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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v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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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08 12: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权 vs law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征。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準。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衝突。

人權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識和在具體實踐中的分歧,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契约法规定了从买车票到在衍生品市场上买卖利率交换选择权等各种事物的规则。物权法定义了买卖和租赁如房子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之类的权利与义务。信讬法应用在如退休基金等投资的规定上。侵权行为法允许某人可以在其财产受到伤害时要求赔偿。且若此一伤害在刑法中是犯罪的话,刑法也会有起诉的方法,并对犯罪者加以处罚。宪法提供了一个创造法律、保障人权以及选举的架构;而行政法则允许一般市民去质疑政府施政的作为。国际法规范了国家间从贸易到环境,乃至于军事行动等各项事件。「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写道。「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

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一种较一般的区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而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学者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自然法,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为何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落实法律最重要的制度有司法、立法、行政和其官僚、军事和警力、法律职业以及公民社会等。

人权 no to 法律

法律 yes to 人权


1948年12月10日创立了世界人权宣言,已经60年了
以下是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读了后,请大家尊重基本人权,和平共处,开创美好的明天。
世界和平,你我有责

[ 本帖最后由 cmf50 于 1-12-2008 06:26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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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7-2008 03: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权的网是
www.amnesty.org
and
suhak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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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7-2008 04: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说有人权。便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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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08 05: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cmf50 的帖子

那。。。。人权法是什么???英国的Human Rights Act1998?? 欧洲的ECHR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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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7-2008 05: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欧洲的ECHR stand for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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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7-2008 06: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CHR=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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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7-2008 06: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egard 英国的Human Rights Act1998,U can find at house of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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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2-7-2008 09: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国家,不同看法,
比如,美国和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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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3-7-2008 05: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有人说,法律是有钱人的玩意儿,穷人玩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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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7-2008 08: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旨在保护大部分人的人权,但往往政治的黑暗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变成人权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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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7-2008 11: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熊猫宝宝 于 16-7-2008 08:08 PM 发表
法律旨在保护大部分人的人权,但往往政治的黑暗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变成人权不公。


事实上法律只能用来报仇,根本不能保护人权。
比方说一个女人被人强奸了,她的人权已经被侵犯了,即使强奸犯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只不过是为她报了仇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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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7-2008 08: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这么说啦。法律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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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8-2008 12: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权是廉价的,law没公正的。当然,美国人权领袖,马蹄路特是人权代表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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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8-2008 12: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是最人权的国家,可是人权不那么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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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9-8-2008 12: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是其中一个人权最差的那个,也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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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9-2008 08: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骗人的, 法律只帮有钱人吧了....... 因为法律是以前的有钱人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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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0-2008 04: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汪汪旺往亡 于 20-7-2008 11:53 PM 发表


事实上法律只能用来报仇,根本不能保护人权。
比方说一个女人被人强奸了,她的人权已经被侵犯了,即使强奸犯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只不过是为她报了仇罢了


虽然人只有一个,但是角度却有很多个。除了你这个角度看事情,难道你不能换换另一个角度吗?
与其说“强奸犯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只不过是为她报了仇罢了”,不如说法律是在说给大家知道,所有犯错的人,都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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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0-2008 09: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人权已经被律法化了。
HRA1998已经有一些ARTICLE来保护人权,ECHR也是有很多REGULATIONS。
应该是,法律say yes to 人权。
只是,执法者、领袖的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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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10-2008 10:3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国家的人权纪录不好,是因为法例不管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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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2-2008 06: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法理行,不过不可以没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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