两庑绘二十四仙医,相传佐神农氏采药者也,当宋时颇著灵异。”
这里,将皮场庙的来龙去脉说得清清楚楚。原来,皮场庙是为了祭祀张森而设。他是汤阴皮场镇的场库吏。该镇之所以以“皮场”为名,可能就是因为该镇专制皮革,每年从河北收购大量毛皮在此集中加工,甚至也运些活兽、牲畜来此屠宰、剥皮。由于当时技术落后,消毒水平很低,加工过程中,一些皮革难免腐烂,也就极易孳生具有剧毒的蝎子。这些蝎子螫人辄死,成为人们的一大祸害。张森时为专管皮革仓库的小吏,见此情景,忧心忡忡。由于他“素谨事神农”,很可能采用一些中草药来治疗蝎毒或杀灭蝎子,并且奏效。于是人们便附会他“祷神杀蝎”,为民除害,张森也从此被尊为神。张森是何时人,不详。但从上述记载看,大约是西汉后期人,那时已建祠祭祀。之所以叫“皮场庙”,乃因为所祭之神张森是汤阴皮场镇的场库吏。东汉初又在附近“旁邑”立庙。北宋时汴京也开始建皮场庙。南宋初,因有人携张森神像至杭州,舍于吴山看江亭,因以为庙,并题额“惠应”,故从此改称惠应庙。田汝成是嘉靖年间浙江钱塘人,“博学工古文,尤善叙述”,“归田后,盘桓湖山,穷浙西诸名胜,撰《西湖游览志》,并见称于时。他所论著甚多,时推其博洽”①。他关于皮场庙的记载,当为可信。
田汝成关于宋时汴京始建庙的说法,我们在另一条材料里也得到印证。田汝成子田艺蘅《留青日札》卷二七载:“王叔永(永字疑有误)载行都试礼部者皆祷于皮场庙,皮场即剥皮所也。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六月,传闻皮场土地主疡疾之不治者,诏封灵贶侯,庙在万寿观之晨华馆,馆与贡院为邻,不知士人之祷始于何时,馆何因而置庙也。今杭州皮场庙在吴山上,应试子尚多祷之,亦有祷于江东庙、文昌祠者。”田艺蘅虽未言及皮场庙的来历,但他明确指出徽宗建中靖国元年皮场庙主被封为灵贶侯,并在万寿观之晨华馆立庙祭祀。当时之所以这样做,恐怕也不是偶然的。从河南省至今还有不少人饲养蝎子作为中药原料的情况来看,河南之地的气候、温度和湿度也许比较适宜蝎子的生长。北宋时期,蝎子为害可能比较严重。既然“皮场土地主疡疾之不治者”,那么为皮场庙主封侯、建庙也就很自然了。田艺蘅谓“不知士人之祷始于何时”,其实很可能就始于北宋后期在晨华馆立皮场庙之后,因为晨华馆与贡院为邻,既然皮场庙神能保佑人平安,“主疡疾之不治者”,那么也能保佑人顺达,竞争科场而惴惴不安的士子极有可能在应试之前来庙中祈祷,求得神灵护佑。加上后来人们又附会很多所谓该庙神主“灵异”的传说②,所以士人之祷也就越来越多了。到了明代,应试子多祷于杭州吴山皮场庙,也是此种流风所及。
综上所述,尽管明太祖曾以空前的规模、极大的决心、严酷的手段惩治贪官污吏,但所谓贪赃60两银以上的官吏要被“剥皮实草”之说实在不能成立;皮场庙是专剥赃吏之皮的场所的说法也是无根之谈;官府公座旁悬一剥皮实草之袋更是臆说之词!《廿二史札记》这段记载应予纠正。
(责任编辑:仲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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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二八七《田汝成传》。
②见《西湖游览志》卷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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